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1日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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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1日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2024年8月21日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略) (略) 年产*只瓦楞纸箱建设项目 (略) 西溪镇桐塘 (略) 367号 (略) (略) 年产*只瓦楞纸箱建设项目 (略) 政务 (略) 站进行公示。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1.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入当 (略) , (略) 龙山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设置规范化排污口。2.废气:印刷、洗车水废气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标准,燃生物质锅炉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3 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其中NOx 执行《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21〕215 号)中的“新建燃气锅炉”相关要求。3.固废:按规定妥善储存、堆放、处置固体废物,提高综合利用率,防止产生二次污染。4.噪声:合理布局,加强绿化,并按环评报告表要求做好各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2 (略) (略) 年产1000吨塑粉生产线技改项目 (略) 石柱镇兴安大道10-1号1号楼第2层 (略) (略) 年产1000吨塑粉生产线技改项目 (略) 政务 (略) 站进行公示。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1.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入当 (略) , (略)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设置规范化排污口。2.废气:投料粉尘、混料粉尘、挤出废气、研磨粉尘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的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新污染源的厂界标准,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B.1的特别排放限值。3.固废:按规定妥善储存、堆放、处置固体废物,提高综合利用率,防止产生二次污染。4.噪声:合理布局,加强绿化,并按环评报告表要求做好各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我局审议,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同意审批。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公告发布即日起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决定要求听证的权利。 联系人: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 (略) 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审批窗口。



2024年8月21日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略) (略) 年产*只瓦楞纸箱建设项目 (略) 西溪镇桐塘 (略) 367号 (略) (略) 年产*只瓦楞纸箱建设项目 (略) 政务 (略) 站进行公示。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1.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入当 (略) , (略) 龙山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设置规范化排污口。2.废气:印刷、洗车水废气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标准,燃生物质锅炉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3 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其中NOx 执行《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21〕215 号)中的“新建燃气锅炉”相关要求。3.固废:按规定妥善储存、堆放、处置固体废物,提高综合利用率,防止产生二次污染。4.噪声:合理布局,加强绿化,并按环评报告表要求做好各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2 (略) (略) 年产1000吨塑粉生产线技改项目 (略) 石柱镇兴安大道10-1号1号楼第2层 (略) (略) 年产1000吨塑粉生产线技改项目 (略) 政务 (略) 站进行公示。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1.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入当 (略) , (略)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设置规范化排污口。2.废气:投料粉尘、混料粉尘、挤出废气、研磨粉尘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的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新污染源的厂界标准,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B.1的特别排放限值。3.固废:按规定妥善储存、堆放、处置固体废物,提高综合利用率,防止产生二次污染。4.噪声:合理布局,加强绿化,并按环评报告表要求做好各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我局审议,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同意审批。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公告发布即日起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决定要求听证的权利。 联系人: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 (略) 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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