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云南省元阳县堕谷铅锌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云南省元阳县堕谷铅锌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元阳县创福 (略) :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依法受理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G)提交的云南省元阳县堕谷铅锌矿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209-*-04-05-*)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本机关组织技术评审机构进行了技术评审,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黄草岭乡,为新建类项目。项目主要为铅锌矿地下开采工程,先期建设900米及以上平巷开拓工程,配套生产生活设施,后期建设900米以下盲竖井开拓工程。矿山生产规模为16.*吨每年,矿山服务年限19.7年。矿区面积147.09公顷,项目占地面积3.20公顷,均为永久占地。项目建设开挖土石方总量15.*立方米(基建期土石方开挖总量5.*立方米,生产运行期土石方开挖9.*立方米),回填土石方总量10.*立方米(基建期土石方回填总量3.*立方米,生产运行期土石方回填7.*立方米),表土综合利用0.*立方米,产生弃渣4.*立方米,全部运至规划的1个弃渣场(矿区内称弃渣场为废石场),弃渣场已取得相关部门的选址意见。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结论。
(二)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3.20公顷。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措施总体布局、分区防治措施布设。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建设单位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万*仟*佰元整(¥*.00)(征收面积3.20公顷,征收标准为*/平方米)。
三、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根据弃渣场地形、堆渣方式、堆渣容量和水文地质条件等,深化弃渣场的挡护、排洪、护坡等工程防护措施设计,认真落实弃渣场管护责任,加强对弃渣场巡查检查,确保弃渣场安全稳定运行。弃渣场移交时,应明确维护管理责任,建议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加强沟通,合理规划弃渣场周边用地,禁止在弃渣场下游一定范围建设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禁止在弃渣场坡脚开挖取土。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间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和州(市)、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监测成果及时上传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批准。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书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分送项目所涉及的州(市)、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红河州水利局负责组织元阳县水务局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组织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抄送我厅;对落实具体属地监管责任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采取责任追究措施;对经核实为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格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送当地有关执法机构进行处罚。
八、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本机关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九、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仅用于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8月19日
元阳县创福 (略) :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依法受理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G)提交的云南省元阳县堕谷铅锌矿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209-*-04-05-*)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本机关组织技术评审机构进行了技术评审,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黄草岭乡,为新建类项目。项目主要为铅锌矿地下开采工程,先期建设900米及以上平巷开拓工程,配套生产生活设施,后期建设900米以下盲竖井开拓工程。矿山生产规模为16.*吨每年,矿山服务年限19.7年。矿区面积147.09公顷,项目占地面积3.20公顷,均为永久占地。项目建设开挖土石方总量15.*立方米(基建期土石方开挖总量5.*立方米,生产运行期土石方开挖9.*立方米),回填土石方总量10.*立方米(基建期土石方回填总量3.*立方米,生产运行期土石方回填7.*立方米),表土综合利用0.*立方米,产生弃渣4.*立方米,全部运至规划的1个弃渣场(矿区内称弃渣场为废石场),弃渣场已取得相关部门的选址意见。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结论。
(二)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3.20公顷。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覆盖率23%。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措施总体布局、分区防治措施布设。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建设单位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万*仟*佰元整(¥*.00)(征收面积3.20公顷,征收标准为*/平方米)。
三、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根据弃渣场地形、堆渣方式、堆渣容量和水文地质条件等,深化弃渣场的挡护、排洪、护坡等工程防护措施设计,认真落实弃渣场管护责任,加强对弃渣场巡查检查,确保弃渣场安全稳定运行。弃渣场移交时,应明确维护管理责任,建议建设单位与当地政府加强沟通,合理规划弃渣场周边用地,禁止在弃渣场下游一定范围建设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禁止在弃渣场坡脚开挖取土。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间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和州(市)、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监测成果及时上传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批准。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书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分送项目所涉及的州(市)、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红河州水利局负责组织元阳县水务局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组织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抄送我厅;对落实具体属地监管责任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采取责任追究措施;对经核实为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格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送当地有关执法机构进行处罚。
八、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本机关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九、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仅用于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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