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中北镇星光路西南运河北地块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西青区中北镇星光路西南运河北地块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西青区中 (略) 西南运河北地块2地 (略) 西青区中 (略) 西侧、南运河北侧,总面积*.27m2;现土地使用 (略) 西青区土地整理中心,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土壤使用权人要求开展相关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略) 西青区土地整理中心的委托,摩天众创(天津) (略) 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和导则,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经过资料收集与人员访谈等资料,1988年之前,地块北侧为鱼塘,中部为宅基地,其余均为农用地及蔬菜大棚;1995年5月,地块西南侧新增一条沟渠,埋深约1.5米,长度约200m,主要用于灌溉农田;1998年5月,地块西南侧新增钢丝绳厂厂房区域;2004年,地块内北部鱼塘闲置,宅基地南侧新增部分零售商铺;2009年,地块内宅 (略) (略) 被拆除,农用地退耕,地块内剩余几处零散房屋未拆除,其余均为空地,其中沟渠和闲置鱼塘被填垫,填垫土为地块内曹庄子村房屋拆除所产生的砖块、石块及原有土壤等;至2015年2月,地块西南部新增一处临时板房及停车区,作为地块外西南侧砂石堆料区的临时看守和往来车辆停放,其余为空地。至2022年10月,地块内东部新增一处门卫室,为砂石堆料区的临时看守值班室,其余无变化。
本地块周边的现状及历史潜在污染源主要生产型企业、仓库等,现已基本拆除。主 (略) 恒利线材厂、天津华夏 (略) 、天津 (略) 、 (略) 、 (略) (略) 、 (略) (略) 等。地块内潜在污染源主要鱼塘使用及填垫时期、农用地区域、 (略) (略) 、沟渠使用及填垫过程,地块内潜在污染物主要重金属(铜、汞、铅、镉、砷)、苯并(a)芘、有机农药类、石油烃类、邻苯二*酸二辛酯等酞酸酯类等,可能通过大气沉降和地表入渗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地块周边潜在污染源主要有重金属(铜、汞、铅、镉、砷、锌)苯、*苯、二*苯、石油烃、邻苯二*酸二辛酯等酞酸酯类、有机农药类等,可能通过大气沉降和地下水迁移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综上,为确定地块是否存在环境污染,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本地块共布设22个土壤采样点(包含1个对照点),共送检了80组样品(包含8组平行样);地下水共布设8个采样点,采集10件样品(包含2件平行样);沉积物共布设1个采样点,采集2件样品(包含1件平行样);地表水共布设1个采样点,采集2件样品(包含1件平行样),将全部样品送至实验室检测。检测指标涵盖《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基本项目45项,以及其他特征污染指标,特征污染指标具体为有机农药类(GB *-2018中的14项)、酞酸酯类、pH值及石油烃(C10-C40)、锌,检测结果如下:
本次采样调查中,土壤中pH值检出范围8.22~10.05,检出污染物铜、镍、铅、镉、砷、汞、锌及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均低于相应筛选值,其他指标检测结果均低于方法检出限。地下水样品pH值检出范围7.6~7.9,检出污染物砷、镍、铜、锌、镉、铅检测结果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类标准限值,地下水中可萃取性石油烃满足《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他指标检测结果均低于方法检出限。沉积物样品pH值为8.95,检出污染物铜、镍、铅、镉、砷、汞、锌及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均低于相应筛选值,其他指标检测结果均低于方法检出限。地表水样品pH值为7.40,检出污染物砷、镍、铜、锌、镉、铅检测结果满足相应标准限值,地表水中可萃取性石油烃满足《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他指标检测结果均低于方法检出限。
综上所述,西青区中 (略) 西南运河北地块2地块土壤中检出污染物含量未超过相应筛选值;地下水中可萃取性石油烃含量满足《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限值,其他检出污染物含量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IV类标准限值;沉积物中检出污染物含量未超过相应筛选值;地表水中可萃取性石油烃含量满足《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限值,其他检出污染物含量均满足相应标准限值。该地块符合未来规划为居住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进一步开展补充调查工作。
西青区中 (略) 西南运河北地块2地 (略) 西青区中 (略) 西侧、南运河北侧,总面积*.27m2;现土地使用 (略) 西青区土地整理中心,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土壤使用权人要求开展相关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略) 西青区土地整理中心的委托,摩天众创(天津) (略) 依据国家相关规范和导则,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经过资料收集与人员访谈等资料,1988年之前,地块北侧为鱼塘,中部为宅基地,其余均为农用地及蔬菜大棚;1995年5月,地块西南侧新增一条沟渠,埋深约1.5米,长度约200m,主要用于灌溉农田;1998年5月,地块西南侧新增钢丝绳厂厂房区域;2004年,地块内北部鱼塘闲置,宅基地南侧新增部分零售商铺;2009年,地块内宅 (略) (略) 被拆除,农用地退耕,地块内剩余几处零散房屋未拆除,其余均为空地,其中沟渠和闲置鱼塘被填垫,填垫土为地块内曹庄子村房屋拆除所产生的砖块、石块及原有土壤等;至2015年2月,地块西南部新增一处临时板房及停车区,作为地块外西南侧砂石堆料区的临时看守和往来车辆停放,其余为空地。至2022年10月,地块内东部新增一处门卫室,为砂石堆料区的临时看守值班室,其余无变化。
本地块周边的现状及历史潜在污染源主要生产型企业、仓库等,现已基本拆除。主 (略) 恒利线材厂、天津华夏 (略) 、天津 (略) 、 (略) 、 (略) (略) 、 (略) (略) 等。地块内潜在污染源主要鱼塘使用及填垫时期、农用地区域、 (略) (略) 、沟渠使用及填垫过程,地块内潜在污染物主要重金属(铜、汞、铅、镉、砷)、苯并(a)芘、有机农药类、石油烃类、邻苯二*酸二辛酯等酞酸酯类等,可能通过大气沉降和地表入渗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地块周边潜在污染源主要有重金属(铜、汞、铅、镉、砷、锌)苯、*苯、二*苯、石油烃、邻苯二*酸二辛酯等酞酸酯类、有机农药类等,可能通过大气沉降和地下水迁移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综上,为确定地块是否存在环境污染,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本地块共布设22个土壤采样点(包含1个对照点),共送检了80组样品(包含8组平行样);地下水共布设8个采样点,采集10件样品(包含2件平行样);沉积物共布设1个采样点,采集2件样品(包含1件平行样);地表水共布设1个采样点,采集2件样品(包含1件平行样),将全部样品送至实验室检测。检测指标涵盖《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基本项目45项,以及其他特征污染指标,特征污染指标具体为有机农药类(GB *-2018中的14项)、酞酸酯类、pH值及石油烃(C10-C40)、锌,检测结果如下:
本次采样调查中,土壤中pH值检出范围8.22~10.05,检出污染物铜、镍、铅、镉、砷、汞、锌及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均低于相应筛选值,其他指标检测结果均低于方法检出限。地下水样品pH值检出范围7.6~7.9,检出污染物砷、镍、铜、锌、镉、铅检测结果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类标准限值,地下水中可萃取性石油烃满足《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他指标检测结果均低于方法检出限。沉积物样品pH值为8.95,检出污染物铜、镍、铅、镉、砷、汞、锌及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均低于相应筛选值,其他指标检测结果均低于方法检出限。地表水样品pH值为7.40,检出污染物砷、镍、铜、锌、镉、铅检测结果满足相应标准限值,地表水中可萃取性石油烃满足《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他指标检测结果均低于方法检出限。
综上所述,西青区中 (略) 西南运河北地块2地块土壤中检出污染物含量未超过相应筛选值;地下水中可萃取性石油烃含量满足《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限值,其他检出污染物含量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IV类标准限值;沉积物中检出污染物含量未超过相应筛选值;地表水中可萃取性石油烃含量满足《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限值,其他检出污染物含量均满足相应标准限值。该地块符合未来规划为居住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进一步开展补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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