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安区交通警察大队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
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安区交通警察大队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
根据“四川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文件的通知(川水函〔2018〕887号)”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的相关要求,建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安区交通警察大队于2024年7月25日在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安区交通警察大队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现场主持召开了“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安区交通警察大队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参加会议的有方案编制单位、监测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代表。会议成立了验收组。
验收组查看了工程现场,查阅了技术资料,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水土保持工作情况的汇报,以及方案编制单位、监测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施工单位的补充说明。验收组经质问讨论后认为:建设单位依法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防治措施,完成了批复的防治任务;水土保持设施质量合格,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较好地控制和减少了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运行期间的管理维护责任落实,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同意该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
现将工程的验收结果及验收资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众如有问题或意见,自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午8:00-12:00,下午2:30-18:00)向自贡 (略) 进行反映。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并尽可能提供可查的具体线索。可当面反映、书面反映、电话反映。针对反映的问题我单位将进行答疑和上报。
公示资料:(见附件)
建设单位:谢伟/*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杨/*
建设单位: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安区交通警察大队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四川安 (略)
监测单位:四川筑邦天下 (略)
建设地点:四川省/ (略) /大安区
备注:
根据“四川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文件的通知(川水函〔2018〕887号)”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的相关要求,建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安区交通警察大队于2024年7月25日在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安区交通警察大队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现场主持召开了“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安区交通警察大队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参加会议的有方案编制单位、监测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代表。会议成立了验收组。
验收组查看了工程现场,查阅了技术资料,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水土保持工作情况的汇报,以及方案编制单位、监测单位、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施工单位的补充说明。验收组经质问讨论后认为:建设单位依法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各项防治措施,完成了批复的防治任务;水土保持设施质量合格,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较好地控制和减少了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运行期间的管理维护责任落实,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同意该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
现将工程的验收结果及验收资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众如有问题或意见,自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午8:00-12:00,下午2:30-18:00)向自贡 (略) 进行反映。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并尽可能提供可查的具体线索。可当面反映、书面反映、电话反映。针对反映的问题我单位将进行答疑和上报。
公示资料:(见附件)
建设单位:谢伟/*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杨/*
建设单位: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安区交通警察大队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四川安 (略)
监测单位:四川筑邦天下 (略)
建设地点:四川省/ (略) /大安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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