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桥单元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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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桥单元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要求,符合以下情形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二)*类地块,是指2019年1月1日后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其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非工业用地的(不包括敏感用地)、或者生产经营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转让的;(三)*类地块,是指除上述*类、*类外,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8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康桥单元*地块(原运河新城单元*地块), (略) 拱墅区康桥单元,地块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20.*°,北纬30.*°,占地面积约* m2。本项目地块 (略) , (略) ,南 (略) ,北 (略) 。由前期资料及现场踏勘可知,该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现状为空地。根据《拱墅区康桥单元详细规划》中的用地功能规划图,*地块未来规划为住宅用地(R2),属于第一类用地。本项目地块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敏感用地),因此需要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杭州 (略)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浙江省场地环境调查技术手册(试行)》等国家及地方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走访,编制了《康桥单元*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于2024年4月24日通过专家咨询会。根据专家咨询意见,杭州 (略) 对方案进行了修改。方案修改完善后, (略) 生态环境局拱墅分局备案。随后,杭州 (略) 委托杭州中 (略) 依据调查方案对本项目地块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了现场采样(采样时间:土壤2024年5月8日~9日,地下水2024年5月10日)和检测(检测时间:土壤2024年5月8日~5月24日,地下水2024年5月10日~5月24日)等工作。杭州 (略) 根据杭州中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质控报告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于2024年8月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康桥单元*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

康桥单元*地块(包含原运河新城单元*地块), (略) 拱墅区康桥单元,地块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20.*°,北纬30.*°,占地面积约* m2

二、调查内容

初步调查采用系统布点法与专业判断布点法结合的方式,在调查阶段共布设11个土壤采样点(包括在原运河新城单元*地块内验证性采集5个点位的表层样品),共分析土壤样品33个;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3个,分析地下水样品4个。土壤检测指标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 45 项基本项目,关注污染物加测,重金属类:钴;VOCs类和SVOC类:1,2,4-三*苯、1,2﹣二溴﹣3﹣氯*烷、2,6﹣二硝基*苯、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多环芳烃类(苊、苊烯、芴、苯并[g,h,i]苝、芘、蒽、菲、荧蒽)、N﹣亚硝基二正*胺、N﹣亚硝基二*胺、4,6-二硝基-2-*基苯酚;农药类:狄氏剂、艾氏剂(考虑到农药类非炼油厂生产经营活动特征污染物,且只在个别点位表层土样中检出狄氏剂和艾氏剂超标,故本次调查仅针对表层土样检测狄氏剂和艾氏剂);石油烃类:总石油烃(C10-C40);土壤pH值。

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表1中35项(除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外)。土壤45项基本项目,关注污染物加测重金属类:钴;VOCs类和SVOC类:1,2,4-三*苯、1,2﹣二溴﹣3﹣氯*烷、2,6﹣二硝基*苯、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多环芳烃类(苊、苊烯、芴、苯并[g,h,i]苝、芘、蒽、菲、荧蒽)、N﹣亚硝基二正*胺、N﹣亚硝基二*胺、4,6-二硝基-2-*基苯酚;石油烃类:总石油烃(C10-C40)。

三、调查结果

本地块土壤样品中六价铬均未检出,砷、镉、铜、铅、汞、镍、钴、石油烃(C10-C40)、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苯并(a)蔥、苯并(b)荧蔥等指标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菲指标检出值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其他VOCs、SVOCs以及农药类等指标均未检出。

本地块地下水中部分点位样品总硬度、锰、浊度、色度、溶解性固体总量、硫酸盐等指标检出值未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IV类水质标准。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浊度、色度为感官性状,总硬度、溶解性固体总量和硫酸盐等为一般化学指标,本地块地下水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检出值低于(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苊、芘等指标满足《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附录H部分有毒有害指标的饮用水标准,锰,菲和苯并[g,h,i]苝超过《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附录H部分有毒有害指标的饮用水标准,2-*基-4,6-二硝基酚指标在国内无相应评价标准,对锰、菲、2-*基-4,6-二硝基酚、苯并[g,h,i]苝等指标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在当前场景暴露途径下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其余属于《地下水质量标准》的指标均满足IV类水质的标准;其他VOCs、SVOCs等指标均未检出。

综上所述,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进入下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可作为R2住宅用地开发。

,浙江, (略) ,拱墅区,杭州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要求,符合以下情形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二)*类地块,是指2019年1月1日后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其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非工业用地的(不包括敏感用地)、或者生产经营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转让的;(三)*类地块,是指除上述*类、*类外,化工(含制药、农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和危险废物经营等8个行业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的原址用地,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康桥单元*地块(原运河新城单元*地块), (略) 拱墅区康桥单元,地块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20.*°,北纬30.*°,占地面积约* m2。本项目地块 (略) , (略) ,南 (略) ,北 (略) 。由前期资料及现场踏勘可知,该地块历史上为农用地,现状为空地。根据《拱墅区康桥单元详细规划》中的用地功能规划图,*地块未来规划为住宅用地(R2),属于第一类用地。本项目地块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敏感用地),因此需要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杭州 (略)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浙江省场地环境调查技术手册(试行)》等国家及地方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走访,编制了《康桥单元*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于2024年4月24日通过专家咨询会。根据专家咨询意见,杭州 (略) 对方案进行了修改。方案修改完善后, (略) 生态环境局拱墅分局备案。随后,杭州 (略) 委托杭州中 (略) 依据调查方案对本项目地块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了现场采样(采样时间:土壤2024年5月8日~9日,地下水2024年5月10日)和检测(检测时间:土壤2024年5月8日~5月24日,地下水2024年5月10日~5月24日)等工作。杭州 (略) 根据杭州中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质控报告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于2024年8月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康桥单元*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

康桥单元*地块(包含原运河新城单元*地块), (略) 拱墅区康桥单元,地块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20.*°,北纬30.*°,占地面积约* m2

二、调查内容

初步调查采用系统布点法与专业判断布点法结合的方式,在调查阶段共布设11个土壤采样点(包括在原运河新城单元*地块内验证性采集5个点位的表层样品),共分析土壤样品33个;共布设地下水监测井3个,分析地下水样品4个。土壤检测指标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 45 项基本项目,关注污染物加测,重金属类:钴;VOCs类和SVOC类:1,2,4-三*苯、1,2﹣二溴﹣3﹣氯*烷、2,6﹣二硝基*苯、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多环芳烃类(苊、苊烯、芴、苯并[g,h,i]苝、芘、蒽、菲、荧蒽)、N﹣亚硝基二正*胺、N﹣亚硝基二*胺、4,6-二硝基-2-*基苯酚;农药类:狄氏剂、艾氏剂(考虑到农药类非炼油厂生产经营活动特征污染物,且只在个别点位表层土样中检出狄氏剂和艾氏剂超标,故本次调查仅针对表层土样检测狄氏剂和艾氏剂);石油烃类:总石油烃(C10-C40);土壤pH值。

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表1中35项(除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外)。土壤45项基本项目,关注污染物加测重金属类:钴;VOCs类和SVOC类:1,2,4-三*苯、1,2﹣二溴﹣3﹣氯*烷、2,6﹣二硝基*苯、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多环芳烃类(苊、苊烯、芴、苯并[g,h,i]苝、芘、蒽、菲、荧蒽)、N﹣亚硝基二正*胺、N﹣亚硝基二*胺、4,6-二硝基-2-*基苯酚;石油烃类:总石油烃(C10-C40)。

三、调查结果

本地块土壤样品中六价铬均未检出,砷、镉、铜、铅、汞、镍、钴、石油烃(C10-C40)、邻苯二*酸二(2-*基己基)酯、?、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苯并(a)蔥、苯并(b)荧蔥等指标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菲指标检出值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其他VOCs、SVOCs以及农药类等指标均未检出。

本地块地下水中部分点位样品总硬度、锰、浊度、色度、溶解性固体总量、硫酸盐等指标检出值未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IV类水质标准。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浊度、色度为感官性状,总硬度、溶解性固体总量和硫酸盐等为一般化学指标,本地块地下水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检出值低于(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苊、芘等指标满足《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附录H部分有毒有害指标的饮用水标准,锰,菲和苯并[g,h,i]苝超过《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附录H部分有毒有害指标的饮用水标准,2-*基-4,6-二硝基酚指标在国内无相应评价标准,对锰、菲、2-*基-4,6-二硝基酚、苯并[g,h,i]苝等指标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在当前场景暴露途径下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其余属于《地下水质量标准》的指标均满足IV类水质的标准;其他VOCs、SVOCs等指标均未检出。

综上所述,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进入下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可作为R2住宅用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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