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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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荣县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根据2024年7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柘荣县2024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345号)文件批复,县政府决定柘荣县城郊乡湄洋村园地0.1812公顷、林地0.322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5036公顷,作为柘荣县2024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的有关规定,将省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等内容和有关事项依法公告如下:

  一、拟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本批次建设用地拟用于柘荣县砚山洋山海协作示范园*-YSY-56-02地块建设。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村)、面积、范围

  本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城郊乡湄洋村集体土地0.5036公顷,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土地安置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

用地 方式

权属

单位

征地

面积

地类

土地补偿费金额

安置补助费金额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金额

合计

林地

园地

征收集

体土地

城郊乡

湄洋村

0.5036

0.3224

0.1812

6.0432

9.0648

7.3755

22.4835

合计

0.5036

0.3224

0.1812

6.0432

9.0648

7.3755

22.4835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所涉及农业人口采取货币、社会保障方式安置办法。

  五、实施征地单位及办理征地补偿期限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村委会办理有关内容的变更,并领取补偿费。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的,将以土地现状调查、补偿登记以及签订补偿协议为准。

  七、如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 (略) 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柘荣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根据2024年7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柘荣县2024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345号)文件批复,县政府决定柘荣县城郊乡湄洋村园地0.1812公顷、林地0.322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5036公顷,作为柘荣县2024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的有关规定,将省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等内容和有关事项依法公告如下:

  一、拟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本批次建设用地拟用于柘荣县砚山洋山海协作示范园*-YSY-56-02地块建设。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村)、面积、范围

  本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城郊乡湄洋村集体土地0.5036公顷,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具体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土地安置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

用地 方式

权属

单位

征地

面积

地类

土地补偿费金额

安置补助费金额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金额

合计

林地

园地

征收集

体土地

城郊乡

湄洋村

0.5036

0.3224

0.1812

6.0432

9.0648

7.3755

22.4835

合计

0.5036

0.3224

0.1812

6.0432

9.0648

7.3755

22.4835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所涉及农业人口采取货币、社会保障方式安置办法。

  五、实施征地单位及办理征地补偿期限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村委会办理有关内容的变更,并领取补偿费。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的,将以土地现状调查、补偿登记以及签订补偿协议为准。

  七、如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 (略) 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柘荣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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