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石材加工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4年7月
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石材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中内容、附件均真实有效,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报告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同意报告全文公示。
特此承诺!
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2024年7月
目 录
一、前言
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位于 (略) 沧县捷地乡柳孟村1号仓库,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14"28.341",东经:116°52"4.356"。项目类别属于C3032建筑用石加工。公司实际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3%,建设规模为年加工石材6000平方米。
该公司于2024年1月委托九河(天津) (略) 编制《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4年1月30日,《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沧县行政审批局审批,批复文件号:沧县行审(环)字【2024】014号。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于2024年7月13日通过沧州 (略) 检测,报告编号:CZKY(验)【2024】第*号,检测报告编号:CZKY(检)【2024】第*号。本项目于2024年5月1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MACYRD1F*Q。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根据企业的环评资料、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规范的原则,编制了《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石材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石材加工项目经环保设施处理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保证区域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验收文件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验收依据
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7.03.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04.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08.04.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07.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12.07实施;
(12) (略) 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3年修正)》,2013.02.16发布。
河北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2005.01.09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01.01实施;
《河北省环境敏感区支持、限制及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版)》;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实施;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03.01实施;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06.01实施;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05.27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办发[2010]250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2010.12.21发布;
河北省环保厅冀环评(2013)232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2013.07.17发布;
(10)、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12.04.09发布;
(11)、《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5.11.12。
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及文件
(1)《 (略) 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16]11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1号,2013.2.16;
(3)《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 (略) 》,2015.7.31;
(4)《 (略)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
(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09;
(10)《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环办〔2010〕111号;
(11)《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10.13;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1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12.10。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评[2013]232号文;
(16)《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1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18)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1施行。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正版);
(20)《企业自主环保验收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10月。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29日。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1)沧县行政审批局以沧县行审(环)字[2024]014号文件出具了《关于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2024年1月30日。
三、环评主要内容
3.1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石材加工项目
(2)建设单位: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3)建设性质:新建
(4)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额的3%。
(5)建设地点: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位于 (略) 沧县捷地乡柳孟村1号仓库,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14"28.341",东经:116°52"4.356"。
(6)建设规模:年加工石材6000平方米。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本项目劳动定员10人,实行1班制,每班8h,年工作300d。
(8)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3600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1。
表1主要建设内容表
组成 | 名称 | 建设内容 |
主体工程 | 厂房 | 3座,建筑高度8m,间1建筑面积2580m2,车间2建筑面积270m2,车间3建筑面积150m2,车间总建筑面积3000m2,用于石材加工。 |
储运工程 | 仓库 | 2座,建筑高度8m,建筑面积200m2,主要用于原料、成品存储,位于车间内。 |
危废间 | 1座,建筑面积10m2,主要用于危险固废暂存,位于1号仓库东部。 | |
一般工业固废间 | 1座,建筑面积10m2,主要用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位于车间2西部。 | |
辅助工程 | 办公室 | 1座,建筑面积200m2,主要用于行政办公,位于车间内。 |
展厅 | 3座,建筑面积800m2,主要用于成品展示 | |
石材展示区 | 1座,建筑面积200m2,主要用于成品展示 | |
公用 工程 | 供水 | 项目用水当 (略) 提供。 |
供电 | 项目用电由当地供电所提供 | |
供热 | 本项目生产过程不用热,冬季供暖采用电供暖。 | |
环保 工程 | 废气 | ①切割、倒角、磨边采用都采用湿法作业(水喷淋加工),粉尘无组织排放;②制作工序人工打磨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粘接工序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一同并入水帘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废水 | 切割、倒角、磨边、水帘除尘器降尘废水和水抛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 |
噪声 |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合理布局、距离衰减等。 | |
固废 | ①切割、倒角、磨边工序的下脚料收集后一般工业固废间暂存,定期外售; ②沉淀循环系统产生的沉渣一般工业固废间暂存,定期外售; ③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工人清运处理 ④废活性炭危废间暂存交由资质单位处置 |
3.2 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1 | 切割机 | / | 台 | 3 |
2 | 磨边机 | / | 台 | 2 |
3 | 倒角机 | / | 台 | 2 |
4 | 雕刻机 | / | 台 | 1 |
3.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表3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类别 | 名称 | 用量 | 单位 | 来源 |
原料 | 石材 | 300 | t/a | 外购 |
云石胶 | 1 | t/a | 外购,桶装,25kg/桶 | |
能源 | 新鲜水 | 520 | m3/a | 由当 (略) 提供 |
电 | 10 | 万kW·h/a | 由当地供电所提供 |
3.4 公用工程
(1)给排水
给水:
项目用水主要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由捷地乡柳孟村供水系统提供。
拟建项目切割、倒角、磨边、水抛工序用水、水帘除尘器用水在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切割、倒角、磨边、水抛工序降尘补水量为200m3/a,水帘除尘器补水量为120m3/a,根据河北省《生活与服务业用水定额》(DB13/T5450.1-2021)中规定的用水标准,项目劳动定员10人,用水量20m3/人·年计算,则生活用水量为0.67m3/d(200m3/a)。
项目总新鲜用水量为1.733m3/d(520m3/a),用水由当 (略) 提供,水质、水量可满足项目用水需要。
排水:
拟建项目切割、倒角、磨边、水帘除尘器降尘废水和水抛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产生系数按0.8计,则项目生活废水产生量为0.53m3/d(160m3/a),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项目水平衡图见图1
图1 项目水平衡图 单位:m3/d
(2)供电
项目用电由当地供电所提供,年用电量为*kW·h。
(3)供热
项目生产过程不需用热,冬季供暖采用电能。
3.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工艺说明:
项目利用行吊将石材呆至切割机上,利用切割机切割成所需尺寸,然后利用倒角机、磨边机、雕刻机、仿形机等设备将切割好的毛料石材进行倒角、磨边加工成客户需求的造型,作业过程中用水喷淋。此过程会产生粉尘、下脚料、废水和噪声。
制作工序主要包括干法打磨、胶粘、水抛,通过人工打磨在密闭间的台面上采用干法打磨成半成品,半成品使用云石胶将需要粘合的石材进行涂胶粘合为成品,部分产品需进行水抛,利用压缩空气和水对石材表面进行抛光,使其更加光滑。胶粘过程胶桶作为周转桶由厂家回收,此过程会产生废气、废水。
切割、倒角、磨边均采取湿法作业,主要目的是增加湿度以减少切割打磨损伤、降温和控尘,产生的少量粉尘,车间内无组织排放;产生的废水和水帘除尘器水收集后进入废水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
制作工序人工打磨产生的粉尘和粘接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水帘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3.6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3.6.1废气
项目制作工序人工打磨及粘接工序产生废气,主要为颗粒物、非*烷总烃,制作工序人工打磨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粘接工序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一同并入水帘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车间无组织排放。
3.6.2废水
项目生产过程中,切割、倒角、磨边、水帘除尘器降尘废水和水抛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3.6.3固废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下脚料、沉渣、生活垃圾和废活性炭、废胶桶。下脚料、沉渣暂存一般工业固废间,定期外售;废胶桶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理。
综上所述,以上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理与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6.4噪声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厂房隔声、合理布局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类标准。
3.7环评中总量情况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值为:COD:0t/a、SO2:0t/a、NOX:0t/a、*:0t/a。
3.8环评审批部门意见主要内容
一、同意“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石材加工项目建设。本表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选 (略) 沧县捷地乡柳孟村1号仓库。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用地面积3600㎡。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四、施工期:本项目利用已建厂房内进行建设,不存在土建工程施工,仅为设备安装,不存在施工扬尘。设备安装噪声随安装结束而结束。
五、项目运营期按照此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为颗粒物、非*烷总烃。制作工序人工打磨产生的粉尘集气罩收集后经水帘除尘器处理后与粘接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共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有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要求。未收集的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车间密闭,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2、废水:切割、倒角、磨边、水帘除尘器降尘废水和水抛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3、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合理布局、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4、固废: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下脚料、沉渣、生活垃圾和废活性炭、废胶桶。下脚料、沉渣暂存一般工业固废间,定期外售。废胶桶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理。
六、项目总量控制指标: COD: 0t/a,*: 0t/a:SO2 :0t/a,NOx :0t/a。
七、该项目建成 (略) 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四、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4.1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表4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项目名称 | 石材加工项目 | 一致 |
建设单位 | 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 一致 |
建设地点 | 沧县捷地乡柳孟村1号仓库 | 一致 |
占地面积 | 3600㎡ | 一致 |
建设内容与平面布置 | 项目大门位于厂区东侧,生产车间位于厂区西部,内部分南北两部分布置,北部由西向东依次为加工车间、仓库、展厅,南部由西向东依次为加工区和展厅、办公区。 | 一致 |
建设规模 | 年加工石材6000平方米 | 一致 |
工程总投资(万元) | 200 | 一致 |
环保投资(万元) | 6 | 一致 |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 本项目劳动定员10人,实行1班制,每班8h,年工作300d | 一致 |
4.2主要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
表5 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1 | 切割机 | / | 台 | 3 | 一致 |
2 | 磨边机 | / | 台 | 2 | 一致 |
3 | 倒角机 | / | 台 | 2 | 一致 |
4 | 雕刻机 | / | 台 | 1 | 一致 |
4.3主要原辅材料情况
表6 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类别 | 名称 | 用量 | 单位 | 来源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原料 | 石材 | 300 | t/a | 外购 | 一致 |
云石胶 | 1 | t/a | 外购,桶装,25kg/桶 | 一致 | |
能源 | 新鲜水 | 520 | m3/a | 由当 (略) 提供 | 一致 |
电 | 10 | 万kW·h/a | 由当地供电所提供 | 一致 |
4.4公用工程
与环评一致。
给水:
项目用水主要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由捷地乡柳孟村供水系统提供。
拟建项目切割、倒角、磨边、水抛工序用水、水帘除尘器用水在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切割、倒角、磨边、水抛工序降尘补水量为200m3/a,水帘除尘器补水量为120m3/a,根据河北省《生活与服务业用水定额》(DB13/T5450.1-2021)中规定的用水标准,项目劳动定员10人,用水量20m3/人·年计算,则生活用水量为0.67m3/d(200m3/a)。
项目总新鲜用水量为1.733m3/d(520m3/a),用水由当 (略) 提供,水质、水量可满足项目用水需要。
排水:
拟建项目切割、倒角、磨边、水帘除尘器降尘废水和水抛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产生系数按0.8计,则项目生活废水产生量为0.53m3/d(160m3/a),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项目水平衡图。
项目水平衡图 单位:m3/d
(2)供电
项目用电由当地供电所提供,年用电量为*kW·h
(3)供热
项目生产过程不需用热,冬季供暖采用电能。
4.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与环评一致。
4.6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情况
4.6.1废气
项目制作工序人工打磨及粘接工序产生废气,主要为颗粒物、非*烷总烃,制作工序人工打磨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粘接工序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一同并入水帘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未被收集的废气车间无组织排放。
4.6.2废水
项目生产过程中,切割、倒角、磨边、水帘除尘器降尘废水和水抛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4.6.3噪声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运行产生噪声,采用厂房隔声、合理布局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6.4固废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下脚料、沉渣、生活垃圾和废活性炭、废胶桶。下脚料、沉渣暂存一般工业固废间,定期外售;废胶桶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理。
依照环评结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项污染源治理设施实际已按照环评及最新环保要求完成建设。
4.7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
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0t/a、SO2:0t/a 、NOx:0t/a。
4.8环境保护目标
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或历史文化保护地,也无社会关注的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见表7。
表7 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一览表
类别 | 坐标(°) | 环境保护目标 | 方位 | 距离(m) | 保护对象 | 保护级别 | |
经度 | 纬度 | ||||||
大气环境 | 116.* | 38.* | 爱幼双语幼儿园 | 东 | 437 | 师生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修改单二级标准;非*烷总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 非*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表1中二级标准 |
116.* | 38.* | (略) (略) | 西南 | 660 | 医护人员和患者 | ||
116.* | 38.* | 柳孟村 | 西 | 660 | 居民 |
五、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5.1废气标准
运营期:颗粒物的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
非*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执行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要求。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厂界非*烷总烃的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8。
表8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源 | 污染物名称 | 标准值 | 单位 | 标准来源 | |
工艺废气 | 颗粒物 | 120 | 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 | |
3.5 | kg/h | ||||
排气筒高度:15m | |||||
非*烷总烃 | 80 | 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要求 | ||
厂界无组织 | 颗粒物 | 1.0 | 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要求 | |
非*烷总烃 | 2.0 | 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 ||
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 非*烷总烃 |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 6 | 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 20 |
5.2 噪声标准
施工期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见表9。
表9项目噪声执行标准一览表
类别 | 污染物名称 | 标准值 | 单位 | 标准来源 | |||
噪声 | 施工期噪声 | 昼间 | 70 | dB(A) | 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
夜间 | 55 | ||||||
营运期噪声 | 昼间 | 60 | 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 |||
夜间 | 50 |
5.3环境质量标准
5.3.1环境空气质量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2022年河北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略) 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 (略) 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略) 2022年空气质量情况。见表10。
表1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污染物 | 年评价指标 | 现状浓度/(μg/m3) | 标准值/ (μg/m3) | 占标率/% | 达标情况 |
PM2.5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39 | 35 | 111.43 | 不达标 |
PM10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67 | 70 | 95.71 | 达标 |
SO2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9 | 60 | 15 | 达标 |
NO2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30 | 40 | 75 | 达标 |
CO-95per | 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 | 1100 | 4000 | 27.5 | 达标 |
O3-8h-90per | 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的第90百分位数 | 170 | 160 | 106.25 | 不达标 |
根据表3-1可知,PM10、SO2、CO、NO2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中相关规定,PM2.5、O3不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中相关规定,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判定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域。
5.3.2声环境
本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目标。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6.1 检测分析方法及仪器
该项目验收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1。
表11废气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检测项目 | 分析方法 | 仪器名称及编号 | 检出限 |
低浓度颗粒物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 |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096) 101-1EBS电热鼓风干燥箱(CZKY-YQ028) HF-5KW恒温恒湿室(CZKY-YQ038) AUW220D电子天平(CZKY-YQ036) COS-03-SJLY温湿度记录仪(CZKY-YQ080) | 1.0mg/m3 |
总悬浮颗粒物 |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 | TW-2200D大气/TSP综合采样器 (CZKY-YQ105、YQ106、YQ107) DYM3空盒气压表(CZKY-YQ098) AUW220D电子天平(CZKY-YQ036) HF-5KW恒温恒湿室(CZKY-YQ038) | 7μg/m3 |
非*烷总烃 (以碳计)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烷和非*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2017 |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096)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101) GC9790II气相色谱仪(CZKY-YQ035) | 0.07mg/m3 |
非*烷总烃 (以碳计) | 《环境空气 总烃、*烷和非*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7 |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 (CZKY-YQ108、YQ109、YQ110、YQ111) GC9790II气相色谱仪(CZKY-YQ035) | 0.07mg/m3 |
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008 | FYF-1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CZKY-YQ097)AWA5688多功能声级计(CZKY-YQ099) AWA6221A声校准器(CZKY-YQ100) | — |
6.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本次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具体质控要求如下:
1、生产处于正常。监测期间生产在大于75%额定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废气监测
废气监测的质量保证按照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废气监测仪器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监测前对使用的仪器均进行校准。
4、噪声监测
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声级计测量前后均进行校准。
5、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或推荐)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并 (略) 上岗证,所有监测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6、监测数据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七、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
7.1生产工况
监测期间,企业正常运行,生产负荷为80%,符合监测工况要求。
7.2废气监测结果
7.2.1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2。
表12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检测点位 及采样日期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均值 | ||||
制作工序排气筒出口(15m) 2024.06.06 | 标干流量 | m3/h | 5278 | 5256 | 5229 | 5254 | |
非*烷总烃 (以碳计) | 排放浓度 | mg/m3 | 3.72 | 5.24 | 4.02 | 4.33 | |
排放速率 | kg/h | 0.020 | 0.028 | 0.021 | 0.023 | ||
低浓度颗粒物 | 排放浓度 | mg/m3 | 2.9 | 3.6 | 3.3 | 3.3 | |
排放速率 | kg/h | 0.015 | 0.019 | 0.017 | 0.017 | ||
制作工序排气筒出口(15m) 2024.06.07 | 标干流量 | m3/h | 5191 | 5122 | 5110 | 5141 | |
非*烷总烃 (以碳计) | 排放浓度 | mg/m3 | 5.72 | 4.39 | 4.68 | 4.93 | |
排放速率 | kg/h | 0.030 | 0.022 | 0.024 | 0.025 | ||
低浓度颗粒物 | 排放浓度 | mg/m3 | 3.0 | 2.7 | 3.5 | 3.1 | |
排放速率 | kg/h | 0.016 | 0.014 | 0.018 | 0.016 |
7.2.2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3。
表13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检测项目 及采样日期 | 单位 | 点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最大值 | |||
总悬浮颗粒物2024.06.06 | μg/m3 | 下风向1# | 376 | 404 | 414 | 417 |
下风向2# | 386 | 371 | 408 | |||
下风向3# | 417 | 399 | 382 | |||
总悬浮颗粒物2024.06.07 | μg/m3 | 下风向1# | 382 | 373 | 404 | 416 |
下风向2# | 412 | 390 | 376 | |||
下风向3# | 400 | 416 | 387 | |||
非*烷总烃 (以碳计) 2024.06.06 | mg/m3 | 下风向1# | 0.68 | 0.74 | 0.70 | 0.77 |
下风向2# | 0.69 | 0.73 | 0.63 | |||
下风向3# | 0.63 | 0.77 | 0.57 | |||
车间门口4# | 1.58 | 1.63 | 1.54 | 1.63 | ||
非*烷总烃 (以碳计) 2024.06.07 | mg/m3 | 下风向1# | 0.58 | 0.65 | 0.68 | 0.75 |
下风向2# | 0.74 | 0.75 | 0.70 | |||
下风向3# | 0.65 | 0.64 | 0.59 | |||
车间门口4# | 1.59 | 1.54 | 1.56 | 1.59 |
7.3噪声监测结果
监测点位布设示意图:
噪声监测结果见下表14。
表14噪声检测结果
检测点位 | 检测结果dB(A) | |
2024.06.06 | 2024.06.07 | |
昼间 | 昼间 | |
东厂界1# | 57 | 57 |
南厂界2# | 52 | 57 |
西厂界3# | 50 | 57 |
北厂界4# | 58 | 57 |
气象条件 | 2024.06.06昼间:天气无雨(雪),无雷电,风速2.0m/s 2024.06.07昼间:天气无雨(雪),无雷电,风速2.0m/s |
八、环境管理状况及检测计划
8.1 环保机构及制度建设
企业环保工作直接由厂长负责。建设合理规范的环保制度,安排员工定期检查和维护环保设施,并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积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8.2 环境检测能力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运行期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不设环境检测机构,需要进行的环境监测任务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
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一览表
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一览表见表15。
表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一览表
内容 要素 | 排放口(编号、 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
大气环境 | 排气筒(DA001)制作工序 | 人工打磨 | 颗粒物 | 集气罩 | “水帘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 排气筒15m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 |
粘接 | 非*烷总烃 | 集气罩 | 非*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8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要求 | |||
厂界无组织 | 颗粒物 | 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车间密闭 | 1.0 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非*烷总烃 | 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车间密闭 | 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
厂区内 | 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 |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 ||||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 |||||||
地表水环境 | 切割、倒角、磨边、水抛工序废水、除尘器废水 | SS | 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 不外排 | |||
生活污水 | COD SS | 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作为农肥 | 不外排 | ||||
声环境 | 厂界 | 等效A声级 | 厂房隔声、基础减振、距离衰减等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 ||
电磁辐射 | / | / | / | / | / | ||
固体废物 | 切割、倒角、磨边工序 | 下脚料 | 暂存一般工业固废间,定期外售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 | |||
沉淀池 | 沉渣 | ||||||
二级活性炭装置 | 废活性炭 | 危废间暂存,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定期运走处置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应要求 | ||||
职工生活 | 生活垃圾 | 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要求 |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 ①重点防渗区:危废间采用重点防渗。危废间底部铺设300mm粘土层(保护层、辅助防渗层)压实平整,粘土层上铺设HDPE-GCL复合防渗系统(2mm厚的高密度聚*烯膜、300g/m2土工织物膨润土垫),上部外加耐腐蚀混凝土15cm(保护层)等防渗,渗透系数≤10-10cm/s。 ②一般防渗区:车间、仓库、一般工业固废间、化粪池、沉淀池采用一般防渗,设置等效黏土防渗层 Mb≥1.5m, K≤1×10-7cm/s(或参照 GB* 执行)。 ③简单防渗区:其他区域采用一般地面硬化,达到简单防渗要求。 | ||||||
生态保护措施 | 无 | ||||||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 ①风险物质在收集、暂存、转移等过程中严格按照物料贮存、转移制度等规定执行。 ②企业应配备防护物资等应急处置工具。危废间地面进行符合要求的防渗并定期巡护。 ③项目厂区已经采取硬化防渗处理,风险物质暂存量较小,在相关人员及时采取收集处置措施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后对地下水及周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并备案,按规定进行修订。 | ||||||
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 无 |
十、结论与建议
10.1 环评结论
10.1.1废气
项目制作工序人工打磨及粘接工序产生废气,主要为颗粒物、非*烷总烃,制作工序人工打磨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粘接工序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一同并入水帘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未被收集的废气车间无组织排放。
10.1.2废水
项目生产过程中,切割、倒角、磨边、水帘除尘器降尘废水和水抛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10.1.3噪声
项目设备及风机运行产生噪声,采用厂房隔声、合理布局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综上所述,以上噪声均得到有效处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10.1.4固废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下脚料、沉渣、生活垃圾和废活性炭、废胶桶。下脚料、沉渣暂存一般工业固废间,定期外售;废胶桶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理。
综上所述,以上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理与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10.1.5总量控制
由于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0t/a、SO2:0t/a 、NOx:0 t/a。
10.1.6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建设的可行性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从环保角度考虑,厂址选择合理。运营过程中,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当地及区域的环境质量影响甚微,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10.2 验收结论
经检测,项目制作工序排气筒出口废气中,非*烷总烃(以碳计)最大小时均值排放浓度为4.93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1 中其他行业标准要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浓度≤80mg/m3);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6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9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417μg/m3(换算后为0.417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要求(颗粒物浓度≤1.0mg/m3);非*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0.77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2 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浓度≤2.0mg/m3)。
车间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1.63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3中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4.0mg/m3),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房外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厂房外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经检测,该项目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8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
项目环评及批复建议总量控制指标:SO2:0t/a,NOX:0t/a,COD:0t/a,氨氮:0t/a,颗粒物:1.44t/a,非*烷总烃:0.96t/a。
经检测,项目污染物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050t/a,非*烷总烃:0.072t/a,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项目生产过程中,切割、倒角、磨边、水帘除尘器降尘废水和水抛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故不涉及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满足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10.3 建议
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石材加工项目执行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建议通过环保竣工项目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石材加工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4年7月
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石材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中内容、附件均真实有效,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报告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同意报告全文公示。
特此承诺!
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2024年7月
目 录
一、前言
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位于 (略) 沧县捷地乡柳孟村1号仓库,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14"28.341",东经:116°52"4.356"。项目类别属于C3032建筑用石加工。公司实际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3%,建设规模为年加工石材6000平方米。
该公司于2024年1月委托九河(天津) (略) 编制《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4年1月30日,《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沧县行政审批局审批,批复文件号:沧县行审(环)字【2024】014号。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于2024年7月13日通过沧州 (略) 检测,报告编号:CZKY(验)【2024】第*号,检测报告编号:CZKY(检)【2024】第*号。本项目于2024年5月10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MACYRD1F*Q。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根据企业的环评资料、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规范的原则,编制了《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石材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石材加工项目经环保设施处理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保证区域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验收文件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验收依据
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7.03.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04.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08.04.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07.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12.07实施;
(12) (略) 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3年修正)》,2013.02.16发布。
河北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2005.01.09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01.01实施;
《河北省环境敏感区支持、限制及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版)》;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实施;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03.01实施;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06.01实施;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05.27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办发[2010]250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2010.12.21发布;
河北省环保厅冀环评(2013)232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2013.07.17发布;
(10)、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12.04.09发布;
(11)、《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5.11.12。
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及文件
(1)《 (略) 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16]11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1号,2013.2.16;
(3)《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 (略) 》,2015.7.31;
(4)《 (略)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
(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09;
(10)《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环办〔2010〕111号;
(11)《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10.13;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1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12.10。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评[2013]232号文;
(16)《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1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18)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1施行。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正版);
(20)《企业自主环保验收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10月。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29日。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1)沧县行政审批局以沧县行审(环)字[2024]014号文件出具了《关于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石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2024年1月30日。
三、环评主要内容
3.1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石材加工项目
(2)建设单位: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3)建设性质:新建
(4)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额的3%。
(5)建设地点: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位于 (略) 沧县捷地乡柳孟村1号仓库,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14"28.341",东经:116°52"4.356"。
(6)建设规模:年加工石材6000平方米。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本项目劳动定员10人,实行1班制,每班8h,年工作300d。
(8)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3600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1。
表1主要建设内容表
组成 | 名称 | 建设内容 |
主体工程 | 厂房 | 3座,建筑高度8m,间1建筑面积2580m2,车间2建筑面积270m2,车间3建筑面积150m2,车间总建筑面积3000m2,用于石材加工。 |
储运工程 | 仓库 | 2座,建筑高度8m,建筑面积200m2,主要用于原料、成品存储,位于车间内。 |
危废间 | 1座,建筑面积10m2,主要用于危险固废暂存,位于1号仓库东部。 | |
一般工业固废间 | 1座,建筑面积10m2,主要用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位于车间2西部。 | |
辅助工程 | 办公室 | 1座,建筑面积200m2,主要用于行政办公,位于车间内。 |
展厅 | 3座,建筑面积800m2,主要用于成品展示 | |
石材展示区 | 1座,建筑面积200m2,主要用于成品展示 | |
公用 工程 | 供水 | 项目用水当 (略) 提供。 |
供电 | 项目用电由当地供电所提供 | |
供热 | 本项目生产过程不用热,冬季供暖采用电供暖。 | |
环保 工程 | 废气 | ①切割、倒角、磨边采用都采用湿法作业(水喷淋加工),粉尘无组织排放;②制作工序人工打磨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粘接工序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一同并入水帘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废水 | 切割、倒角、磨边、水帘除尘器降尘废水和水抛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 |
噪声 |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合理布局、距离衰减等。 | |
固废 | ①切割、倒角、磨边工序的下脚料收集后一般工业固废间暂存,定期外售; ②沉淀循环系统产生的沉渣一般工业固废间暂存,定期外售; ③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工人清运处理 ④废活性炭危废间暂存交由资质单位处置 |
3.2 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1 | 切割机 | / | 台 | 3 |
2 | 磨边机 | / | 台 | 2 |
3 | 倒角机 | / | 台 | 2 |
4 | 雕刻机 | / | 台 | 1 |
3.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表3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类别 | 名称 | 用量 | 单位 | 来源 |
原料 | 石材 | 300 | t/a | 外购 |
云石胶 | 1 | t/a | 外购,桶装,25kg/桶 | |
能源 | 新鲜水 | 520 | m3/a | 由当 (略) 提供 |
电 | 10 | 万kW·h/a | 由当地供电所提供 |
3.4 公用工程
(1)给排水
给水:
项目用水主要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由捷地乡柳孟村供水系统提供。
拟建项目切割、倒角、磨边、水抛工序用水、水帘除尘器用水在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切割、倒角、磨边、水抛工序降尘补水量为200m3/a,水帘除尘器补水量为120m3/a,根据河北省《生活与服务业用水定额》(DB13/T5450.1-2021)中规定的用水标准,项目劳动定员10人,用水量20m3/人·年计算,则生活用水量为0.67m3/d(200m3/a)。
项目总新鲜用水量为1.733m3/d(520m3/a),用水由当 (略) 提供,水质、水量可满足项目用水需要。
排水:
拟建项目切割、倒角、磨边、水帘除尘器降尘废水和水抛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产生系数按0.8计,则项目生活废水产生量为0.53m3/d(160m3/a),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项目水平衡图见图1
图1 项目水平衡图 单位:m3/d
(2)供电
项目用电由当地供电所提供,年用电量为*kW·h。
(3)供热
项目生产过程不需用热,冬季供暖采用电能。
3.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工艺说明:
项目利用行吊将石材呆至切割机上,利用切割机切割成所需尺寸,然后利用倒角机、磨边机、雕刻机、仿形机等设备将切割好的毛料石材进行倒角、磨边加工成客户需求的造型,作业过程中用水喷淋。此过程会产生粉尘、下脚料、废水和噪声。
制作工序主要包括干法打磨、胶粘、水抛,通过人工打磨在密闭间的台面上采用干法打磨成半成品,半成品使用云石胶将需要粘合的石材进行涂胶粘合为成品,部分产品需进行水抛,利用压缩空气和水对石材表面进行抛光,使其更加光滑。胶粘过程胶桶作为周转桶由厂家回收,此过程会产生废气、废水。
切割、倒角、磨边均采取湿法作业,主要目的是增加湿度以减少切割打磨损伤、降温和控尘,产生的少量粉尘,车间内无组织排放;产生的废水和水帘除尘器水收集后进入废水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
制作工序人工打磨产生的粉尘和粘接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水帘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3.6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3.6.1废气
项目制作工序人工打磨及粘接工序产生废气,主要为颗粒物、非*烷总烃,制作工序人工打磨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粘接工序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一同并入水帘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车间无组织排放。
3.6.2废水
项目生产过程中,切割、倒角、磨边、水帘除尘器降尘废水和水抛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3.6.3固废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下脚料、沉渣、生活垃圾和废活性炭、废胶桶。下脚料、沉渣暂存一般工业固废间,定期外售;废胶桶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理。
综上所述,以上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理与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6.4噪声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厂房隔声、合理布局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类标准。
3.7环评中总量情况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值为:COD:0t/a、SO2:0t/a、NOX:0t/a、*:0t/a。
3.8环评审批部门意见主要内容
一、同意“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石材加工项目建设。本表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选 (略) 沧县捷地乡柳孟村1号仓库。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用地面积3600㎡。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四、施工期:本项目利用已建厂房内进行建设,不存在土建工程施工,仅为设备安装,不存在施工扬尘。设备安装噪声随安装结束而结束。
五、项目运营期按照此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为颗粒物、非*烷总烃。制作工序人工打磨产生的粉尘集气罩收集后经水帘除尘器处理后与粘接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共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有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要求。未收集的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车间密闭,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2、废水:切割、倒角、磨边、水帘除尘器降尘废水和水抛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3、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合理布局、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4、固废: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下脚料、沉渣、生活垃圾和废活性炭、废胶桶。下脚料、沉渣暂存一般工业固废间,定期外售。废胶桶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理。
六、项目总量控制指标: COD: 0t/a,*: 0t/a:SO2 :0t/a,NOx :0t/a。
七、该项目建成 (略) 生态环境局沧县分局,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四、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4.1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表4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项目名称 | 石材加工项目 | 一致 |
建设单位 | 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 一致 |
建设地点 | 沧县捷地乡柳孟村1号仓库 | 一致 |
占地面积 | 3600㎡ | 一致 |
建设内容与平面布置 | 项目大门位于厂区东侧,生产车间位于厂区西部,内部分南北两部分布置,北部由西向东依次为加工车间、仓库、展厅,南部由西向东依次为加工区和展厅、办公区。 | 一致 |
建设规模 | 年加工石材6000平方米 | 一致 |
工程总投资(万元) | 200 | 一致 |
环保投资(万元) | 6 | 一致 |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 本项目劳动定员10人,实行1班制,每班8h,年工作300d | 一致 |
4.2主要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
表5 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1 | 切割机 | / | 台 | 3 | 一致 |
2 | 磨边机 | / | 台 | 2 | 一致 |
3 | 倒角机 | / | 台 | 2 | 一致 |
4 | 雕刻机 | / | 台 | 1 | 一致 |
4.3主要原辅材料情况
表6 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类别 | 名称 | 用量 | 单位 | 来源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原料 | 石材 | 300 | t/a | 外购 | 一致 |
云石胶 | 1 | t/a | 外购,桶装,25kg/桶 | 一致 | |
能源 | 新鲜水 | 520 | m3/a | 由当 (略) 提供 | 一致 |
电 | 10 | 万kW·h/a | 由当地供电所提供 | 一致 |
4.4公用工程
与环评一致。
给水:
项目用水主要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由捷地乡柳孟村供水系统提供。
拟建项目切割、倒角、磨边、水抛工序用水、水帘除尘器用水在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切割、倒角、磨边、水抛工序降尘补水量为200m3/a,水帘除尘器补水量为120m3/a,根据河北省《生活与服务业用水定额》(DB13/T5450.1-2021)中规定的用水标准,项目劳动定员10人,用水量20m3/人·年计算,则生活用水量为0.67m3/d(200m3/a)。
项目总新鲜用水量为1.733m3/d(520m3/a),用水由当 (略) 提供,水质、水量可满足项目用水需要。
排水:
拟建项目切割、倒角、磨边、水帘除尘器降尘废水和水抛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产生系数按0.8计,则项目生活废水产生量为0.53m3/d(160m3/a),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项目水平衡图。
项目水平衡图 单位:m3/d
(2)供电
项目用电由当地供电所提供,年用电量为*kW·h
(3)供热
项目生产过程不需用热,冬季供暖采用电能。
4.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与环评一致。
4.6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情况
4.6.1废气
项目制作工序人工打磨及粘接工序产生废气,主要为颗粒物、非*烷总烃,制作工序人工打磨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粘接工序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一同并入水帘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未被收集的废气车间无组织排放。
4.6.2废水
项目生产过程中,切割、倒角、磨边、水帘除尘器降尘废水和水抛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4.6.3噪声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运行产生噪声,采用厂房隔声、合理布局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6.4固废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下脚料、沉渣、生活垃圾和废活性炭、废胶桶。下脚料、沉渣暂存一般工业固废间,定期外售;废胶桶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理。
依照环评结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项污染源治理设施实际已按照环评及最新环保要求完成建设。
4.7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
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0t/a、SO2:0t/a 、NOx:0t/a。
4.8环境保护目标
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或历史文化保护地,也无社会关注的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见表7。
表7 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一览表
类别 | 坐标(°) | 环境保护目标 | 方位 | 距离(m) | 保护对象 | 保护级别 | |
经度 | 纬度 | ||||||
大气环境 | 116.* | 38.* | 爱幼双语幼儿园 | 东 | 437 | 师生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修改单二级标准;非*烷总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 非*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表1中二级标准 |
116.* | 38.* | (略) (略) | 西南 | 660 | 医护人员和患者 | ||
116.* | 38.* | 柳孟村 | 西 | 660 | 居民 |
五、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5.1废气标准
运营期:颗粒物的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
非*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执行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要求。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厂界非*烷总烃的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8。
表8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源 | 污染物名称 | 标准值 | 单位 | 标准来源 | |
工艺废气 | 颗粒物 | 120 | 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 | |
3.5 | kg/h | ||||
排气筒高度:15m | |||||
非*烷总烃 | 80 | 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要求 | ||
厂界无组织 | 颗粒物 | 1.0 | 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要求 | |
非*烷总烃 | 2.0 | 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 ||
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 非*烷总烃 |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 6 | 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 20 |
5.2 噪声标准
施工期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见表9。
表9项目噪声执行标准一览表
类别 | 污染物名称 | 标准值 | 单位 | 标准来源 | |||
噪声 | 施工期噪声 | 昼间 | 70 | dB(A) | 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
夜间 | 55 | ||||||
营运期噪声 | 昼间 | 60 | 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 |||
夜间 | 50 |
5.3环境质量标准
5.3.1环境空气质量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2022年河北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略) 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 (略) 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略) 2022年空气质量情况。见表10。
表1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污染物 | 年评价指标 | 现状浓度/(μg/m3) | 标准值/ (μg/m3) | 占标率/% | 达标情况 |
PM2.5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39 | 35 | 111.43 | 不达标 |
PM10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67 | 70 | 95.71 | 达标 |
SO2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9 | 60 | 15 | 达标 |
NO2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30 | 40 | 75 | 达标 |
CO-95per | 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 | 1100 | 4000 | 27.5 | 达标 |
O3-8h-90per | 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的第90百分位数 | 170 | 160 | 106.25 | 不达标 |
根据表3-1可知,PM10、SO2、CO、NO2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中相关规定,PM2.5、O3不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中相关规定,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判定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域。
5.3.2声环境
本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目标。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6.1 检测分析方法及仪器
该项目验收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1。
表11废气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检测项目 | 分析方法 | 仪器名称及编号 | 检出限 |
低浓度颗粒物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 |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096) 101-1EBS电热鼓风干燥箱(CZKY-YQ028) HF-5KW恒温恒湿室(CZKY-YQ038) AUW220D电子天平(CZKY-YQ036) COS-03-SJLY温湿度记录仪(CZKY-YQ080) | 1.0mg/m3 |
总悬浮颗粒物 |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 | TW-2200D大气/TSP综合采样器 (CZKY-YQ105、YQ106、YQ107) DYM3空盒气压表(CZKY-YQ098) AUW220D电子天平(CZKY-YQ036) HF-5KW恒温恒湿室(CZKY-YQ038) | 7μg/m3 |
非*烷总烃 (以碳计)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烷和非*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2017 |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096)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101) GC9790II气相色谱仪(CZKY-YQ035) | 0.07mg/m3 |
非*烷总烃 (以碳计) | 《环境空气 总烃、*烷和非*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7 |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 (CZKY-YQ108、YQ109、YQ110、YQ111) GC9790II气相色谱仪(CZKY-YQ035) | 0.07mg/m3 |
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008 | FYF-1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CZKY-YQ097)AWA5688多功能声级计(CZKY-YQ099) AWA6221A声校准器(CZKY-YQ100) | — |
6.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本次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具体质控要求如下:
1、生产处于正常。监测期间生产在大于75%额定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废气监测
废气监测的质量保证按照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废气监测仪器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监测前对使用的仪器均进行校准。
4、噪声监测
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声级计测量前后均进行校准。
5、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或推荐)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并 (略) 上岗证,所有监测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6、监测数据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七、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
7.1生产工况
监测期间,企业正常运行,生产负荷为80%,符合监测工况要求。
7.2废气监测结果
7.2.1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2。
表12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检测点位 及采样日期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均值 | ||||
制作工序排气筒出口(15m) 2024.06.06 | 标干流量 | m3/h | 5278 | 5256 | 5229 | 5254 | |
非*烷总烃 (以碳计) | 排放浓度 | mg/m3 | 3.72 | 5.24 | 4.02 | 4.33 | |
排放速率 | kg/h | 0.020 | 0.028 | 0.021 | 0.023 | ||
低浓度颗粒物 | 排放浓度 | mg/m3 | 2.9 | 3.6 | 3.3 | 3.3 | |
排放速率 | kg/h | 0.015 | 0.019 | 0.017 | 0.017 | ||
制作工序排气筒出口(15m) 2024.06.07 | 标干流量 | m3/h | 5191 | 5122 | 5110 | 5141 | |
非*烷总烃 (以碳计) | 排放浓度 | mg/m3 | 5.72 | 4.39 | 4.68 | 4.93 | |
排放速率 | kg/h | 0.030 | 0.022 | 0.024 | 0.025 | ||
低浓度颗粒物 | 排放浓度 | mg/m3 | 3.0 | 2.7 | 3.5 | 3.1 | |
排放速率 | kg/h | 0.016 | 0.014 | 0.018 | 0.016 |
7.2.2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3。
表13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检测项目 及采样日期 | 单位 | 点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最大值 | |||
总悬浮颗粒物2024.06.06 | μg/m3 | 下风向1# | 376 | 404 | 414 | 417 |
下风向2# | 386 | 371 | 408 | |||
下风向3# | 417 | 399 | 382 | |||
总悬浮颗粒物2024.06.07 | μg/m3 | 下风向1# | 382 | 373 | 404 | 416 |
下风向2# | 412 | 390 | 376 | |||
下风向3# | 400 | 416 | 387 | |||
非*烷总烃 (以碳计) 2024.06.06 | mg/m3 | 下风向1# | 0.68 | 0.74 | 0.70 | 0.77 |
下风向2# | 0.69 | 0.73 | 0.63 | |||
下风向3# | 0.63 | 0.77 | 0.57 | |||
车间门口4# | 1.58 | 1.63 | 1.54 | 1.63 | ||
非*烷总烃 (以碳计) 2024.06.07 | mg/m3 | 下风向1# | 0.58 | 0.65 | 0.68 | 0.75 |
下风向2# | 0.74 | 0.75 | 0.70 | |||
下风向3# | 0.65 | 0.64 | 0.59 | |||
车间门口4# | 1.59 | 1.54 | 1.56 | 1.59 |
7.3噪声监测结果
监测点位布设示意图:
噪声监测结果见下表14。
表14噪声检测结果
检测点位 | 检测结果dB(A) | |
2024.06.06 | 2024.06.07 | |
昼间 | 昼间 | |
东厂界1# | 57 | 57 |
南厂界2# | 52 | 57 |
西厂界3# | 50 | 57 |
北厂界4# | 58 | 57 |
气象条件 | 2024.06.06昼间:天气无雨(雪),无雷电,风速2.0m/s 2024.06.07昼间:天气无雨(雪),无雷电,风速2.0m/s |
八、环境管理状况及检测计划
8.1 环保机构及制度建设
企业环保工作直接由厂长负责。建设合理规范的环保制度,安排员工定期检查和维护环保设施,并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积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8.2 环境检测能力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运行期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不设环境检测机构,需要进行的环境监测任务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
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一览表
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一览表见表15。
表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一览表
内容 要素 | 排放口(编号、 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
大气环境 | 排气筒(DA001)制作工序 | 人工打磨 | 颗粒物 | 集气罩 | “水帘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 排气筒15m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 |
粘接 | 非*烷总烃 | 集气罩 | 非*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8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要求 | |||
厂界无组织 | 颗粒物 | 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车间密闭 | 1.0 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非*烷总烃 | 车间内无组织排放,车间密闭 | 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
厂区内 | 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 |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 ||||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 |||||||
地表水环境 | 切割、倒角、磨边、水抛工序废水、除尘器废水 | SS | 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 不外排 | |||
生活污水 | COD SS | 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作为农肥 | 不外排 | ||||
声环境 | 厂界 | 等效A声级 | 厂房隔声、基础减振、距离衰减等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 ||
电磁辐射 | / | / | / | / | / | ||
固体废物 | 切割、倒角、磨边工序 | 下脚料 | 暂存一般工业固废间,定期外售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 | |||
沉淀池 | 沉渣 | ||||||
二级活性炭装置 | 废活性炭 | 危废间暂存,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定期运走处置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应要求 | ||||
职工生活 | 生活垃圾 | 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要求 |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 ①重点防渗区:危废间采用重点防渗。危废间底部铺设300mm粘土层(保护层、辅助防渗层)压实平整,粘土层上铺设HDPE-GCL复合防渗系统(2mm厚的高密度聚*烯膜、300g/m2土工织物膨润土垫),上部外加耐腐蚀混凝土15cm(保护层)等防渗,渗透系数≤10-10cm/s。 ②一般防渗区:车间、仓库、一般工业固废间、化粪池、沉淀池采用一般防渗,设置等效黏土防渗层 Mb≥1.5m, K≤1×10-7cm/s(或参照 GB* 执行)。 ③简单防渗区:其他区域采用一般地面硬化,达到简单防渗要求。 | ||||||
生态保护措施 | 无 | ||||||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 ①风险物质在收集、暂存、转移等过程中严格按照物料贮存、转移制度等规定执行。 ②企业应配备防护物资等应急处置工具。危废间地面进行符合要求的防渗并定期巡护。 ③项目厂区已经采取硬化防渗处理,风险物质暂存量较小,在相关人员及时采取收集处置措施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后对地下水及周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并备案,按规定进行修订。 | ||||||
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 无 |
十、结论与建议
10.1 环评结论
10.1.1废气
项目制作工序人工打磨及粘接工序产生废气,主要为颗粒物、非*烷总烃,制作工序人工打磨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粘接工序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一同并入水帘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未被收集的废气车间无组织排放。
10.1.2废水
项目生产过程中,切割、倒角、磨边、水帘除尘器降尘废水和水抛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10.1.3噪声
项目设备及风机运行产生噪声,采用厂房隔声、合理布局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综上所述,以上噪声均得到有效处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10.1.4固废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下脚料、沉渣、生活垃圾和废活性炭、废胶桶。下脚料、沉渣暂存一般工业固废间,定期外售;废胶桶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资质单位处理。
综上所述,以上固废均得到有效处理与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10.1.5总量控制
由于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0t/a、SO2:0t/a 、NOx:0 t/a。
10.1.6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建设的可行性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从环保角度考虑,厂址选择合理。运营过程中,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当地及区域的环境质量影响甚微,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10.2 验收结论
经检测,项目制作工序排气筒出口废气中,非*烷总烃(以碳计)最大小时均值排放浓度为4.93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1 中其他行业标准要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浓度≤80mg/m3);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6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9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417μg/m3(换算后为0.417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 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要求(颗粒物浓度≤1.0mg/m3);非*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0.77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2 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浓度≤2.0mg/m3)。
车间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1.63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3中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4.0mg/m3),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房外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厂房外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经检测,该项目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8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
项目环评及批复建议总量控制指标:SO2:0t/a,NOX:0t/a,COD:0t/a,氨氮:0t/a,颗粒物:1.44t/a,非*烷总烃:0.96t/a。
经检测,项目污染物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050t/a,非*烷总烃:0.072t/a,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项目生产过程中,切割、倒角、磨边、水帘除尘器降尘废水和水抛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故不涉及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满足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10.3 建议
沧州邦为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石材加工项目执行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建议通过环保竣工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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