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忻奇大道建设工程南云中河大桥跨越南云中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忻州市忻奇大道建设工程南云中河大桥跨越南云中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忻审管生态函〔2024〕68号
(略) 云中 (略) :
你公司提交的《 (略) 忻奇大道建设工程南云中河大桥跨越南云中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报批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主动配合监督管理,日常特别是汛期应加强监测巡查,做好突发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三、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或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四、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影响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8月21日
抄送:山西省水利厅、 (略) 水利局、 (略) 忻府区水利局、山西君航安 (略)
忻审管生态函〔2024〕68号
(略) 云中 (略) :
你公司提交的《 (略) 忻奇大道建设工程南云中河大桥跨越南云中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报批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主动配合监督管理,日常特别是汛期应加强监测巡查,做好突发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三、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或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四、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影响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略) 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8月21日
抄送:山西省水利厅、 (略) 水利局、 (略) 忻府区水利局、山西君航安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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