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和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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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和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新水办〔2024〕45号

关于新疆和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国电 (略) :

????《关于申请审批新疆和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国电巴发综函〔2023〕11号)《新疆和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

新疆和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位于巴州和静县境内,下库为开都河滚哈布奇勒水电站库区,距下游已建成发电的察汗乌苏水电站开都河河道距离约16千米,为新建项目。项目电站装机容量*千瓦,属一等大(1)型工程,设计年发电量49.25亿千瓦时,年抽水电量为65.66亿千瓦时。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新建上水库、开关站、输水发电系统和地下厂房。下水库利用滚哈布奇勒水电站水库。项目建设总占地面积332.66公顷。项目建设期挖填土石方总量2366.*立方米,其中挖方1309.*立方米,填方1056.*立方米,余方253.*立方米,工程不设永久弃渣场,余方均用于滚哈布奇勒水电站工程。工程总投资112.48亿元。项目计划于2024年6月开工建设,2031年11月底完工,总工期90个月。

水利厅组织有关专家对该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提出了审查意见(详见附件)。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项目区土壤侵蚀主要为轻度风力侵蚀。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一级标准。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应注意扰动地表的恢复。

(三)基本同意该工程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332.66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预测项目建设可能产生的新增水土流失量*吨。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水土流失治理度为85%,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防护率为87%,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3%,林草覆盖度10%。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8628.*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07.*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测、监理、管理等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关于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2号),建设单位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金额,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区水利厅和巴州水利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按照《关于规范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通知》(新水规〔2022〕1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并按《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监管及成果报送工作的通知》(新水办〔2021〕38号)要求及时向自治区水利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须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厅审批。需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自治区水利厅审批。

四、本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方案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自治区水利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方案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方案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和《关于规范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通知》(新水规〔2022〕1号)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并在验收通过后及时向自治区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验收材料,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文件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新疆和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书技术审查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

抄送:巴州水利局,和静县水利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印发

附件下载:
(此件于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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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办〔2024〕45号

关于新疆和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国电 (略) :

????《关于申请审批新疆和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国电巴发综函〔2023〕11号)《新疆和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

新疆和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位于巴州和静县境内,下库为开都河滚哈布奇勒水电站库区,距下游已建成发电的察汗乌苏水电站开都河河道距离约16千米,为新建项目。项目电站装机容量*千瓦,属一等大(1)型工程,设计年发电量49.25亿千瓦时,年抽水电量为65.66亿千瓦时。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新建上水库、开关站、输水发电系统和地下厂房。下水库利用滚哈布奇勒水电站水库。项目建设总占地面积332.66公顷。项目建设期挖填土石方总量2366.*立方米,其中挖方1309.*立方米,填方1056.*立方米,余方253.*立方米,工程不设永久弃渣场,余方均用于滚哈布奇勒水电站工程。工程总投资112.48亿元。项目计划于2024年6月开工建设,2031年11月底完工,总工期90个月。

水利厅组织有关专家对该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提出了审查意见(详见附件)。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项目区土壤侵蚀主要为轻度风力侵蚀。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一级标准。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应注意扰动地表的恢复。

(三)基本同意该工程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332.66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果。预测项目建设可能产生的新增水土流失量*吨。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水土流失治理度为85%,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渣土防护率为87%,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3%,林草覆盖度10%。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8628.*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07.*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监测、监理、管理等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后续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关于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2号),建设单位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金额,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区水利厅和巴州水利局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按照《关于规范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通知》(新水规〔2022〕1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并按《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监管及成果报送工作的通知》(新水办〔2021〕38号)要求及时向自治区水利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须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厅审批。需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自治区水利厅审批。

四、本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方案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自治区水利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方案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方案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和《关于规范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通知》(新水规〔2022〕1号)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并在验收通过后及时向自治区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验收材料,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文件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新疆和静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书技术审查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

抄送:巴州水利局,和静县水利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24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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