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子郊野公园B片区B-04、B-06、B-11地块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项目新建锅炉房项目拟审查项目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子郊野公园B片区B-04、B-06、B-11地块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项目新建锅炉房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子郊野公园B片区B-06地块地下车库及配套用房地下一层、B-11地块1#楼地下一层
公示时间:2024-08-28
受理时间:2024-08-15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施工期废气:本项目施工时间短,故室内改造和设备安装阶段废气对区域环境空气影响较小。施工期废水:依托园区卫生间、洗手池,项目施工期不产生生活污水。因此,本项目施工期不产生废水。施工期噪声:为了减缓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晚间施工不超过22时,早晨不早于6时;除工程必须,并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严禁在22:00-6:00期间施工。施工期固体废物:建筑垃圾主要为装修过程产生的水泥、废涂料、板材等,集中收集后定期委托施工方清运;生活垃圾产生量小,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运营期废气:锅炉烟气SO2、NOX、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均 (略)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废水:B-06地块锅炉房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北京 (略) - (略) 大兴区瀛海污水处理厂处理;B-11地块锅炉房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北京亦庄 (略) 东区污水处理厂。运营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厂界标准限值要求。运营期固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略) 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处置执行《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区域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运营期地下水、土壤:项目化粪池和管道均采取了防渗措施,产生污水下渗的可能性很小,因此本项目废水排放不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不会对地下水及土壤造成环境污染。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韩永晖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国环首衡(北京) (略)
审批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15号5层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华誉 (略)
建设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子郊野公园B片区B-06地块地下车库及配套用房地下一层、B-11地块1#楼地下一层
公示时间:2024-08-28
受理时间:2024-08-15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施工期废气:本项目施工时间短,故室内改造和设备安装阶段废气对区域环境空气影响较小。施工期废水:依托园区卫生间、洗手池,项目施工期不产生生活污水。因此,本项目施工期不产生废水。施工期噪声:为了减缓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晚间施工不超过22时,早晨不早于6时;除工程必须,并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严禁在22:00-6:00期间施工。施工期固体废物:建筑垃圾主要为装修过程产生的水泥、废涂料、板材等,集中收集后定期委托施工方清运;生活垃圾产生量小,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运营期废气:锅炉烟气SO2、NOX、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均 (略)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废水:B-06地块锅炉房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北京 (略) - (略) 大兴区瀛海污水处理厂处理;B-11地块锅炉房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北京亦庄 (略) 东区污水处理厂。运营期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厂界标准限值要求。运营期固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略) 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处置执行《 (略) 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区域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运营期地下水、土壤:项目化粪池和管道均采取了防渗措施,产生污水下渗的可能性很小,因此本项目废水排放不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不会对地下水及土壤造成环境污染。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韩永晖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国环首衡(北京) (略)
审批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15号5层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华誉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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