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正余杭区部分排污单位“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的公示二
关于更正余杭区部分排污单位“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的公示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等有关规定,根据企业申请,经我分局复核,对我分局于2024年4月12日在杭州 (略) 站公示的《余杭区排污单位“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第一批)》信息更正内容如下:比 (略) 杭州分公司“十四五”初始排污权主体变更为杭 (略) ,其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量不变。
公示期为2024年8月22日至9月5日,共计15日。公示期间企业如有异议,可向余杭区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联系人:王芷筠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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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等有关规定,根据企业申请,经我分局复核,对我分局于2024年4月12日在杭州 (略) 站公示的《余杭区排污单位“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第一批)》信息更正内容如下:比 (略) 杭州分公司“十四五”初始排污权主体变更为杭 (略) ,其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量不变。
公示期为2024年8月22日至9月5日,共计15日。公示期间企业如有异议,可向余杭区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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