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环审〔2024〕28号关于桐柏县腾源矿业有限公司年加工20万吨萤石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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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环审〔2024〕28号关于桐柏县腾源矿业有限公司年加工20万吨萤石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

关于桐 (略) 年加工*吨萤石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桐 (略)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橦华生 (略) 编制的《桐 (略) 年加工*吨萤石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南阳荣青环境 (略) 对于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宛荣环评估[2024]024号)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桐 (略) 年加工*吨萤石矿建设项目,位于桐柏县固县镇沙子岗牧场村,新建年加工*吨萤石矿建设项目(年生产萤石粒*吨、萤石粉*吨)。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项目开工建设前应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要求完善土地使用手续。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DA001排气筒(矿石生产线鄂破、锤破工序粉尘):要求你公司在鄂破机进、出料口和锤破机进、出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收集后送入1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DA002排气筒(矿石生产线筛分、包装工序粉尘):要求在筛分机进、出料口和包装机进、出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收集后送入1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经治理后DA001、DA002排气筒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涉炉窑企业PM的A级绩效指标要求。

DA003排气筒(矿粉生产线烘干工序粉尘及天然气燃烧废气):要求你公司天然气燃烧机安装低氮燃烧器(风道密闭),烘干粉尘废气和天然气燃烧废气一起引入1套旋风除尘器+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1根15m排气筒(DA003)排放,经处理后有组织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其他炉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同时应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涉炉窑企业A级绩效指标要求。

DA004排气筒(矿粉生产线研磨工序粉尘):要求在雷蒙磨机进、出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经收集后送入1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1根15m排气筒(DA004)排放;DA005排气筒(矿粉生产线分筛、包装工序粉尘废气),营运期要求将筛分机密闭,在筛分机进、出料口和包装机进、出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收集后送入1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1根15m排气筒(DA005)排放,经治理后DA004、DA005排气筒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同时应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涉炉窑企业PM的A级绩效指标要求。

(2)无组织粉尘

要求项目原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及厂 (略) 全部硬化;生产车间、原料库采取密闭,物料输送要求在密闭廊道内运行,原料库四周安装喷雾抑尘措施;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并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或有效篷盖,防止沿途抛洒造成的扬尘污染;定期对厂区洒水抑尘, (略) 面清洁,并加强厂区绿化种植等抑尘措施,经治理后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

2、废水

进出车辆冲洗废水经10m3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初期雨水池(160m3),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后用于厂区地面洒水降尘综合利用。

3、噪声

要求你公司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并经距离衰减措施降噪,经治理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车辆冲洗废水沉淀池污泥经定期清理外 (略) 基材;袋式除尘器收集到的粉尘作为副产品外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当地村组转运处置。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项目废气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5.3167t/a。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4年8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

关于桐 (略) 年加工*吨萤石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桐 (略)

你单位上报的由河南橦华生 (略) 编制的《桐 (略) 年加工*吨萤石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南阳荣青环境 (略) 对于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宛荣环评估[2024]024号)己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 (略) 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桐 (略) 年加工*吨萤石矿建设项目,位于桐柏县固县镇沙子岗牧场村,新建年加工*吨萤石矿建设项目(年生产萤石粒*吨、萤石粉*吨)。该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项目开工建设前应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要求完善土地使用手续。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认真落实该项目各类环保投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外排污染物做到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

(1)有组织废气

DA001排气筒(矿石生产线鄂破、锤破工序粉尘):要求你公司在鄂破机进、出料口和锤破机进、出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收集后送入1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DA002排气筒(矿石生产线筛分、包装工序粉尘):要求在筛分机进、出料口和包装机进、出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收集后送入1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1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经治理后DA001、DA002排气筒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涉炉窑企业PM的A级绩效指标要求。

DA003排气筒(矿粉生产线烘干工序粉尘及天然气燃烧废气):要求你公司天然气燃烧机安装低氮燃烧器(风道密闭),烘干粉尘废气和天然气燃烧废气一起引入1套旋风除尘器+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1根15m排气筒(DA003)排放,经处理后有组织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其他炉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同时应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涉炉窑企业A级绩效指标要求。

DA004排气筒(矿粉生产线研磨工序粉尘):要求在雷蒙磨机进、出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经收集后送入1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1根15m排气筒(DA004)排放;DA005排气筒(矿粉生产线分筛、包装工序粉尘废气),营运期要求将筛分机密闭,在筛分机进、出料口和包装机进、出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收集后送入1套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1根15m排气筒(DA005)排放,经治理后DA004、DA005排气筒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同时应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涉炉窑企业PM的A级绩效指标要求。

(2)无组织粉尘

要求项目原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及厂 (略) 全部硬化;生产车间、原料库采取密闭,物料输送要求在密闭廊道内运行,原料库四周安装喷雾抑尘措施;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并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或有效篷盖,防止沿途抛洒造成的扬尘污染;定期对厂区洒水抑尘, (略) 面清洁,并加强厂区绿化种植等抑尘措施,经治理后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

2、废水

进出车辆冲洗废水经10m3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初期雨水池(160m3),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后用于厂区地面洒水降尘综合利用。

3、噪声

要求你公司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基础减震并经距离衰减措施降噪,经治理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车辆冲洗废水沉淀池污泥经定期清理外 (略) 基材;袋式除尘器收集到的粉尘作为副产品外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由当地村组转运处置。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项目废气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5.3167t/a。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运行。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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