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8月2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关于对四川省长宁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宁县竹盐特色资源循环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开区污水处理厂污水设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8月2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关于对四川省长宁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宁县竹盐特色资源循环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开区污水处理厂污水设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31-*
通信地址: (略) 赵场街道金沙江南路东段109号
邮 编:*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略) 长宁 (略) 长宁县竹盐特色资源循环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开区污水处理厂污水设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宜环审批〔2024〕27号 | **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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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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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略) 长宁 (略) 长宁县竹盐特色资源循环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开区污水处理厂污水设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宜环审批〔2024〕27号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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