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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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G
法定代表人:吴晓忠
地? 址:泗洪经济开发 (略) 南 (略) 西侧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6月20日至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对江苏 (略) (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7月26日进行补充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浇铸工段地面有散落较多的宝珠砂,车间多处门窗敞开,厂房顶部多处破损,熔炼工段西侧地面有较多积尘,人员踩踏和车辆碾压可见积尘扬起,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2、你公司仅有DA001、DA002废气排放口,排污许可证要求废气排口和厂界颗粒物的手工监测频次为每半年一次,生活污水排口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的手工监测频次为每年一次,噪声的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现场负责人仅提供2022年7月1日检测废气和2023年12月12日对废水、废气、噪声的自行监测报告,未能提供2023年前三季度、2023年上半年及2024年的自行监测报告。
你公司问题1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你公司问题2为未落实环境自行监测要求,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检查照片8张;4、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各1份;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各1份;6、检测报告;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8、其他。
我 (略) 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2024〕(4)33号),你公司于2024年8月5日签收。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略)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按照《通用裁量表19》, (略) 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万*仟元;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按照《表14通用裁量表》, (略) 未落实环境自行监测要求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万*仟*佰元。
综上所述, (略) 处罚款*万*仟*佰元,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向国库缴纳罚款,缴款后我局将采用短信息方式 (略) 提供的联系人手机号上。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宿迁分行
户??? 名: (略) 财政局国库处
帐??? 号:*
三、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盱 (略) 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 (略) 强制执行。
????????????????????????????? (略) 生态环境局???????
?????????????????????? ???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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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G
法定代表人:吴晓忠
地? 址:泗洪经济开发 (略) 南 (略) 西侧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6月20日至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对江苏 (略) (以下简称“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7月26日进行补充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浇铸工段地面有散落较多的宝珠砂,车间多处门窗敞开,厂房顶部多处破损,熔炼工段西侧地面有较多积尘,人员踩踏和车辆碾压可见积尘扬起,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2、你公司仅有DA001、DA002废气排放口,排污许可证要求废气排口和厂界颗粒物的手工监测频次为每半年一次,生活污水排口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的手工监测频次为每年一次,噪声的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现场负责人仅提供2022年7月1日检测废气和2023年12月12日对废水、废气、噪声的自行监测报告,未能提供2023年前三季度、2023年上半年及2024年的自行监测报告。
你公司问题1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排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你公司问题2为未落实环境自行监测要求,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检查照片8张;4、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各1份;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复印件各1份;6、检测报告;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8、其他。
我 (略) 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2024〕(4)33号),你公司于2024年8月5日签收。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略)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按照《通用裁量表19》, (略) 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万*仟元;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参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按照《表14通用裁量表》, (略) 未落实环境自行监测要求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万*仟*佰元。
综上所述, (略) 处罚款*万*仟*佰元,责令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向国库缴纳罚款,缴款后我局将采用短信息方式 (略) 提供的联系人手机号上。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宿迁分行
户??? 名: (略) 财政局国库处
帐??? 号:*
三、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盱 (略) 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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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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