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长兴轻工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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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长兴轻工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 (略) 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迁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8月22日—8月2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迁建项目

  二、建设单位: (略)

  三、建设地点: (略) 鲤城区金龙街道赤土 (略) 1135号四层、五层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五、 项目概况:

   (略) 迁建项目拟选址于 (略) 鲤城区金龙街道赤土 (略) 1135号四层、五层,本项目建设规模为:自有厂房面积3000m2,年产酒瓶盖帽*个。项目建设单位为 (略) ,总投资*元,聘用职工40人,年工作日280天,每日工作8小时(夜间不生产)。

  六、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执行GB/T*-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B等级标准) (略) (略) ,进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604.8吨。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①项目印刷(含调墨)、擦版、粘合废气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外排废气(非*烷总烃)执行DB35/1784-2018《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②部分未被收集的印刷(含调墨)、擦版、粘合废气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非*烷总烃)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2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表3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及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控制要求。

  3、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对制帽机、分切机、印刷机、空压机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项目夜间不生产,项 (略) 一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即昼间≤70dB,,其余3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即昼间≤65dB。

  4、项目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废抹布等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建设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GB*.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边角料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定期委托有回收处置能力的单位回收利用,并签订处置协议;原料空桶应集中收集后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单位于2024年5月2 (略) 上将《 (略) 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信息进行第一次公示,于2024年5月29日进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 (略) 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 (略) 迁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8月22日—8月2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迁建项目

  二、建设单位: (略)

  三、建设地点: (略) 鲤城区金龙街道赤土 (略) 1135号四层、五层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五、 项目概况:

   (略) 迁建项目拟选址于 (略) 鲤城区金龙街道赤土 (略) 1135号四层、五层,本项目建设规模为:自有厂房面积3000m2,年产酒瓶盖帽*个。项目建设单位为 (略) ,总投资*元,聘用职工40人,年工作日280天,每日工作8小时(夜间不生产)。

  六、项目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执行GB/T*-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B等级标准) (略) (略) ,进入晋江仙石污水处理厂处理。年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废水≤604.8吨。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①项目印刷(含调墨)、擦版、粘合废气集中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外排废气(非*烷总烃)执行DB35/1784-2018《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②部分未被收集的印刷(含调墨)、擦版、粘合废气无组织排放,外排废气(非*烷总烃)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2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表3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及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控制要求。

  3、项目厂区应合理布局,对制帽机、分切机、印刷机、空压机等主要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和减震措施,项目夜间不生产,项 (略) 一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即昼间≤70dB,,其余3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即昼间≤65dB。

  4、项目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危废暂存场所,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废抹布等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建设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GB*.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边角料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定期委托有回收处置能力的单位回收利用,并签订处置协议;原料空桶应集中收集后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单位于2024年5月2 (略) 上将《 (略) 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信息进行第一次公示,于2024年5月29日进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众监督,期间未收到公众的反对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鲤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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