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20万立方米商品砼、10万吨水稳材料项目拟批准公示
项目占地17.5亩,新建厂房2栋2层,仓库1栋1层,办公楼1栋2层,建筑面积6147.93平方米。新建商品砼生产线1条、水稳材料生产线1条及配套设施。年产*立方米商品砼及*吨水稳材料。
关于湖北 (略) 年产*立方米商品砼、*吨水稳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湖北 (略)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湖北 (略) 年产*立方米商品砼、*吨水稳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局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二、该项目建设地 (略) 乐乡街道麻水社区五组,地理坐标(E:111°48′38.282″,N:30°10′32.145″)。项目属于新建,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新建商品砼车间、水稳材料车间的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综合楼、研发室、门卫室、、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供配电工程等辅助公用工程及仓库、水泥筒仓、粉煤灰/矿粉筒仓、蓄水桶等储运工程,宿舍及食堂依托现有建筑物改造;同步建设废气治理措施、废水治理措施、噪声治理措施、固体废物治理措施等环保工程及风险防范措施工程。项目建成后年产商品砼*立方米、水稳材料*吨。项目占地面积*.91m2,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报告表》结论表明: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或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项目建设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处理措施。运营期商品砼生产线粉料入仓粉尘分别由1#、2#水泥筒仓和1#粉煤灰/矿粉筒仓仓顶自带除尘器处理后一并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商品砼投料粉尘和搅拌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一套布袋除尘器(1#)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3);水稳材料生产线粉料入仓粉尘由3#水泥筒仓仓顶自带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2);水稳材料投料粉尘和搅拌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一套布袋除尘器(2#)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4),颗粒物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 中“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食堂油烟废气采用油烟机处理后经专用烟道高空排放,排放浓度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加强厂区无组织排放粉尘的污染控制,车辆运输加盖篷布,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搅拌楼进行全封闭;仓库堆存粉尘采取堆场设置密闭车间,车间物料顶部设 (略) +洒水装置抑尘;物料采取封闭式管道输送;颗粒物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3大气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上清液进入清水池回用于生产;车辆冲洗 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搅拌罐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须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表1中旱作标准要求,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加强管理维护,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确保噪声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满足环境功能要求。(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理处置原则。运营期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除尘器收集粉尘、不合格品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初期雨水池、沉淀池沉渣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即清即回用;化粪池污泥定期清掏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生活垃圾、废气处理油烟泥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检修废油、含油抹布和手套、车辆冲洗废水隔油池油泥和沉渣等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五)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管控工作,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行政办公等环境敏感点。三、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4.483吨/年。你公司应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五、项目调试运行或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六、项目涉及产业政策、土地规划等方面的内容,以相应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为准。七、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八、该项目的“三同时”环境监督管理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局)拟审批年产*立方米商品砼、*吨水稳材料项目项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审批部门: (略) 生态 (略) 分局 电话:0716-*通讯地址: (略) 新江口街道贺炳炎大道245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57-B61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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