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要区金利镇盈耀达五金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高要区金利镇盈耀达五金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高要区金利镇盈耀达五金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受理时间 | 2024年8月13日 |
项目名称 | 高要区金利镇盈耀达五金加工厂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高要区金利镇盈耀达五金加工厂 |
建设地点 | (略) 高要区金利镇金淘工业园(车间F)赵汇成厂房之三 |
评价类别 | 报告表 |
环评单位 | 肇庆 (略) |
建设规模(内容) | 项目占地面积2058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主要从事五金制品喷涂加工,建成后预计年喷涂各类五金喷涂加工件共15吨,五金喷涂加工件用途为汽车配件和门窗五金件。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 一、废水: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初期雨水、生产废水(除油处理清洗废水)经一体化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回用于除油清洗工序中,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园 (略) 。 二、废气:喷漆有机废气、漆雾、臭气浓度经抽气系统抽气引至自带的“水帘柜”处理后和烤干固化有机废气、臭气浓度经抽气系统收集后合一起经过“水喷淋+干燥器+二级活性炭”(TA001)处理装置集中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高空达标排放,喷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抽气系统抽气收集后通过“旋风除尘+滤芯除尘器”(TA002)处理,合并到15m排气筒(DA001)一起排放;天然气燃烧机燃料废气经低氮燃烧法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2)高空达标排放。 三、固体废物: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废包装材料、废水治理设施污泥集中收集后委托资源回收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废包装桶由供应商回收用于原始用途;水帘柜及水喷淋更换废水和漆渣、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除油清洗沉渣交由相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为厂区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填埋。 四、噪音:采取减震、隔声、消声、降噪措施。 |
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初期雨水、除油处理清洗废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珠三角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排放标准的较严值后回用于除油清洗工序中;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金淘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标准的较严值后通 (略) 排入金淘工业园污水处理厂。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项目运营期间喷漆漆雾和喷粉废气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喷漆有机废气、喷漆烤干固化有机废气参考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燃烧废气产生的颗粒物、SO2、NOX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的较严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和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噪声排放标准:项目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限值3类区标准。 四、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1年版)、《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执行,一般固体废物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执行“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有关规定。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26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本机关反映。
联系地址: (略) 高要区南岸街 (略) 20号 邮编*
联系电话:0758-*
传 真:075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高要区金利镇盈耀达五金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受理时间 | 2024年8月13日 |
项目名称 | 高要区金利镇盈耀达五金加工厂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高要区金利镇盈耀达五金加工厂 |
建设地点 | (略) 高要区金利镇金淘工业园(车间F)赵汇成厂房之三 |
评价类别 | 报告表 |
环评单位 | 肇庆 (略) |
建设规模(内容) | 项目占地面积2058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主要从事五金制品喷涂加工,建成后预计年喷涂各类五金喷涂加工件共15吨,五金喷涂加工件用途为汽车配件和门窗五金件。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 一、废水: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初期雨水、生产废水(除油处理清洗废水)经一体化废水治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回用于除油清洗工序中,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园 (略) 。 二、废气:喷漆有机废气、漆雾、臭气浓度经抽气系统抽气引至自带的“水帘柜”处理后和烤干固化有机废气、臭气浓度经抽气系统收集后合一起经过“水喷淋+干燥器+二级活性炭”(TA001)处理装置集中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高空达标排放,喷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抽气系统抽气收集后通过“旋风除尘+滤芯除尘器”(TA002)处理,合并到15m排气筒(DA001)一起排放;天然气燃烧机燃料废气经低氮燃烧法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2)高空达标排放。 三、固体废物: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废包装材料、废水治理设施污泥集中收集后委托资源回收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废包装桶由供应商回收用于原始用途;水帘柜及水喷淋更换废水和漆渣、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除油清洗沉渣交由相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为厂区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填埋。 四、噪音:采取减震、隔声、消声、降噪措施。 |
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初期雨水、除油处理清洗废水经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珠三角排放限值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排放标准的较严值后回用于除油清洗工序中;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金淘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标准的较严值后通 (略) 排入金淘工业园污水处理厂。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项目运营期间喷漆漆雾和喷粉废气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喷漆有机废气、喷漆烤干固化有机废气参考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燃烧废气产生的颗粒物、SO2、NOX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的较严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和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的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噪声排放标准:项目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限值3类区标准。 四、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1年版)、《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执行,一般固体废物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执行“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有关规定。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26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本机关反映。
联系地址: (略) 高要区南岸街 (略) 20号 邮编*
联系电话: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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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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