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上饶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略)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 (略) 信州区北门街道上饶大道55号, (略) (略) 北侧,总用地面积为6600m2(约10亩)。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56′16.229″,北纬28°26′43.129″。调查地块原土地利用类型为城镇住宅用地、空闲地,地块现状为地上停车场。目前该地块正在办理规划设计条件,本地块土地开发用途拟规划为医疗卫生用地(0806),按《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对本地块进行评价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调查地块土地开发用途拟规划为医疗卫生用地(0806),地块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地块存在土壤污染风险,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该地块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略) (江西 (略) ) (略)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单位在国家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项目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及相关技术导则要求,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采样分析,准确了解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状况,完成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进而编制《上饶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中,地块内各监测点土壤样品中检测因子检测结果均符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 36 /1282-2020)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要求。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受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影响较小。
本次调查中,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均满足《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要求;锡检测结果满足《美国EPA通用土壤筛选值》地下水筛选值要求,其余检测因子检测结果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Ⅳ类限值要求,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受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实验室检测对本地块及周边区域现状和历史调查分析,地块属于未污染地块,第二阶段初步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下一步土壤详细调查等工作,可以作为医疗卫生用地(0806)进行开发利用。
(略)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 (略) 信州区北门街道上饶大道55号, (略) (略) 北侧,总用地面积为6600m2(约10亩)。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56′16.229″,北纬28°26′43.129″。调查地块原土地利用类型为城镇住宅用地、空闲地,地块现状为地上停车场。目前该地块正在办理规划设计条件,本地块土地开发用途拟规划为医疗卫生用地(0806),按《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对本地块进行评价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调查地块土地开发用途拟规划为医疗卫生用地(0806),地块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地块存在土壤污染风险,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该地块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略) (江西 (略) ) (略) 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单位在国家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项目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及相关技术导则要求,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采样分析,准确了解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状况,完成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进而编制《上饶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中,地块内各监测点土壤样品中检测因子检测结果均符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 36 /1282-2020)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要求。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受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影响较小。
本次调查中,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均满足《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要求;锡检测结果满足《美国EPA通用土壤筛选值》地下水筛选值要求,其余检测因子检测结果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Ⅳ类限值要求,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受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实验室检测对本地块及周边区域现状和历史调查分析,地块属于未污染地块,第二阶段初步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下一步土壤详细调查等工作,可以作为医疗卫生用地(0806)进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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