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司法局2023年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职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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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司法局2023年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职责报告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进一步做好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环综合〔2023〕45号)等要求,现将我单位2023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学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论述摘编》、生态文明思想、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

(二)加强普法宣传氛围。县司法局严格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将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列入《2023年罗甸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列入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共性法律法规学和能力,助力全县生态经济发展,不断整合司法行政资源,协调推进,努力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的公共法律服务,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工作开展公证服务,发挥一村一居法律顾问作用,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为乡村生态文明建设项目提供法律咨询。2023年6月21日、12月1日参加县农业农村局增殖放流现场公证两次。

(四)深入推进河长制工作。一是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结合县河长办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黔南州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清岸清水活动的通知》《罗甸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高度重视推进河长制工作,根据实际每季度制定《罗甸县司法局罗翁河巡河方案》,根据方案开展巡河及清岸清水活动,全年共开展巡河5次,针对巡河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二是积极开展“清岸清水”活动,改善沿河环境。组织干部群众对罗翁河红水河镇罗妥社区河段累计5公里河道两岸垃圾、河面垃圾、漂浮物进行清理,河道环境明显变好,有效推进河长制工作开展,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的目标。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形式简单、宣传方式单一、宣传的覆盖面狭窄。二是“河长制”工作中巡河次数较少,加上缺乏河道治理专项经费,河道治理工作在短期内成效不明显。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积极探索、 (略) ,加强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环保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在抓好干部宣传培训的同时,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督促各部门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力度。二是认真落实河长制工作责任,加大对责任河流的巡查和保护力度。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进一步做好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环综合〔2023〕45号)等要求,现将我单位2023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学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论述摘编》、生态文明思想、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

(二)加强普法宣传氛围。县司法局严格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将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列入《2023年罗甸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列入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共性法律法规学和能力,助力全县生态经济发展,不断整合司法行政资源,协调推进,努力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的公共法律服务,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工作开展公证服务,发挥一村一居法律顾问作用,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为乡村生态文明建设项目提供法律咨询。2023年6月21日、12月1日参加县农业农村局增殖放流现场公证两次。

(四)深入推进河长制工作。一是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结合县河长办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黔南州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清岸清水活动的通知》《罗甸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高度重视推进河长制工作,根据实际每季度制定《罗甸县司法局罗翁河巡河方案》,根据方案开展巡河及清岸清水活动,全年共开展巡河5次,针对巡河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二是积极开展“清岸清水”活动,改善沿河环境。组织干部群众对罗翁河红水河镇罗妥社区河段累计5公里河道两岸垃圾、河面垃圾、漂浮物进行清理,河道环境明显变好,有效推进河长制工作开展,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的目标。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形式简单、宣传方式单一、宣传的覆盖面狭窄。二是“河长制”工作中巡河次数较少,加上缺乏河道治理专项经费,河道治理工作在短期内成效不明显。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积极探索、 (略) ,加强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环保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在抓好干部宣传培训的同时,广泛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督促各部门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力度。二是认真落实河长制工作责任,加大对责任河流的巡查和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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