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D渭城环罚〔2024〕1号陕西恒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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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D渭城环罚〔2024〕1号陕西恒晟信...

陕西恒晟 (略) :

社会信用代码:*MA6TG98H6N

住 所: (略) 渭 (略) 39号

法定代表人:颜秀琴

2023年11月16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渭城大队执法人员郭本峰(执法证号:*)、杨薇(执法证号:*)对你公司进行 (略) 正常运行。你公司喷漆房废气处理设施为光氧+活性炭,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喷漆房未使用,而是在喷漆房20米的打磨间内对一辆白色江淮车头前脸和左侧门子及饰板进行喷漆作业。随即我大队 (略) 现场负责人王永贵进行询问,调取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资料, (略)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略) 存在以下问题:在打磨间内进行喷漆作业。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喷漆作业时未使用废气处理装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郭本峰、杨薇) (略) 在打磨间内进行喷漆作业,未使用废气处理装置。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郭本峰、杨薇) (略) 在打磨间内进行喷漆作业,未使用废气处理装置。

3、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TG98H6N)复印件一份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制作时间:2023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郭本峰、杨薇)证明你公司主体及法人身份。

4、公司法人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制作时间:2023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郭本峰、杨薇)证明你公司委托人身份。

5、现场勘查方位图一份。(制作时间:2023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郭本峰、杨薇)证明你公司位置及违法行为发生具体点位。

6、其他证据材料若干。(制作时间:2023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郭本峰、杨薇)证明各证据材料证据链完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渭城环罚告〔2023〕1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略) 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三)项第34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中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处罚1-*元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元整(人民币:*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秦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9日

陕西恒晟 (略) :

社会信用代码:*MA6TG98H6N

住 所: (略) 渭 (略) 39号

法定代表人:颜秀琴

2023年11月16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渭城大队执法人员郭本峰(执法证号:*)、杨薇(执法证号:*)对你公司进行 (略) 正常运行。你公司喷漆房废气处理设施为光氧+活性炭,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喷漆房未使用,而是在喷漆房20米的打磨间内对一辆白色江淮车头前脸和左侧门子及饰板进行喷漆作业。随即我大队 (略) 现场负责人王永贵进行询问,调取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资料, (略)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略) 存在以下问题:在打磨间内进行喷漆作业。认定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喷漆作业时未使用废气处理装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郭本峰、杨薇) (略) 在打磨间内进行喷漆作业,未使用废气处理装置。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郭本峰、杨薇) (略) 在打磨间内进行喷漆作业,未使用废气处理装置。

3、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TG98H6N)复印件一份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制作时间:2023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郭本峰、杨薇)证明你公司主体及法人身份。

4、公司法人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制作时间:2023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郭本峰、杨薇)证明你公司委托人身份。

5、现场勘查方位图一份。(制作时间:2023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郭本峰、杨薇)证明你公司位置及违法行为发生具体点位。

6、其他证据材料若干。(制作时间:2023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郭本峰、杨薇)证明各证据材料证据链完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2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渭城环罚告〔2023〕1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略) 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第(三)项第34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中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处罚1-*元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元整(人民币:*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秦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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