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桂怡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肇庆市桂怡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肇庆市桂怡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受理时间 | 2024年8月15日 |
项目名称 | (略) 桂怡 (略) 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略) 桂怡 (略) |
建设地点 | (略) 高要区蚬 (略) 广东广业 (略) 东北侧33m(蚬一村民委员会厂房之二十六) |
评价类别 | 报告表 |
环评单位 | 广东 (略) |
建设规模(内容) | 项目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主要设置办公室、生产车间、仓库;建设3条生产线以及配套环境保护治理设施。项目以碳酸钙、硅灰石、石膏石为主要原料,通过鄂破机、锤破机、色选机、超细立磨机等生产设备进行鄂破、色选、立磨等加工工序对原料进行粉碎,年产碳酸钙粉料*吨、硅灰石粉料*吨、石膏石粉料*吨。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 一、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废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蚬岗镇水质净化中心进行深度处理。 二、废气:原料堆场粉尘废气:原料设置室内堆放、 (略) 硬底化并配置喷淋抑尘装置;破碎、磨粉废气:粉尘经设备自带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 三、固体废物:色选废料、废弃布袋收集后外售具有一般固废处理能力单位处理;不合格品、布袋除尘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机油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噪音: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采取隔声间、减振、隔声等治理措施。 |
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蚬岗镇水质净化中心设计进水标准的较严值后,进入蚬岗镇水质净化中心进行深度处理。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 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 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噪声排放标准:项目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限值3类区标准。 四、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1年版)、《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执行,一般固体废物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执行“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有关规定。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8月28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本机关反映。
联系地址: (略) 高要区南岸街 (略) 20号 邮编*
联系电话:0758-*
传 真:075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肇庆市桂怡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受理时间 | 2024年8月15日 |
项目名称 | (略) 桂怡 (略) 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略) 桂怡 (略) |
建设地点 | (略) 高要区蚬 (略) 广东广业 (略) 东北侧33m(蚬一村民委员会厂房之二十六) |
评价类别 | 报告表 |
环评单位 | 广东 (略) |
建设规模(内容) | 项目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主要设置办公室、生产车间、仓库;建设3条生产线以及配套环境保护治理设施。项目以碳酸钙、硅灰石、石膏石为主要原料,通过鄂破机、锤破机、色选机、超细立磨机等生产设备进行鄂破、色选、立磨等加工工序对原料进行粉碎,年产碳酸钙粉料*吨、硅灰石粉料*吨、石膏石粉料*吨。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措施 | 一、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废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蚬岗镇水质净化中心进行深度处理。 二、废气:原料堆场粉尘废气:原料设置室内堆放、 (略) 硬底化并配置喷淋抑尘装置;破碎、磨粉废气:粉尘经设备自带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 三、固体废物:色选废料、废弃布袋收集后外售具有一般固废处理能力单位处理;不合格品、布袋除尘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机油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四、噪音: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采取隔声间、减振、隔声等治理措施。 |
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蚬岗镇水质净化中心设计进水标准的较严值后,进入蚬岗镇水质净化中心进行深度处理。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 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 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噪声排放标准:项目各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限值3类区标准。 四、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1年版)、《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执行,一般固体废物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执行“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有关规定。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8月28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本机关反映。
联系地址: (略) 高要区南岸街 (略) 20号 邮编*
联系电话:0758-*
传 真:0758-*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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