炜晟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2024年第三季度公布典型案例
炜晟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2024年第三季度公布典型案例
(略)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4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安装在当事人的车间内的1台起重机械的明显部位(横梁)处的额定起重量标识为2t,而该起重机械的电动葫芦外壳标识却为3t。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起重机械的整机技术资料及检验资料。当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当场对上述起重机械进行查封,并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用的1台起重机械的额定起重量为3t,提升高度大于2m,属于《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而且截至本局现场检查之日(2024年4月18日),该起重机械一直未经检验。5月28日,当事人对于原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进行“降级”改造,已完成了整改。最后,本局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和当事人表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元。
(略)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4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安装在当事人的车间内的1台起重机械的明显部位(横梁)处的额定起重量标识为2t,而该起重机械的电动葫芦外壳标识却为3t。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起重机械的整机技术资料及检验资料。当日,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当场对上述起重机械进行查封,并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用的1台起重机械的额定起重量为3t,提升高度大于2m,属于《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而且截至本局现场检查之日(2024年4月18日),该起重机械一直未经检验。5月28日,当事人对于原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进行“降级”改造,已完成了整改。最后,本局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和当事人表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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