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2024年8月2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
传真:0514-*
通讯地址: (略) (略) 188号
邮编:*
扬开管环审〔2024〕43号
项目代码:2012-*-89-01-*
关于 (略) 年产*平方米玻璃钢产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年产*平方米玻璃钢产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在扬州美境 (略) 对《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元,于扬州经济技术开 (略) 9号厂区内原2#厂房部分区域对现有的玻璃钢复合板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新增用地约11.65亩,配套建设3#厂房及附属设施等建(构)筑物。对现有的1#、2#玻璃钢平板生产线进行技术改进并搬至新建3#厂房的一层,同时新建3#玻璃钢平板生产线并布置在3#厂房的二层。本项目分两期实施,一期对现有的一条玻璃钢复合板生产线和1#、2#玻璃钢平板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可年产*平方米玻璃钢复合板和*平方米玻璃钢平板;二期新建3#玻璃钢平板生产线,可年产*平方米玻璃钢平板。两期全部建成后,将形成年产*平方米玻璃钢产品的生产能力。根据你公司委托 (略) 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后,能够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仅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 (略) 城市总体规划、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报告表》中各项环保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无新增废水。
(二)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高工艺废气收集率,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3#厂房背面打磨废气经收集后,经滤筒除尘设备处理后,通过20m高1#排气筒排放。3#厂房树脂配料、胶衣喷涂(淋涂)、烘干、布放树脂、铺放玻璃纤维增强材料、布放薄膜、烘干固化、涂胶、清洗设备废气经收集后,经三级过滤+沸石转轮吸附脱附+RTO处理后,通过20m高2#排气筒排放。2#厂房备料、切割废气经收集后,经滤筒除尘设备处理后,通过20m高3#排气筒排放。2#厂房涂胶、复合废气、清洗设备废气经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4#排气筒排放。2#厂房导热油炉自带低氮燃烧装置,复合供热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20m高5#排气筒排放。2#厂房导热油炉自带低氮燃烧装置,复合供热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20m高6#排气筒排放。危废库贮存废气经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7#排气筒排放。本项目生产中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酮、*酸*酯参照非*烷总烃标准。苯*烯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及其修改单要求。锅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危废库贮存产生的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本项目颗粒物、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其中*酮、*酸*酯参照非*烷总烃标准执行。苯*烯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三)本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四)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本项目拟拆除原有危废库,新建一座占地60m2危废仓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文)的要求规范建设和维护厂区内的固体废物临时堆放场。危险废物管理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本项目废树脂、废胶、沾染*酮的废纱球、废*酸*酯、废滤袋、废活性炭、沸石转轮、高温过滤器、废料桶、废胶刷、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系统,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有效处置污染事件,设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安全贮存、厂区内输运以及使用,制订严谨的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
(六)你公司应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
(七)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八)本项目试生产前必须落实危废处置单位,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
(一)本项目废气排放量为:颗粒物≤4.194t/a,VOCs≤10.236t/a、二氧化硫≤0.199t/a、氮氧化物≤0.464t/a。
(二)工业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企业是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你公司应对厂区内污水处理、废气治理等存在安全风险的相关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五、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相关规定,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六、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他行政许可。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八、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九、你公司应按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切实采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才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审。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4年8月20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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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略) 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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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开管环审〔2024〕43号
项目代码:2012-*-89-01-*
关于 (略) 年产*平方米玻璃钢产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年产*平方米玻璃钢产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在扬州美境 (略) 对《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元,于扬州经济技术开 (略) 9号厂区内原2#厂房部分区域对现有的玻璃钢复合板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新增用地约11.65亩,配套建设3#厂房及附属设施等建(构)筑物。对现有的1#、2#玻璃钢平板生产线进行技术改进并搬至新建3#厂房的一层,同时新建3#玻璃钢平板生产线并布置在3#厂房的二层。本项目分两期实施,一期对现有的一条玻璃钢复合板生产线和1#、2#玻璃钢平板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可年产*平方米玻璃钢复合板和*平方米玻璃钢平板;二期新建3#玻璃钢平板生产线,可年产*平方米玻璃钢平板。两期全部建成后,将形成年产*平方米玻璃钢产品的生产能力。根据你公司委托 (略) 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管理措施后,能够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仅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 (略) 城市总体规划、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报告表》中各项环保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并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无新增废水。
(二)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高工艺废气收集率,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3#厂房背面打磨废气经收集后,经滤筒除尘设备处理后,通过20m高1#排气筒排放。3#厂房树脂配料、胶衣喷涂(淋涂)、烘干、布放树脂、铺放玻璃纤维增强材料、布放薄膜、烘干固化、涂胶、清洗设备废气经收集后,经三级过滤+沸石转轮吸附脱附+RTO处理后,通过20m高2#排气筒排放。2#厂房备料、切割废气经收集后,经滤筒除尘设备处理后,通过20m高3#排气筒排放。2#厂房涂胶、复合废气、清洗设备废气经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4#排气筒排放。2#厂房导热油炉自带低氮燃烧装置,复合供热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20m高5#排气筒排放。2#厂房导热油炉自带低氮燃烧装置,复合供热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20m高6#排气筒排放。危废库贮存废气经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7#排气筒排放。本项目生产中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酮、*酸*酯参照非*烷总烃标准。苯*烯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及其修改单要求。锅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危废库贮存产生的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本项目颗粒物、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其中*酮、*酸*酯参照非*烷总烃标准执行。苯*烯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三)本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
(四)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本项目拟拆除原有危废库,新建一座占地60m2危废仓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文)的要求规范建设和维护厂区内的固体废物临时堆放场。危险废物管理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本项目废树脂、废胶、沾染*酮的废纱球、废*酸*酯、废滤袋、废活性炭、沸石转轮、高温过滤器、废料桶、废胶刷、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系统,定期组织演练,及时有效处置污染事件,设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安全贮存、厂区内输运以及使用,制订严谨的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
(六)你公司应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
(七)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八)本项目试生产前必须落实危废处置单位,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三、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
(一)本项目废气排放量为:颗粒物≤4.194t/a,VOCs≤10.236t/a、二氧化硫≤0.199t/a、氮氧化物≤0.464t/a。
(二)工业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企业是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你公司应对厂区内污水处理、废气治理等存在安全风险的相关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五、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相关规定,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六、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你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他行政许可。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八、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九、你公司应按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切实采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才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审。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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