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国能开远发电有限公司小龙潭发电厂四期扩建工程1×700兆瓦机组含供热项目取水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国能开远发电有限公司小龙潭发电厂四期扩建工程1×700兆瓦机组含供热项目取水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
你单位于2024年8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小龙潭发电厂四期扩建工程(项目代码:2309-*-04-01-*)取水许可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15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委托云南省水利水电勘 (略) 对取水许可申请进行了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依据《 (略) 小龙潭发电厂四期扩建工程1×700兆瓦机组(含供热)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审意见》,取水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省水利厅决定准予 (略) 小龙潭发电厂四期扩建工程1×700兆瓦机组(含供热)项目的取水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 (略) 小龙潭发电厂四期扩建工程位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 (略) 小龙潭镇,该项目于2023年10月29日取得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云发改能源〔2023〕1047号)。 (略) 发电厂一期、二期已拆除机组的场地,建设1套700兆瓦高效发电机组, (略) 食品加工产业园区提供工业蒸汽(供热)。
二、同意该项目取、用水方案。项目取水分为施工期、运行期2个阶段,取水水源为南盘江地表水,利用小龙潭发电厂已有的江边取水设施从南盘江干流取水,施工期(22个月)总取水量77.*立方米,最大取水流量0.08立方米每秒;运行期年取水量657.*立方米,最大取水流量(夏季)为0.48立方米每秒,其中发电年取水量为571.*立方米,供汽取水量为86.*立方米。
三、基本同意对施工期、运行期生产生活退水系统及组成的阐述、影响分析评价及处理措施。该项目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通过独立下水道系统排至厂内污水处理站,分别进行处理后全部回收使用,不外排。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取水、用水、水资源保护等各项措施和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保护水环境。
五、取水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用水总 (略) 刚性约束要求,基本符合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管理要求。
六、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在线监测设施、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计量在线监测设施,并与本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按规定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或者校验,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安装数据传输设备,保证下泄流量信息传 (略) ,工程取水信息传入 (略) 。
七、项目施工期、运行期取水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次向省水利厅报送取水现场核验,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经现场核验合格的,分别核发施工期、运行期取水许可证。
八、本行政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九、小龙潭电厂已建成的三期(7、8号机组)项目于2021年5月取得珠江委发放的取水许可证,年总许可取水量为1669.*立方米。该项目四期扩建工程新增取水与三期项目共用取水设施、原水预处理设施、取水计量及监测设施,四期项目建成后与三期项目合并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管理。
十、其他事项
(一)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省水利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二)若本工程的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更,应重新申请取水。
(三)你单位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 (略) 五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8月22日
(略) :
你单位于2024年8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小龙潭发电厂四期扩建工程(项目代码:2309-*-04-01-*)取水许可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15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委托云南省水利水电勘 (略) 对取水许可申请进行了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依据《 (略) 小龙潭发电厂四期扩建工程1×700兆瓦机组(含供热)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审意见》,取水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省水利厅决定准予 (略) 小龙潭发电厂四期扩建工程1×700兆瓦机组(含供热)项目的取水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 (略) 小龙潭发电厂四期扩建工程位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 (略) 小龙潭镇,该项目于2023年10月29日取得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云发改能源〔2023〕1047号)。 (略) 发电厂一期、二期已拆除机组的场地,建设1套700兆瓦高效发电机组, (略) 食品加工产业园区提供工业蒸汽(供热)。
二、同意该项目取、用水方案。项目取水分为施工期、运行期2个阶段,取水水源为南盘江地表水,利用小龙潭发电厂已有的江边取水设施从南盘江干流取水,施工期(22个月)总取水量77.*立方米,最大取水流量0.08立方米每秒;运行期年取水量657.*立方米,最大取水流量(夏季)为0.48立方米每秒,其中发电年取水量为571.*立方米,供汽取水量为86.*立方米。
三、基本同意对施工期、运行期生产生活退水系统及组成的阐述、影响分析评价及处理措施。该项目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通过独立下水道系统排至厂内污水处理站,分别进行处理后全部回收使用,不外排。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取水、用水、水资源保护等各项措施和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保护水环境。
五、取水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用水总 (略) 刚性约束要求,基本符合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管理要求。
六、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在线监测设施、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计量在线监测设施,并与本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按规定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或者校验,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安装数据传输设备,保证下泄流量信息传 (略) ,工程取水信息传入 (略) 。
七、项目施工期、运行期取水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次向省水利厅报送取水现场核验,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经现场核验合格的,分别核发施工期、运行期取水许可证。
八、本行政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九、小龙潭电厂已建成的三期(7、8号机组)项目于2021年5月取得珠江委发放的取水许可证,年总许可取水量为1669.*立方米。该项目四期扩建工程新增取水与三期项目共用取水设施、原水预处理设施、取水计量及监测设施,四期项目建成后与三期项目合并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管理。
十、其他事项
(一)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省水利厅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二)若本工程的取水事项发生较大变更,应重新申请取水。
(三)你单位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 (略) 五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水利厅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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