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南边路45号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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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南边路45号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一、项目基本信息

地块名称: (略) 海 (略) 45号地块

项目地址: (略) 海 (略) 45号

占地面积:4545.62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人:广州自缝 (略)

目标污染物:土壤镍、石油烃(C10-C40)

修复工程量:该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区域5个(A1、A2、A3、A4、B3),基于各层修复面积平面叠加后总修复面积为772m2(投影面积),最大修复深度为3 m,总修复土方量估算为1619.02m3。其中单一镍超标修复土方量为1405.53 m3,单一石油烃(C10-C40)超标修复土方量为213.49m3

修复工艺:污染土清挖、原地异位化学氧化、水泥窑协同处置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空地,已停产拆除

未来规划:A33中小学用地

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备案时间:2022年9月1日

编制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调查结论:在地块未来规划用地情景下,地块土壤中镍、石油烃(C10-C40)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需根据地块未来规划开展风险评估,关注污染物为土壤超筛选值污染物镍、石油烃(C10-C40);地块内地下水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超出限值,其余污染物均未超过相应的地下水IV类水质标准限值或筛选值,需针对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再进行地下水风险评估工作。

三、风险评估

备案时间:2024年4月3日

编制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风评结论:土壤污染物镍对人体同时存在致癌和非致癌效应,镍致癌风险和非致癌危害商分别为1.27E-05和8.68E+00,分别大于1×10-6和1,均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土壤石油烃(C10-C40)对人体仅存在非致癌效应,按混合油分段计算得出非致癌危害商为1.34,大于1。因此,土壤镍和石油烃(C10-C40)需开展修复。

基于第一类用地方式,在不饮用地下水情况下,按粤环办〔2020〕67号推荐的润滑烃和混合油类的各碳段比例,地块地下水石油烃(C10-C40)非致癌危害商均小于1,对使用人群健康风险可接受,不需要开展地下水修复。

综合考虑风险控制值、风险筛选值和风险管制值等,基于严格保护要求考虑,且为便于环境管理,土壤镍和石油烃(C10-C40)的修复目标值分别为150mg/kg、1982.85mg/kg,经初步估算地块土壤修复范围面积共771.98m2,需修复土方量共计1619.02m3;其中,土壤石油烃(C10-C40)修复范围总面积共213.49m2,需修复土方量共计213.49m3;土壤镍修复范围总面积共558.49m2,需修复土方量共计1405.53m3。土壤无需设置环境管理范围,地下水环境管理面积约2939.68m2,在管理范围内的地下水不得作为饮用水进行开采利用。

四、修复施工情况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时间:2024年3月9日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单位:中环(广东) (略)

固体废物鉴别结论:NBJ6点位1.0-2.0m深度为中心区域具有毒性物质含量超标危险特性的污染土壤的面积为33.81m2,方量为33.81m3属于危险废物,由于其毒性物质含量出现超标主要由镍指标引起且位于镍修复区域内,建议按废物类别为“*含镍废物”进行管理

修复方案备案时间:2024年4月12日

开工令签发时间:2024年4月18日

修复施工单位: (略)

修复目标:土壤修复目标值镍为150 mg/kg、石油烃(C10-C40)为1982.85 mg/kg

施工主体修复实施时间:2024年5月9日~2024年8月6日

修复施工方案工程量:A区单一镍超标修复土方量为1405.53m3,其中树木迁移带走方量17.65m3,危废转运33.81m3,需处置镍污染土1354.07m3;B区单一石油烃(C10-C40)超标修复土方量为213.49m3

修复内容:修复实施单位于2024年5月9日开挖清挖A基坑污染土,至2024年6月28日清挖完成,2024年6月7日~2024年6月8日清挖完成B区污染土壤。截止2024年6月28日,全部污染土壤清挖完成,采用分层与垂直相结合的清挖方式进行基坑清挖。至2024年7月14日,全部场地内全部污染土壤处置完成

具体清挖与修复情况:

1)A基坑(A1、A2、A3、A4区域)污染因子为镍,最大污染面积为558.49 m2,污染深度范围为0-3m,污染土方量为1405.53m3,污染分层为4层。污染土实际清挖方量为1397.83 m3,其中镍污染土壤1334m3,危废34.83m3,树木迁移19m3,安全避让减少清挖量23.38m3,开挖产生疑似污染土186m3、清洁土0m3。处置预处理过程产生筛上物155 m3,外运水泥窑处置1722.08t

2)B基坑(B3区域)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最大污染面积为213.49m2,污染深度范围为1~2 m,污染土方量为213.49 m3。污染土实际清挖深度为污染土实际清挖方量为215 m3。处置过程产生筛上物17 m3,添加过硫酸钠3.6t,氢氧化钠0.725t

3)二次污染超标区域(C区)区域超标因子为石油烃(C10-C40),污染面积249.50m2,超标深度0-0.5m,合计土方量124.75m3,污染土壤实际清挖修复土方量为126m3,处置过程产生筛上物58m3,添加过硫酸钠1.5t。氢氧化钠0.3t

五、环境监理情况

环境监理方案备案时间:2024年4月12日

环境监理单位:广东 (略)

环境监测事项:大气(工程实施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周边环境敏感点环境空气、修复大棚有组织尾气)、噪声(厂界和周边敏感点)、修复工程废水(基坑内的积水、洗车废水及建筑垃圾冲洗废水)、地下水(界内、界外上下游浅层地下水)

环境监测结果:2024年4月26日-2024年8月3日之间共进行7次环境监测,除地下水点位W2/W3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超标情况外,其他监测指标均满足低于相应评价标准

环境监理结论:修复实施中使用的修复技术、修复场地实际总平面布置分区与《修复方案》基本一致,修复区基坑清挖拐点坐标与《修复方案》、《风险评估报告》基本一致,修复单位基本按照《修复方案》和《风险评估报告》对地块A、B基坑污染土壤进行了清挖修复。后二次污染区域采样超标,施工单位针对二次污染超标区域(C区)进行清挖修复,根据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可知,修复单位在修复实施期间有效的落实了大气、噪声、废水、地下水以及地块土壤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修复施工过程的环境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修复施工过程未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未收到环境污染投诉,该项目已满足阶段性修复效果评估要求

六、效果评估情况

效果评估对象:项目整体(修复过程、环境监理过程、基坑、修复处置后土壤、二次污染物区等)

样品采集时间:2024年5月10日~2024年8月7日

样品采集情况:布设了72个土壤单元点位,分了4个批次采集

检测单位:广东贝源 (略)

效果评估结论:

1、资料审核

修复效果评估通过对修复施工单位的《 (略) 海 (略) 45号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施工总结报告》、修复环境监理单位的《 (略) 海 (略) 45号地块土壤污染修复环境监理报告》资料进行审核,检查对照《风险评估报告》与《修复方案》中的污染区域拐点坐标、修复工艺、二次污染防治措施等,修复施工开挖边界与相关文件要求基本一致,修复工艺和二次污染防治措施与方案基本一致,已经完成《风险评估报告》和《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内容,污染土壤治理修复范围(基坑开挖范围、深度与工程量等)满足《风险评估报告》要求。修复工程完成了项目范围内的污染土壤的全部修复工作;

2、基坑清挖效果

修复效果评估通过对修复范围内土壤开展采样检测与数据分析可知,A基坑、B基坑和二次污染超标区域(C区)污染土壤对应污染物含量已均低于相应的修复目标。因此,可判断基坑清挖修复达标;

3、化学氧化修复后土壤

B区化学氧化修复后土壤共计252m3(虚方),修复效果评估对该土壤采样2组样品检测,根据检测结果B区石油烃(C10-C40)污染土壤修复后对应污染物含量已均低于相应的修复目标。因此,可判断B区石油烃(C10-C40)污染土壤修复达标;二次污染超标区域(C区)修复后土壤83m3(虚方),修复效果评估对该土壤采样2组样品检测,根据检测结果C区石油烃(C10-C40)污染土壤修复后对应污染物含量已均低于相应的修复目标。

4、水泥窑协同处置

重金属镍污染土壤共计1334m3,筛分预处理出大块建渣155m3,外运水泥窑协同处置方量共计1179m3,外运吨数为1722.08t,截止2024年7月17日,水泥厂完成了地块污染土壤处置工作,期间对尾气和水泥产品进行监测均满足相应要求。

5、疑似污染土壤

镍疑似污染土壤共计220m3(虚方),修复效果评估对该土壤采样5组样品检测(因未验收,开挖疑似污染土,因此加密采样),检测结果均低于相应修复目标值,根据检测结果判定该疑似污染土壤为清洁土壤;石油烃(C10-C40)疑似污染土共计129m3(虚方),修复效果评估对该土壤采样2组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均低于相应修复目标值,根据检测结果判定该疑似污染土壤为清洁土壤;

6、筛上物

镍污染土壤预处理及表层污染土壤表层混凝土产生174m3(虚方)筛上物,修复效果评估对该筛上物采样2组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均低于相应修复目标值,根据检测结果判定该筛上物冲洗干净;石油烃(C10-C40)污染土壤预处理产生17m3(虚方)筛上物,修复效果评估对该筛上物采样1组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均低于相应修复目标值,根据检测结果判定该筛上物冲洗干净;二次污染超标区域(C区)清挖及预处理产生77m3,其中表层混凝土19m3,筛上物58m3,修复效果评估对该堆体采样2组样品检测,根据检测结果C区筛上物冲洗后对应污染物含量已均低于相应的修复目标。

7、二次污染区

修复效果评估 (略) 、镍污染土壤暂存区、过磅区、冲洗区、洗车区、沉淀池等区域进行二次污染采样,共分为15个采样单元,采集15组样品,分别分析镍、石油烃(C10-C40),其中点位根据检测结果点位ER19、ER25、ER30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超出地块修复目标值,其他检测结果均低于相应修复目标值,施工单位对超标区域进行二次修复,基坑、修复后土和筛上物经过效果评估采样均合格。

综上,地块清挖效果、处置效果和二次污染防控效果均满足预期目标,效果评估均合格,地块可以作为第一类用地安全利用,地块可以移除污染名录。

, (略) ,海珠区,广州

一、项目基本信息

地块名称: (略) 海 (略) 45号地块

项目地址: (略) 海 (略) 45号

占地面积:4545.62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人:广州自缝 (略)

目标污染物:土壤镍、石油烃(C10-C40)

修复工程量:该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区域5个(A1、A2、A3、A4、B3),基于各层修复面积平面叠加后总修复面积为772m2(投影面积),最大修复深度为3 m,总修复土方量估算为1619.02m3。其中单一镍超标修复土方量为1405.53 m3,单一石油烃(C10-C40)超标修复土方量为213.49m3

修复工艺:污染土清挖、原地异位化学氧化、水泥窑协同处置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空地,已停产拆除

未来规划:A33中小学用地

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备案时间:2022年9月1日

编制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调查结论:在地块未来规划用地情景下,地块土壤中镍、石油烃(C10-C40)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需根据地块未来规划开展风险评估,关注污染物为土壤超筛选值污染物镍、石油烃(C10-C40);地块内地下水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超出限值,其余污染物均未超过相应的地下水IV类水质标准限值或筛选值,需针对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再进行地下水风险评估工作。

三、风险评估

备案时间:2024年4月3日

编制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风评结论:土壤污染物镍对人体同时存在致癌和非致癌效应,镍致癌风险和非致癌危害商分别为1.27E-05和8.68E+00,分别大于1×10-6和1,均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土壤石油烃(C10-C40)对人体仅存在非致癌效应,按混合油分段计算得出非致癌危害商为1.34,大于1。因此,土壤镍和石油烃(C10-C40)需开展修复。

基于第一类用地方式,在不饮用地下水情况下,按粤环办〔2020〕67号推荐的润滑烃和混合油类的各碳段比例,地块地下水石油烃(C10-C40)非致癌危害商均小于1,对使用人群健康风险可接受,不需要开展地下水修复。

综合考虑风险控制值、风险筛选值和风险管制值等,基于严格保护要求考虑,且为便于环境管理,土壤镍和石油烃(C10-C40)的修复目标值分别为150mg/kg、1982.85mg/kg,经初步估算地块土壤修复范围面积共771.98m2,需修复土方量共计1619.02m3;其中,土壤石油烃(C10-C40)修复范围总面积共213.49m2,需修复土方量共计213.49m3;土壤镍修复范围总面积共558.49m2,需修复土方量共计1405.53m3。土壤无需设置环境管理范围,地下水环境管理面积约2939.68m2,在管理范围内的地下水不得作为饮用水进行开采利用。

四、修复施工情况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时间:2024年3月9日

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单位:中环(广东) (略)

固体废物鉴别结论:NBJ6点位1.0-2.0m深度为中心区域具有毒性物质含量超标危险特性的污染土壤的面积为33.81m2,方量为33.81m3属于危险废物,由于其毒性物质含量出现超标主要由镍指标引起且位于镍修复区域内,建议按废物类别为“*含镍废物”进行管理

修复方案备案时间:2024年4月12日

开工令签发时间:2024年4月18日

修复施工单位: (略)

修复目标:土壤修复目标值镍为150 mg/kg、石油烃(C10-C40)为1982.85 mg/kg

施工主体修复实施时间:2024年5月9日~2024年8月6日

修复施工方案工程量:A区单一镍超标修复土方量为1405.53m3,其中树木迁移带走方量17.65m3,危废转运33.81m3,需处置镍污染土1354.07m3;B区单一石油烃(C10-C40)超标修复土方量为213.49m3

修复内容:修复实施单位于2024年5月9日开挖清挖A基坑污染土,至2024年6月28日清挖完成,2024年6月7日~2024年6月8日清挖完成B区污染土壤。截止2024年6月28日,全部污染土壤清挖完成,采用分层与垂直相结合的清挖方式进行基坑清挖。至2024年7月14日,全部场地内全部污染土壤处置完成

具体清挖与修复情况:

1)A基坑(A1、A2、A3、A4区域)污染因子为镍,最大污染面积为558.49 m2,污染深度范围为0-3m,污染土方量为1405.53m3,污染分层为4层。污染土实际清挖方量为1397.83 m3,其中镍污染土壤1334m3,危废34.83m3,树木迁移19m3,安全避让减少清挖量23.38m3,开挖产生疑似污染土186m3、清洁土0m3。处置预处理过程产生筛上物155 m3,外运水泥窑处置1722.08t

2)B基坑(B3区域)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最大污染面积为213.49m2,污染深度范围为1~2 m,污染土方量为213.49 m3。污染土实际清挖深度为污染土实际清挖方量为215 m3。处置过程产生筛上物17 m3,添加过硫酸钠3.6t,氢氧化钠0.725t

3)二次污染超标区域(C区)区域超标因子为石油烃(C10-C40),污染面积249.50m2,超标深度0-0.5m,合计土方量124.75m3,污染土壤实际清挖修复土方量为126m3,处置过程产生筛上物58m3,添加过硫酸钠1.5t。氢氧化钠0.3t

五、环境监理情况

环境监理方案备案时间:2024年4月12日

环境监理单位:广东 (略)

环境监测事项:大气(工程实施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周边环境敏感点环境空气、修复大棚有组织尾气)、噪声(厂界和周边敏感点)、修复工程废水(基坑内的积水、洗车废水及建筑垃圾冲洗废水)、地下水(界内、界外上下游浅层地下水)

环境监测结果:2024年4月26日-2024年8月3日之间共进行7次环境监测,除地下水点位W2/W3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超标情况外,其他监测指标均满足低于相应评价标准

环境监理结论:修复实施中使用的修复技术、修复场地实际总平面布置分区与《修复方案》基本一致,修复区基坑清挖拐点坐标与《修复方案》、《风险评估报告》基本一致,修复单位基本按照《修复方案》和《风险评估报告》对地块A、B基坑污染土壤进行了清挖修复。后二次污染区域采样超标,施工单位针对二次污染超标区域(C区)进行清挖修复,根据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可知,修复单位在修复实施期间有效的落实了大气、噪声、废水、地下水以及地块土壤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修复施工过程的环境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修复施工过程未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未收到环境污染投诉,该项目已满足阶段性修复效果评估要求

六、效果评估情况

效果评估对象:项目整体(修复过程、环境监理过程、基坑、修复处置后土壤、二次污染物区等)

样品采集时间:2024年5月10日~2024年8月7日

样品采集情况:布设了72个土壤单元点位,分了4个批次采集

检测单位:广东贝源 (略)

效果评估结论:

1、资料审核

修复效果评估通过对修复施工单位的《 (略) 海 (略) 45号地块土壤污染修复施工总结报告》、修复环境监理单位的《 (略) 海 (略) 45号地块土壤污染修复环境监理报告》资料进行审核,检查对照《风险评估报告》与《修复方案》中的污染区域拐点坐标、修复工艺、二次污染防治措施等,修复施工开挖边界与相关文件要求基本一致,修复工艺和二次污染防治措施与方案基本一致,已经完成《风险评估报告》和《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内容,污染土壤治理修复范围(基坑开挖范围、深度与工程量等)满足《风险评估报告》要求。修复工程完成了项目范围内的污染土壤的全部修复工作;

2、基坑清挖效果

修复效果评估通过对修复范围内土壤开展采样检测与数据分析可知,A基坑、B基坑和二次污染超标区域(C区)污染土壤对应污染物含量已均低于相应的修复目标。因此,可判断基坑清挖修复达标;

3、化学氧化修复后土壤

B区化学氧化修复后土壤共计252m3(虚方),修复效果评估对该土壤采样2组样品检测,根据检测结果B区石油烃(C10-C40)污染土壤修复后对应污染物含量已均低于相应的修复目标。因此,可判断B区石油烃(C10-C40)污染土壤修复达标;二次污染超标区域(C区)修复后土壤83m3(虚方),修复效果评估对该土壤采样2组样品检测,根据检测结果C区石油烃(C10-C40)污染土壤修复后对应污染物含量已均低于相应的修复目标。

4、水泥窑协同处置

重金属镍污染土壤共计1334m3,筛分预处理出大块建渣155m3,外运水泥窑协同处置方量共计1179m3,外运吨数为1722.08t,截止2024年7月17日,水泥厂完成了地块污染土壤处置工作,期间对尾气和水泥产品进行监测均满足相应要求。

5、疑似污染土壤

镍疑似污染土壤共计220m3(虚方),修复效果评估对该土壤采样5组样品检测(因未验收,开挖疑似污染土,因此加密采样),检测结果均低于相应修复目标值,根据检测结果判定该疑似污染土壤为清洁土壤;石油烃(C10-C40)疑似污染土共计129m3(虚方),修复效果评估对该土壤采样2组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均低于相应修复目标值,根据检测结果判定该疑似污染土壤为清洁土壤;

6、筛上物

镍污染土壤预处理及表层污染土壤表层混凝土产生174m3(虚方)筛上物,修复效果评估对该筛上物采样2组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均低于相应修复目标值,根据检测结果判定该筛上物冲洗干净;石油烃(C10-C40)污染土壤预处理产生17m3(虚方)筛上物,修复效果评估对该筛上物采样1组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均低于相应修复目标值,根据检测结果判定该筛上物冲洗干净;二次污染超标区域(C区)清挖及预处理产生77m3,其中表层混凝土19m3,筛上物58m3,修复效果评估对该堆体采样2组样品检测,根据检测结果C区筛上物冲洗后对应污染物含量已均低于相应的修复目标。

7、二次污染区

修复效果评估 (略) 、镍污染土壤暂存区、过磅区、冲洗区、洗车区、沉淀池等区域进行二次污染采样,共分为15个采样单元,采集15组样品,分别分析镍、石油烃(C10-C40),其中点位根据检测结果点位ER19、ER25、ER30石油烃(C10-C40)检测结果超出地块修复目标值,其他检测结果均低于相应修复目标值,施工单位对超标区域进行二次修复,基坑、修复后土和筛上物经过效果评估采样均合格。

综上,地块清挖效果、处置效果和二次污染防控效果均满足预期目标,效果评估均合格,地块可以作为第一类用地安全利用,地块可以移除污染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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