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16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市南益发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100吨珍珠棉项目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16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市南益发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100吨珍珠棉项目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 (略) 南 (略) 年产1100吨珍珠棉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8月16日16时—8月23日16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南 (略) 年产1100吨珍珠棉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康美镇赤岭村(福岭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 (略) 南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益琨(泉州)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拟投资*元,用于珍珠棉的生产。改建后年产珍珠棉1100吨,职工人数20人,均不住宿,占地面积8089m2,总建筑面积8000m2。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1)施工期
施工机械及车辆冲洗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不单独建设施工营地,施工人员租住在项目附近的民宅,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纳入民宅现有污水排水系统,不单独外排。
(2)运营期
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目前,项目所在区 (略) 尚未完善,近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表1中的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不外排;远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经市 (略) (略) 东翼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A标准后排入东溪。
6.2废气
(1)施工期
施工扬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
(2)运营期
项目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标准限值、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表A.1相应标准限值。
6.3噪声
(1)施工期
项目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运营期
项目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按照标准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1处,固废(废边角料、废次品、废包材、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外售给相关厂家综合利用或回用于生产等;按照标准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1处,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区,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转运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 (略) 南 (略) 年产1100吨珍珠棉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8月16日16时—8月23日16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南 (略) 年产1100吨珍珠棉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康美镇赤岭村(福岭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 (略) 南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益琨(泉州) (略)
五、项目概况:
项目拟投资*元,用于珍珠棉的生产。改建后年产珍珠棉1100吨,职工人数20人,均不住宿,占地面积8089m2,总建筑面积8000m2。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1)施工期
施工机械及车辆冲洗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不单独建设施工营地,施工人员租住在项目附近的民宅,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纳入民宅现有污水排水系统,不单独外排。
(2)运营期
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目前,项目所在区 (略) 尚未完善,近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表1中的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不外排;远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B级标准)经市 (略) (略) 东翼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一级A标准后排入东溪。
6.2废气
(1)施工期
施工扬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
(2)运营期
项目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标准限值、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中表A.1相应标准限值。
6.3噪声
(1)施工期
项目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运营期
项目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按照标准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1处,固废(废边角料、废次品、废包材、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外售给相关厂家综合利用或回用于生产等;按照标准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1处,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区,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转运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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