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关于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一城五区”生产力布局,推动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提质发展,打造研学、旅居、团建、会议四大精品旅游目的地,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牵头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0月2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遂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地址:遂 (略) 22号;邮编:*),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578-*
三、 (略) 页上留言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63.com
关于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的 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文化产业扶持政策
(一)鼓励文化企业做大规模
1.新增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凭统计部门提供的名单),给予*元奖励,在持续规上企业基础上,分五年奖励,退出“规上限上”后,再次“上规上限”的企业不再享受该政策。已享受其他产业政策中同类补助的企业,不再纳入补助范围。
(二)培育发展文旅会展业
2.文化 (略) 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的国内展览活动,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给予摊位费全额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元,上级部门已经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三)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3.鼓励文创企业落户。
(1)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音乐产业类企业,经营满一年以上的,给予贷款贴息、房租补贴和财政贡献补助。贴息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计算,年度累计贴息补助不超过*元,其中规上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元,贴息年限不超过三年。对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经营满一年的,给予三年内最高300平方米80%的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元。自设立或引进三年以内按企业对县财政贡献,按年度最高给予100%补助。
(2)对引进知名音乐家在遂昌创办声乐、器乐等公益艺术教育项目的主体,且该项目每年累计组织培训达到50课时的(3小时为一个课时),每引进一个项目给予主体一次性*元的奖励。对引进知名音乐家及其团队在遂昌举办连续一周以上、日均子活动2个以上的大型公益艺术节庆活动的主体,视活动规格和成效,按活动天数给予每天*-*元的奖励,单项活动最高奖励不超过*元;连续举办三年以上,持续打造音乐活动品牌的再单独给予一次性*元的奖励。
(3)有显著 (略) 络作家、画家在县域内创办工作室的,经宣传部门审核认定,给予三年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元,房租补贴由实施补贴部门拨付给房屋所在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拨付给房屋所有者。网络作家在遂昌创作作品,并对地方财政有贡献的,给予其三年版权授权补助,年度版权收入不足*元的,最高给予版权收入2%的补助;年度版权收入*元以上的,最高给予版权收入4%的补助。企业在遂昌创建由各大高校授牌的写生基地,每年接待5000人以上的,按每人10元进行奖励;每年接待*人以上的,按每人15元进行奖励;每年接待*人的,按每人20元进行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元。
4.鼓励创建文化创意街区。县内创建文化创意街区,进行产业引导,经省级部门认定为文化创意街区的,对创建主体按照创建资金投入的2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元。
(四)繁荣文艺创作
5.为进一步繁荣我县文艺创作,提升“原创遂昌”的文化品牌知名度。对在国家级及指定比赛奖项的作品主题反映遂昌的文艺作品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的一次性奖励*元,获得文化艺术文华奖和群星奖、美术金彩奖、书法兰亭奖、摄影金像奖、舞蹈荷花奖、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动漫美猴奖、越剧节大奖、音乐金钟奖、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全国儿童文学优秀作品奖一等奖给予*元,二等奖给予*元,三等奖给予*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一次性奖励*元,获得省戏剧节、音乐舞蹈节、曲艺杂技节大奖、电影凤凰奖、电视牡丹奖、浙江美术奖、浙江书法奖、摄影金像奖、浙江舞蹈奖、民间文艺映山红奖、郁达夫小说奖一等奖给予*元,二等奖给予*元,三等奖给予*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旅游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加快打造研学、旅居、团建、会议四大精品旅游目的地
1.推动研学旅游。(1)推动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基地建设。 (略) 级、省级、国家级研学实践教育营地的,分别给予*、*、*元的奖励; (略) 级、省级、国家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的,分别给予*元、*元、*元的奖励。对评定升级的营地、基地,给予补足差额奖励。(2)对我县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基 (略) 场 (略) 场年营业额(以发票为准,下同)达到*元至*元(含*元)的,分别给予营业额6%和7%的奖励;超过*元至*元(含*元)的部分,分别给予营业额7%和8%的奖励;超过*元的部分,分别给予营业额8%和9%的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为*元。
2.提升旅居设施。(1)适度发展高星级酒店,构建多元化住宿业态,对被新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元、*元、*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2)对被新评为国家级银叶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奖励*元、*元。新评为省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给予奖励*元、*元。新评为省银桂级、金桂级品质饭店的,分别给予奖励*元、*元。(3)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有效期满(一般3年),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的,分别给予奖励*元、*元、*元。(4)鼓励宾馆饭店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对引进中国饭店集团30强(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年度排名中的母品牌为准)和全球酒店集团100强(酒店业权威杂志《HOTELS》公布年度排名中的母品牌为准),且管理期满三年的宾馆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元奖励。(5)鼓励乡村精品酒店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引进国际著名高端酒店(度假村)母品牌运营管理乡村精品酒店的,一次性奖励引进者或经营主体*元;对引进国内著名高端酒店(度假村)母品牌或国际著名高端酒店(度假村)子品牌运营管理乡村精品酒店的,一次性奖励引进者或经营主体*元。
3.发展精品民宿。(1)对被新评为省银宿级、金宿级、白金宿级的民宿,分别给予奖励*元,*元,*元。对评定升级的民宿,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略) 级同类性质评定奖励的对象仍可享受上述奖励。(2)对列入A级景区村创建计划并创建成功的3A级景区村给予*元的一次性奖励。
4.发展配套业态。鼓励投资发展户外拓展、文化创意、亲子游乐、科技体验、运动竞技、房车露营等研学、团建产业配套项目和业态,经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认定,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浙江省地方标准的,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格)达到*元以上的新业态旅游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元。投资项目中如有房产分割销售政策或其他捆绑政策的,不享受该条奖励政策。
5.壮大会议经济。具有法人资格的县内外旅行社、行业联盟、行业协会、会 (略) 等,组织、 (略) 级及以上会议和活动,协会、学会、商会主办的跨区域行业性会议和活动, (略) 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央企、省属国企、保险、银行等大企业、大集团主办的商业性会议和活动,以及县内A类企业、学校、医院主办的跨区域性会议和活动,人均消费达500元及以上(下同),参会(活动)人数达50人次及以上的,对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引进单位或起到主要引进作用的个人(下同)按营业额(以发票为准,下同)的6%予以奖励;参会(活动)人数达100人次及以上的,按营业额的7%予以奖励;参会(活动)人数达200人次及以上的,按营业额的8%予以奖励。
行业协会、学会等机构在我县举办国际、国家、省级以上学术会议、高端论坛等,参会(活动)人数达10人次及以上,对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引进单位或起到主要引进作用的个人按营业额(以发票为准)10%予以奖励。
单次会议、活动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元。由县政府主办的,或由县级部门单位承办的上级有关部委局办的会议、活动,以及由县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议、活动等,不予奖励。引进会议、活动起到主要作用的个人为县财政供养人员的,不予奖励。
(二)全面提升产业素质
6.深入推进厕所革命。全县旅游景区、 (略) 沿线、交通集散点、乡村旅游点、旅游餐馆、娱乐购物场所、休闲步行区等的厕所数量充足、达到旅游厕所质量等级标准,旅游厕所品质得到全面提升。对非政府性投资新建、改建的旅游厕所,经国家文旅部或其授权机构评定的A级、AA级、AAA级旅游公厕分别给予奖励,新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元、*元、*元的奖励;改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元、5 万元、6 万元的奖励。
7.鼓励景区品牌升级。(1)以项目建设为抓手,加快景区转型升级的建设步伐,对被新评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县政府给予*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元和*元奖励。(2)景区获得国家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设立或国家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设立的除A级景区之外的其他荣誉称号的,奖励*元;获得省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设立或省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设立的其他荣誉称号的,奖励*元。(3)国家3A级、4A级、5A级旅游景区有效期满(一般3年),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的,分别给予奖励*元、*元、*元。
8.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1)积极推进旅行社评星提质,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对被新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县政府分别给予*元、*元和*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四星、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获评的旅行社直接列为“遂昌县疗休养定点单位”。(2)对被 (略) 十佳、浙江省百强和全国百强旅行社的,分别给予奖励*元、*元和*元。(3)三星、四星、五星级品质旅行社有效期满(一般3年),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的,分别给予奖励*元、*元、*元。
9.鼓励开发地方特色旅游商品。鼓励利用遂昌本土元素、就地取材,设计开发具有遂昌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包装精巧、便于携带的文创商品、纪念品、工艺品等。鼓励到重点景区、大型商场、酒店等设立专柜,年度营业额达到*元以上的点位,一次性给予*元奖励。对被新评为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购物点,分别给予奖励*元、*元、*元,获评的旅游购物点直接列为“遂昌县旅游购物推荐单位”。重视旅游商品的创意设计,对设计、生产的旅游工艺品、土特产品获得国家级金质奖、银质奖(省级金质奖)、铜质奖(省级银质奖、市级金质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元、3 万元、*元的奖励。
10.挖掘地方特色饮食。深入研究和挖掘地方特色美食,开展特色美食的评选和竞赛活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相应奖励。对被新评为铜盘级、银盘级、金盘级的旅游餐馆,分别给予奖励*元、*元、*元。
11.鼓励投资旅游文化演艺事业。鼓励民营 (略) ,利用我县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特色鲜明、艺术性强的旅游演艺产品,对组团进驻A级景区(点)驻场演出一年以上,平均每月演出15天以上的节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元。三年内演艺企业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三)多方 (略) 场
12. (略) 场
(1)售票景区游览奖励
对县内旅行社接待、县外旅行社组织游客在遂昌县各售票景区游览的,实行分段超额累进奖励。以年度实际购得各景区门票金额计算。
在我县售票景区实现年累计门票额达到*元至*元(含*元)的,给予门票额8%的奖励;超过*元至*元(含*元)的部分,给予门票额9%的奖励;超过*元的部分给予门票额10%的奖励。单家旅行社年度售票景区游览最高奖励为*元。
(2)过夜游奖励
县内旅行社接待、县外旅行社组织县外团队游客到遂昌县游览不少于一个购票景区(点)并入住遂昌县星级饭店、绿色饭店、社会宾馆等旅游协会会员单位及精品民宿(获评银宿级以上和丽水山居精品民宿示范项目三类以上,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每年进行核定)的,实行分段超额累进奖励。年度过夜的团队游客在 1000人以内的,每人每夜奖励 10 元;超过1000人至5000人的部分,每人每夜奖励12元;超过5000人至*人的部分,每人每夜奖励14元;超过*人至*人的部分,每人每夜奖励16元;超过*人的部分,每人每夜奖励20元。
10人(含)以上的境外旅游团,每人每夜奖励20元。
单家旅行社年度过夜游最高奖励最高不超过*元。
(3)特殊团队政策
县内外旅行 (略) 场,组织达到一定规模及影响力的旅游车大团、自驾车大团、高铁大团、旅游专线团,向县文广旅体局报备并经核准后,可额外享受以下奖励。
旅游车大团奖励:团队价不低于门票挂牌价的50%、游览不少于两个购票景区(点)并入住遂昌的,(1)一次性组织300人(含)到500人的团队,奖励*元;(2)一次性组织500人(含)到1000人的团队,奖励*元;(3)一次性组织1000人(含)以上的团队,奖励*元。
自驾大团奖励:一次性组织30辆(含)以上,且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游览不少于遂昌两个购票景区(点)并入住遂昌的自驾车队,每人另行奖励40元。
高铁大团奖励:(1)一次性组织200人(含)以上、游览不少于遂昌两个购票景区(点)并入住遂昌的高铁团或火车团,奖励*元;(2)一次性组织500人(含)以上、游览不少于遂昌两个购票景区(点)并入住遂昌的高铁团或火车团,奖励*元。
旅游专线奖励:县内外旅行社开通遂昌旅游专线,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全年送团次数不低于40批,且年组团达到3000人夜(含)以上,另外一次性奖励*元。
13.鼓励新媒体手段营销
(1) (略) 上长期为宣传遂昌文化旅游生产原创内容的签约作者,根据生产内容的质量和数量,每年给予*元奖励;对达人单篇文章入选马蜂窝蜂首游记,给予单篇文章*元奖励; (略) 上发布的突出摄影作品,被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采用的,给予单套摄影作品奖励3000元(精修照片不少于15张);对自 (略) 红达人,长期为遂昌文化旅游输出原创内 (略) 曝光,引爆当地某个 (略) 红打卡点,经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元。
(2) (略) 和遂昌本地旅游企业运维新媒体宣传评选活动,根据年度内容数量和曝光量,评选出最佳运维铜奖、银奖、金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元。
(四)加强旅游人才培养
14.对获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且在遂昌从事导游工作满3年,每年累计带团时间在60天以上,且无重大投诉、年检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15.获得中、高级导游资格证并在遂昌从事导游工作满2年,且每年累计规范带团时间在30天以上,且无重大投诉、年审合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8000元的奖励,获得外语导游证的再另行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
16.继续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从事兼职导游工作,对取得国导资格证且年度考核合格的(每年9月30日前取得证书的参加当年考核,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考核周期),每月给予100元奖励,并给予报销培训费,奖励享受年限为三年。
17.开展优秀旅游从业人员竞赛活动,对获奖人员予以一定奖励。对在由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行业技能 (略) 级、省级、国家级奖项和荣誉的旅游从业人员,再给予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相同额度的奖励。
三、体育产业扶持政策
(一) (略) 和项目建设
1.积极鼓励社会力量 (略) 建设,对新评为省级体育特色小镇、省级运动休闲小镇等的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元。
2.对新评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省级运动休闲基地,分别给予*元、*元、*元、*元的一次性奖励。
3.发展品牌健身场馆。对全县新开办的健身综合场馆或单项运动场馆(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经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第一年给予*元房租补助,第二年给予*元房租补助,第三年给予*元房租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给予*元一次性奖励。
4.培育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给予*元一次性奖励。
(二)体育品牌赛事产业
5.发展品牌商业体育赛事。鼓励社会力量引进承接、举办古道越野赛、马拉松赛(半马、全马、接力赛)、定向赛、自行车(山地赛、公路赛)、无动力水上项目、高空项目等,引进达到200-1000(含1000)赛事人员(裁判员、运动员、技术代表等,要求下同),给予一次性最高资金补助*,1000-2000(含2000)赛事人员,给予一次性最高资金补助*,2000赛事人员以上,给予一次性最高资金补助*。引进承接智力类项目比赛(围棋、象棋、国际象棋、国际跳棋、五子棋、桥牌等),全国性比赛每次奖励*元,全省性比赛每次奖励*元。引进承接中国足球*级联赛、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乒乓球超级联赛、中国排球联赛等项目的比赛,给予一次性奖励*元。
为加快“一城五区”生产力布局,推动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提质发展,打造研学、旅居、团建、会议四大精品旅游目的地,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牵头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0月2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遂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地址:遂 (略) 22号;邮编:*),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578-*
三、 (略) 页上留言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63.com
关于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的 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文化产业扶持政策
(一)鼓励文化企业做大规模
1.新增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凭统计部门提供的名单),给予*元奖励,在持续规上企业基础上,分五年奖励,退出“规上限上”后,再次“上规上限”的企业不再享受该政策。已享受其他产业政策中同类补助的企业,不再纳入补助范围。
(二)培育发展文旅会展业
2.文化 (略) 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的国内展览活动,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给予摊位费全额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元,上级部门已经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三)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3.鼓励文创企业落户。
(1)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音乐产业类企业,经营满一年以上的,给予贷款贴息、房租补贴和财政贡献补助。贴息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计算,年度累计贴息补助不超过*元,其中规上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元,贴息年限不超过三年。对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经营满一年的,给予三年内最高300平方米80%的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元。自设立或引进三年以内按企业对县财政贡献,按年度最高给予100%补助。
(2)对引进知名音乐家在遂昌创办声乐、器乐等公益艺术教育项目的主体,且该项目每年累计组织培训达到50课时的(3小时为一个课时),每引进一个项目给予主体一次性*元的奖励。对引进知名音乐家及其团队在遂昌举办连续一周以上、日均子活动2个以上的大型公益艺术节庆活动的主体,视活动规格和成效,按活动天数给予每天*-*元的奖励,单项活动最高奖励不超过*元;连续举办三年以上,持续打造音乐活动品牌的再单独给予一次性*元的奖励。
(3)有显著 (略) 络作家、画家在县域内创办工作室的,经宣传部门审核认定,给予三年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元,房租补贴由实施补贴部门拨付给房屋所在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拨付给房屋所有者。网络作家在遂昌创作作品,并对地方财政有贡献的,给予其三年版权授权补助,年度版权收入不足*元的,最高给予版权收入2%的补助;年度版权收入*元以上的,最高给予版权收入4%的补助。企业在遂昌创建由各大高校授牌的写生基地,每年接待5000人以上的,按每人10元进行奖励;每年接待*人以上的,按每人15元进行奖励;每年接待*人的,按每人20元进行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元。
4.鼓励创建文化创意街区。县内创建文化创意街区,进行产业引导,经省级部门认定为文化创意街区的,对创建主体按照创建资金投入的2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元。
(四)繁荣文艺创作
5.为进一步繁荣我县文艺创作,提升“原创遂昌”的文化品牌知名度。对在国家级及指定比赛奖项的作品主题反映遂昌的文艺作品进行奖励。奖励标准: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的一次性奖励*元,获得文化艺术文华奖和群星奖、美术金彩奖、书法兰亭奖、摄影金像奖、舞蹈荷花奖、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动漫美猴奖、越剧节大奖、音乐金钟奖、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全国儿童文学优秀作品奖一等奖给予*元,二等奖给予*元,三等奖给予*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一次性奖励*元,获得省戏剧节、音乐舞蹈节、曲艺杂技节大奖、电影凤凰奖、电视牡丹奖、浙江美术奖、浙江书法奖、摄影金像奖、浙江舞蹈奖、民间文艺映山红奖、郁达夫小说奖一等奖给予*元,二等奖给予*元,三等奖给予*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旅游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加快打造研学、旅居、团建、会议四大精品旅游目的地
1.推动研学旅游。(1)推动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基地建设。 (略) 级、省级、国家级研学实践教育营地的,分别给予*、*、*元的奖励; (略) 级、省级、国家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的,分别给予*元、*元、*元的奖励。对评定升级的营地、基地,给予补足差额奖励。(2)对我县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基 (略) 场 (略) 场年营业额(以发票为准,下同)达到*元至*元(含*元)的,分别给予营业额6%和7%的奖励;超过*元至*元(含*元)的部分,分别给予营业额7%和8%的奖励;超过*元的部分,分别给予营业额8%和9%的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为*元。
2.提升旅居设施。(1)适度发展高星级酒店,构建多元化住宿业态,对被新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元、*元、*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2)对被新评为国家级银叶级、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奖励*元、*元。新评为省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给予奖励*元、*元。新评为省银桂级、金桂级品质饭店的,分别给予奖励*元、*元。(3)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有效期满(一般3年),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的,分别给予奖励*元、*元、*元。(4)鼓励宾馆饭店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对引进中国饭店集团30强(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年度排名中的母品牌为准)和全球酒店集团100强(酒店业权威杂志《HOTELS》公布年度排名中的母品牌为准),且管理期满三年的宾馆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元奖励。(5)鼓励乡村精品酒店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引进国际著名高端酒店(度假村)母品牌运营管理乡村精品酒店的,一次性奖励引进者或经营主体*元;对引进国内著名高端酒店(度假村)母品牌或国际著名高端酒店(度假村)子品牌运营管理乡村精品酒店的,一次性奖励引进者或经营主体*元。
3.发展精品民宿。(1)对被新评为省银宿级、金宿级、白金宿级的民宿,分别给予奖励*元,*元,*元。对评定升级的民宿,给予补足差额奖励。 (略) 级同类性质评定奖励的对象仍可享受上述奖励。(2)对列入A级景区村创建计划并创建成功的3A级景区村给予*元的一次性奖励。
4.发展配套业态。鼓励投资发展户外拓展、文化创意、亲子游乐、科技体验、运动竞技、房车露营等研学、团建产业配套项目和业态,经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认定,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浙江省地方标准的,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格)达到*元以上的新业态旅游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元。投资项目中如有房产分割销售政策或其他捆绑政策的,不享受该条奖励政策。
5.壮大会议经济。具有法人资格的县内外旅行社、行业联盟、行业协会、会 (略) 等,组织、 (略) 级及以上会议和活动,协会、学会、商会主办的跨区域行业性会议和活动, (略) 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央企、省属国企、保险、银行等大企业、大集团主办的商业性会议和活动,以及县内A类企业、学校、医院主办的跨区域性会议和活动,人均消费达500元及以上(下同),参会(活动)人数达50人次及以上的,对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引进单位或起到主要引进作用的个人(下同)按营业额(以发票为准,下同)的6%予以奖励;参会(活动)人数达100人次及以上的,按营业额的7%予以奖励;参会(活动)人数达200人次及以上的,按营业额的8%予以奖励。
行业协会、学会等机构在我县举办国际、国家、省级以上学术会议、高端论坛等,参会(活动)人数达10人次及以上,对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引进单位或起到主要引进作用的个人按营业额(以发票为准)10%予以奖励。
单次会议、活动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元。由县政府主办的,或由县级部门单位承办的上级有关部委局办的会议、活动,以及由县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议、活动等,不予奖励。引进会议、活动起到主要作用的个人为县财政供养人员的,不予奖励。
(二)全面提升产业素质
6.深入推进厕所革命。全县旅游景区、 (略) 沿线、交通集散点、乡村旅游点、旅游餐馆、娱乐购物场所、休闲步行区等的厕所数量充足、达到旅游厕所质量等级标准,旅游厕所品质得到全面提升。对非政府性投资新建、改建的旅游厕所,经国家文旅部或其授权机构评定的A级、AA级、AAA级旅游公厕分别给予奖励,新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元、*元、*元的奖励;改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元、5 万元、6 万元的奖励。
7.鼓励景区品牌升级。(1)以项目建设为抓手,加快景区转型升级的建设步伐,对被新评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县政府给予*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元和*元奖励。(2)景区获得国家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设立或国家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设立的除A级景区之外的其他荣誉称号的,奖励*元;获得省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设立或省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设立的其他荣誉称号的,奖励*元。(3)国家3A级、4A级、5A级旅游景区有效期满(一般3年),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的,分别给予奖励*元、*元、*元。
8.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1)积极推进旅行社评星提质,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对被新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县政府分别给予*元、*元和*元的奖励;被评定升级为四星、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给予补足差额奖励。获评的旅行社直接列为“遂昌县疗休养定点单位”。(2)对被 (略) 十佳、浙江省百强和全国百强旅行社的,分别给予奖励*元、*元和*元。(3)三星、四星、五星级品质旅行社有效期满(一般3年),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的,分别给予奖励*元、*元、*元。
9.鼓励开发地方特色旅游商品。鼓励利用遂昌本土元素、就地取材,设计开发具有遂昌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包装精巧、便于携带的文创商品、纪念品、工艺品等。鼓励到重点景区、大型商场、酒店等设立专柜,年度营业额达到*元以上的点位,一次性给予*元奖励。对被新评为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购物点,分别给予奖励*元、*元、*元,获评的旅游购物点直接列为“遂昌县旅游购物推荐单位”。重视旅游商品的创意设计,对设计、生产的旅游工艺品、土特产品获得国家级金质奖、银质奖(省级金质奖)、铜质奖(省级银质奖、市级金质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元、3 万元、*元的奖励。
10.挖掘地方特色饮食。深入研究和挖掘地方特色美食,开展特色美食的评选和竞赛活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相应奖励。对被新评为铜盘级、银盘级、金盘级的旅游餐馆,分别给予奖励*元、*元、*元。
11.鼓励投资旅游文化演艺事业。鼓励民营 (略) ,利用我县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特色鲜明、艺术性强的旅游演艺产品,对组团进驻A级景区(点)驻场演出一年以上,平均每月演出15天以上的节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元。三年内演艺企业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三)多方 (略) 场
12. (略) 场
(1)售票景区游览奖励
对县内旅行社接待、县外旅行社组织游客在遂昌县各售票景区游览的,实行分段超额累进奖励。以年度实际购得各景区门票金额计算。
在我县售票景区实现年累计门票额达到*元至*元(含*元)的,给予门票额8%的奖励;超过*元至*元(含*元)的部分,给予门票额9%的奖励;超过*元的部分给予门票额10%的奖励。单家旅行社年度售票景区游览最高奖励为*元。
(2)过夜游奖励
县内旅行社接待、县外旅行社组织县外团队游客到遂昌县游览不少于一个购票景区(点)并入住遂昌县星级饭店、绿色饭店、社会宾馆等旅游协会会员单位及精品民宿(获评银宿级以上和丽水山居精品民宿示范项目三类以上,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每年进行核定)的,实行分段超额累进奖励。年度过夜的团队游客在 1000人以内的,每人每夜奖励 10 元;超过1000人至5000人的部分,每人每夜奖励12元;超过5000人至*人的部分,每人每夜奖励14元;超过*人至*人的部分,每人每夜奖励16元;超过*人的部分,每人每夜奖励20元。
10人(含)以上的境外旅游团,每人每夜奖励20元。
单家旅行社年度过夜游最高奖励最高不超过*元。
(3)特殊团队政策
县内外旅行 (略) 场,组织达到一定规模及影响力的旅游车大团、自驾车大团、高铁大团、旅游专线团,向县文广旅体局报备并经核准后,可额外享受以下奖励。
旅游车大团奖励:团队价不低于门票挂牌价的50%、游览不少于两个购票景区(点)并入住遂昌的,(1)一次性组织300人(含)到500人的团队,奖励*元;(2)一次性组织500人(含)到1000人的团队,奖励*元;(3)一次性组织1000人(含)以上的团队,奖励*元。
自驾大团奖励:一次性组织30辆(含)以上,且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游览不少于遂昌两个购票景区(点)并入住遂昌的自驾车队,每人另行奖励40元。
高铁大团奖励:(1)一次性组织200人(含)以上、游览不少于遂昌两个购票景区(点)并入住遂昌的高铁团或火车团,奖励*元;(2)一次性组织500人(含)以上、游览不少于遂昌两个购票景区(点)并入住遂昌的高铁团或火车团,奖励*元。
旅游专线奖励:县内外旅行社开通遂昌旅游专线,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全年送团次数不低于40批,且年组团达到3000人夜(含)以上,另外一次性奖励*元。
13.鼓励新媒体手段营销
(1) (略) 上长期为宣传遂昌文化旅游生产原创内容的签约作者,根据生产内容的质量和数量,每年给予*元奖励;对达人单篇文章入选马蜂窝蜂首游记,给予单篇文章*元奖励; (略) 上发布的突出摄影作品,被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采用的,给予单套摄影作品奖励3000元(精修照片不少于15张);对自 (略) 红达人,长期为遂昌文化旅游输出原创内 (略) 曝光,引爆当地某个 (略) 红打卡点,经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元。
(2) (略) 和遂昌本地旅游企业运维新媒体宣传评选活动,根据年度内容数量和曝光量,评选出最佳运维铜奖、银奖、金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元。
(四)加强旅游人才培养
14.对获得全国导游资格证且在遂昌从事导游工作满3年,每年累计带团时间在60天以上,且无重大投诉、年检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15.获得中、高级导游资格证并在遂昌从事导游工作满2年,且每年累计规范带团时间在30天以上,且无重大投诉、年审合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8000元的奖励,获得外语导游证的再另行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
16.继续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从事兼职导游工作,对取得国导资格证且年度考核合格的(每年9月30日前取得证书的参加当年考核,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考核周期),每月给予100元奖励,并给予报销培训费,奖励享受年限为三年。
17.开展优秀旅游从业人员竞赛活动,对获奖人员予以一定奖励。对在由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行业技能 (略) 级、省级、国家级奖项和荣誉的旅游从业人员,再给予上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相同额度的奖励。
三、体育产业扶持政策
(一) (略) 和项目建设
1.积极鼓励社会力量 (略) 建设,对新评为省级体育特色小镇、省级运动休闲小镇等的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元。
2.对新评为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省级运动休闲基地,分别给予*元、*元、*元、*元的一次性奖励。
3.发展品牌健身场馆。对全县新开办的健身综合场馆或单项运动场馆(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经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第一年给予*元房租补助,第二年给予*元房租补助,第三年给予*元房租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给予*元一次性奖励。
4.培育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给予*元一次性奖励。
(二)体育品牌赛事产业
5.发展品牌商业体育赛事。鼓励社会力量引进承接、举办古道越野赛、马拉松赛(半马、全马、接力赛)、定向赛、自行车(山地赛、公路赛)、无动力水上项目、高空项目等,引进达到200-1000(含1000)赛事人员(裁判员、运动员、技术代表等,要求下同),给予一次性最高资金补助*,1000-2000(含2000)赛事人员,给予一次性最高资金补助*,2000赛事人员以上,给予一次性最高资金补助*。引进承接智力类项目比赛(围棋、象棋、国际象棋、国际跳棋、五子棋、桥牌等),全国性比赛每次奖励*元,全省性比赛每次奖励*元。引进承接中国足球*级联赛、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乒乓球超级联赛、中国排球联赛等项目的比赛,给予一次性奖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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