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D渭城环罚〔2024〕2号陕西同鑫广...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D渭城环罚〔2024〕2号陕西同鑫广...
陕西同鑫 (略) :
社会信用代码:*MA6XU9C10Y
地址: (略) 渭城 (略) 20号创新科技园5楼527室
法定代表人:薛同学
2024年3月24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渭城大队接分局转群 (略) 给市委书记的留言(编号190)“1、渭城区燕园宾馆东北侧项目施工,严重干扰附近居民正常作息。2、该项目施工方经常连夜施工,不分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经常周六周日凌晨五点开始施工,严重影响附近居民休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后第一时间安排执法人员池小龙(执法证号:*)、韩红伟(执法证号:*)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略) 工地正常施工。 (略) 3月10日至3月24日施工现场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在3月13日凌晨4时25分至19时15分施工现场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灌作业;调阅该公司施工现场车辆进出冲洗记录表,3月13日尾号为59的车辆于4时20分进入,6时21分离场。
2024年3月26日, (略) 生态环 (略) 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2024年3月27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渭城大队执法人员池小龙(执法证号:*)、韩红伟(执法证号:*)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海亮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资料, (略)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略) 工地3月13日凌晨4时25分至19时15分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混凝土浇筑二层墙柱梁板梯。认定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了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群 (略) 给市委书记的留言(编号190)。
2、渭城区委办公室文件拟办意见单(咸渭办秘字〔2024〕164号。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25日,执法人员:池小龙、韩红伟)证明该公司2024年3月13日凌晨疑似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了夜间施工。
4、现场取证照片两张(制作时间:2024年3月25日,执法人员:池小龙、韩红伟)证明该公司2024年3月13日凌晨疑似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了夜间施工。
5、《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池小龙、韩红伟)证明该公司2024年3月13日凌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了夜间施工。
6、《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XU9C10Y)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池小龙、韩红伟)证明该公司主体及法人身份。
7、公司法人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池小龙、韩红伟)证明该公司委托人身份。
8、现场勘查方位图一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池小龙、韩红伟)证明该公司具体位置及违法行为发生的点位。
9、复核笔录一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7日,执法人员:侯力、程强) (略) 2024年3月13日凌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了夜间施工。
10、执法人员证照复印件4张。(制作时间:2024年5月7日,执法人员:池小龙、韩红伟、侯力、程强)证明办案执法人员身份。
11、其他证据材料若干。(制作时间:2024年5月7日,执法人员:程强、韩红伟)证明各证据材料证据链完整。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渭城环罚告〔2024〕2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2024年4月19日)递交了申辩书,我局经过复核,对该公司的申辩不予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人民币:*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该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秦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7日
陕西同鑫 (略) :
社会信用代码:*MA6XU9C10Y
地址: (略) 渭城 (略) 20号创新科技园5楼527室
法定代表人:薛同学
2024年3月24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渭城大队接分局转群 (略) 给市委书记的留言(编号190)“1、渭城区燕园宾馆东北侧项目施工,严重干扰附近居民正常作息。2、该项目施工方经常连夜施工,不分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经常周六周日凌晨五点开始施工,严重影响附近居民休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后第一时间安排执法人员池小龙(执法证号:*)、韩红伟(执法证号:*)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略) 工地正常施工。 (略) 3月10日至3月24日施工现场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在3月13日凌晨4时25分至19时15分施工现场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灌作业;调阅该公司施工现场车辆进出冲洗记录表,3月13日尾号为59的车辆于4时20分进入,6时21分离场。
2024年3月26日, (略) 生态环 (略) 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2024年3月27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渭城大队执法人员池小龙(执法证号:*)、韩红伟(执法证号:*)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海亮进行了调查询问,调取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资料, (略)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略) 工地3月13日凌晨4时25分至19时15分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混凝土浇筑二层墙柱梁板梯。认定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了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群 (略) 给市委书记的留言(编号190)。
2、渭城区委办公室文件拟办意见单(咸渭办秘字〔2024〕164号。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25日,执法人员:池小龙、韩红伟)证明该公司2024年3月13日凌晨疑似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了夜间施工。
4、现场取证照片两张(制作时间:2024年3月25日,执法人员:池小龙、韩红伟)证明该公司2024年3月13日凌晨疑似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了夜间施工。
5、《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池小龙、韩红伟)证明该公司2024年3月13日凌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了夜间施工。
6、《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XU9C10Y)复印件一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池小龙、韩红伟)证明该公司主体及法人身份。
7、公司法人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池小龙、韩红伟)证明该公司委托人身份。
8、现场勘查方位图一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27日,执法人员:池小龙、韩红伟)证明该公司具体位置及违法行为发生的点位。
9、复核笔录一份(制作时间:2024年5月7日,执法人员:侯力、程强) (略) 2024年3月13日凌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了夜间施工。
10、执法人员证照复印件4张。(制作时间:2024年5月7日,执法人员:池小龙、韩红伟、侯力、程强)证明办案执法人员身份。
11、其他证据材料若干。(制作时间:2024年5月7日,执法人员:程强、韩红伟)证明各证据材料证据链完整。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D渭城环罚告〔2024〕2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申辩权。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2024年4月19日)递交了申辩书,我局经过复核,对该公司的申辩不予认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人民币:*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该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秦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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