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万宁市万让号地块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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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万宁市万让号地块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万府资函〔2024〕130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万让2024-28号地块用地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万城镇东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至五居民小组以及裕光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五、十九、二十居民小组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万城镇东星社区、裕光社区等集体所有土地4.3263公顷(64.89亩)。其中,农用地4.3263公顷(64.89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


为:因政府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万城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二)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万府规字〔2024〕3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542人。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琼民发〔2023〕5号)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9月10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万城镇资规所(联系人:叶敏;电话:*)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 (略) (略) 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9月10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9月10日)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万城镇资规所(联系人:叶敏;电话:*)。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 (略) 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jpg
万府资函〔2024〕130号.doc

万府资函〔2024〕130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万让2024-28号地块用地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万城镇东星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至五居民小组以及裕光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五、十九、二十居民小组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万城镇东星社区、裕光社区等集体所有土地4.3263公顷(64.89亩)。其中,农用地4.3263公顷(64.89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


为:因政府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万城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二)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万府规字〔2024〕3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542人。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琼民发〔2023〕5号)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9月10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万城镇资规所(联系人:叶敏;电话:*)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 (略) (略) 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9月10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9月10日)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万城镇资规所(联系人:叶敏;电话:*)。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 (略) 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jpg
万府资函〔2024〕13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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