关于吉安市公安机关智慧监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关于吉安市公安机关智慧监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吉市发改产业字〔2024〕31号
(略) 公安局:
报来《 (略) 公安机关智慧监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的请示》(吉公文〔2024〕6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 (略) 公安监管新型智慧防控、智慧管理、智慧服务、智慧指导体系,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 (略) 公安机关智慧监管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406-*-04-04-*)。
项目 (略) 公安局。
二、项目建设 (略) (吉州区、泰和县、吉水县、永新县、 (略) )。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 (略) 公安局监管支队、市看守所、市拘留所、市强戒所、 (略) 、泰和、吉水、永新、井冈山公安监所系统管理软件和相关硬件设施,后台服务器,运维服务等。 (略) 局监管支队的“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市看守所(男监、女监(含市拘留所女子监区))、市级行政监管场所(市拘留所(男子监区)、市强戒所、 (略) ),泰和县监所(看守所、拘留所),吉水县监所(看守所、拘留所),井冈山看守所的“智慧监所”平台建设、永新县看守所的“智慧监所”平台建设; (略) 其他监所已有的“智慧监所”平台接入监管支队“智慧监管”平台的建设,和将来建设的各监所的“智慧监所”平台接入监管支队“智慧监管”平台的建设。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12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为*元,资金来源为财政统筹。
六、本项目中工程、设备及服务采用招标采购。
七、 (略) 公安局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 (略) 公安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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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市发改产业字〔2024〕31号
(略) 公安局:
报来《 (略) 公安机关智慧监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的请示》(吉公文〔2024〕6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 (略) 公安监管新型智慧防控、智慧管理、智慧服务、智慧指导体系,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 (略) 公安机关智慧监管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406-*-04-04-*)。
项目 (略) 公安局。
二、项目建设 (略) (吉州区、泰和县、吉水县、永新县、 (略) )。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 (略) 公安局监管支队、市看守所、市拘留所、市强戒所、 (略) 、泰和、吉水、永新、井冈山公安监所系统管理软件和相关硬件设施,后台服务器,运维服务等。 (略) 局监管支队的“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市看守所(男监、女监(含市拘留所女子监区))、市级行政监管场所(市拘留所(男子监区)、市强戒所、 (略) ),泰和县监所(看守所、拘留所),吉水县监所(看守所、拘留所),井冈山看守所的“智慧监所”平台建设、永新县看守所的“智慧监所”平台建设; (略) 其他监所已有的“智慧监所”平台接入监管支队“智慧监管”平台的建设,和将来建设的各监所的“智慧监所”平台接入监管支队“智慧监管”平台的建设。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12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为*元,资金来源为财政统筹。
六、本项目中工程、设备及服务采用招标采购。
七、 (略) 公安局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 (略) 公安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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