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夹江县第五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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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夹江县第五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彭士禄旧居、龙华寺遗址于2023年3月经县政府公布为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夹府函〔2023〕23号),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划定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如下。

1.彭士禄旧居保护范围:主体建筑东南方外延10米,其余三周外延4米。

2.龙华寺遗址保护范围:主体建筑第一台楼梯处东南方外延60米,东北、西南方各外延50米,西北方外延70米。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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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彭士禄旧居、龙华寺遗址于2023年3月经县政府公布为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夹府函〔2023〕23号),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划定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如下。

1.彭士禄旧居保护范围:主体建筑东南方外延10米,其余三周外延4米。

2.龙华寺遗址保护范围:主体建筑第一台楼梯处东南方外延60米,东北、西南方各外延50米,西北方外延70米。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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