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兴2222环不予罚号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兴2222环不予罚号
??科尔沁右翼中旗扶农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OQAD4M69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营业执照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原人事局宾馆4楼
??2024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东达百利舸城乡统筹产业园区饲料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饲料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调试设备。
??以上事实有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共2页第1页
??经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鉴于你单位未意识到饲料生产需要办理环评手续,主观上没有故意过错,并已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时改正。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现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前不得继续建设,调试设备。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 2024年7月10日
??科尔沁右翼中旗扶农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OQAD4M69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营业执照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原人事局宾馆4楼
??2024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东达百利舸城乡统筹产业园区饲料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饲料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调试设备。
??以上事实有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兴安盟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共2页第1页
??经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鉴于你单位未意识到饲料生产需要办理环评手续,主观上没有故意过错,并已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时改正。
??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现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前不得继续建设,调试设备。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 兴安盟生态环境局
??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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