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咸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PVC颗粒、1万吨PVC管材生产加工项目一期-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湖北兴咸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PVC颗粒、1万吨PVC管材生产加工项目一期-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2024年7月24日,湖北兴咸 (略) 根据《年产2.*吨PVC颗粒、*吨PVC管材生产加工项目(一期-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组成员现场实地检查了项目实施情况和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该项目环保执行情况的报告、验收报告表编制单位关于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的汇报,审阅并核实了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1、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湖北兴咸 (略) 投资*元在咸丰县清坪镇苏家坪村建设“年产2.*吨PVC颗粒、*吨PVC管材生产加工项目(一期-阶段性)”。项目(一期-阶段性)建设内容为:新建2条PVC颗粒生产线、3条PVC管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生产规模:年产1500吨PVC颗粒和2500吨PVC管材。
2、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2024年4月,建设单位委托湖北安晨 (略) 编制完成《年产2.*吨PVC颗粒、*吨PVC管材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环评只针对项目(一期)建设内容进行评价(项目投产后可年产PVC颗粒3500吨、PVC管材2500吨)。2024年4月30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咸丰县分局以“咸环审[2024]3号”对该环评下达了批复。
(略) 场原因,建设单位分阶段建设项目(一期),第一阶段按照年产1500吨PVC颗粒、2500吨PVC管材的生产规模进行建设,后期通过完善生产设备达到年产3500吨PVC颗粒的生产规模,待达到项目(一期)设计生产规模后开展项目(一期)的整体竣工环保验收。
项目(一期-阶段性)于2023年5月开工建设,2023年7月投入试运行,2024年7月16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目前项目运行稳定,各类环保措施均已落实,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3、投资情况
项目总投资概算*万元,环保投资概算*元,环保投资占比0.5%。项目(一期-阶段性)实际总投资*元,实际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占比1.9%。
4、验收范围
主要包括2条PVC颗粒生产线,3条PVC管材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全厂塑料制品产能为:1500吨/年PVC颗粒、2500吨/年PVC管材。
二、工程变动情况
根据现场验收实际建设情况和环评设计资料的对比,项目在实际建设中做了相应变更,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1、生产规模
环评及批复内容:建设7条PVC颗粒生产线和4条PVC管道生产线,年生产2400小时,年产3500吨PVC颗粒和2500吨PVC管材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2条PVC颗粒生产线和3条PVC管道生产线,年生产3600小时,年产1500吨PVC颗粒和2500吨PVC管材。
变动性质分析:(1)环评设计单条PVC颗粒生产线产能为500吨/年,建设单位通过延长生产时间(增加50%),夜间检修、保养的方式提高生产设备利用率,单条PVC颗粒生产线产能提升至750吨/年,2条PVC颗粒生产线可达到年产1500吨的规模要求。
(2)环评设计单条PVC管道生产线产能为625吨/年,建设单位通过延长生产时间(增加50%),夜间检修、保养的方式提高生产设备利用率,单条PVC颗粒生产线产能提升至938吨/年,3条PVC颗粒生产线可达到年产2500吨的规模要求。
(3)通过加强生产管理,项目的生产规模未增加,不属于重大变动。
2、环保设施
环评及批复内容:挤出工序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为二级活性炭+DA001排气筒,投料、破碎工序除尘设施为袋式除尘器+DA002排气筒。
实际建设情况:挤出工序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为UV+活性炭一体机+DA001排气筒,投料、破碎工序除尘设施为袋式除尘器+DA001排气筒。
变动性质分析:(1)排气筒合并后,未新增污染物,未新增排放源,不属于重大变动。(2)UV+活性炭处理工艺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表7污染防治设施要求,不属于重大变动。
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项目在实际建设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与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基本一致,未发生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无生产废水排放。
项目生活污水经2个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周边林地农肥,不外排;项目生产用水主要为设备冷却用水,蒸发损耗,定期添加,不外排。
2、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为投料、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和HCl。
(5)投料、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先经各自的集气罩收集后经管道导排至袋式除尘器,再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6)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HCl经集气罩收集后,再经UV+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3)项目生产车间密闭性较好,废气收集措施较完善,并且设置了通风设施,有效减少了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烷总烃、HCl等生产废气。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对高噪声设备加装隔声罩、减震垫、厂房隔声等措施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4、固体废物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办公生活垃圾、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除尘器收集粉尘、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废润滑油等。
办公生活垃圾经垃圾桶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废包装材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10 m2)后定期外售给物资回收单位综合利用;废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废机油(约0.01 t/a)自行用于降级设备保养,无暂存。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2 m2),定期委托危废资质单位处置,截至本次验收时暂未产生废活性炭。
5、环境管理
企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保档案管理制度,各类环保档案由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并协调与政府、环保等部门的联系。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湖北华正 (略) 提供的监测数据(湖北华正检字[2024]第749号)表明:
1、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生产废气排气筒中颗粒物、氯化氢、非*烷总烃的监测结果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臭气浓度监测结果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2标准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氯化氢、非*烷总烃的监测结果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监测结果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二级(新扩改建)要求。厂区内(造管车间门外1m)非*烷总烃的监测结果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 A.1 中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厂界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四周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验收结论
根据本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及现场检查结果,本项目在建设和实施过程中,竣工验收监测条件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验收监测单位提供的监测结果,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满足相关标准要求,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条件。
六、后续要求
1、加强现场管理及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重点对有组织非*烷总烃加强污染管控。
2、严格落实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噪声污染,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七、公示信息及联系方式
建设项目名称:年产2.*吨PVC颗粒、*吨PVC管材生产加工项目;
验收项目名称:年产2.*吨PVC颗粒、*吨PVC管材生产加工项目(一期-阶段性);
建设地点:湖北省恩施州咸丰县清坪镇苏家坪村;
建设单位:湖北兴咸 (略) ;
建设内容:详见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附件);
公示时间:2024年8月26日--2024年8月23日(20个工作日)。
联系人:刘总
联系电话:*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2024年7月24日,湖北兴咸 (略) 根据《年产2.*吨PVC颗粒、*吨PVC管材生产加工项目(一期-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组成员现场实地检查了项目实施情况和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该项目环保执行情况的报告、验收报告表编制单位关于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的汇报,审阅并核实了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1、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湖北兴咸 (略) 投资*元在咸丰县清坪镇苏家坪村建设“年产2.*吨PVC颗粒、*吨PVC管材生产加工项目(一期-阶段性)”。项目(一期-阶段性)建设内容为:新建2条PVC颗粒生产线、3条PVC管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生产规模:年产1500吨PVC颗粒和2500吨PVC管材。
2、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2024年4月,建设单位委托湖北安晨 (略) 编制完成《年产2.*吨PVC颗粒、*吨PVC管材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环评只针对项目(一期)建设内容进行评价(项目投产后可年产PVC颗粒3500吨、PVC管材2500吨)。2024年4月30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咸丰县分局以“咸环审[2024]3号”对该环评下达了批复。
(略) 场原因,建设单位分阶段建设项目(一期),第一阶段按照年产1500吨PVC颗粒、2500吨PVC管材的生产规模进行建设,后期通过完善生产设备达到年产3500吨PVC颗粒的生产规模,待达到项目(一期)设计生产规模后开展项目(一期)的整体竣工环保验收。
项目(一期-阶段性)于2023年5月开工建设,2023年7月投入试运行,2024年7月16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目前项目运行稳定,各类环保措施均已落实,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3、投资情况
项目总投资概算*万元,环保投资概算*元,环保投资占比0.5%。项目(一期-阶段性)实际总投资*元,实际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占比1.9%。
4、验收范围
主要包括2条PVC颗粒生产线,3条PVC管材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全厂塑料制品产能为:1500吨/年PVC颗粒、2500吨/年PVC管材。
二、工程变动情况
根据现场验收实际建设情况和环评设计资料的对比,项目在实际建设中做了相应变更,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1、生产规模
环评及批复内容:建设7条PVC颗粒生产线和4条PVC管道生产线,年生产2400小时,年产3500吨PVC颗粒和2500吨PVC管材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2条PVC颗粒生产线和3条PVC管道生产线,年生产3600小时,年产1500吨PVC颗粒和2500吨PVC管材。
变动性质分析:(1)环评设计单条PVC颗粒生产线产能为500吨/年,建设单位通过延长生产时间(增加50%),夜间检修、保养的方式提高生产设备利用率,单条PVC颗粒生产线产能提升至750吨/年,2条PVC颗粒生产线可达到年产1500吨的规模要求。
(2)环评设计单条PVC管道生产线产能为625吨/年,建设单位通过延长生产时间(增加50%),夜间检修、保养的方式提高生产设备利用率,单条PVC颗粒生产线产能提升至938吨/年,3条PVC颗粒生产线可达到年产2500吨的规模要求。
(3)通过加强生产管理,项目的生产规模未增加,不属于重大变动。
2、环保设施
环评及批复内容:挤出工序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为二级活性炭+DA001排气筒,投料、破碎工序除尘设施为袋式除尘器+DA002排气筒。
实际建设情况:挤出工序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为UV+活性炭一体机+DA001排气筒,投料、破碎工序除尘设施为袋式除尘器+DA001排气筒。
变动性质分析:(1)排气筒合并后,未新增污染物,未新增排放源,不属于重大变动。(2)UV+活性炭处理工艺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表7污染防治设施要求,不属于重大变动。
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项目在实际建设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与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基本一致,未发生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无生产废水排放。
项目生活污水经2个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周边林地农肥,不外排;项目生产用水主要为设备冷却用水,蒸发损耗,定期添加,不外排。
2、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为投料、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和HCl。
(5)投料、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先经各自的集气罩收集后经管道导排至袋式除尘器,再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6)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HCl经集气罩收集后,再经UV+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3)项目生产车间密闭性较好,废气收集措施较完善,并且设置了通风设施,有效减少了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烷总烃、HCl等生产废气。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对高噪声设备加装隔声罩、减震垫、厂房隔声等措施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4、固体废物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办公生活垃圾、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除尘器收集粉尘、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废润滑油等。
办公生活垃圾经垃圾桶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废包装材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10 m2)后定期外售给物资回收单位综合利用;废边角料和不合格产品、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废机油(约0.01 t/a)自行用于降级设备保养,无暂存。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2 m2),定期委托危废资质单位处置,截至本次验收时暂未产生废活性炭。
5、环境管理
企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保档案管理制度,各类环保档案由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并协调与政府、环保等部门的联系。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湖北华正 (略) 提供的监测数据(湖北华正检字[2024]第749号)表明:
1、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生产废气排气筒中颗粒物、氯化氢、非*烷总烃的监测结果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臭气浓度监测结果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2标准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氯化氢、非*烷总烃的监测结果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的监测结果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二级(新扩改建)要求。厂区内(造管车间门外1m)非*烷总烃的监测结果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 A.1 中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厂界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四周昼间、夜间噪声监测值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验收结论
根据本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及现场检查结果,本项目在建设和实施过程中,竣工验收监测条件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验收监测单位提供的监测结果,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满足相关标准要求,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条件。
六、后续要求
1、加强现场管理及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重点对有组织非*烷总烃加强污染管控。
2、严格落实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噪声污染,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七、公示信息及联系方式
建设项目名称:年产2.*吨PVC颗粒、*吨PVC管材生产加工项目;
验收项目名称:年产2.*吨PVC颗粒、*吨PVC管材生产加工项目(一期-阶段性);
建设地点:湖北省恩施州咸丰县清坪镇苏家坪村;
建设单位:湖北兴咸 (略) ;
建设内容:详见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附件);
公示时间:2024年8月26日--2024年8月23日(20个工作日)。
联系人:刘总
联系电话:*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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