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叙永县2024年秸秆综合利用能源化项目主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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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叙永县2024年秸秆综合利用能源化项目主体的公告

为推进叙永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请各乡镇积极动员有意愿进行秸秆能源化项目的主体进行申报。

一、项目建设内容

1.建设秸秆颗粒燃料生产基地和配套的秸秆收储点。申报主体要有相关生产基础,有相关生产技术,能在生产时中加入20%左右的秸秆作为原料。申报主体已取得建设用地手续和环评手续。

2.建设集中供暖(安装整屋供暖颗粒燃料设备)和分散供暖示范点(安装颗粒燃料燃烧炉),集中供暖示范点可选择村委会办公场所或有意愿的农户,分散供暖优先选择脱贫户。

二、项目承担主体

有意愿、积极性高、规模较大的农民合作社、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 (略) 等作为秸秆综合利用能源化的实施主体。

有意愿参与秸秆综合利用 (略) 场主体,通过书面申请,由项目村、镇两级审核,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择优确认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承担主体。

三、补助参考标准

项目采取“补助利用数量、补助设备购置、补助设施建设”的形式,对参与秸秆还田、离田收储、加工利用的项目主体进行补助。补助资金可以采取先建后补、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项目承担主体。

1.用于秸秆综合利用的专用设备购置、收储点库棚和加工利用厂房补贴额度不超过30% (单个企业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超过*元),已享受农机补贴的不再享受项目补贴,不能叠加补贴。

2.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项目,其设备购置和厂房、收储点库棚建设投资按不超过80%补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享受项目补贴的设施设备、厂房租赁或委托给第三方使用经营的,须签订合同,且年底保底分红不低于项目补贴的2.5%。

四、其他要求

1.此项目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完成项目实施,在项目结束后业主要能自行运转,有可持续性。

2.此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形式,申报主体需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8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 (略) 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申请表(1).doc


叙永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6日


为推进叙永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请各乡镇积极动员有意愿进行秸秆能源化项目的主体进行申报。

一、项目建设内容

1.建设秸秆颗粒燃料生产基地和配套的秸秆收储点。申报主体要有相关生产基础,有相关生产技术,能在生产时中加入20%左右的秸秆作为原料。申报主体已取得建设用地手续和环评手续。

2.建设集中供暖(安装整屋供暖颗粒燃料设备)和分散供暖示范点(安装颗粒燃料燃烧炉),集中供暖示范点可选择村委会办公场所或有意愿的农户,分散供暖优先选择脱贫户。

二、项目承担主体

有意愿、积极性高、规模较大的农民合作社、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 (略) 等作为秸秆综合利用能源化的实施主体。

有意愿参与秸秆综合利用 (略) 场主体,通过书面申请,由项目村、镇两级审核,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择优确认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承担主体。

三、补助参考标准

项目采取“补助利用数量、补助设备购置、补助设施建设”的形式,对参与秸秆还田、离田收储、加工利用的项目主体进行补助。补助资金可以采取先建后补、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项目承担主体。

1.用于秸秆综合利用的专用设备购置、收储点库棚和加工利用厂房补贴额度不超过30% (单个企业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超过*元),已享受农机补贴的不再享受项目补贴,不能叠加补贴。

2.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项目,其设备购置和厂房、收储点库棚建设投资按不超过80%补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享受项目补贴的设施设备、厂房租赁或委托给第三方使用经营的,须签订合同,且年底保底分红不低于项目补贴的2.5%。

四、其他要求

1.此项目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完成项目实施,在项目结束后业主要能自行运转,有可持续性。

2.此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形式,申报主体需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8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 (略) 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申请表(1).doc


叙永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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