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州灵泗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跨越闫河、北凤河、丰收沟、唐南沟涉河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关于宿州灵泗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跨越闫河、北凤河、丰收沟、唐南沟涉河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要求,现将灵璧县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示。联系电话:0557-*。
一、行政审批决定书文号:灵水决字〔2024〕13号
二、项目名称:关于宿州灵泗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跨越闫河、北凤河、丰收沟、唐南沟涉河建设方案
????项目代码:2037-*-04-01-*
三、审批类别:涉河建设审批
四、审批内容:
(一)基本同意
1.宿州灵泗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跨越闫河、北凤河、丰收沟、唐南沟涉河建设方案。 (略) 在灵璧县虞姬镇范桥村跨越闫河,在虞姬镇范 (略) 桥下游120m处跨越唐南沟,在灵璧县禅堂镇小李家南侧跨越丰收沟,在禅堂镇凤河村北侧跨越北凤河,以上均为一档跨越。
2.跨越闫河河道桩号14+690,与河道主流线的夹角约为47°,跨河档距A线450m、B线419m。其中,右岸 A4、 B4 塔基距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外最小距离分别12.46m、35.13m;左岸 A5、B5 塔基距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外最小距离分别148.63m、148.12m,塔基地面高程21.00m左右,工程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
3. (略) 工程A23~A24、B23~B24双线平行跨越北凤河,跨越档距分别为302m和328m。与河道中心线角度约68°,导线最低点高程分别为39.01m和37.30m。A23基础距河道管理范围线214.96m,A24基础距河道管理范围线22.97m,B23基础距河道管理范围线246.45m,B24基础距河道管理范围线15.56m,跨越塔基础型式采用灌注桩基础。工程排涝标准为5年一遇。
4. (略) 工程A13~A14、B13~B14双线平行跨越丰收沟,跨越档距分别为419m和353m。与河道中心线角度约43°,导线最低点高程为33.56m和34.44m。A13基础距河道管理范围线223.93m,A14基础距河道管理范围线27.93m,B13基础距河道管理范围线182.05m,B14基础距河道管理范围线25.33m,跨越塔基础型式采用灌注桩基础。工程排涝标准为5年一遇。
5. (略) 工程A1~A2、B1~B2双线平行一档跨越唐南沟,跨越档距分别为325m和344m。与河道中心线角度约79°,导线最低点高程分别为37.43m和36.39m。A1基础距河道管理范围线33.66m,A2基础距河道管理范围线248.72m,B1基础距河道管理范围线37.90m,B2基础距河道管理范围线263.20m,跨越塔基础型式均采用灌注桩基础。
(略) 工程G1~G2一档跨越唐南沟,跨越档距为275m,与河道中心线角度约50°,导线最低点高程为37.08m。G1基础距河道管理范围线46.32m,G2基础距河道管理范围线127.56m,跨越塔基础型式均采用灌注桩基础。工程排涝标准为5年一遇。
(二)基本同意项目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三)你公司应加强管理,优化方案,减小工程对河道周围环境的破坏和影响,严禁加工石料过程中的生产、生活废水和污水向河道内排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油污、各种废弃物要全部运走,加强周边地区环境保护,将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的损坏做相应的恢复,确保对周边生态环境及水土保持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四)跨河工程选在非汛期实施,汛前及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需及时清理河道施工区临时建筑物。工程跨汛期施工,建设单位应制定度汛方案,报我局及防汛主管部门备案,落实防汛责任。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堤顶防汛通道通畅。如损坏水利设施,应按原标准恢复。此外,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批准的建设方案及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治与补救措施专项设计)和施工安排以及防治与补救措施经费落实情况、施工单位资质情况等报至我局备案,经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建设单位应配合并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并负责对损坏的防洪工程与设施按原标准恢复。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局进行涉河部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我局备案。
(六)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影响范围内施工期和运行期的水利工程巡查监测工作,施工期间和行洪期间加密频次,相关监测资料按要求定期报送我局;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我局和县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确保防洪工程安全。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建设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八)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如发生变化,或开工日期超过许可有效期,建设单位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璧县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灵 (略) 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五、行政相对人名称:国 (略) (略)
六、行政相对人代码:*74U
七、法定代表人姓名:汪国苗
八、审批决定日期:2024年8月13日
九、审批机关:灵璧县水利局
关于宿州灵泗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跨越闫河、北凤河、丰收沟、唐南沟涉河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灵水决字【2024】13号.pdf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要求,现将灵璧县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示。联系电话:0557-*。
一、行政审批决定书文号:灵水决字〔2024〕13号
二、项目名称:关于宿州灵泗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跨越闫河、北凤河、丰收沟、唐南沟涉河建设方案
????项目代码:2037-*-04-01-*
三、审批类别:涉河建设审批
四、审批内容:
(一)基本同意
1.宿州灵泗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跨越闫河、北凤河、丰收沟、唐南沟涉河建设方案。 (略) 在灵璧县虞姬镇范桥村跨越闫河,在虞姬镇范 (略) 桥下游120m处跨越唐南沟,在灵璧县禅堂镇小李家南侧跨越丰收沟,在禅堂镇凤河村北侧跨越北凤河,以上均为一档跨越。
2.跨越闫河河道桩号14+690,与河道主流线的夹角约为47°,跨河档距A线450m、B线419m。其中,右岸 A4、 B4 塔基距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外最小距离分别12.46m、35.13m;左岸 A5、B5 塔基距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外最小距离分别148.63m、148.12m,塔基地面高程21.00m左右,工程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
3. (略) 工程A23~A24、B23~B24双线平行跨越北凤河,跨越档距分别为302m和328m。与河道中心线角度约68°,导线最低点高程分别为39.01m和37.30m。A23基础距河道管理范围线214.96m,A24基础距河道管理范围线22.97m,B23基础距河道管理范围线246.45m,B24基础距河道管理范围线15.56m,跨越塔基础型式采用灌注桩基础。工程排涝标准为5年一遇。
4. (略) 工程A13~A14、B13~B14双线平行跨越丰收沟,跨越档距分别为419m和353m。与河道中心线角度约43°,导线最低点高程为33.56m和34.44m。A13基础距河道管理范围线223.93m,A14基础距河道管理范围线27.93m,B13基础距河道管理范围线182.05m,B14基础距河道管理范围线25.33m,跨越塔基础型式采用灌注桩基础。工程排涝标准为5年一遇。
5. (略) 工程A1~A2、B1~B2双线平行一档跨越唐南沟,跨越档距分别为325m和344m。与河道中心线角度约79°,导线最低点高程分别为37.43m和36.39m。A1基础距河道管理范围线33.66m,A2基础距河道管理范围线248.72m,B1基础距河道管理范围线37.90m,B2基础距河道管理范围线263.20m,跨越塔基础型式均采用灌注桩基础。
(略) 工程G1~G2一档跨越唐南沟,跨越档距为275m,与河道中心线角度约50°,导线最低点高程为37.08m。G1基础距河道管理范围线46.32m,G2基础距河道管理范围线127.56m,跨越塔基础型式均采用灌注桩基础。工程排涝标准为5年一遇。
(二)基本同意项目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三)你公司应加强管理,优化方案,减小工程对河道周围环境的破坏和影响,严禁加工石料过程中的生产、生活废水和污水向河道内排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油污、各种废弃物要全部运走,加强周边地区环境保护,将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的损坏做相应的恢复,确保对周边生态环境及水土保持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四)跨河工程选在非汛期实施,汛前及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需及时清理河道施工区临时建筑物。工程跨汛期施工,建设单位应制定度汛方案,报我局及防汛主管部门备案,落实防汛责任。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堤顶防汛通道通畅。如损坏水利设施,应按原标准恢复。此外,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做好生活、生产污废水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河道。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批准的建设方案及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治与补救措施专项设计)和施工安排以及防治与补救措施经费落实情况、施工单位资质情况等报至我局备案,经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建设单位应配合并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并负责对损坏的防洪工程与设施按原标准恢复。工程完工后,通知我局进行涉河部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我局备案。
(六)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影响范围内施工期和运行期的水利工程巡查监测工作,施工期间和行洪期间加密频次,相关监测资料按要求定期报送我局;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我局和县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确保防洪工程安全。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建设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八)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如发生变化,或开工日期超过许可有效期,建设单位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璧县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灵 (略) 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五、行政相对人名称:国 (略) (略)
六、行政相对人代码:*74U
七、法定代表人姓名:汪国苗
八、审批决定日期:2024年8月13日
九、审批机关:灵璧县水利局
关于宿州灵泗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送出工程跨越闫河、北凤河、丰收沟、唐南沟涉河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灵水决字【2024】1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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