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43号
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43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43号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H
地?????址:黑 (略) 高新区兴化 (略) 12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丰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企业未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企业环保手续情况、生产情况以及确认企业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情况;
3.被授权人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杨海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企业现场负责人杨海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主体资格;
4.被授权人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关于*m3石化产品储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以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该建设项目已具备环境影响批复和环保验收手续;
5.被授权人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 (略) 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该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地表水、地下水风险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评价;
6.被授权人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关于 (略) 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该建设项目具备环评批复手续,其中要求企业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管理;
7.被授权人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排污许可执行登记管理且在有效期内;
8.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取得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名录)1份,证明该企业是小微企业;
9.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4年8月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39号),告知你单位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鉴于你单位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即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同时鉴于你单位综合行业分类为仓储业,行为情形为未备案。经济承受度为小型,无补救措施,改正态度为改正不及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万*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4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43号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H
地?????址:黑 (略) 高新区兴化 (略) 12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丰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企业未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企业环保手续情况、生产情况以及确认企业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情况;
3.被授权人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杨海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企业现场负责人杨海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主体资格;
4.被授权人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关于*m3石化产品储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以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该建设项目已具备环境影响批复和环保验收手续;
5.被授权人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 (略) 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该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地表水、地下水风险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评价;
6.被授权人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关于 (略) 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该建设项目具备环评批复手续,其中要求企业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管理;
7.被授权人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排污许可执行登记管理且在有效期内;
8.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取得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名录)1份,证明该企业是小微企业;
9.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提供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4年8月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39号),告知你单位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鉴于你单位未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即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同时鉴于你单位综合行业分类为仓储业,行为情形为未备案。经济承受度为小型,无补救措施,改正态度为改正不及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万*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
??????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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