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街片区成片开发二项目《征收土地公告》遂征告〔202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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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街片区成片开发二项目《征收土地公告》遂征告〔202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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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2024 年 8 月 14 日 收 到 省 政 府 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A[2024]-0004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24]-0004号〕审批同意遂昌县2024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南街片区成片开发(二)项目,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 ,四至详见妙高街道南街村2023年1号地块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妙高街道南街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9114公顷。其中,耕地0.1216公顷、林地0.7898公顷。

妙高街道西街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1142公顷。其中,耕地0.0990公顷、林地0.015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关于重新公布遂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遂政发〔2023〕78号)、《遂昌县土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遂政发〔2021〕33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遂人社发〔2021〕18 号)等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该项目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拆迁。

五、遂昌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A[2024]-0004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8-*

遂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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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2024 年 8 月 14 日 收 到 省 政 府 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 作 出 的 浙 土 字(*)A[2024]-0004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24]-0004号〕审批同意遂昌县2024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南街片区成片开发(二)项目,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 ,四至详见妙高街道南街村2023年1号地块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妙高街道南街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9114公顷。其中,耕地0.1216公顷、林地0.7898公顷。

妙高街道西街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1142公顷。其中,耕地0.0990公顷、林地0.015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关于重新公布遂昌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遂政发〔2023〕78号)、《遂昌县土地征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遂政发〔2021〕33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遂人社发〔2021〕18 号)等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该项目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拆迁。

五、遂昌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A[2024]-0004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8-*

遂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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