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各部门单位、 (略) 民朋友: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 (略) 容环境卫生,根据行政职能,我单位起草了《河口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区政府的名义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8月23日至9月23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意见:

信函请寄: (略) 河 (略) 221号综合行政执法局317室(邮编*)。

电子邮件:*@*63.com。

联系电话:0546-*。

附件:《河口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河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22日

附件:

河口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略)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 (略) 规划区、各镇规划区、河口经济开发区规划区、蓝色经济产业园规划区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参与的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河口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并 (略) 政施工单位办理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建筑垃圾处置纳入招投标监管,落实建筑垃圾处置费纳入工程预算,将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纳入建设信用管理,并督促本领域施工单位办理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核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对运输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督促 (略) 交通施工单位办理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区水利局负责对本领域河道水利项目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并督促各施工单位办理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查处违法行为,解决突出问题。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河口经济开发区、蓝色经济产业园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包括转运站)设置规划,确定点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八条 建设(拆除)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应当到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第九条 区行政审批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依法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并抄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置核准证应当载明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地址、运输单位、运输时间、消纳场所或者回收利用场地名称等事项。

第十条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第十一条 严格工程垃圾收运处置。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在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备案或领取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前将资源化利用方案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经政府征收的房屋资源归国有,征收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费、垃圾运输费、处置费纳入拆除工程预算,采取拆除施工单位与资源化利用单位联合体招标,确保拆除垃圾全口径运输到资源化利用单位处置。支持房建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签署工程垃圾处置协议。

第十二条 严格拆除垃圾管理。完善房屋拆除工程工作程序,切实做好拆除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拆除施工企业要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建立拆除工程管理机制,建立拆除项目建筑垃圾产生量、资源化利用量台账。

第十三条 规范装修垃圾处置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为装修垃圾源头管理责任人,由物业服务人与装修垃圾处置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约定装修垃圾收集设施设置、分类要求、双方权利义务等。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指定的地点集中堆放。

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应当对集中堆放的建筑垃圾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组织集中清运、处置。

第十四条 做好源头分类收集。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将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类(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不再细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按材料化学 (略) 垃圾分类实际及我区现状,实行分类堆放、分类处置。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运输单位名录管理制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车辆纳入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完善考核办法和标准,严格考核并落实违规企业退出制度。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责任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等。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采取封闭、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车辆冲洗与防尘、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绿化等防尘抑尘措施。

第十八条 在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

(二)自 (略) 交通安全法规,严禁超载、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或者污损、遮挡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四)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露、遗撒;

(五)将建筑垃圾运送至依法设立的消纳场所或者回收利用场地;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环境污染;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第二十条 落实运输污染责任制。对建筑垃圾施工、运输 (略) 遗漏、 (略) 造成的污染,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施工工地出入口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清理,运输车辆产生的由运输企业负责清理,责任单位不及时清理的,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法代履行;对无法查证责任人、责任车辆的,由各镇街、河口经济开发区、蓝色经济产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清理。

第三章 消纳处置

第二十一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等。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探索建立按量收费、按质计价的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收费机制。将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运输费、处置费列入工程造价,定期发布运输/处置价格行情。委托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核算装修垃圾运输成本、处置成本,制定运输费、处置费标准及计价规则, (略) 场参考。

第二十二条 (略) 负责做好河口区建筑垃圾处理场运行方面的工作,合理划分消纳功能区域,确保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有序开展。按照《 (略) 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要求,新户镇、孤岛镇做好建筑垃圾调配场建设,做好辖区建筑垃圾暂存调配。

第二十三条 探索农村建筑垃圾就地就近消纳方式,鼓励用 (略) 、 (略) 、景观等建设。村居拆迁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承担建筑垃圾治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批准;

(二)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和消防等设施;

(三)有符合标准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 (略) 以及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等;

(四)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二)实施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消纳建筑垃圾的,应当提前报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社会公布。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条 (略) 建设、堆坡造景、填海工程等需要对外接收建筑垃圾回填使用的,由相关单位进行申报,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实后予以启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九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依托数字城管系统建立建筑 (略) ,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车辆、消纳场 (略)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应当将与建筑垃圾管理有关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与建筑 (略) 对接,实现实时监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条 对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供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申请纳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范围、绿色建材推广目录、《山东省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

区财政局应当利用各级财政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

区税务局应当落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三十二条 (略) 、公路、 (略) (略) 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 (略) 基骨料和填垫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个人、单位或组织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具体的法律责任追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及《 (略)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 月 日。


各部门单位、 (略) 民朋友: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 (略) 容环境卫生,根据行政职能,我单位起草了《河口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区政府的名义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8月23日至9月23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意见:

信函请寄: (略) 河 (略) 221号综合行政执法局317室(邮编*)。

电子邮件:*@*63.com。

联系电话:0546-*。

附件:《河口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河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22日

附件:

河口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略)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 (略) 规划区、各镇规划区、河口经济开发区规划区、蓝色经济产业园规划区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参与的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河口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并 (略) 政施工单位办理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将建筑垃圾处置纳入招投标监管,落实建筑垃圾处置费纳入工程预算,将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纳入建设信用管理,并督促本领域施工单位办理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核 (略) 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对运输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督促 (略) 交通施工单位办理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区水利局负责对本领域河道水利项目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并督促各施工单位办理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查处违法行为,解决突出问题。

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河口经济开发区、蓝色经济产业园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包括转运站)设置规划,确定点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工程建设中产生的可现场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减少建筑垃圾产生。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八条 建设(拆除)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应当到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第九条 区行政审批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依法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并抄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置核准证应当载明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地址、运输单位、运输时间、消纳场所或者回收利用场地名称等事项。

第十条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第十一条 严格工程垃圾收运处置。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在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备案或领取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前将资源化利用方案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经政府征收的房屋资源归国有,征收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费、垃圾运输费、处置费纳入拆除工程预算,采取拆除施工单位与资源化利用单位联合体招标,确保拆除垃圾全口径运输到资源化利用单位处置。支持房建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签署工程垃圾处置协议。

第十二条 严格拆除垃圾管理。完善房屋拆除工程工作程序,切实做好拆除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拆除施工企业要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建立拆除工程管理机制,建立拆除项目建筑垃圾产生量、资源化利用量台账。

第十三条 规范装修垃圾处置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为装修垃圾源头管理责任人,由物业服务人与装修垃圾处置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约定装修垃圾收集设施设置、分类要求、双方权利义务等。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指定的地点集中堆放。

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应当对集中堆放的建筑垃圾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组织集中清运、处置。

第十四条 做好源头分类收集。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将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类(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不再细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按材料化学 (略) 垃圾分类实际及我区现状,实行分类堆放、分类处置。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运输单位名录管理制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车辆纳入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完善考核办法和标准,严格考核并落实违规企业退出制度。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责任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等。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采取封闭、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车辆冲洗与防尘、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绿化等防尘抑尘措施。

第十八条 在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

(二)自 (略) 交通安全法规,严禁超载、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或者污损、遮挡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四)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露、遗撒;

(五)将建筑垃圾运送至依法设立的消纳场所或者回收利用场地;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防止环境污染;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第二十条 落实运输污染责任制。对建筑垃圾施工、运输 (略) 遗漏、 (略) 造成的污染,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施工工地出入口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清理,运输车辆产生的由运输企业负责清理,责任单位不及时清理的,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法代履行;对无法查证责任人、责任车辆的,由各镇街、河口经济开发区、蓝色经济产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清理。

第三章 消纳处置

第二十一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等。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探索建立按量收费、按质计价的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收费机制。将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运输费、处置费列入工程造价,定期发布运输/处置价格行情。委托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核算装修垃圾运输成本、处置成本,制定运输费、处置费标准及计价规则, (略) 场参考。

第二十二条 (略) 负责做好河口区建筑垃圾处理场运行方面的工作,合理划分消纳功能区域,确保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有序开展。按照《 (略) 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要求,新户镇、孤岛镇做好建筑垃圾调配场建设,做好辖区建筑垃圾暂存调配。

第二十三条 探索农村建筑垃圾就地就近消纳方式,鼓励用 (略) 、 (略) 、景观等建设。村居拆迁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承担建筑垃圾治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批准;

(二)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和消防等设施;

(三)有符合标准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 (略) 以及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等;

(四)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二)实施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消纳建筑垃圾的,应当提前报告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社会公布。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条 (略) 建设、堆坡造景、填海工程等需要对外接收建筑垃圾回填使用的,由相关单位进行申报,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实后予以启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九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依托数字城管系统建立建筑 (略) ,将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车辆、消纳场 (略)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应当将与建筑垃圾管理有关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与建筑 (略) 对接,实现实时监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四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条 对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供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申请纳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范围、绿色建材推广目录、《山东省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

区财政局应当利用各级财政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

区税务局应当落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三十二条 (略) 、公路、 (略) (略) 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 (略) 基骨料和填垫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个人、单位或组织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具体的法律责任追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及《 (略)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 月 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