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1年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关于公布2021年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三条“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 (略) 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规定,根据《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 (略) 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明审改办[2021]13号)文件精神,做好保留为县级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工作,县审改办组织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对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决定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38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
在县审改办公布实施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基础上,各部门单位也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中介服务名称、中介机构类型、设定中介服务的法定依据、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及依据、中介服务的时限及依据等。除目录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
二、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实施行政审批的后置审批部门、后置审批环节应认可前置审批部门、前置审批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三、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对不再保留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相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附件:2021年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38项)
大田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附件
2021年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38项)
序 号 | 审批事 项名称 | 实施 部门 | 共同 实施 部门 | 中介服 务事项 名称 | 中介服 务结构 类型 | 设定中介服务的依据 | 中介服 务收费 标准及依据 | 中介服 务收费 承担对 象 | 中介服 务事项 及时限 依据 | 备 注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第591号)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九条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 |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和福建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安监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安监政法[2016]119号)文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除尾矿库外)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 | 设计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4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591号)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 (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口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5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 |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6 |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的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 |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7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现场审查 | 事业单位 | 《计量法》 第六、七、八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略) 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市场调节价 | 政府部门 | 法定时限:受理后8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 |
8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大田县民政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250号,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发起人 | 双方协商 | |
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大田县民政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略) 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发起人 | 双方协商 | |
10 |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登记 | 大田县民政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基金会管理条例》( (略) 令第400号)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发起人 | 双方协商 | |
1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卫生检测机构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调 | |
12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 卫生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3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新证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卫生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 (略) 制定。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4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含消毒产品检验报告) | 评价或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 (略) 制定。 2、《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四条 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 (略) 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 (略) 销售。第十条产品责任单位在对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时,应当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5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防护与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五)本校验周期内有效的放射防护与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6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7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证明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8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2、《福建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9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福建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0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变更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1:500-1:2000现势数字化纸质地形图及电子光盘 | 勘查设计类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变更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CAD电子文件 | 勘查设计类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2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方案设计文本及同底电子文件 | 勘查设计类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3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交通影响评估报告 | 有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 | 1.《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略) 令405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略) 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 (略) 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略) 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4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规划指标测算报告(含项目总平数据核验)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5 | 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验线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建设项目放样测绘报告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6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规划竣工测绘报告(含土地核验)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7 | 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审核,供地审核)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8 |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9 | 不动产登记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出具不动产测绘成果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略) 令第656号)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大田县水利局 | 无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九条 第三款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1 |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大田县水利局 | 无 |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 水利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级及以上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略) 令第679号) 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2 | 保安员证的申领许可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体检证明 | (略)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3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安全产品检验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4 |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审批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辐射监测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562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5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 安全评价机构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设计图纸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 工程设计单位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防雷检测报告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 防雷检测机构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6 | 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核发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改)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保险公司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7 | 机动车驾驶许可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8 | 占 (略) ,或者跨越、 (略) 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及安全布控方案 | 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三条“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 (略) 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规定,根据《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 (略) 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明审改办[2021]13号)文件精神,做好保留为县级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工作,县审改办组织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对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决定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38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
在县审改办公布实施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基础上,各部门单位也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中介服务名称、中介机构类型、设定中介服务的法定依据、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及依据、中介服务的时限及依据等。除目录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
二、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实施行政审批的后置审批部门、后置审批环节应认可前置审批部门、前置审批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三、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对不再保留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相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附件:2021年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38项)
大田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附件
2021年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38项)
序 号 | 审批事 项名称 | 实施 部门 | 共同 实施 部门 | 中介服 务事项 名称 | 中介服 务结构 类型 | 设定中介服务的依据 | 中介服 务收费 标准及依据 | 中介服 务收费 承担对 象 | 中介服 务事项 及时限 依据 | 备 注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第591号)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九条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 |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和福建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安监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安监政法[2016]119号)文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除尾矿库外)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 | 设计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4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591号)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 (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口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5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 |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6 |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的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 |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7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现场审查 | 事业单位 | 《计量法》 第六、七、八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略) 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市场调节价 | 政府部门 | 法定时限:受理后8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 |
8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大田县民政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250号,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发起人 | 双方协商 | |
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大田县民政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略) 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发起人 | 双方协商 | |
10 |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登记 | 大田县民政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基金会管理条例》( (略) 令第400号)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发起人 | 双方协商 | |
1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卫生检测机构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调 | |
12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 卫生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3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新证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卫生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 (略) 制定。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4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含消毒产品检验报告) | 评价或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 (略) 制定。 2、《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四条 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 (略) 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 (略) 销售。第十条产品责任单位在对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时,应当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5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防护与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五)本校验周期内有效的放射防护与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6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7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证明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8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2、《福建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9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福建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0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变更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1:500-1:2000现势数字化纸质地形图及电子光盘 | 勘查设计类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变更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CAD电子文件 | 勘查设计类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2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方案设计文本及同底电子文件 | 勘查设计类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3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交通影响评估报告 | 有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 | 1.《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略) 令405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略) 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 (略) 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略) 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4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规划指标测算报告(含项目总平数据核验)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5 | 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验线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建设项目放样测绘报告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6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规划竣工测绘报告(含土地核验)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7 | 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审核,供地审核)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8 |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9 | 不动产登记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出具不动产测绘成果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略) 令第656号)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大田县水利局 | 无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九条 第三款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1 |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大田县水利局 | 无 |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 水利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级及以上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略) 令第679号) 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2 | 保安员证的申领许可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体检证明 | (略)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3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安全产品检验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4 |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审批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辐射监测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562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5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 安全评价机构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设计图纸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 工程设计单位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防雷检测报告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 防雷检测机构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6 | 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核发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改)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保险公司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7 | 机动车驾驶许可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8 | 占 (略) ,或者跨越、 (略) 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及安全布控方案 | 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三条“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 (略) 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规定,根据《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 (略) 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明审改办[2021]13号)文件精神,做好保留为县级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工作,县审改办组织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对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决定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38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
在县审改办公布实施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基础上,各部门单位也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中介服务名称、中介机构类型、设定中介服务的法定依据、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及依据、中介服务的时限及依据等。除目录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
二、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实施行政审批的后置审批部门、后置审批环节应认可前置审批部门、前置审批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三、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对不再保留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相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附件:2021年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38项)
大田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附件
2021年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38项)
序 号 | 审批事 项名称 | 实施 部门 | 共同 实施 部门 | 中介服 务事项 名称 | 中介服 务结构 类型 | 设定中介服务的依据 | 中介服 务收费 标准及依据 | 中介服 务收费 承担对 象 | 中介服 务事项 及时限 依据 | 备 注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第591号)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九条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 |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和福建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安监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安监政法[2016]119号)文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除尾矿库外)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 | 设计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4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591号)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 (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口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5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 |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6 |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的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 |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7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现场审查 | 事业单位 | 《计量法》 第六、七、八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略) 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市场调节价 | 政府部门 | 法定时限:受理后8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 |
8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大田县民政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250号,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发起人 | 双方协商 | |
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大田县民政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略) 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发起人 | 双方协商 | |
10 |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登记 | 大田县民政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基金会管理条例》( (略) 令第400号)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发起人 | 双方协商 | |
1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卫生检测机构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调 | |
12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 卫生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3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新证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卫生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 (略) 制定。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4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含消毒产品检验报告) | 评价或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 (略) 制定。 2、《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四条 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 (略) 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 (略) 销售。第十条产品责任单位在对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时,应当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5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防护与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五)本校验周期内有效的放射防护与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6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7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证明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8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2、《福建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9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福建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0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变更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1:500-1:2000现势数字化纸质地形图及电子光盘 | 勘查设计类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变更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CAD电子文件 | 勘查设计类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2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方案设计文本及同底电子文件 | 勘查设计类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3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交通影响评估报告 | 有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 | 1.《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略) 令405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略) 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 (略) 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略) 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4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规划指标测算报告(含项目总平数据核验)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5 | 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验线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建设项目放样测绘报告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6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规划竣工测绘报告(含土地核验)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7 | 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审核,供地审核)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8 |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9 | 不动产登记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出具不动产测绘成果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略) 令第656号)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大田县水利局 | 无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九条 第三款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1 |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大田县水利局 | 无 |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 水利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级及以上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略) 令第679号) 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2 | 保安员证的申领许可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体检证明 | (略)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3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安全产品检验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4 |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审批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辐射监测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562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5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 安全评价机构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设计图纸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 工程设计单位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防雷检测报告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 防雷检测机构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6 | 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核发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改)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保险公司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7 | 机动车驾驶许可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8 | 占 (略) ,或者跨越、 (略) 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及安全布控方案 | 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三条“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 (略) 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规定,根据《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 (略) 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明审改办[2021]13号)文件精神,做好保留为县级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工作,县审改办组织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对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决定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38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
在县审改办公布实施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基础上,各部门单位也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中介服务名称、中介机构类型、设定中介服务的法定依据、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及依据、中介服务的时限及依据等。除目录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
二、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实施行政审批的后置审批部门、后置审批环节应认可前置审批部门、前置审批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三、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对不再保留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相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附件:2021年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38项)
大田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附件
2021年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38项)
序 号 | 审批事 项名称 | 实施 部门 | 共同 实施 部门 | 中介服 务事项 名称 | 中介服 务结构 类型 | 设定中介服务的依据 | 中介服 务收费 标准及依据 | 中介服 务收费 承担对 象 | 中介服 务事项 及时限 依据 | 备 注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第591号)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九条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 |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和福建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安监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安监政法[2016]119号)文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除尾矿库外)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 | 设计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4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591号)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 (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口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5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 |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6 |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的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 |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7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现场审查 | 事业单位 | 《计量法》 第六、七、八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略) 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市场调节价 | 政府部门 | 法定时限:受理后8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 |
8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大田县民政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250号,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发起人 | 双方协商 | |
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大田县民政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略) 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发起人 | 双方协商 | |
10 |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登记 | 大田县民政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基金会管理条例》( (略) 令第400号)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发起人 | 双方协商 | |
1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卫生检测机构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调 | |
12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 卫生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3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新证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卫生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 (略) 制定。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4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含消毒产品检验报告) | 评价或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 (略) 制定。 2、《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四条 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 (略) 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 (略) 销售。第十条产品责任单位在对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时,应当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5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防护与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五)本校验周期内有效的放射防护与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6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7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证明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8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2、《福建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9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福建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0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变更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1:500-1:2000现势数字化纸质地形图及电子光盘 | 勘查设计类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变更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CAD电子文件 | 勘查设计类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2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方案设计文本及同底电子文件 | 勘查设计类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3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交通影响评估报告 | 有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 | 1.《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略) 令405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略) 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 (略) 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略) 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4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规划指标测算报告(含项目总平数据核验)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5 | 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验线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建设项目放样测绘报告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6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规划竣工测绘报告(含土地核验)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7 | 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审核,供地审核)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8 |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9 | 不动产登记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出具不动产测绘成果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略) 令第656号)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大田县水利局 | 无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九条 第三款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1 |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大田县水利局 | 无 |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 水利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级及以上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略) 令第679号) 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2 | 保安员证的申领许可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体检证明 | (略)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3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安全产品检验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4 |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审批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辐射监测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562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5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 安全评价机构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设计图纸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 工程设计单位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防雷检测报告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 防雷检测机构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6 | 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核发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改)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保险公司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7 | 机动车驾驶许可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8 | 占 (略) ,或者跨越、 (略) 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及安全布控方案 | 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三条“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 (略) 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规定,根据《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 (略) 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明审改办[2021]13号)文件精神,做好保留为县级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工作,县审改办组织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对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决定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38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
在县审改办公布实施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基础上,各部门单位也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中介服务名称、中介机构类型、设定中介服务的法定依据、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及依据、中介服务的时限及依据等。除目录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
二、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实施行政审批的后置审批部门、后置审批环节应认可前置审批部门、前置审批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三、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对不再保留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相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附件:2021年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38项)
大田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附件
2021年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38项)
序 号 | 审批事 项名称 | 实施 部门 | 共同 实施 部门 | 中介服 务事项 名称 | 中介服 务结构 类型 | 设定中介服务的依据 | 中介服 务收费 标准及依据 | 中介服 务收费 承担对 象 | 中介服 务事项 及时限 依据 | 备 注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第591号)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九条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 |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和福建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安监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安监政法[2016]119号)文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除尾矿库外)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 | 设计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4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591号)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 (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口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5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 |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6 |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的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 |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7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现场审查 | 事业单位 | 《计量法》 第六、七、八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略) 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市场调节价 | 政府部门 | 法定时限:受理后8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 |
8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大田县民政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250号,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发起人 | 双方协商 | |
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大田县民政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略) 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发起人 | 双方协商 | |
10 |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登记 | 大田县民政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基金会管理条例》( (略) 令第400号)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发起人 | 双方协商 | |
1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卫生检测机构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调 | |
12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 卫生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3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新证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卫生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 (略) 制定。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4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含消毒产品检验报告) | 评价或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 (略) 制定。 2、《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四条 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 (略) 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 (略) 销售。第十条产品责任单位在对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时,应当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5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防护与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五)本校验周期内有效的放射防护与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6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7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证明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8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2、《福建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9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福建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0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变更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1:500-1:2000现势数字化纸质地形图及电子光盘 | 勘查设计类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变更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CAD电子文件 | 勘查设计类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2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方案设计文本及同底电子文件 | 勘查设计类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3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交通影响评估报告 | 有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 | 1.《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略) 令405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略) 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 (略) 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略) 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4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规划指标测算报告(含项目总平数据核验)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5 | 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验线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建设项目放样测绘报告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6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规划竣工测绘报告(含土地核验)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7 | 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审核,供地审核)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8 |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9 | 不动产登记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出具不动产测绘成果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略) 令第656号)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大田县水利局 | 无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九条 第三款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1 |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大田县水利局 | 无 |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 水利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级及以上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略) 令第679号) 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2 | 保安员证的申领许可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体检证明 | (略)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3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安全产品检验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4 |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审批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辐射监测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562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5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 安全评价机构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设计图纸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 工程设计单位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防雷检测报告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 防雷检测机构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6 | 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核发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改)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保险公司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7 | 机动车驾驶许可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8 | 占 (略) ,或者跨越、 (略) 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及安全布控方案 | 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三条“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 (略) 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规定,根据《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 (略) 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明审改办[2021]13号)文件精神,做好保留为县级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工作,县审改办组织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对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决定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38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
在县审改办公布实施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基础上,各部门单位也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中介服务名称、中介机构类型、设定中介服务的法定依据、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及依据、中介服务的时限及依据等。除目录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
二、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实施行政审批的后置审批部门、后置审批环节应认可前置审批部门、前置审批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三、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对不再保留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相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附件:2021年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38项)
大田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附件
2021年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38项)
序 号 | 审批事 项名称 | 实施 部门 | 共同 实施 部门 | 中介服 务事项 名称 | 中介服 务结构 类型 | 设定中介服务的依据 | 中介服 务收费 标准及依据 | 中介服 务收费 承担对 象 | 中介服 务事项 及时限 依据 | 备 注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第591号)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九条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 |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和福建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安监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安监政法[2016]119号)文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除尾矿库外)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 | 设计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4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591号)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 (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口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5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 |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6 |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的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 |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7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现场审查 | 事业单位 | 《计量法》 第六、七、八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略) 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市场调节价 | 政府部门 | 法定时限:受理后8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 |
8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大田县民政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250号,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发起人 | 双方协商 | |
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大田县民政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略) 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发起人 | 双方协商 | |
10 |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登记 | 大田县民政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基金会管理条例》( (略) 令第400号)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发起人 | 双方协商 | |
1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卫生检测机构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调 | |
12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 卫生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3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新证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卫生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 (略) 制定。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4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含消毒产品检验报告) | 评价或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 (略) 制定。 2、《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四条 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 (略) 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 (略) 销售。第十条产品责任单位在对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时,应当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5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防护与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五)本校验周期内有效的放射防护与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6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7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证明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8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2、《福建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9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福建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0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变更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1:500-1:2000现势数字化纸质地形图及电子光盘 | 勘查设计类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变更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CAD电子文件 | 勘查设计类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2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方案设计文本及同底电子文件 | 勘查设计类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3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交通影响评估报告 | 有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 | 1.《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略) 令405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略) 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 (略) 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略) 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4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规划指标测算报告(含项目总平数据核验)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5 | 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验线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建设项目放样测绘报告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6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规划竣工测绘报告(含土地核验)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7 | 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审核,供地审核)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8 |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9 | 不动产登记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出具不动产测绘成果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略) 令第656号)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大田县水利局 | 无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九条 第三款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1 |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大田县水利局 | 无 |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 水利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级及以上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略) 令第679号) 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2 | 保安员证的申领许可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体检证明 | (略)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3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安全产品检验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4 |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审批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辐射监测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562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5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 安全评价机构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设计图纸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 工程设计单位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防雷检测报告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 防雷检测机构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6 | 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核发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改)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保险公司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7 | 机动车驾驶许可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8 | 占 (略) ,或者跨越、 (略) 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及安全布控方案 | 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三条“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 (略) 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规定,根据《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 (略) 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明审改办[2021]13号)文件精神,做好保留为县级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工作,县审改办组织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对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决定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38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
在县审改办公布实施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基础上,各部门单位也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中介服务名称、中介机构类型、设定中介服务的法定依据、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及依据、中介服务的时限及依据等。除目录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
二、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实施行政审批的后置审批部门、后置审批环节应认可前置审批部门、前置审批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三、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对不再保留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相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附件:2021年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38项)
大田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附件
2021年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38项)
序 号 | 审批事 项名称 | 实施 部门 | 共同 实施 部门 | 中介服 务事项 名称 | 中介服 务结构 类型 | 设定中介服务的依据 | 中介服 务收费 标准及依据 | 中介服 务收费 承担对 象 | 中介服 务事项 及时限 依据 | 备 注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第591号)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九条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 |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和福建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安监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安监政法[2016]119号)文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除尾矿库外)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 | 设计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4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591号)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 (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口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5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 |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6 |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的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 |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7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现场审查 | 事业单位 | 《计量法》 第六、七、八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略) 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市场调节价 | 政府部门 | 法定时限:受理后8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 |
8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大田县民政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250号,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发起人 | 双方协商 | |
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大田县民政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略) 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发起人 | 双方协商 | |
10 |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登记 | 大田县民政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基金会管理条例》( (略) 令第400号)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发起人 | 双方协商 | |
1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卫生检测机构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调 | |
12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 卫生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3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新证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卫生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 (略) 制定。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4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含消毒产品检验报告) | 评价或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 (略) 制定。 2、《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四条 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 (略) 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 (略) 销售。第十条产品责任单位在对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时,应当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5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防护与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五)本校验周期内有效的放射防护与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6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7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证明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8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2、《福建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9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福建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0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变更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1:500-1:2000现势数字化纸质地形图及电子光盘 | 勘查设计类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变更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CAD电子文件 | 勘查设计类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2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方案设计文本及同底电子文件 | 勘查设计类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3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交通影响评估报告 | 有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 | 1.《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略) 令405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略) 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 (略) 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略) 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4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规划指标测算报告(含项目总平数据核验)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5 | 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验线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建设项目放样测绘报告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6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规划竣工测绘报告(含土地核验)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7 | 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审核,供地审核)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8 |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9 | 不动产登记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出具不动产测绘成果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略) 令第656号)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大田县水利局 | 无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九条 第三款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1 |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大田县水利局 | 无 |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 水利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级及以上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略) 令第679号) 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2 | 保安员证的申领许可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体检证明 | (略)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3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安全产品检验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4 |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审批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辐射监测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562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5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 安全评价机构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设计图纸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 工程设计单位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防雷检测报告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 防雷检测机构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6 | 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核发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改)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保险公司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7 | 机动车驾驶许可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8 | 占 (略) ,或者跨越、 (略) 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及安全布控方案 | 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三条“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 (略) 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规定,根据《 (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 (略) 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明审改办[2021]13号)文件精神,做好保留为县级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工作,县审改办组织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对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决定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38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
在县审改办公布实施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基础上,各部门单位也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中介服务名称、中介机构类型、设定中介服务的法定依据、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及依据、中介服务的时限及依据等。除目录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单位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
二、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实施行政审批的后置审批部门、后置审批环节应认可前置审批部门、前置审批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三、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对不再保留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相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附件:2021年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38项)
大田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14日
附件
2021年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38项)
序 号 | 审批事 项名称 | 实施 部门 | 共同 实施 部门 | 中介服 务事项 名称 | 中介服 务结构 类型 | 设定中介服务的依据 | 中介服 务收费 标准及依据 | 中介服 务收费 承担对 象 | 中介服 务事项 及时限 依据 | 备 注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第591号)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九条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三)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 |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和福建省安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安监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安监政法[2016]119号)文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县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除尾矿库外)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 | 设计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4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评价 | 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591号)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 (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口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5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 |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6 |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的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大田县应急管理局 | 无 | 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预评价 | 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 (略) 令第687号修订)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建设行政主管 (略) 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公布,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文件资料;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7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 | 现场审查 | 事业单位 | 《计量法》 第六、七、八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略) 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市场调节价 | 政府部门 | 法定时限:受理后8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 |
8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大田县民政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250号,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发起人 | 双方协商 | |
9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大田县民政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略) 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发起人 | 双方协商 | |
10 |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登记 | 大田县民政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基金会管理条例》( (略) 令第400号)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发起人 | 双方协商 | |
1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 卫生检测机构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调 | |
12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 卫生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3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新证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卫生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 (略) 制定。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4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含消毒产品检验报告) | 评价或检测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 (略) 制定。 2、《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四条 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 (略) 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 (略) 销售。第十条产品责任单位在对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时,应当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5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防护与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五)本校验周期内有效的放射防护与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6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7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证明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2、《福建省卫生厅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到期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8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2、《福建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19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大田县卫生健康局 | 无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福建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0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变更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1:500-1:2000现势数字化纸质地形图及电子光盘 | 勘查设计类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变更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CAD电子文件 | 勘查设计类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2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方案设计文本及同底电子文件 | 勘查设计类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3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交通影响评估报告 | 有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 | 1.《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略) 令405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略) 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 (略) 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略) 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4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规划指标测算报告(含项目总平数据核验)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5 | 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验线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建设项目放样测绘报告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6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规划竣工测绘报告(含土地核验)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7 | 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审核,供地审核)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8 | 采矿权审批(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29 | 不动产登记 | 大田县自然资源局 | 无 | 出具不动产测绘成果 | 有资质的测量机构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略) 令第656号)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大田县水利局 | 无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十九条 第三款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1 |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大田县水利局 | 无 |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 水利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级及以上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略) 令第679号) 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32 | 保安员证的申领许可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体检证明 | (略)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公安部令第112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3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安全产品检验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4 | (略) 运输放射性物品审批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辐射监测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562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5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 安全评价机构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设计图纸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 工程设计单位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防雷检测报告的编制 | 取得资质的 防雷检测机构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6 | 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核发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修改)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保险公司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7 | 机动车驾驶许可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8 | 占 (略) ,或者跨越、 (略) 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审批 | 大田县 公安局 | 无 | 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及安全布控方案 | 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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