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古蔺县茅溪镇特色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污水处理项目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批复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古蔺县茅溪镇特色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污水处理项目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批复

古蔺县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试用)》及《古蔺县茅溪镇特色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污水处理项目)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报批本)》(以下简称《论证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古蔺县茅溪镇特色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污水处理项目) (略) 古蔺县茅溪镇四川古蔺酱香酒谷产业园区内(小地名:古家沟),设计总处理规模*m3/d,本次建设为近期工程,处理规模8000m3/d。该项目入河排污口 (略) 古蔺县丹桂镇洗马村大河坝盐井河右岸,具体经纬度为东经106°13"49.57",北纬27°56"51.56",本次论证为扩大设置。现有入河排污口已于2020年11月9日取得《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古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四川(赤水河)酱酒产业园区茅溪基地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批复》。2023年5月12日,该项目取得古蔺县发展改革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通知书》 (古发改核〔2023〕3号);2024年2月6日,该项目取得《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古蔺县茅溪镇特色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污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泸市环建函〔2024〕24号)。在严格落实《论证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对策及措施,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论证报告》总体结论。

二、污染物排放执行《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1)表3直接排放标准限值,其中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四个指标分别提标至40mg/L、10mg/L、1.5mg/L、0.3mg/L,总氮≤15mg/L,悬浮物≤20mg/L。排放污水不超过118.*吨/年,化学需氧量不超过47.281吨/年,氨氮不超过1.773吨/年,总磷不超过0.355吨/年,总氮不超过17.730吨/年。

三、请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加强水质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四、请加强环境应急风险防范,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和应急措施,防止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杜绝事故排放,以确保排污口下游水环境和水生态安全。

五、请在厂区外、入河前按要求设置明渠或取样井,规范树立标志牌,并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及现场条件安装在线计量和监控设施,确保入河排污口“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并接受监督管理。

六、请及时自行组织该项目入河排污口验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备查,并定期报送入河排污口统计有关信息。如项目性质、规模、排污口位置、采用的污水处理工艺发生重大变动,请重新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

七、项目应依法完善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入河排污口设施建设涉及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的,请按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八、 (略) 古蔺生态环境局负责该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纳入环境执法抽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


古蔺县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试用)》及《古蔺县茅溪镇特色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污水处理项目)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报批本)》(以下简称《论证报告》)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古蔺县茅溪镇特色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污水处理项目) (略) 古蔺县茅溪镇四川古蔺酱香酒谷产业园区内(小地名:古家沟),设计总处理规模*m3/d,本次建设为近期工程,处理规模8000m3/d。该项目入河排污口 (略) 古蔺县丹桂镇洗马村大河坝盐井河右岸,具体经纬度为东经106°13"49.57",北纬27°56"51.56",本次论证为扩大设置。现有入河排污口已于2020年11月9日取得《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古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四川(赤水河)酱酒产业园区茅溪基地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批复》。2023年5月12日,该项目取得古蔺县发展改革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通知书》 (古发改核〔2023〕3号);2024年2月6日,该项目取得《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古蔺县茅溪镇特色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污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泸市环建函〔2024〕24号)。在严格落实《论证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对策及措施,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论证报告》总体结论。

二、污染物排放执行《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1)表3直接排放标准限值,其中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四个指标分别提标至40mg/L、10mg/L、1.5mg/L、0.3mg/L,总氮≤15mg/L,悬浮物≤20mg/L。排放污水不超过118.*吨/年,化学需氧量不超过47.281吨/年,氨氮不超过1.773吨/年,总磷不超过0.355吨/年,总氮不超过17.730吨/年。

三、请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加强水质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四、请加强环境应急风险防范,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和应急措施,防止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杜绝事故排放,以确保排污口下游水环境和水生态安全。

五、请在厂区外、入河前按要求设置明渠或取样井,规范树立标志牌,并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及现场条件安装在线计量和监控设施,确保入河排污口“看得见、可测量、有监控”,并接受监督管理。

六、请及时自行组织该项目入河排污口验收,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备查,并定期报送入河排污口统计有关信息。如项目性质、规模、排污口位置、采用的污水处理工艺发生重大变动,请重新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

七、项目应依法完善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入河排污口设施建设涉及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的,请按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八、 (略) 古蔺生态环境局负责该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纳入环境执法抽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