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斯特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年产80万只安全帽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安徽斯特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年产80万只安全帽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杜环行〔2024〕20号
关于安徽省斯 (略) 年产*只安全帽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省斯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只安全帽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本项目为新建,位于 (略) 杜集区段园镇迎宾大道西侧万茂淮海产业园10栋厂房内,占地1024m2,项目以外购的PE粒子、ABS粒子、PP粒子为原材料,色母、氨基树脂涂料、油墨为辅料,采用混色机、注塑机等设备,建设年产*只安全帽生产线项目,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本项目已经杜集区发改委备案(杜发改备〔2023〕45号),备案代码:2311-*-04-01-*。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额的8.1%。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项目选 (略) 杜集区段园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 (略) 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本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项污染物能做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我局在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本项目的反对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本项目按报告表中位置、内容、规模、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注塑废气,印油墨废气,喷漆及烘干废气以及破碎粉尘。项目注塑工序废气采用集气罩+软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调漆、喷漆、烘干工序均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调漆、喷漆、烘干工序废气采用水帘柜+除湿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油墨印字工序废气采用集气罩+软帘收集后进入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达标后与喷漆、烘干工序合并后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采用密闭负压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达标后与喷漆、烘干、印刷废气合并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2)排气筒排放;破碎工序粉尘采用密闭管道连接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注塑工段有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苯*烯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注塑工段有组织废气中的*烯腈执行《合成树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浓度限值,交叉因子从严执行。注塑排放的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9无组织限值标准;无组织废气中苯*烯、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无组织废气中*烯腈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5中限值要求。喷漆、烘干、印刷及危废间废气中的非*烷总烃、二*苯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工业》(DB 34/4812.4—2024),喷漆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限值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中限值要求。
同时,颗粒物、非*烷总烃须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颗粒物:0.055t/a;VOCs:0.247t/a)。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实行雨污分流,强化节水措施。项目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园区污水 (略) (略) ,进入段园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及段园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交叉因子从严执行。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固体废物做到分质、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项目产生的废布料,收集后统一外售;废活性炭、废化学品桶、水帘废液、漆渣、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表》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危废暂存间、喷漆房、印刷区、化学品临时仓库等重点防渗区域的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建设80m3事故池
7、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等工作,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建设80m3事故应急池。
8、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9、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 (略) 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段园镇环保站做好本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2024年8月21日
抄: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段园镇环保站。
淮杜环行〔2024〕20号
关于安徽省斯 (略) 年产*只安全帽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安徽省斯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只安全帽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本项目为新建,位于 (略) 杜集区段园镇迎宾大道西侧万茂淮海产业园10栋厂房内,占地1024m2,项目以外购的PE粒子、ABS粒子、PP粒子为原材料,色母、氨基树脂涂料、油墨为辅料,采用混色机、注塑机等设备,建设年产*只安全帽生产线项目,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环保工程。本项目已经杜集区发改委备案(杜发改备〔2023〕45号),备案代码:2311-*-04-01-*。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额的8.1%。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项目选 (略) 杜集区段园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你单位及环评编制单位安徽 (略) 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三、本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项污染物能做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我局在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本项目的反对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本项目按报告表中位置、内容、规模、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可行。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制定严格的施工环境保护方案。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施工场地内经常洒水抑尘,减少施工过程及物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废气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注塑废气,印油墨废气,喷漆及烘干废气以及破碎粉尘。项目注塑工序废气采用集气罩+软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调漆、喷漆、烘干工序均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调漆、喷漆、烘干工序废气采用水帘柜+除湿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油墨印字工序废气采用集气罩+软帘收集后进入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达标后与喷漆、烘干工序合并后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采用密闭负压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达标后与喷漆、烘干、印刷废气合并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2)排气筒排放;破碎工序粉尘采用密闭管道连接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注塑工段有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苯*烯排放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注塑工段有组织废气中的*烯腈执行《合成树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浓度限值,交叉因子从严执行。注塑排放的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9无组织限值标准;无组织废气中苯*烯、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无组织废气中*烯腈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5中限值要求。喷漆、烘干、印刷及危废间废气中的非*烷总烃、二*苯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工业》(DB 34/4812.4—2024),喷漆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限值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中限值要求。
同时,颗粒物、非*烷总烃须排放 (略) 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颗粒物:0.055t/a;VOCs:0.247t/a)。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废水防治措施。实行雨污分流,强化节水措施。项目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园区污水 (略) (略) ,进入段园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及段园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交叉因子从严执行。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减轻噪声对环境的不良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的要求。
5、固体废物做到分质、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项目产生的废布料,收集后统一外售;废活性炭、废化学品桶、水帘废液、漆渣、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危废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6、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表》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做好危废暂存间、喷漆房、印刷区、化学品临时仓库等重点防渗区域的防渗工作,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建设80m3事故池
7、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等工作,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建设80m3事故应急池。
8、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
9、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建议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 (略) 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竣工日期、调试的起止日期及验收报告,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且须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请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段园镇环保站做好本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工作。
2024年8月21日
抄: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段园镇环保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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