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葛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注塑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重庆葛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注塑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重庆 (略)
重庆葛腾塑胶制重庆葛腾塑胶制品有目录
"#_Toc* ">目录t
"#_Toc* ">1 项目概况t
"#_Toc* ">1.1项目基本情况t
"#_Toc197 ">1.2验收工作由来及工作程序t
"#_Toc1997 ">1.3验收范围与内容t
"#_Toc* ">2 验收依据t
"#_Toc9140 ">2.1环境保护有关法规、政策t
"#_Toc131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t
"#_Toc3026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t
"#_Toc* ">3 项目建设情况t
"#_Toc* ">3.1地理位置及平面布置t
"#_Toc* ">3.2建设内容基本情况t
"#_Toc* ">3.3主要原辅材料t
"#_Toc* ">3.4主要生产设备t
"#_Toc1739 ">3.5水源及水平衡t
"#_Toc* ">3.6生产工艺t
"#_Toc* ">3.7项目变动情况t
"#_Toc* ">4 环境保护设施t
"#_Toc* ">4.1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建设情况t
"#_Toc* ">4.2其他环保措施t
"#_Toc* ">4.3环保设施投资及“三同时”落实情况t
"#_Toc* ">5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决定t
"#_Toc* ">5.1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的主要结论与建议t
"#_Toc9304 ">5.2审批部门审批决定t
"#_Toc8595 ">6 验收执行标准t
"#_Toc* ">6.1废气排放执行标准t
"#_Toc* ">6.2废水排放标准t
"#_Toc* ">6.3噪声执行标准t
"#_Toc* ">6.4固体废物污染管控标准要求t
"#_Toc9355 ">7 验收监测内容t
"#_Toc* ">7.1验收监测内容t
"#_Toc* ">8 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t
"#_Toc* ">8.1监测分析方法与监测依据t
"#_Toc7117 ">8.2质量保证t
"#_Toc* ">8.3.1废水t
"#_Toc* ">8.3.2废气t
"#_Toc* ">8.3.3噪声t
"#_Toc* ">9 验收监测结果t
"#_Toc* ">9.1生产工况t
"#_Toc* ">9.2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t
"#_Toc* ">10验收监测结论t
"#_Toc* ">10.1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t
"#_Toc* ">10.2总量控制t
"#_Toc* ">10.3环境管理检查t
"#_Toc* ">10.4综合结论t
"#_Toc* ">10.5建议与要求t
"#_Toc* ">11附图附件t
"#_Toc* ">11.1附图:t
"#_Toc6705 ">11.2附件:t
1项目概况1.1 项目基本情况重庆 (略) 成立于2009年11月,是一家专业从事注塑件生产、销售的企业,公司因发展需要,于2019年10月从北碚区搬迁至高新区金 (略) 8号,租用重庆海蓝 (略) 已建厂房进行建设“注塑件生产项目”,主要生产汽车塑胶零部件及测距仪外壳,年生产汽车塑料零部件20吨,测距仪塑料零部件10吨。根据九龙坡区金凤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重庆 (略) 至今未受到过环保处罚。公司于2024年2月委托重庆重大建设 (略) 编制了《重庆 (略) 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4年2月取得了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高新)环准[2024]0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该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此,重庆 (略) 开展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委托重庆 (略) 编制完成了《重庆葛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注塑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项目详细情况见表1-1。
表1-1验收项目详细情况一览表
建设项目名称 | 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 | |||||||
建设单位名称 | 重庆 (略) | |||||||
建设地点 | 重庆高新区金 (略) 8号 | 邮编 | * | |||||
联系人 | 陈旭 | 联系电话 | * | |||||
建设项目性质 | 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 | |||||||
环评报告审批部门 |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 文号 | 渝(高新)环准[2024]010号 | 时间 | 2024.02.24 | |||
环评报告表 编制单位 | 重庆重大建设 (略) | 环境监理单位 | / | |||||
开工建设时间 | 2019年10月 | 投入试生产时间 | 2019年11月 | |||||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 | 重庆 (略) | 环保设施施工单位 | 重庆 (略) | |||||
环评设计生产能力 | 项目新建6条注塑生产线,年产项目建成后年产汽车塑料零部件20吨,测距仪塑料零部件10吨。 | |||||||
实际建设生产能力 | 项目新建6条注塑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产汽车塑料零部件20吨,测距仪塑料零部件10吨。 | |||||||
概算 总投资 | *元 | 其中环保投资 | *元 | 比例 | 17% | |||
实际 总投资 | *元 | 其中环保投资 | *元 | 比例 | 17% |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该项目应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重庆 (略) 对“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开展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和资料调研工作,结合《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渝(高新)环准〔2024〕010号,及相关文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于2024年03月编制完成了项目验收监测方案,并委托重庆 (略) 于2024年3月19日~3月20日对该项目实施了噪声、废气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最终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现场踏勘情况、竣工验收监测结果、验收技术规范、环评报告、批复等相关要求,编制完成了《重庆葛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注塑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该报告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的大力支持,以及重庆 (略) 的密切配合,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本次验收报告编制的工作程序见图1.1。
图1-1验收报告编制的工作程序图
1.3 验收范围与内容本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为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全部建设工程内容。
2验收依据2.1环境保护有关法规、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令第682号);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5)《 (略)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 第9号)。
(7)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22号《 (略) 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8) (略) 人民政府第270号《 (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1)《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重庆重大建设 (略) ,2024年02月);
(2)《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高新)环准[2024]010号,2024年02月28日);
(3)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项目建设情况3.1地理位置及平面布置本项目位于重庆高新区金 (略) 8号。本项目评价范围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无文物保护点。具体地理位置见附图1。
本项目根据厂区“分区合理、工艺流畅、物流短捷;突出环保与安全”的原则,结合场地的用地条件及生产工艺,综合考虑环保、消防、劳动卫生等要求,对总平面进行了统筹安排。
项目生产车间充分满足工艺生产要求,原料区、生产区、成品区等在厂区内合理布局,使工艺流程简捷、顺畅、紧凑合理。主要噪声源为生产区各生产设备,均布置在车间内,与厂界保持一定距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对厂界噪声贡献小。本项目办公区与生产区相互独立,以减轻车间废气对厂区办公环境的影响。项目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总图布置工艺流程顺畅,场地功能分区明确,整体布置紧凑合理,较好地利用了现有场地,节省了土地。综上所述,本项目采用的总平面布置从环保角度可行,具体总平面布置见附图2。
3.1.3.1大气、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
根据现场踏勘情况,本项目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居民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区及规划居住用地等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为项目东侧约1060m的莲花滩河(项目所在区域远期受纳水体)及其下游汇入的梁滩河(项目所在区域近期受纳水体)。项目主要环境保护目标详见表3.1
表3-1项目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
序号 | 敏感点名称 | 坐标/m | 保护对象及内容 | 环境功能区 | 相对厂址方位 | 相对厂界距离(m) | |
X | Y | ||||||
1# | 莲花滩河 | 720 | -730 | 地表水,Ⅴ类水体 | Ⅴ类水体 | NW | 1060 |
2# | 梁滩河 | / | / | 地表水,Ⅴ类水体 | Ⅴ类水体 | N | 8000 |
注:以本项目厂房中心位置(106°19ˊ20.93〞E,29°32ˊ37.59〞N)为X=0,Y=0,东西方向为X轴,南北方向为Y轴;敏感点坐标均以最近点报出。
3.1.3.2声环境保护目标
本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
3.2.3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
本项目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无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
3.1.3.4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本项目位于高新区金凤工业园,租用重庆海蓝 (略) 厂房进行建设,所在区域为工业园区,用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无珍稀野生动植物存在,无自然保护区,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3.2建设内容基本情况(1)建设内容
本项 (略) 高新区金 (略) 8号,租用重庆海蓝 (略) 已建成的厂房作为生产场地。项目总占地面积为730㎡,厂房已建设,本项目主要工程内容为厂房内部装修和生产线布设,并配套建设废气等环保设施。建成后,年产汽车塑料零部件20吨,测距仪塑料零部件10吨。
项目组成包括主体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以及储运工程等,不设置食堂、宿舍等,项目建设内容见下表3-2。
表3-2项目组成及建设内容
类别 | 项目名称 | 环评及批复中建设内容及规模 | 实际建设内容 | 变化情况 |
主体工程 | 生产区 | 项目租用车间位于1F,总面积约730㎡,企业通过购买注塑机、搅拌机等设备设施进行注塑件生产。 | 项目租用车间位于1F,总面积约730㎡,企业通过购买注塑机、搅拌机等设备设施进行注塑件生产。 | 无变化 |
辅助工程 | 办公区 | 位于车间南侧,建筑面积约50㎡,用于管理人员的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理,并配套桌椅及电脑。厂区内不设置食堂和宿舍。 | 位于车间南侧,建筑面积约50㎡,用于管理人员的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理,并配套桌椅及电脑。厂区内不设置食堂和宿舍。 | 无变化 |
公用工程 | 给水系统 | 由市 (略) 供水。 | 由市 (略) 供水。 | 无变化 |
排水系统 | 雨污分流;依托重庆海蓝 (略) 已 (略) 及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生化池(设计处理量为12m3/d)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 (略) (略) 排入西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 雨污分流;依托重庆海蓝 (略) 已 (略) 及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生化池(设计处理量为12m3/d)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 (略) (略) 排入西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 无变化 | |
循环水 | 项目设置冷却水循环系统,采用冷却塔+循环水池的组合方式。 | 项目设置冷却水循环系统,采用冷却塔+循环水池的组合方式。 | 无变化 | |
供电系统 | (略) 引入。 | (略) 引入。 | 无变化 | |
环保工程 | 废气 | 有机废气: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废气处理设施,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建筑预留烟道引至所在建筑屋顶高空排放,项目所在建筑总高度约20m,因此废气排放高度约20m。 | 有机废气: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废气处理设施,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建筑预留烟道引至所在建筑屋顶高空排放,项目所在建筑总高度约20m,因此废气排放高度约20m。 | 无变化 |
废水 | 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经重庆海蓝 (略) 已建生化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 (略) (略) 排入西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 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经重庆海蓝 (略) 已建生化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 (略) (略) 排入西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 无变化 | |
噪声 | 采用建筑隔声、合理布置等降噪措施,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 | 采用建筑隔声、合理布置等降噪措施,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 | 无变化 | |
固体废物 | 一般工业固废:车间西南角设置1处一般固废暂存点,面积约10㎡。 危险废物:车间东南角设置1处危险废物暂存间,面积约5㎡。 生活垃圾:设垃圾桶收集生活垃圾,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处理。 | 一般工业固废:车间西南角设置1处一般固废暂存点,面积约10㎡。 危险废物:车间东南角设置1处危险废物暂存间,面积约5㎡。 生活垃圾:设垃圾桶收集生活垃圾,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处理。 | 无变化 | |
储运工程 | 原材料堆放区 | 位于租赁车间中部,面积约80㎡,主要用于分类存放ABS、PE、PP、尼龙及其他原辅材料等。 | 位于租赁车间中部,面积约80㎡,主要用于分类存放ABS、PE、PP、尼龙及其他原辅材料等。 | 无变化 |
成品堆放区 | 位于租赁车间西侧,面积约80㎡,主要用于存放成品。 | 位于租赁车间西侧,面积约80㎡,主要用于存放成品。 | 无变化 |
(2)生产制度
根据业主提供资料,项目生产制度如下表3-3。
表3-3项目一阶段生产制度一览表
序号 | 生产制度 | 单位 | 环评阶段 | 验收阶段 | 备注 |
年工作日 | 300 | 300 | |||
工作制度 | 天 | 一班制 每班8小时 | 一班制 每班8小时 | ||
劳动定员 | 10 | 10 | 与环评一致 |
(3)产品方案
产品具体方案见表3-4。
表3-4本项目一阶段产品方案一览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 | 环评产量(万件/a) | 变化情况 | 备注 |
1 | 汽车塑料零部件 | 125mm~200mm | 100 | 无变化 | 无 |
2 | 测距仪塑料零部件 | 125mm~200mm | 150 | 无变化 |
根据业主提供该企业运营阶段时的原辅材料消耗情况,实际原辅材料消耗量见表3-5。
表3-5.1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消耗一览表
序号 | 物料名称 | 单位 | 环评阶段消耗量 | 验收阶段消耗量 | 变化情况 |
1 | PE | t/a | 11 | 11 | 无变化 |
2 | 尼龙 | t/a | 8 | 8 | 无变化 |
3 | PP | t/a | 3 | 3 | 无变化 |
4 | ABS | t/a | 10 | 10 | 无变化 |
5 | 色母 | t/a | 0.1 | 0.1 | 无变化 |
6 | 机油 | t/a | 0.5 | 0.5 | 无变化 |
表3-5.2项目主要能源消耗一览表
序号 | 能耗名称 | 环评阶段年用量 | 实际年用量 | 变化情况 | 备注 |
1 | 水 | 300t/a | 300t/a | 无变化 | |
2 | 电 | *kW·h/a | *kW·h/a | 无变化 |
主要设备配置情况见表3-6。
表3-6项目主要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环评阶段数量(台/套) | 验收设置数量(台/套) | 变化情况 |
1 | 烘箱 | 永固101-B | 台 | 1 | 无变化 |
2 | 搅拌机 | 震龙VKG-50 | 台 | 1 | 无变化 |
3 | 注塑机 | 90T | 套 | 2 | 无变化 |
4 | 注塑机 | 128T | 套 | 2 | 无变化 |
5 | 注塑机 | 138T | 套 | 1 | 无变化 |
6 | 注塑机 | 160T | 套 | 1 | 无变化 |
7 | 模具 | 定制 | 套 | 7 | 无变化 |
8 | 烘箱 | 永固101-B | 台 | 1 | 无变化 |
拟建 (略) (略) 供应,用水主要为生活用水、冷却循环用水。
1、供水
① 生活用水
本项目劳动定员10人,厂区无宿舍和食堂,员工用水量按50L/人·d计,则用水量为0.5m3/d(150m3/a),排污系数按0.9计,则员工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45m3/d(135m3/a)。生活污水进入厂区生化池处理。
② 冷却循环用水
本项目注塑机采用冷却水间接冷却,项目设置1座循环水冷却塔,下方设置有循环水池,规格3m*2.6m*3m,冷却水水量损失主要为蒸发损失。
根据业主提供资料,本项目冷却用水量为25m3/d,循环使用,只需定期补充自然损耗的水,损耗量约为循环水量2%,约0.5m3/d(150m3/a)。
③车间保洁用水
本项目生产车间保洁方式采取清扫方式,不进行地面冲洗,无保洁用水,因此无地面保洁废水产生。
本项目具体给排水排情况详见下表。
表3-7项目给排水情况一览表
项目 | 用水内容 | 用水标准 | 最大用水规模 | 日新鲜水用水量 | 年最大用水量 | 年排水量 | 排水去向 |
生产用水 | 设备冷却用水 | 25m3/d | 补水0.5m3/d | 0.5m3/d | 150m3/a | / | / |
生活用水 | 办公生活用水 | 50L/人·d | 10人 | 0.5 m3/d | 150m3/a | 135m3/a | 生化池、污水处理厂 |
合计 | / | / | / | 1m3/d | 300m3/a | 135m3/a | 生化池、污水处理厂 |
(2)排水
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项目区域雨水沿已建成的雨水渠自流排放至周边水环境;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进入生化池(1个,处理能力12m3/d)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西永污水处理厂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水平衡图见图3-1。
图3-1项目水平衡图(单位:m3/d)
3.6生产工艺图3-2生产工艺流程图
工艺流程简述:
(1)搅拌混匀
根据产品要求,将外购的原料和色母按比例放入搅拌机内搅拌混匀,该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少量粉尘、生产设备噪声。
(2)烘干
将混匀后的原料和色母放入烘箱内烘干,降低原料含水率,提高产品质量,烘箱为电烘箱,工作温度在80~100℃之间,该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为极少量有机废气。
(3)投料
将烘干后的原料进行计量后放入料斗内,经真空上料机输送至注塑机内,该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生产设备噪声。
(4)注塑机成型
塑料粒子投入注塑机后,通过螺杆的转动将塑料原料输送至机筒的前端,之后加热器将对筒内的原料进行加热,加热采用电加热,加热温度为150~220℃左右,使塑料原料成为熔融状态;计量后的熔融塑料滞留在机筒前端,螺杆不断向前将塑料原料射入模腔,最后经冷却水间接循环冷却。挤出成型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换料产生的废边角料和设备噪声。项目使用的模具为外购定制模具,模具维修委托模具厂家进行,厂内不进行模具维修。
(5)修剪
注塑成型后的半成品毛刺较多,项目采用人工修剪的方式将多余毛刺修剪掉,形成产品。该工序主要污染物为废边角料。
(6)检验
通过人工将修剪后的产品进行最终检验,合格产品则包装入库,不合格产品作为生产固废处理。该工序主要污染物为不合格产品及废包装材料。
3.7项目变动情况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本验收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因此,本验收项目的变更内容不属于重大变动,可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4环境保护设施4.1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建设情况本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进入重庆海蓝 (略) 已建生化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 (略) (略) ,近期排入西永微电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COD、氨氮达到《梁滩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963-2020)重点控制区域限值,其余指标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后排入梁滩河;远期排入金凤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COD、BOD5、氨氮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其余指标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排入莲花滩河。本项目营运期无生产工艺废水排放,外排废水为员工生活污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且排放量较小,严格落实达标排放后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较小。
图4-1废水治理工艺流程图
图4-2项目污水处理站
根据工艺流程分析,本项目运营期主要废气为混料粉尘、烘干废气、注塑废气。
①混料粉尘
项目混料和注塑机进料过程均在封闭状态下进行,无粉尘产生,仅在物料拆袋、投入搅拌机时会有少量粉尘产生。由于原材料塑料颗粒、色母颗粒粒径3~4mm,均为颗粒状,在拆袋、投料过程中粉尘产生量极少,对环境影响小。
②烘干废气
项目通过电烤箱对原料进行烘干,烘箱工作温度在80~100℃之间,烘干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极少,并且烘箱采用全密闭设计,因此,未设置烘箱集气罩收集废气。
③注塑废气
本项注塑机采用电加热,加热过程中塑料熔融挥发会产生有机废气。废气经各注塑机顶部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引至“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烟道引至所在建筑屋顶1#排气筒排放,排放高度约20m。
图4-3废气治理工艺流程图
图4-4废气治理设施图
本项目夜间不生产,产噪设备布置于室内,经基础减震、建筑隔声等措施衰减后,经监测项目各测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有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生活垃圾。
一般工业固废:
①废包装材料
本项目营运期原料件、产品包装工序,将产生一定量的废包装材料(如废纸箱、废塑料袋等),根据估算,废包装材料产生量约0.1t/a,根据《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2020)可知,废包装材料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类别为废复合包装,类别代码为:358-008-07,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每天清运,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处理。
②废边角余料和不合格产品
本项目注塑成型后,需要毛刺进行修剪,将产生废边角余料,产品检验过程中也会产生少量不合格产品,根据产品规模,预计废边角料产生约0.52t/a,不合格产品的产生量约1.5t/a。废边角余料和不合格产品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原料供应商回收处理。
本项目在厂房西南角新设置一处一般固废暂存点,建筑面积约10㎡,张贴相应标识标牌,贮存过程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要求。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主要包括原辅料拆包及产品包装时产生的废包装料、修剪工艺产生的废边角余料、不合格品等,上述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定 (略) 和原料供应商回收利用处理。
危险废物:
①废活性炭、废紫外灯管
本项目注塑有机废气设置一套UV光解+活性炭系统吸附处理系统,活性炭吸附装置工作量达到饱和后需要更换活性炭,每3个月更换一次活性炭,则活性炭使用量为0.24t/a。紫外灯管每3个月更换一次,每年产生量约0.02t/a,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活性炭、废紫外灯管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②废机油、废油桶和废含油废棉纱手套
本项目注塑机设备所用机油预计每年更换一次,更换量为0.02t/次。在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油和废棉纱、手套,产生的含油废物均暂存于危废暂存区。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废机油的产生量约为0.02t/a,废油桶的产生量约为0.002t/a,含油废棉纱手套产生量约为0.001t/a。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机油、废油桶和废含油废棉纱手套均属于危险废物,其中含油棉纱、手套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1-49;废机油、废油桶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物代码为900-249-08。废机油、废油桶和含油废棉纱手套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机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本项目在厂房东南角新设置一间危废暂存间,建筑面积约5㎡,用于存放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定期交由重庆融 (略) 处置。
图4-5危废暂存间
生活垃圾:本项目劳动定员10人,生活垃圾产生量按0.5kg/人·天计,年生产天数300天,则生活垃圾产生量为1.5t/a,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本项目生活垃圾产生量约1.5t/a,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后,送重庆海蓝 (略) 现有生活垃圾收集点,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本项目生活垃圾收集率为100%,不随意丢弃,对环境影响较小。
图4-6生活垃圾收集点
4.2其他环保措施(1)风险物质存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化学危险品在储存过程中严格遵从储存条件,并与其相应的禁忌物分开。化学品储存于通风、阴凉和干燥的地方,存放区域四周禁止有火源。地面做好防渗处理;化学品存储区应设置围堰用于拦截事故泄露时的物料和可能产生的废水或废液。
危险废物暂存间地面做好防渗处理。张贴禁止火源的标志,四周禁止有火源。禁止混入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地面做好防漏防渗处理,收集的废液同其他危险废物一并定期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2)加强环境风险管理
建设方应配备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其正常、高效的运转。企业涉及的风险物质的区域应配置易燃物标志、消防栓等,禁止在周围吸烟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远离易燃、可燃物。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露应急处理设备。
(3)制定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单位应该编制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本着立足“自救为主,外援为辅,统一指挥,当机立断”原则,制定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工作计划、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一旦出现突发事故,必须按事先拟定的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理。
重庆 (略) 环保档案有专人负责,环保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档案资料均已归类存档,资料齐全,项目有废气治理设施及危废转运情况有相应的记录,满足相关管理要求。
本项目主要针对运行期排放废气、噪声、危废进行管理,项目设置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技术人员1人,统一负责管理、组织、 (略) 的环境保护工作。环境管理机构全面负责重庆 (略) 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废气、废水、固体废物进行统计;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协助处理因该工程引发的污染事故和纠纷;对在环境管理方面的不足进行改进和提高,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4.3环保设施投资及“三同时”落实情况本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17%。其实际环保投资及建设情况见表4-1。
表4-1项目一阶段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一览表
内容 类型 | 排放源 | 污染物 名称 | 环评要求措施 | 实际建设情况 | 实际投资(万元) |
大气污染物 | 注塑废气排放口 | 非*烷总烃、*苯、*苯、苯*烯、*烯腈、1,3-*二烯、臭气浓度 | 项目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引至“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烟道引至所在建筑屋顶1#排气筒排放,排放高度约20m | 与环评一致 | 10.00 |
水污染物 | 生活污水 | COD BOD5 SS 氨氮 TP TN | 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生化池处理,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排入园 (略) (略) (略) | 与环评一致 | 0 |
固体 废物 | 一般工业固废 | 一般固废暂存间10㎡,废包 (略) 回收处理,废边角料、不合格品交由原料生产厂家回收利用。 | 与环评一致 | 3.00 | |
危险废物 | 危废暂存间5㎡,危废暂存间采取“四防”措施,设置专用容器盛装危险废物,按要求设置标识标牌。废活性炭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与环评一致 | 3.00 | ||
噪声 | 生产设备 | 采用基础减震、消声、建筑隔声,使用低噪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 与环评一致 | 1.00 | |
合计 | / | / | 17.00 |
根据企业自查后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报告编制人员的现场踏勘,结合项目环评、环评批复文件、环保设计材料等要求,该项目的建设内容、环保设施及措施的建设与环评及批复无重大变动。
5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决定5.1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的主要结论与建议重庆 (略) 成立于2009年11月,是一家专业从事注塑件生产、销售的企业,公司因发展需要,于2019年10月从北碚区搬迁至高新区金 (略) 8号,租用重庆海蓝 (略) 已建厂房进行建设“注塑件生产项目”,主要生产汽车塑胶零部件及测距仪外壳,年生产汽车塑料零部件20吨,测距仪塑料零部件10吨,建设地 (略) 高新区金 (略) 8号,建设至今已超过两年追溯期,可免于处罚,根据九龙坡区金凤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重庆 (略) 至今未受到过环保处罚。
本项目主要产品为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不属于鼓励类、限值类和淘汰类,视为允许类。同时,项目 (略) 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 (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码:2309-*-04-03-*)。故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项目位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属于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符合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产业定位。本项目使用的生产设备较先进,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能达到排放标准,不属于限制和禁止引进的项目和行业。
(1)项目所处环境功能区及环境质量现状
A、环境空气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6]19号),本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功能区划为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限值。
(一)环境空气达标区判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可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质量数据,故本项目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判 (略) 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22日发布的《20 (略) 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中九龙坡区相关数据进行达标区判定。
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判定情况详见表3.1-1。
表5-1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判定情况一览表
污染物 | 年评价指标 | 现状浓度(μg/m3) | 标准值(μg/m3) | 占标率(%) | 达标情况 |
SO2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8 | 60 | 13.3 | 达标 |
NO2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37 | 40 | 92.5 | 达标 |
PM10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50 | 70 | 71.4 | 达标 |
P㎡.5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27 | 35 | 77.1 | 达标 |
CO | 24小时平均第95位百分位数 | 1400 | 4000 | 35.0 | 达标 |
O3 | 8小时平均第90位百分 | 154 | 160 | 96.3 | 达标 |
由表5-1可知,九龙坡区2022年环境空气因子SO2、NO2、PM10、P㎡.5、CO、O3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限值。因此,判定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
(二)特征因子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为了解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其他污染因子非*烷总烃环境质量现状,引用重庆 (略) 于2021年8月8日至8月14日对“长江上游种质创制大科学中心一期示范工程”的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编号:重庆索奥(2021)第环1465号),监测点位KQ1于本项目南侧约3.5km,监测数据在3年有效期内,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的相关要求。监测至今,所在区域未新增排放同类特征污染物的重大污染源,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较小,引用监测数据可行。
(1)监测现状
监测因子:非*烷总烃;
监测点位:位于本项目南侧约3.5km处(106.*E,29.*N);
(2)评价标准
非*烷总烃参照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环境空气质量非*烷总烃限值》
(DB13/1577-2012)二级标准;
(3)评价方法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规定,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通过计算取值时间最大浓度值占相应标准浓度限值的百分比和超标率,来分析其达标情况,当取值时间最大浓度值占相应标准浓度限值的百分比大于或等于100%时,表明环境空气质量超标。评价公式如下:
Pi=Cij/Csi×100%
式中:Pi——第i现状监测点污染因子j的占标率,其值在0~100%之间为满足标准,大于100%则为超标;
Cij——第i现状监测点污染因子j的实测浓度(mg/m3);
Csi——污染因子j的环境质量标准(mg/m3)
(4)监测结果及分析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及评价结果详见表3.1-2。
表5-2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评价结果一览表
监测点位 | 污染物 | 监测浓度范围 | 标准限值 | 最大浓度占标率 | 超标率 | 达标情况 |
KQ1 | 非*烷总烃 | 0.68~0.91 | 2.0 | 45.5 | 0 | 达标 |
根据表5-2的监测及评价结果可知,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指标非*烷总烃监测结果满足河北省地方标准(参照)《环境空气质量非*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级标准,说明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良好。
B、地表水
本项目所在地近期污废水受纳水体为梁滩河,远期受纳水体为莲花滩河,莲花滩河属于梁滩河支流。根据《 (略) 人民政 (略) 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2]4号),项目所在区域梁滩河水域范围属Ⅴ类水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Ⅴ类水域水质标准。本项目废水为间接排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要求,本评价引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地表水达标情况的结论。
根据沙坪坝区生态 (略) 2023年1月6日发布的《我区全面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碧水行动年度任务》(网址:http://**_*/jczwgk__*/sthj_*/hjgl/shjgl/*/t*_*.html)。2022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河长制工作要求,牵头印发实施《梁滩河沙坪坝区段2022-2023年水质提升综合整治攻坚方案》,督促责任部门和属地镇街积极开展梁滩河水质提升攻坚,通过青木溪(含凤凰溪支流)综合整治工程,沙田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西永、土主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梁滩河流域龙凤河支流沙坪坝段综合治理工程等27项措施,有效促进梁滩河水质稳步改善,2022年1月-11月梁滩河西西桥断面水质均值达Ⅳ类,均达到水域功能区要求。
C、声环境
本项目位于高新区金 (略) 8号,租赁重庆海蓝 (略) 厂房进行建设,根据《 (略) 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渝环[2023]61号)可知,本项目所在地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详见附图),厂界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2类标准。根据调查,本项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因此,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相关规定,本次评价不进行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D、生态环境
本项目位于产业园区内,且租赁已建成厂房,无新增用地,用地范围内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相关规定,无需进行生态现状调查。
E、电磁辐射
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或改建、扩建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电磁辐射类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相关规定,无需对电磁辐射现状开展监测与评价。
F、地下水、土壤环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原则上可不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设项目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的,应结合污染源、保护目标分布情况开展现状调查以留作背景值。
本项目位于已建厂房内,厂房内地坪 (略) 等均已做防渗处理,根据调查,项目厂房周边500m范围内不存在地下水环境敏感目标,项目危废暂存间地坪将做防腐、防渗、防泄漏处理,且危废暂存区上方设置有托盘,泄漏后可由托盘进行收集,基本无直接泄漏至地下水和土壤的途径,故本次评价不对地下水和土壤进行现状监测。
(1)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A、废气排放标准
施工期:施工期粉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主城区”标准,详见表3.3-1。
表5-3.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 |
颗粒物 | 浓度限值(mg/m3) | 监控点 |
1.0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
营运期:①原料搅拌产生的少量粉尘在厂房内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1中主城区排放限值;②注塑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预留烟道引至所在建筑屋顶排放,排放高度约20m,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③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与项目相关的标准限值分别详见表3.3-2~3.3-4。
表5-3.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 | 最高允许浓度(mg/m3)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mg/m3) |
非*烷总烃 | 60 | / | 4.0 |
颗粒物 | 20 | / | 1.0 |
苯*烯 | 20 | / | / |
*烯腈 | 0.5 | / | / |
*苯 | 8 | / | 0.8 |
*苯 | 50 | / | / |
1,3-*二烯* | 1 | / | / |
非*烷总烃 | 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0.3kg/t产品。 | ||
备注:*为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
表5-3.3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污染物 | 排放限值(mg/m3) | 执行标准 |
非*烷总烃 | 4.0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颗粒物 | 1.0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 |
表5-4.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污染物 | 特别排放限值(mg/m3) | 限值含义 |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
NMHC | 6 |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
20 |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
表5-4.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摘录]
污染物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无量纲)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量纲) | |
臭气浓度 | 排气筒高度(m) | 二级 | 20 |
15 | 2000 |
B、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所在区域近期属于西永微电园污水处理厂的服务范围,远期属于金凤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
项目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的生化池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经园 (略) ,近期排入西永微电园污水处理厂,远期排入金凤污水处理厂。标准值详见表3.3-6。
表5-5.1近期项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单位:mg/L
标准名称 | pH | COD | BOD5 | SS | *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 | 6~9 | 500 | 300 | 400 | 45* |
注:*氨氮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执行
项目所在地金凤镇属于梁滩河流域重点控制区域,西永微电园污水处理厂及金凤污水处理厂COD、氨氮执行《梁滩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963-2020),西永污水处理厂其他污染物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金凤污水处理厂尾水中COD、BOD5、氨氮、总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其余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
排放浓度限值见表5-5.2。
表5-5.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mg/L
污染物 排放标准 | pH | COD | BOD5 | SS | * | |
近期排入西永污水处理厂 | *一级A标准值 | 6~9 | / | 10 | 10 | / |
DB50/963-2020重点控制区域限值 | / | 30 | / | / | 1.5 | |
远期排入金凤污水处理厂 | *一级A标准值 | 6~9 | / | / | 10 | / |
* Ⅳ类标准值 | / | 30 | 6 | / | 1.5 |
C、噪声排放标准
施工期: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营运期:本项目位于高新区金 (略) 8号,租赁重庆海蓝 (略) 厂房进行建设,根据《 (略) 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渝环[2023]61号)可知,本项目所在地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详见附图)。因此,项目运营期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
与项目相关的具体标准值见表表5-6。
表5-6噪声排放限值一览表单位:dB(A)
执行标准 | 时段 | 标准值 | 执行阶段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昼间 | 70 | 施工期 |
夜间 | 55 |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 | 昼间 | 60 | 营运期 |
夜间 | 50 |
3.3.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部令第23号)中的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固体废物分类执行《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2020)。
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明确职责,专人管理,切实搞好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重庆高新区金 (略) 8号,租用重庆海蓝 (略) 生产厂房1F部分区域,面积约730㎡,项目符合 (略) 现行产业政策,选址及用地符合园区规划。本项目为污染型建设项目,工程建成投产后将产生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在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可得到有效的控制,外排污染物对环境影响小,环境风险可控,能为环境所接受。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环境影响可行。
建设单位应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强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设置兼职的环保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管理治理设施运行,确保切实做到达标排放,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5.2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原文抄录《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高新)环准〔2021〕034号,详见附件1。
重庆 (略) :
你单位报送的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项目代码2309-*-04-03-*)环评文件及相关报批申请材料收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 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 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规模为:项目位于重庆高新区金 (略) 8号,租用重庆海蓝 (略) 已建厂房,主要生产汽车塑胶零部件及测距仪外壳,年产汽车塑料零部件约20吨,测距仪外壳约10吨。项目总投资约*元,其中环保投资约*元,占总投资17%。
二、该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批准书规定的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限值执行,不得突破。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保护及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一)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注塑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由1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引至20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口编号:DA001)。
(二)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依托重庆海蓝 (略) 已建生化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三级 (略) (略) ,近期进入西永污水处理厂、远期进入金凤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梁滩河。
(三)严格执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源来自于烘箱、搅拌机、注塑机等,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各类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降噪和合理总平布局等措施,达到控制噪声目的。通过采取上述措施,项目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排放标准要求。
(四)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等。一般工业固废包括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等,收集暂存于一般固废仓库,定期由交厂家、物资回收单位处置或送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场处置;一般固废暂存应采取“ 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 等措施。危险废物包含废活性炭、废紫外灯管、废机油、废油桶和废含油废棉纱手套等,应分类、分区储存于危废暂存间,并按规定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转移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23号)要求执行。生活垃圾应交环卫部门处置。
(五)排污总量控制。该项目实施后废水中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COD0.0053t/a、氨氮0.0003t/a,废气中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非*烷总烃为0.0486t/a。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三同时 ”制度。
五、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排污单位应申请排污许可(登记备案),不得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
六、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你单位应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 (略) ,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七、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 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批准书内容依据你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若项目实施或运行后, (略) 提出新的环境质量要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项目运行出现明显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状况,你单位有义务按 (略) 的新要求或发生明显影响环境质量的新情况,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九、本项目由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违法行为的查处。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8日
抄送: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金凤镇人民政府,重庆科学城 (略) 。
6验收执行标准6.1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项目注塑废气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指标详见下表6-1。
表6-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执行排放标准 | |
有组织 | 1#排气筒 | 非*烷总烃、苯*烯、*烯腈、*苯、*苯、1,3-*二烯、臭气浓度 | 验收监测1次,营运期1次/年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无组织 | 厂界上下风向污染物浓度最高处 | 非*烷总烃、臭气浓度、颗粒物 | 验收监测1次,营运期1次/年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拟建项目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已建生化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近期排入西永微电园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后排入梁滩河。
表6-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单位:mg/L
类别 | 污染源 | 监测点 | 监测项目 | 监测频次 | 执行标准 |
废水 | 生活污水 | 厂区生化池 | pH、COD、SS、BOD5 | 验收时监测一次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 |
*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 | ||||
备注:本项目依托生化池,责任主体为重庆海蓝 (略) ,重庆海蓝 (略) 厂房已于2019年1月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本次验收监测不监测废水。 |
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标准限值见表6-3。
表6-3噪声排放标准限值单位:dB(A)
标准 | 标准值 | |
昼间 | 夜间 | |
(*)2类 | 65 | 55 |
根据环评及批复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7验收监测内容7.1验收监测内容根据环评、环评批复、该项目行业的特征污染物及该项目周围敏感目标的情况,确定了该项目验收监测的监测因子和频次。本次验收监测的监测点位见、因子及频次详见表7-1。本次验收的监测布点示意图详见图7.1。
表7-1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及频次一览表
类别 | 采样点位(数) | 频次 | 检测因子 | 样品描述 |
有组织 废气 | 注塑废气排气筒出口,编号为G3 | 3次/天,检测2天 | 烟气参数、非*烷总烃、*烯腈、*苯、*苯、苯*烯、臭气浓度 | / |
无组织废气 | 东北侧厂界外2m,编号为G1 | 3次/天,检测2天 | 非*烷总烃、颗粒物、臭气浓度 | / |
西南侧厂界外2m,编号为G2 | ||||
噪声 | 北侧厂界外1m处,编号为N1 | 昼夜各1次,检测2天 | 厂界噪声 | / |
东侧厂界外1m处,编号为N2 | ||||
南侧厂界外1m处,编号为N3 | ||||
废水 | 生化池排口 | 检测1天,每天三次 | 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 | / |
备注 | / |
图7.1监测布点示意图
8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8.1监测分析方法与监测依据项目监测所使用检测方法详见表8.1。
表8-1检测依据及仪器一览表
类别 | 检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检测仪器及型号 | 仪器编号 | 检出限 |
有组织废气 | 烟气参数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996 | 自动烟尘烟气监测仪GH-60E | E427 | / |
非*烷总烃 |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烷和非*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38-2017 | 真空箱气袋采样器 | E392 | 0.07mg/m3 | |
气相色谱仪GC-8600 | E002 | ||||
*苯 | 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1261-2022 | 真空箱气袋采样器 | E392 | 0.2mg/m3 | |
*苯 | 0.2mg/m3 | ||||
苯*烯 | 东西气相色谱仪GC-4100 | E295 | 0.6mg/m3 | ||
臭气浓度 | 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 | 真空箱气袋采样器 | E392 | 10(无量纲) | |
*烯腈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7-1999 | (略) 烟气采样器崂应3072型 | E143 | 0.2mg/m3 | |
气相色谱仪GC-8600 | E003 | ||||
无组织废气 | 非*烷总烃 | 环境空气总烃、*烷、非*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7 | 真空箱气袋采样器 | E392 | 0.07mg/m3 |
气相色谱仪GC-8600 | E002 | ||||
颗粒物 |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1263-2022 | 智能综合采样器ADS-2062E 2.0 | E210 | 0.2mg/m3 | |
环境空气综合采样器崂应2050型 | E149 | ||||
十万分之一电子天平SQP | E157 | ||||
臭气浓度 | 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 | 真空箱气袋采样器 | E392 | 10(无量纲) | |
噪声 | 厂界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008 | 多功能声级计AWA6228+ | E153 | / |
声校准器AWA6021A | E395 | ||||
废水 | PH | 水质pH值的测定 电极法* | 便携式酸度计PHBJ-260 | CQDA/* | / |
悬浮物 | 悬浮物t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989 | 万分之一电子天平* | CQDA/YQ 011-2 | 4mg/L | |
鼓风干燥箱DHG-9140At | CQDA/YQ 037-2 | ||||
化学需氧量 |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酸盐法*t | 滴定管50.00mL | D50-1、D 50-3 | 4mg/L | |
氨氮 |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漓定法* | 滴定管50.00mL | D50-4、D50-5 | 0.05mg/L |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 便携式溶解氧分析仪JPBJ-608 | CQDA/* | 0.5mg/L | |
生化培养箱BPC-150F | CQDA/* | ||||
备注 | 所用仪器均在检定/校准有效期间内使用。 |
监测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措施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要求进行,实施全过程质量保证。保证了监测过程中生产工况负荷满足验收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和各监测点位布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监测人员经过考核并持有合格证书;监测数据实行了三级审核制度,经过校对、校核,最后由技术负责人审定。验收监测期间,重庆 (略) 正常生产。重庆 (略) 正常生产,2024年03月19日至20日生产负荷钧达78%,满足验收要求。
8.3.1废水为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在水样的采集、保存、实验室分析和数据计算的全过程按照《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的要求进行。
8.3.2废气技术要求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执行、布点与采样按《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996执行。废气采样器在进入现场前对采样器流量计、流速计等进行校核。室内计量器具在检定有效期内。被测排放物的浓度在仪器测试量程的有效范围即仪器量程的30%~70%之间;避免被测排放物中共存污染物因子对仪器分析的交叉干扰,监测结果可靠。
8.3.3噪声噪声监测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测。工况正常,天气符合测量要求。测试前后对声级计进行校准,测量前后灵敏度相差均在0.5dB范围。
9验收监测结果(略) 委托重庆 (略) 对本项目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见附件。具体监测和分析结果如下:
9.1生产工况验收监测期间(2024年3月19日至20日),重庆 (略) 处理工况和环保设施运行正常,2024年03月19日生产负荷78%;2024年03月20日生产负荷78%。
9.2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厂区无组织监测结果详见表9-1。
表9-1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一览表
检测时间 | 检测点 位编号 | 检测项目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最大值 | 标准 限值 | 单位 |
2024. 03.19 | G1 | 样品编号 | * G1-1-1 | * G1-1-2 | * G1-1-3 | / | / | / |
非*烷总烃 | 0.76 | 0.83 | 0.95 | 0.95 | 4.0 | mg/m3 | ||
颗粒物 | 0.3 | 0.2 | 0.2 | 0.3 | 1.0 | mg/m3 | ||
臭气浓度 | <10 | <10 | <10 | <10 | 20 | 无量纲 | ||
2024. 03.20 | 样品编号 | * G1-2-1 | * G1-2-2 | * G1-2-3 | / | / | / | |
非*烷总烃 | 0.77 | 0.71 | 0.82 | 0.82 | 4.0 | mg/m3 | ||
颗粒物 | 0.2 | 0.2 | 0.3 | 0.3 | 1.0 | mg/m3 | ||
臭气浓度 | <10 | <10 | <10 | <10 | 20 | 无量纲 | ||
2024. 03.19 | G2 | 样品编号 | * G2-1-1 | * G2-1-2 | * G2-1-3 | / | / | / |
非*烷总烃 | 1.01 | 1.18 | 1.13 | 1.18 | 4.0 | mg/m3 | ||
颗粒物 | 0.4 | 0.5 | 0.5 | 0.5 | 1.0 | mg/m3 | ||
臭气浓度 | 15 | 14 | 13 | 15 | 20 | 无量纲 | ||
2024. 03.20 | 样品编号 | * G2-2-1 | * G2-2-2 | * G2-2-3 | / | / | / | |
非*烷总烃 | 1.28 | 1.17 | 1.27 | 1.28 | 4.0 | mg/m3 | ||
颗粒物 | 0.5 | 0.5 | 0.4 | 0.5 | 1.0 | mg/m3 | ||
臭气浓度 | 14 | 16 | 15 | 16 | 20 | 无量纲 | ||
评价依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
检测结论 | 所测点位G1、G2所测项目中非*烷总烃、颗粒物的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9规定的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 |||||||
备注 | /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的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颗粒物的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9规定的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下表9-2。
表9-2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一览表
检测时间及点位 | 2024年03月19日(排气筒出口G3) | ||||||
检测项目 样品编号 | * G3-1-1 | * G3-1-2 | * G3-1-3 | 平均值 | 标准限值 | 单位 | |
烟气参数 | 排气温度 | 22.2 | 22.3 | 22.0 | 22.2 | / | ℃ |
排气流速 | 7.38 | 7.53 | 7.45 | 7.45 | / | m/s | |
标干流量 | 3.81×103 | 3.89×103 | 3.84×103 | 3.85×103 | / | m3/h | |
非*烷 总烃 | 实测浓度 | 4.17 | 4.13 | 4.31 | 4.20 | / | mg/m3 |
排放浓度 | 4.17 | 4.13 | 4.31 | 4.20 | 100 | mg/m3 | |
排放速率 | 0.0159 | 0.0161 | 0.0166 | 0.0162 | / | kg/h | |
*烯腈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0.5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苯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15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苯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100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苯*烯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50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臭气浓度 | 131 | 151 | 173 | 173 (最大值) | 2000 | 无量纲 | |
检测时间及点位 | 2024年03月20日(排气筒出口G3) | ||||||
检测项目 样品编号 | * G3-2-1 | * G3-2-2 | * G3-2-3 | 平均值 | 标准限值 | 单位 | |
烟气参数 | 排气温度 | 22.4 | 22.1 | 22.4 | 22.3 | / | ℃ |
排气流速 | 7.62 | 7.47 | 7.47 | 7.52 | / | m/s | |
标干流量 | 3.92×103 | 3.85×103 | 3.84×103 | 3.87×103 | / | m3/h | |
检测时间及点位 | 2024年03月20日(排气筒出口G3) | ||||||
检测项目 样品编号 | * G3-2-1 | * G3-2-2 | * G3-2-3 | 平均值 | 标准限值 | 单位 | |
非*烷 总烃 | 实测浓度 | 4.43 | 4.37 | 4.24 | 4.35 | / | mg/m3 |
排放浓度 | 4.43 | 4.37 | 4.24 | 4.35 | 100 | mg/m3 | |
排放速率 | 0.0174 | 0.0168 | 0.0163 | 0.0168 | / | kg/h | |
*烯腈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0.5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苯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15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苯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100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苯*烯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50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臭气浓度 | 173 | 199 | 151 | 199 (最大值) | 2000 | 无量纲 | |
评价依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
检测结论 | 所测点位G3所测项目中非*烷总烃、*烯腈、*苯、*苯、苯*烯的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4规定的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规定的限值要求。 | ||||||
备注 | 1、废气排气筒高度:15m,排气筒尺寸:L×W=0.40m×0.40m; 2、“ND”表示未检出; 3、“N”为未检出所对应的排放速率。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的有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烯腈、*苯、*苯、苯*烯的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4规定的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规定的限值要求。
检测时间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样品编号 | 平均值 | 标准 限值 | ||
*-01-1 | *-01-2 | *-01-3 | |||||
2024. 08.08 | PH | 无量纲 | 7.4 | 7.4 | 7.4 | 7.4 | 6-9 |
悬浮物 | mg/L | 15 | 17 | 19 | 17 | 400 | |
化学需氧量 | mg/L | 63 | 79 | 59 | 67 | 500 | |
氨氮 | mg/L | 16.5 | 18.1 | 13.6 | 16.1 | 45 |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mg/L | 16.1 | 19.6 | 15.5 | 17.1 | 300 | |
样品表现 | 微黄,微浊,有异味 | ||||||
评价依据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 | ||||||
检测结论 | 本次检测的生化池排口(★A1):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排放限值;氨氮排放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表1,B级排放限值。 |
监测结果表明,监测期间项目依托的生化池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排放限值;氨氮排放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表1,B级排放限值。
噪声监测结果见下表9-4。
表9-4厂界噪声监测结果一览表
检测点位编号 | 检测结果dB(A) | 主要声源 | |||
2024年03月19日 | 2024年03月20日 | ||||
昼间 | 夜间 | 昼间 | 夜间 | ||
N1 | 56 | 47 | 56 | 48 | 风机、注塑机 |
N2 | 56 | 49 | 58 | 48 | |
N3 | 58 | 47 | 58 | 48 | |
标准限值 | 60 | 50 | 60 | 50 | / |
评价依据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 | ||||
检测结论 | 所测点位N1、N2、N3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表1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限值要求。 | ||||
备注 | 根据《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6-2014)标准中6.1条规定,厂界噪声测量值低于噪声源排放限值,故未进行背景噪声的测量及修正。 |
根据噪声监测结果,本次监测N1、N2、N3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表1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限值要求。
10验收监测结论10.1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本次监测所测项目中非*烷总烃、*烯腈、*苯、*苯、苯*烯的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4规定的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规定的限值要求。
监测结果表明,该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的2类标准。
10.1.3废水
监测结果表明,监测期间项目依托的生化池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排放限值;氨氮排放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表1,B级排放限值。
10.2总量控制项目总量排放见下表:
表10.1项目总量排放计算
类别 | 指标 | 环评要求(t) | 实际排放(t) | 备注 |
大气污染物 | 非*烷总烃 | 0.0486 | 0.* | 满足要求 |
水污染物 | COD | 0.0540 | 0.009 | 满足要求 |
NH3-N | 0.0061 | 0.002 | 满足要求 |
根据计算,项目废水、废气排放总量满足环评要求。
10.3环境管理检查与项目有关的各项环保档案资料(例如:环评报告表、环评批复、执行标准等批复和文件)齐备,均由办公室归档保管,符合环保要求。
10.4综合结论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环保手续齐全,经现场检查已基本按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工程建设期间与调试运行过程中,未发生重大污染事件。现有环保设施能符合运营期污染物排放及处置要求,满足竣工环保验收条件。本次竣工环保验收经过为期2天的现场验收监测,各项监测指标均能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综上所述,重庆 (略) 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符合竣工环保验收要求,建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10.5建议与要求(1)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废气达标排放。
(2)完善环保档案的管理。品有限公司注塑件生产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建设单位: | 重庆 (略) |
二〇二四年八月
建设单位:重庆 (略) (盖章)
法人代表:金龙容
项目负责人:陈旭
电话:* |
邮编:* |
地址: (略) 高新区金 (略) 8号 |
编制单位:重庆 (略) (盖章)
法人代表:刘莉蓉
项目负责人:刘莉
填表人:刘莉
电话:* |
邮编:* |
地址:重 (略) 驿 (略) 1号附445号 |
目录
"#_Toc* ">目录t
"#_Toc* ">1 项目概况t
"#_Toc* ">1.1项目基本情况t
"#_Toc197 ">1.2验收工作由来及工作程序t
"#_Toc1997 ">1.3验收范围与内容t
"#_Toc* ">2 验收依据t
"#_Toc9140 ">2.1环境保护有关法规、政策t
"#_Toc131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t
"#_Toc3026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t
"#_Toc* ">3 项目建设情况t
"#_Toc* ">3.1地理位置及平面布置t
"#_Toc* ">3.2建设内容基本情况t
"#_Toc* ">3.3主要原辅材料t
"#_Toc* ">3.4主要生产设备t
"#_Toc1739 ">3.5水源及水平衡t
"#_Toc* ">3.6生产工艺t
"#_Toc* ">3.7项目变动情况t
"#_Toc* ">4 环境保护设施t
"#_Toc* ">4.1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建设情况t
"#_Toc* ">4.2其他环保措施t
"#_Toc* ">4.3环保设施投资及“三同时”落实情况t
"#_Toc* ">5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决定t
"#_Toc* ">5.1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的主要结论与建议t
"#_Toc9304 ">5.2审批部门审批决定t
"#_Toc8595 ">6 验收执行标准t
"#_Toc* ">6.1废气排放执行标准t
"#_Toc* ">6.2废水排放标准t
"#_Toc* ">6.3噪声执行标准t
"#_Toc* ">6.4固体废物污染管控标准要求t
"#_Toc9355 ">7 验收监测内容t
"#_Toc* ">7.1验收监测内容t
"#_Toc* ">8 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t
"#_Toc* ">8.1监测分析方法与监测依据t
"#_Toc7117 ">8.2质量保证t
"#_Toc* ">8.3.1废水t
"#_Toc* ">8.3.2废气t
"#_Toc* ">8.3.3噪声t
"#_Toc* ">9 验收监测结果t
"#_Toc* ">9.1生产工况t
"#_Toc* ">9.2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t
"#_Toc* ">10验收监测结论t
"#_Toc* ">10.1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t
"#_Toc* ">10.2总量控制t
"#_Toc* ">10.3环境管理检查t
"#_Toc* ">10.4综合结论t
"#_Toc* ">10.5建议与要求t
"#_Toc* ">11附图附件t
"#_Toc* ">11.1附图:t
"#_Toc6705 ">11.2附件:t
1项目概况1.1 项目基本情况重庆 (略) 成立于2009年11月,是一家专业从事注塑件生产、销售的企业,公司因发展需要,于2019年10月从北碚区搬迁至高新区金 (略) 8号,租用重庆海蓝 (略) 已建厂房进行建设“注塑件生产项目”,主要生产汽车塑胶零部件及测距仪外壳,年生产汽车塑料零部件20吨,测距仪塑料零部件10吨。根据九龙坡区金凤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重庆 (略) 至今未受到过环保处罚。公司于2024年2月委托重庆重大建设 (略) 编制了《重庆 (略) 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4年2月取得了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高新)环准[2024]0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该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此,重庆 (略) 开展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委托重庆 (略) 编制完成了《重庆葛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注塑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项目详细情况见表1-1。
表1-1验收项目详细情况一览表
建设项目名称 | 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 | |||||||
建设单位名称 | 重庆 (略) | |||||||
建设地点 | 重庆高新区金 (略) 8号 | 邮编 | * | |||||
联系人 | 陈旭 | 联系电话 | * | |||||
建设项目性质 | 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 | |||||||
环评报告审批部门 |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 文号 | 渝(高新)环准[2024]010号 | 时间 | 2024.02.24 | |||
环评报告表 编制单位 | 重庆重大建设 (略) | 环境监理单位 | / | |||||
开工建设时间 | 2019年10月 | 投入试生产时间 | 2019年11月 | |||||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 | 重庆 (略) | 环保设施施工单位 | 重庆 (略) | |||||
环评设计生产能力 | 项目新建6条注塑生产线,年产项目建成后年产汽车塑料零部件20吨,测距仪塑料零部件10吨。 | |||||||
实际建设生产能力 | 项目新建6条注塑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产汽车塑料零部件20吨,测距仪塑料零部件10吨。 | |||||||
概算 总投资 | *元 | 其中环保投资 | *元 | 比例 | 17% | |||
实际 总投资 | *元 | 其中环保投资 | *元 | 比例 | 17% |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该项目应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重庆 (略) 对“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开展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和资料调研工作,结合《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渝(高新)环准〔2024〕010号,及相关文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于2024年03月编制完成了项目验收监测方案,并委托重庆 (略) 于2024年3月19日~3月20日对该项目实施了噪声、废气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最终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现场踏勘情况、竣工验收监测结果、验收技术规范、环评报告、批复等相关要求,编制完成了《重庆葛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注塑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该报告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的大力支持,以及重庆 (略) 的密切配合,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本次验收报告编制的工作程序见图1.1。
图1-1验收报告编制的工作程序图
1.3 验收范围与内容本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为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全部建设工程内容。
2验收依据2.1环境保护有关法规、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令第682号);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5)《 (略)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 第9号)。
(7)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22号《 (略) 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8) (略) 人民政府第270号《 (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1)《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重庆重大建设 (略) ,2024年02月);
(2)《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高新)环准[2024]010号,2024年02月28日);
(3)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项目建设情况3.1地理位置及平面布置本项目位于重庆高新区金 (略) 8号。本项目评价范围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无文物保护点。具体地理位置见附图1。
本项目根据厂区“分区合理、工艺流畅、物流短捷;突出环保与安全”的原则,结合场地的用地条件及生产工艺,综合考虑环保、消防、劳动卫生等要求,对总平面进行了统筹安排。
项目生产车间充分满足工艺生产要求,原料区、生产区、成品区等在厂区内合理布局,使工艺流程简捷、顺畅、紧凑合理。主要噪声源为生产区各生产设备,均布置在车间内,与厂界保持一定距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对厂界噪声贡献小。本项目办公区与生产区相互独立,以减轻车间废气对厂区办公环境的影响。项目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总图布置工艺流程顺畅,场地功能分区明确,整体布置紧凑合理,较好地利用了现有场地,节省了土地。综上所述,本项目采用的总平面布置从环保角度可行,具体总平面布置见附图2。
3.1.3.1大气、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
根据现场踏勘情况,本项目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居民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区及规划居住用地等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为项目东侧约1060m的莲花滩河(项目所在区域远期受纳水体)及其下游汇入的梁滩河(项目所在区域近期受纳水体)。项目主要环境保护目标详见表3.1
表3-1项目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
序号 | 敏感点名称 | 坐标/m | 保护对象及内容 | 环境功能区 | 相对厂址方位 | 相对厂界距离(m) | |
X | Y | ||||||
1# | 莲花滩河 | 720 | -730 | 地表水,Ⅴ类水体 | Ⅴ类水体 | NW | 1060 |
2# | 梁滩河 | / | / | 地表水,Ⅴ类水体 | Ⅴ类水体 | N | 8000 |
注:以本项目厂房中心位置(106°19ˊ20.93〞E,29°32ˊ37.59〞N)为X=0,Y=0,东西方向为X轴,南北方向为Y轴;敏感点坐标均以最近点报出。
3.1.3.2声环境保护目标
本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
3.2.3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
本项目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无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
3.1.3.4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本项目位于高新区金凤工业园,租用重庆海蓝 (略) 厂房进行建设,所在区域为工业园区,用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无珍稀野生动植物存在,无自然保护区,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3.2建设内容基本情况(1)建设内容
本项 (略) 高新区金 (略) 8号,租用重庆海蓝 (略) 已建成的厂房作为生产场地。项目总占地面积为730㎡,厂房已建设,本项目主要工程内容为厂房内部装修和生产线布设,并配套建设废气等环保设施。建成后,年产汽车塑料零部件20吨,测距仪塑料零部件10吨。
项目组成包括主体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以及储运工程等,不设置食堂、宿舍等,项目建设内容见下表3-2。
表3-2项目组成及建设内容
类别 | 项目名称 | 环评及批复中建设内容及规模 | 实际建设内容 | 变化情况 |
主体工程 | 生产区 | 项目租用车间位于1F,总面积约730㎡,企业通过购买注塑机、搅拌机等设备设施进行注塑件生产。 | 项目租用车间位于1F,总面积约730㎡,企业通过购买注塑机、搅拌机等设备设施进行注塑件生产。 | 无变化 |
辅助工程 | 办公区 | 位于车间南侧,建筑面积约50㎡,用于管理人员的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理,并配套桌椅及电脑。厂区内不设置食堂和宿舍。 | 位于车间南侧,建筑面积约50㎡,用于管理人员的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理,并配套桌椅及电脑。厂区内不设置食堂和宿舍。 | 无变化 |
公用工程 | 给水系统 | 由市 (略) 供水。 | 由市 (略) 供水。 | 无变化 |
排水系统 | 雨污分流;依托重庆海蓝 (略) 已 (略) 及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生化池(设计处理量为12m3/d)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 (略) (略) 排入西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 雨污分流;依托重庆海蓝 (略) 已 (略) 及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生化池(设计处理量为12m3/d)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 (略) (略) 排入西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 无变化 | |
循环水 | 项目设置冷却水循环系统,采用冷却塔+循环水池的组合方式。 | 项目设置冷却水循环系统,采用冷却塔+循环水池的组合方式。 | 无变化 | |
供电系统 | (略) 引入。 | (略) 引入。 | 无变化 | |
环保工程 | 废气 | 有机废气: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废气处理设施,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建筑预留烟道引至所在建筑屋顶高空排放,项目所在建筑总高度约20m,因此废气排放高度约20m。 | 有机废气: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废气处理设施,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建筑预留烟道引至所在建筑屋顶高空排放,项目所在建筑总高度约20m,因此废气排放高度约20m。 | 无变化 |
废水 | 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经重庆海蓝 (略) 已建生化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 (略) (略) 排入西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 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经重庆海蓝 (略) 已建生化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 (略) (略) 排入西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 无变化 | |
噪声 | 采用建筑隔声、合理布置等降噪措施,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 | 采用建筑隔声、合理布置等降噪措施,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 | 无变化 | |
固体废物 | 一般工业固废:车间西南角设置1处一般固废暂存点,面积约10㎡。 危险废物:车间东南角设置1处危险废物暂存间,面积约5㎡。 生活垃圾:设垃圾桶收集生活垃圾,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处理。 | 一般工业固废:车间西南角设置1处一般固废暂存点,面积约10㎡。 危险废物:车间东南角设置1处危险废物暂存间,面积约5㎡。 生活垃圾:设垃圾桶收集生活垃圾,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处理。 | 无变化 | |
储运工程 | 原材料堆放区 | 位于租赁车间中部,面积约80㎡,主要用于分类存放ABS、PE、PP、尼龙及其他原辅材料等。 | 位于租赁车间中部,面积约80㎡,主要用于分类存放ABS、PE、PP、尼龙及其他原辅材料等。 | 无变化 |
成品堆放区 | 位于租赁车间西侧,面积约80㎡,主要用于存放成品。 | 位于租赁车间西侧,面积约80㎡,主要用于存放成品。 | 无变化 |
(2)生产制度
根据业主提供资料,项目生产制度如下表3-3。
表3-3项目一阶段生产制度一览表
序号 | 生产制度 | 单位 | 环评阶段 | 验收阶段 | 备注 |
年工作日 | 300 | 300 | |||
工作制度 | 天 | 一班制 每班8小时 | 一班制 每班8小时 | ||
劳动定员 | 10 | 10 | 与环评一致 |
(3)产品方案
产品具体方案见表3-4。
表3-4本项目一阶段产品方案一览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 | 环评产量(万件/a) | 变化情况 | 备注 |
1 | 汽车塑料零部件 | 125mm~200mm | 100 | 无变化 | 无 |
2 | 测距仪塑料零部件 | 125mm~200mm | 150 | 无变化 |
根据业主提供该企业运营阶段时的原辅材料消耗情况,实际原辅材料消耗量见表3-5。
表3-5.1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消耗一览表
序号 | 物料名称 | 单位 | 环评阶段消耗量 | 验收阶段消耗量 | 变化情况 |
1 | PE | t/a | 11 | 11 | 无变化 |
2 | 尼龙 | t/a | 8 | 8 | 无变化 |
3 | PP | t/a | 3 | 3 | 无变化 |
4 | ABS | t/a | 10 | 10 | 无变化 |
5 | 色母 | t/a | 0.1 | 0.1 | 无变化 |
6 | 机油 | t/a | 0.5 | 0.5 | 无变化 |
表3-5.2项目主要能源消耗一览表
序号 | 能耗名称 | 环评阶段年用量 | 实际年用量 | 变化情况 | 备注 |
1 | 水 | 300t/a | 300t/a | 无变化 | |
2 | 电 | *kW·h/a | *kW·h/a | 无变化 |
主要设备配置情况见表3-6。
表3-6项目主要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环评阶段数量(台/套) | 验收设置数量(台/套) | 变化情况 |
1 | 烘箱 | 永固101-B | 台 | 1 | 无变化 |
2 | 搅拌机 | 震龙VKG-50 | 台 | 1 | 无变化 |
3 | 注塑机 | 90T | 套 | 2 | 无变化 |
4 | 注塑机 | 128T | 套 | 2 | 无变化 |
5 | 注塑机 | 138T | 套 | 1 | 无变化 |
6 | 注塑机 | 160T | 套 | 1 | 无变化 |
7 | 模具 | 定制 | 套 | 7 | 无变化 |
8 | 烘箱 | 永固101-B | 台 | 1 | 无变化 |
拟建 (略) (略) 供应,用水主要为生活用水、冷却循环用水。
1、供水
① 生活用水
本项目劳动定员10人,厂区无宿舍和食堂,员工用水量按50L/人·d计,则用水量为0.5m3/d(150m3/a),排污系数按0.9计,则员工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45m3/d(135m3/a)。生活污水进入厂区生化池处理。
② 冷却循环用水
本项目注塑机采用冷却水间接冷却,项目设置1座循环水冷却塔,下方设置有循环水池,规格3m*2.6m*3m,冷却水水量损失主要为蒸发损失。
根据业主提供资料,本项目冷却用水量为25m3/d,循环使用,只需定期补充自然损耗的水,损耗量约为循环水量2%,约0.5m3/d(150m3/a)。
③车间保洁用水
本项目生产车间保洁方式采取清扫方式,不进行地面冲洗,无保洁用水,因此无地面保洁废水产生。
本项目具体给排水排情况详见下表。
表3-7项目给排水情况一览表
项目 | 用水内容 | 用水标准 | 最大用水规模 | 日新鲜水用水量 | 年最大用水量 | 年排水量 | 排水去向 |
生产用水 | 设备冷却用水 | 25m3/d | 补水0.5m3/d | 0.5m3/d | 150m3/a | / | / |
生活用水 | 办公生活用水 | 50L/人·d | 10人 | 0.5 m3/d | 150m3/a | 135m3/a | 生化池、污水处理厂 |
合计 | / | / | / | 1m3/d | 300m3/a | 135m3/a | 生化池、污水处理厂 |
(2)排水
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项目区域雨水沿已建成的雨水渠自流排放至周边水环境;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进入生化池(1个,处理能力12m3/d)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西永污水处理厂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水平衡图见图3-1。
图3-1项目水平衡图(单位:m3/d)
3.6生产工艺图3-2生产工艺流程图
工艺流程简述:
(1)搅拌混匀
根据产品要求,将外购的原料和色母按比例放入搅拌机内搅拌混匀,该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少量粉尘、生产设备噪声。
(2)烘干
将混匀后的原料和色母放入烘箱内烘干,降低原料含水率,提高产品质量,烘箱为电烘箱,工作温度在80~100℃之间,该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为极少量有机废气。
(3)投料
将烘干后的原料进行计量后放入料斗内,经真空上料机输送至注塑机内,该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生产设备噪声。
(4)注塑机成型
塑料粒子投入注塑机后,通过螺杆的转动将塑料原料输送至机筒的前端,之后加热器将对筒内的原料进行加热,加热采用电加热,加热温度为150~220℃左右,使塑料原料成为熔融状态;计量后的熔融塑料滞留在机筒前端,螺杆不断向前将塑料原料射入模腔,最后经冷却水间接循环冷却。挤出成型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换料产生的废边角料和设备噪声。项目使用的模具为外购定制模具,模具维修委托模具厂家进行,厂内不进行模具维修。
(5)修剪
注塑成型后的半成品毛刺较多,项目采用人工修剪的方式将多余毛刺修剪掉,形成产品。该工序主要污染物为废边角料。
(6)检验
通过人工将修剪后的产品进行最终检验,合格产品则包装入库,不合格产品作为生产固废处理。该工序主要污染物为不合格产品及废包装材料。
3.7项目变动情况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本验收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因此,本验收项目的变更内容不属于重大变动,可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4环境保护设施4.1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建设情况本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进入重庆海蓝 (略) 已建生化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 (略) (略) ,近期排入西永微电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COD、氨氮达到《梁滩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963-2020)重点控制区域限值,其余指标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后排入梁滩河;远期排入金凤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COD、BOD5、氨氮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其余指标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排入莲花滩河。本项目营运期无生产工艺废水排放,外排废水为员工生活污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且排放量较小,严格落实达标排放后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较小。
图4-1废水治理工艺流程图
图4-2项目污水处理站
根据工艺流程分析,本项目运营期主要废气为混料粉尘、烘干废气、注塑废气。
①混料粉尘
项目混料和注塑机进料过程均在封闭状态下进行,无粉尘产生,仅在物料拆袋、投入搅拌机时会有少量粉尘产生。由于原材料塑料颗粒、色母颗粒粒径3~4mm,均为颗粒状,在拆袋、投料过程中粉尘产生量极少,对环境影响小。
②烘干废气
项目通过电烤箱对原料进行烘干,烘箱工作温度在80~100℃之间,烘干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极少,并且烘箱采用全密闭设计,因此,未设置烘箱集气罩收集废气。
③注塑废气
本项注塑机采用电加热,加热过程中塑料熔融挥发会产生有机废气。废气经各注塑机顶部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引至“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烟道引至所在建筑屋顶1#排气筒排放,排放高度约20m。
图4-3废气治理工艺流程图
图4-4废气治理设施图
本项目夜间不生产,产噪设备布置于室内,经基础减震、建筑隔声等措施衰减后,经监测项目各测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有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生活垃圾。
一般工业固废:
①废包装材料
本项目营运期原料件、产品包装工序,将产生一定量的废包装材料(如废纸箱、废塑料袋等),根据估算,废包装材料产生量约0.1t/a,根据《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2020)可知,废包装材料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类别为废复合包装,类别代码为:358-008-07,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每天清运,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处理。
②废边角余料和不合格产品
本项目注塑成型后,需要毛刺进行修剪,将产生废边角余料,产品检验过程中也会产生少量不合格产品,根据产品规模,预计废边角料产生约0.52t/a,不合格产品的产生量约1.5t/a。废边角余料和不合格产品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原料供应商回收处理。
本项目在厂房西南角新设置一处一般固废暂存点,建筑面积约10㎡,张贴相应标识标牌,贮存过程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要求。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主要包括原辅料拆包及产品包装时产生的废包装料、修剪工艺产生的废边角余料、不合格品等,上述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定 (略) 和原料供应商回收利用处理。
危险废物:
①废活性炭、废紫外灯管
本项目注塑有机废气设置一套UV光解+活性炭系统吸附处理系统,活性炭吸附装置工作量达到饱和后需要更换活性炭,每3个月更换一次活性炭,则活性炭使用量为0.24t/a。紫外灯管每3个月更换一次,每年产生量约0.02t/a,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活性炭、废紫外灯管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②废机油、废油桶和废含油废棉纱手套
本项目注塑机设备所用机油预计每年更换一次,更换量为0.02t/次。在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油和废棉纱、手套,产生的含油废物均暂存于危废暂存区。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废机油的产生量约为0.02t/a,废油桶的产生量约为0.002t/a,含油废棉纱手套产生量约为0.001t/a。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机油、废油桶和废含油废棉纱手套均属于危险废物,其中含油棉纱、手套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1-49;废机油、废油桶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物代码为900-249-08。废机油、废油桶和含油废棉纱手套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机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本项目在厂房东南角新设置一间危废暂存间,建筑面积约5㎡,用于存放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定期交由重庆融 (略) 处置。
图4-5危废暂存间
生活垃圾:本项目劳动定员10人,生活垃圾产生量按0.5kg/人·天计,年生产天数300天,则生活垃圾产生量为1.5t/a,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本项目生活垃圾产生量约1.5t/a,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后,送重庆海蓝 (略) 现有生活垃圾收集点,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本项目生活垃圾收集率为100%,不随意丢弃,对环境影响较小。
图4-6生活垃圾收集点
4.2其他环保措施(1)风险物质存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化学危险品在储存过程中严格遵从储存条件,并与其相应的禁忌物分开。化学品储存于通风、阴凉和干燥的地方,存放区域四周禁止有火源。地面做好防渗处理;化学品存储区应设置围堰用于拦截事故泄露时的物料和可能产生的废水或废液。
危险废物暂存间地面做好防渗处理。张贴禁止火源的标志,四周禁止有火源。禁止混入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地面做好防漏防渗处理,收集的废液同其他危险废物一并定期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2)加强环境风险管理
建设方应配备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其正常、高效的运转。企业涉及的风险物质的区域应配置易燃物标志、消防栓等,禁止在周围吸烟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远离易燃、可燃物。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露应急处理设备。
(3)制定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单位应该编制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本着立足“自救为主,外援为辅,统一指挥,当机立断”原则,制定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工作计划、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一旦出现突发事故,必须按事先拟定的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理。
重庆 (略) 环保档案有专人负责,环保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档案资料均已归类存档,资料齐全,项目有废气治理设施及危废转运情况有相应的记录,满足相关管理要求。
本项目主要针对运行期排放废气、噪声、危废进行管理,项目设置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技术人员1人,统一负责管理、组织、 (略) 的环境保护工作。环境管理机构全面负责重庆 (略) 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废气、废水、固体废物进行统计;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协助处理因该工程引发的污染事故和纠纷;对在环境管理方面的不足进行改进和提高,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4.3环保设施投资及“三同时”落实情况本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17%。其实际环保投资及建设情况见表4-1。
表4-1项目一阶段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一览表
内容 类型 | 排放源 | 污染物 名称 | 环评要求措施 | 实际建设情况 | 实际投资(万元) |
大气污染物 | 注塑废气排放口 | 非*烷总烃、*苯、*苯、苯*烯、*烯腈、1,3-*二烯、臭气浓度 | 项目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引至“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烟道引至所在建筑屋顶1#排气筒排放,排放高度约20m | 与环评一致 | 10.00 |
水污染物 | 生活污水 | COD BOD5 SS 氨氮 TP TN | 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生化池处理,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排入园 (略) (略) (略) | 与环评一致 | 0 |
固体 废物 | 一般工业固废 | 一般固废暂存间10㎡,废包 (略) 回收处理,废边角料、不合格品交由原料生产厂家回收利用。 | 与环评一致 | 3.00 | |
危险废物 | 危废暂存间5㎡,危废暂存间采取“四防”措施,设置专用容器盛装危险废物,按要求设置标识标牌。废活性炭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与环评一致 | 3.00 | ||
噪声 | 生产设备 | 采用基础减震、消声、建筑隔声,使用低噪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 与环评一致 | 1.00 | |
合计 | / | / | 17.00 |
根据企业自查后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报告编制人员的现场踏勘,结合项目环评、环评批复文件、环保设计材料等要求,该项目的建设内容、环保设施及措施的建设与环评及批复无重大变动。
5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决定5.1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的主要结论与建议重庆 (略) 成立于2009年11月,是一家专业从事注塑件生产、销售的企业,公司因发展需要,于2019年10月从北碚区搬迁至高新区金 (略) 8号,租用重庆海蓝 (略) 已建厂房进行建设“注塑件生产项目”,主要生产汽车塑胶零部件及测距仪外壳,年生产汽车塑料零部件20吨,测距仪塑料零部件10吨,建设地 (略) 高新区金 (略) 8号,建设至今已超过两年追溯期,可免于处罚,根据九龙坡区金凤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重庆 (略) 至今未受到过环保处罚。
本项目主要产品为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不属于鼓励类、限值类和淘汰类,视为允许类。同时,项目 (略) 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 (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码:2309-*-04-03-*)。故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项目位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属于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符合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产业定位。本项目使用的生产设备较先进,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能达到排放标准,不属于限制和禁止引进的项目和行业。
(1)项目所处环境功能区及环境质量现状
A、环境空气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6]19号),本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功能区划为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限值。
(一)环境空气达标区判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可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质量数据,故本项目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判 (略) 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22日发布的《20 (略) 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中九龙坡区相关数据进行达标区判定。
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判定情况详见表3.1-1。
表5-1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判定情况一览表
污染物 | 年评价指标 | 现状浓度(μg/m3) | 标准值(μg/m3) | 占标率(%) | 达标情况 |
SO2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8 | 60 | 13.3 | 达标 |
NO2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37 | 40 | 92.5 | 达标 |
PM10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50 | 70 | 71.4 | 达标 |
P㎡.5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27 | 35 | 77.1 | 达标 |
CO | 24小时平均第95位百分位数 | 1400 | 4000 | 35.0 | 达标 |
O3 | 8小时平均第90位百分 | 154 | 160 | 96.3 | 达标 |
由表5-1可知,九龙坡区2022年环境空气因子SO2、NO2、PM10、P㎡.5、CO、O3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限值。因此,判定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
(二)特征因子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为了解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其他污染因子非*烷总烃环境质量现状,引用重庆 (略) 于2021年8月8日至8月14日对“长江上游种质创制大科学中心一期示范工程”的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编号:重庆索奥(2021)第环1465号),监测点位KQ1于本项目南侧约3.5km,监测数据在3年有效期内,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的相关要求。监测至今,所在区域未新增排放同类特征污染物的重大污染源,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较小,引用监测数据可行。
(1)监测现状
监测因子:非*烷总烃;
监测点位:位于本项目南侧约3.5km处(106.*E,29.*N);
(2)评价标准
非*烷总烃参照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环境空气质量非*烷总烃限值》
(DB13/1577-2012)二级标准;
(3)评价方法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规定,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通过计算取值时间最大浓度值占相应标准浓度限值的百分比和超标率,来分析其达标情况,当取值时间最大浓度值占相应标准浓度限值的百分比大于或等于100%时,表明环境空气质量超标。评价公式如下:
Pi=Cij/Csi×100%
式中:Pi——第i现状监测点污染因子j的占标率,其值在0~100%之间为满足标准,大于100%则为超标;
Cij——第i现状监测点污染因子j的实测浓度(mg/m3);
Csi——污染因子j的环境质量标准(mg/m3)
(4)监测结果及分析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及评价结果详见表3.1-2。
表5-2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评价结果一览表
监测点位 | 污染物 | 监测浓度范围 | 标准限值 | 最大浓度占标率 | 超标率 | 达标情况 |
KQ1 | 非*烷总烃 | 0.68~0.91 | 2.0 | 45.5 | 0 | 达标 |
根据表5-2的监测及评价结果可知,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指标非*烷总烃监测结果满足河北省地方标准(参照)《环境空气质量非*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级标准,说明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良好。
B、地表水
本项目所在地近期污废水受纳水体为梁滩河,远期受纳水体为莲花滩河,莲花滩河属于梁滩河支流。根据《 (略) 人民政 (略) 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2]4号),项目所在区域梁滩河水域范围属Ⅴ类水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Ⅴ类水域水质标准。本项目废水为间接排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要求,本评价引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地表水达标情况的结论。
根据沙坪坝区生态 (略) 2023年1月6日发布的《我区全面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碧水行动年度任务》(网址:http://**_*/jczwgk__*/sthj_*/hjgl/shjgl/*/t*_*.html)。2022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河长制工作要求,牵头印发实施《梁滩河沙坪坝区段2022-2023年水质提升综合整治攻坚方案》,督促责任部门和属地镇街积极开展梁滩河水质提升攻坚,通过青木溪(含凤凰溪支流)综合整治工程,沙田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西永、土主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梁滩河流域龙凤河支流沙坪坝段综合治理工程等27项措施,有效促进梁滩河水质稳步改善,2022年1月-11月梁滩河西西桥断面水质均值达Ⅳ类,均达到水域功能区要求。
C、声环境
本项目位于高新区金 (略) 8号,租赁重庆海蓝 (略) 厂房进行建设,根据《 (略) 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渝环[2023]61号)可知,本项目所在地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详见附图),厂界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2类标准。根据调查,本项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因此,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相关规定,本次评价不进行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D、生态环境
本项目位于产业园区内,且租赁已建成厂房,无新增用地,用地范围内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相关规定,无需进行生态现状调查。
E、电磁辐射
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或改建、扩建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电磁辐射类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相关规定,无需对电磁辐射现状开展监测与评价。
F、地下水、土壤环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原则上可不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设项目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的,应结合污染源、保护目标分布情况开展现状调查以留作背景值。
本项目位于已建厂房内,厂房内地坪 (略) 等均已做防渗处理,根据调查,项目厂房周边500m范围内不存在地下水环境敏感目标,项目危废暂存间地坪将做防腐、防渗、防泄漏处理,且危废暂存区上方设置有托盘,泄漏后可由托盘进行收集,基本无直接泄漏至地下水和土壤的途径,故本次评价不对地下水和土壤进行现状监测。
(1)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A、废气排放标准
施工期:施工期粉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主城区”标准,详见表3.3-1。
表5-3.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 |
颗粒物 | 浓度限值(mg/m3) | 监控点 |
1.0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
营运期:①原料搅拌产生的少量粉尘在厂房内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1中主城区排放限值;②注塑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预留烟道引至所在建筑屋顶排放,排放高度约20m,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③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与项目相关的标准限值分别详见表3.3-2~3.3-4。
表5-3.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 | 最高允许浓度(mg/m3)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mg/m3) |
非*烷总烃 | 60 | / | 4.0 |
颗粒物 | 20 | / | 1.0 |
苯*烯 | 20 | / | / |
*烯腈 | 0.5 | / | / |
*苯 | 8 | / | 0.8 |
*苯 | 50 | / | / |
1,3-*二烯* | 1 | / | / |
非*烷总烃 | 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0.3kg/t产品。 | ||
备注:*为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
表5-3.3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污染物 | 排放限值(mg/m3) | 执行标准 |
非*烷总烃 | 4.0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颗粒物 | 1.0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 |
表5-4.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污染物 | 特别排放限值(mg/m3) | 限值含义 |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
NMHC | 6 |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
20 |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
表5-4.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摘录]
污染物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无量纲)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量纲) | |
臭气浓度 | 排气筒高度(m) | 二级 | 20 |
15 | 2000 |
B、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所在区域近期属于西永微电园污水处理厂的服务范围,远期属于金凤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
项目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的生化池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经园 (略) ,近期排入西永微电园污水处理厂,远期排入金凤污水处理厂。标准值详见表3.3-6。
表5-5.1近期项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单位:mg/L
标准名称 | pH | COD | BOD5 | SS | *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 | 6~9 | 500 | 300 | 400 | 45* |
注:*氨氮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执行
项目所在地金凤镇属于梁滩河流域重点控制区域,西永微电园污水处理厂及金凤污水处理厂COD、氨氮执行《梁滩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963-2020),西永污水处理厂其他污染物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金凤污水处理厂尾水中COD、BOD5、氨氮、总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其余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
排放浓度限值见表5-5.2。
表5-5.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mg/L
污染物 排放标准 | pH | COD | BOD5 | SS | * | |
近期排入西永污水处理厂 | *一级A标准值 | 6~9 | / | 10 | 10 | / |
DB50/963-2020重点控制区域限值 | / | 30 | / | / | 1.5 | |
远期排入金凤污水处理厂 | *一级A标准值 | 6~9 | / | / | 10 | / |
* Ⅳ类标准值 | / | 30 | 6 | / | 1.5 |
C、噪声排放标准
施工期: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营运期:本项目位于高新区金 (略) 8号,租赁重庆海蓝 (略) 厂房进行建设,根据《 (略) 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渝环[2023]61号)可知,本项目所在地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详见附图)。因此,项目运营期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
与项目相关的具体标准值见表表5-6。
表5-6噪声排放限值一览表单位:dB(A)
执行标准 | 时段 | 标准值 | 执行阶段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昼间 | 70 | 施工期 |
夜间 | 55 |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 | 昼间 | 60 | 营运期 |
夜间 | 50 |
3.3.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部令第23号)中的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固体废物分类执行《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2020)。
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明确职责,专人管理,切实搞好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重庆高新区金 (略) 8号,租用重庆海蓝 (略) 生产厂房1F部分区域,面积约730㎡,项目符合 (略) 现行产业政策,选址及用地符合园区规划。本项目为污染型建设项目,工程建成投产后将产生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在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可得到有效的控制,外排污染物对环境影响小,环境风险可控,能为环境所接受。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环境影响可行。
建设单位应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强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设置兼职的环保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管理治理设施运行,确保切实做到达标排放,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5.2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原文抄录《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高新)环准〔2021〕034号,详见附件1。
重庆 (略) :
你单位报送的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项目代码2309-*-04-03-*)环评文件及相关报批申请材料收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 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 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规模为:项目位于重庆高新区金 (略) 8号,租用重庆海蓝 (略) 已建厂房,主要生产汽车塑胶零部件及测距仪外壳,年产汽车塑料零部件约20吨,测距仪外壳约10吨。项目总投资约*元,其中环保投资约*元,占总投资17%。
二、该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批准书规定的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限值执行,不得突破。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保护及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一)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注塑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由1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引至20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口编号:DA001)。
(二)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依托重庆海蓝 (略) 已建生化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三级 (略) (略) ,近期进入西永污水处理厂、远期进入金凤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梁滩河。
(三)严格执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源来自于烘箱、搅拌机、注塑机等,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各类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降噪和合理总平布局等措施,达到控制噪声目的。通过采取上述措施,项目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排放标准要求。
(四)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等。一般工业固废包括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等,收集暂存于一般固废仓库,定期由交厂家、物资回收单位处置或送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场处置;一般固废暂存应采取“ 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 等措施。危险废物包含废活性炭、废紫外灯管、废机油、废油桶和废含油废棉纱手套等,应分类、分区储存于危废暂存间,并按规定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转移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23号)要求执行。生活垃圾应交环卫部门处置。
(五)排污总量控制。该项目实施后废水中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COD0.0053t/a、氨氮0.0003t/a,废气中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非*烷总烃为0.0486t/a。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三同时 ”制度。
五、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排污单位应申请排污许可(登记备案),不得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
六、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你单位应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 (略) ,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七、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 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批准书内容依据你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若项目实施或运行后, (略) 提出新的环境质量要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项目运行出现明显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状况,你单位有义务按 (略) 的新要求或发生明显影响环境质量的新情况,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九、本项目由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违法行为的查处。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8日
抄送: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金凤镇人民政府,重庆科学城 (略) 。
6验收执行标准6.1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项目注塑废气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指标详见下表6-1。
表6-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执行排放标准 | |
有组织 | 1#排气筒 | 非*烷总烃、苯*烯、*烯腈、*苯、*苯、1,3-*二烯、臭气浓度 | 验收监测1次,营运期1次/年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无组织 | 厂界上下风向污染物浓度最高处 | 非*烷总烃、臭气浓度、颗粒物 | 验收监测1次,营运期1次/年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拟建项目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已建生化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近期排入西永微电园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后排入梁滩河。
表6-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单位:mg/L
类别 | 污染源 | 监测点 | 监测项目 | 监测频次 | 执行标准 |
废水 | 生活污水 | 厂区生化池 | pH、COD、SS、BOD5 | 验收时监测一次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 |
*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 | ||||
备注:本项目依托生化池,责任主体为重庆海蓝 (略) ,重庆海蓝 (略) 厂房已于2019年1月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本次验收监测不监测废水。 |
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标准限值见表6-3。
表6-3噪声排放标准限值单位:dB(A)
标准 | 标准值 | |
昼间 | 夜间 | |
(*)2类 | 65 | 55 |
根据环评及批复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7验收监测内容7.1验收监测内容根据环评、环评批复、该项目行业的特征污染物及该项目周围敏感目标的情况,确定了该项目验收监测的监测因子和频次。本次验收监测的监测点位见、因子及频次详见表7-1。本次验收的监测布点示意图详见图7.1。
表7-1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及频次一览表
类别 | 采样点位(数) | 频次 | 检测因子 | 样品描述 |
有组织 废气 | 注塑废气排气筒出口,编号为G3 | 3次/天,检测2天 | 烟气参数、非*烷总烃、*烯腈、*苯、*苯、苯*烯、臭气浓度 | / |
无组织废气 | 东北侧厂界外2m,编号为G1 | 3次/天,检测2天 | 非*烷总烃、颗粒物、臭气浓度 | / |
西南侧厂界外2m,编号为G2 | ||||
噪声 | 北侧厂界外1m处,编号为N1 | 昼夜各1次,检测2天 | 厂界噪声 | / |
东侧厂界外1m处,编号为N2 | ||||
南侧厂界外1m处,编号为N3 | ||||
废水 | 生化池排口 | 检测1天,每天三次 | 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 | / |
备注 | / |
图7.1监测布点示意图
8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8.1监测分析方法与监测依据项目监测所使用检测方法详见表8.1。
表8-1检测依据及仪器一览表
类别 | 检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检测仪器及型号 | 仪器编号 | 检出限 |
有组织废气 | 烟气参数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996 | 自动烟尘烟气监测仪GH-60E | E427 | / |
非*烷总烃 |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烷和非*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38-2017 | 真空箱气袋采样器 | E392 | 0.07mg/m3 | |
气相色谱仪GC-8600 | E002 | ||||
*苯 | 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1261-2022 | 真空箱气袋采样器 | E392 | 0.2mg/m3 | |
*苯 | 0.2mg/m3 | ||||
苯*烯 | 东西气相色谱仪GC-4100 | E295 | 0.6mg/m3 | ||
臭气浓度 | 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 | 真空箱气袋采样器 | E392 | 10(无量纲) | |
*烯腈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7-1999 | (略) 烟气采样器崂应3072型 | E143 | 0.2mg/m3 | |
气相色谱仪GC-8600 | E003 | ||||
无组织废气 | 非*烷总烃 | 环境空气总烃、*烷、非*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7 | 真空箱气袋采样器 | E392 | 0.07mg/m3 |
气相色谱仪GC-8600 | E002 | ||||
颗粒物 |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1263-2022 | 智能综合采样器ADS-2062E 2.0 | E210 | 0.2mg/m3 | |
环境空气综合采样器崂应2050型 | E149 | ||||
十万分之一电子天平SQP | E157 | ||||
臭气浓度 | 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 | 真空箱气袋采样器 | E392 | 10(无量纲) | |
噪声 | 厂界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008 | 多功能声级计AWA6228+ | E153 | / |
声校准器AWA6021A | E395 | ||||
废水 | PH | 水质pH值的测定 电极法* | 便携式酸度计PHBJ-260 | CQDA/* | / |
悬浮物 | 悬浮物t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989 | 万分之一电子天平* | CQDA/YQ 011-2 | 4mg/L | |
鼓风干燥箱DHG-9140At | CQDA/YQ 037-2 | ||||
化学需氧量 |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酸盐法*t | 滴定管50.00mL | D50-1、D 50-3 | 4mg/L | |
氨氮 |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漓定法* | 滴定管50.00mL | D50-4、D50-5 | 0.05mg/L |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 便携式溶解氧分析仪JPBJ-608 | CQDA/* | 0.5mg/L | |
生化培养箱BPC-150F | CQDA/* | ||||
备注 | 所用仪器均在检定/校准有效期间内使用。 |
监测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措施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要求进行,实施全过程质量保证。保证了监测过程中生产工况负荷满足验收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和各监测点位布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监测人员经过考核并持有合格证书;监测数据实行了三级审核制度,经过校对、校核,最后由技术负责人审定。验收监测期间,重庆 (略) 正常生产。重庆 (略) 正常生产,2024年03月19日至20日生产负荷钧达78%,满足验收要求。
8.3.1废水为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在水样的采集、保存、实验室分析和数据计算的全过程按照《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的要求进行。
8.3.2废气技术要求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执行、布点与采样按《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996执行。废气采样器在进入现场前对采样器流量计、流速计等进行校核。室内计量器具在检定有效期内。被测排放物的浓度在仪器测试量程的有效范围即仪器量程的30%~70%之间;避免被测排放物中共存污染物因子对仪器分析的交叉干扰,监测结果可靠。
8.3.3噪声噪声监测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测。工况正常,天气符合测量要求。测试前后对声级计进行校准,测量前后灵敏度相差均在0.5dB范围。
9验收监测结果(略) 委托重庆 (略) 对本项目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见附件。具体监测和分析结果如下:
9.1生产工况验收监测期间(2024年3月19日至20日),重庆 (略) 处理工况和环保设施运行正常,2024年03月19日生产负荷78%;2024年03月20日生产负荷78%。
9.2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厂区无组织监测结果详见表9-1。
表9-1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一览表
检测时间 | 检测点 位编号 | 检测项目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最大值 | 标准 限值 | 单位 |
2024. 03.19 | G1 | 样品编号 | * G1-1-1 | * G1-1-2 | * G1-1-3 | / | / | / |
非*烷总烃 | 0.76 | 0.83 | 0.95 | 0.95 | 4.0 | mg/m3 | ||
颗粒物 | 0.3 | 0.2 | 0.2 | 0.3 | 1.0 | mg/m3 | ||
臭气浓度 | <10 | <10 | <10 | <10 | 20 | 无量纲 | ||
2024. 03.20 | 样品编号 | * G1-2-1 | * G1-2-2 | * G1-2-3 | / | / | / | |
非*烷总烃 | 0.77 | 0.71 | 0.82 | 0.82 | 4.0 | mg/m3 | ||
颗粒物 | 0.2 | 0.2 | 0.3 | 0.3 | 1.0 | mg/m3 | ||
臭气浓度 | <10 | <10 | <10 | <10 | 20 | 无量纲 | ||
2024. 03.19 | G2 | 样品编号 | * G2-1-1 | * G2-1-2 | * G2-1-3 | / | / | / |
非*烷总烃 | 1.01 | 1.18 | 1.13 | 1.18 | 4.0 | mg/m3 | ||
颗粒物 | 0.4 | 0.5 | 0.5 | 0.5 | 1.0 | mg/m3 | ||
臭气浓度 | 15 | 14 | 13 | 15 | 20 | 无量纲 | ||
2024. 03.20 | 样品编号 | * G2-2-1 | * G2-2-2 | * G2-2-3 | / | / | / | |
非*烷总烃 | 1.28 | 1.17 | 1.27 | 1.28 | 4.0 | mg/m3 | ||
颗粒物 | 0.5 | 0.5 | 0.4 | 0.5 | 1.0 | mg/m3 | ||
臭气浓度 | 14 | 16 | 15 | 16 | 20 | 无量纲 | ||
评价依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
检测结论 | 所测点位G1、G2所测项目中非*烷总烃、颗粒物的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9规定的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 |||||||
备注 | /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的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颗粒物的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9规定的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下表9-2。
表9-2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一览表
检测时间及点位 | 2024年03月19日(排气筒出口G3) | ||||||
检测项目 样品编号 | * G3-1-1 | * G3-1-2 | * G3-1-3 | 平均值 | 标准限值 | 单位 | |
烟气参数 | 排气温度 | 22.2 | 22.3 | 22.0 | 22.2 | / | ℃ |
排气流速 | 7.38 | 7.53 | 7.45 | 7.45 | / | m/s | |
标干流量 | 3.81×103 | 3.89×103 | 3.84×103 | 3.85×103 | / | m3/h | |
非*烷 总烃 | 实测浓度 | 4.17 | 4.13 | 4.31 | 4.20 | / | mg/m3 |
排放浓度 | 4.17 | 4.13 | 4.31 | 4.20 | 100 | mg/m3 | |
排放速率 | 0.0159 | 0.0161 | 0.0166 | 0.0162 | / | kg/h | |
*烯腈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0.5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苯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15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苯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100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苯*烯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50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臭气浓度 | 131 | 151 | 173 | 173 (最大值) | 2000 | 无量纲 | |
检测时间及点位 | 2024年03月20日(排气筒出口G3) | ||||||
检测项目 样品编号 | * G3-2-1 | * G3-2-2 | * G3-2-3 | 平均值 | 标准限值 | 单位 | |
烟气参数 | 排气温度 | 22.4 | 22.1 | 22.4 | 22.3 | / | ℃ |
排气流速 | 7.62 | 7.47 | 7.47 | 7.52 | / | m/s | |
标干流量 | 3.92×103 | 3.85×103 | 3.84×103 | 3.87×103 | / | m3/h | |
检测时间及点位 | 2024年03月20日(排气筒出口G3) | ||||||
检测项目 样品编号 | * G3-2-1 | * G3-2-2 | * G3-2-3 | 平均值 | 标准限值 | 单位 | |
非*烷 总烃 | 实测浓度 | 4.43 | 4.37 | 4.24 | 4.35 | / | mg/m3 |
排放浓度 | 4.43 | 4.37 | 4.24 | 4.35 | 100 | mg/m3 | |
排放速率 | 0.0174 | 0.0168 | 0.0163 | 0.0168 | / | kg/h | |
*烯腈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0.5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苯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15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苯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100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苯*烯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50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臭气浓度 | 173 | 199 | 151 | 199 (最大值) | 2000 | 无量纲 | |
评价依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
检测结论 | 所测点位G3所测项目中非*烷总烃、*烯腈、*苯、*苯、苯*烯的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4规定的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规定的限值要求。 | ||||||
备注 | 1、废气排气筒高度:15m,排气筒尺寸:L×W=0.40m×0.40m; 2、“ND”表示未检出; 3、“N”为未检出所对应的排放速率。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的有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烯腈、*苯、*苯、苯*烯的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4规定的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规定的限值要求。
检测时间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样品编号 | 平均值 | 标准 限值 | ||
*-01-1 | *-01-2 | *-01-3 | |||||
2024. 08.08 | PH | 无量纲 | 7.4 | 7.4 | 7.4 | 7.4 | 6-9 |
悬浮物 | mg/L | 15 | 17 | 19 | 17 | 400 | |
化学需氧量 | mg/L | 63 | 79 | 59 | 67 | 500 | |
氨氮 | mg/L | 16.5 | 18.1 | 13.6 | 16.1 | 45 |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mg/L | 16.1 | 19.6 | 15.5 | 17.1 | 300 | |
样品表现 | 微黄,微浊,有异味 | ||||||
评价依据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 | ||||||
检测结论 | 本次检测的生化池排口(★A1):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排放限值;氨氮排放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表1,B级排放限值。 |
监测结果表明,监测期间项目依托的生化池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排放限值;氨氮排放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表1,B级排放限值。
噪声监测结果见下表9-4。
表9-4厂界噪声监测结果一览表
检测点位编号 | 检测结果dB(A) | 主要声源 | |||
2024年03月19日 | 2024年03月20日 | ||||
昼间 | 夜间 | 昼间 | 夜间 | ||
N1 | 56 | 47 | 56 | 48 | 风机、注塑机 |
N2 | 56 | 49 | 58 | 48 | |
N3 | 58 | 47 | 58 | 48 | |
标准限值 | 60 | 50 | 60 | 50 | / |
评价依据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 | ||||
检测结论 | 所测点位N1、N2、N3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表1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限值要求。 | ||||
备注 | 根据《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6-2014)标准中6.1条规定,厂界噪声测量值低于噪声源排放限值,故未进行背景噪声的测量及修正。 |
根据噪声监测结果,本次监测N1、N2、N3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表1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限值要求。
10验收监测结论10.1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本次监测所测项目中非*烷总烃、*烯腈、*苯、*苯、苯*烯的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4规定的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规定的限值要求。
监测结果表明,该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的2类标准。
10.1.3废水
监测结果表明,监测期间项目依托的生化池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排放限值;氨氮排放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表1,B级排放限值。
10.2总量控制项目总量排放见下表:
表10.1项目总量排放计算
类别 | 指标 | 环评要求(t) | 实际排放(t) | 备注 |
大气污染物 | 非*烷总烃 | 0.0486 | 0.* | 满足要求 |
水污染物 | COD | 0.0540 | 0.009 | 满足要求 |
NH3-N | 0.0061 | 0.002 | 满足要求 |
根据计算,项目废水、废气排放总量满足环评要求。
10.3环境管理检查与项目有关的各项环保档案资料(例如:环评报告表、环评批复、执行标准等批复和文件)齐备,均由办公室归档保管,符合环保要求。
10.4综合结论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环保手续齐全,经现场检查已基本按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工程建设期间与调试运行过程中,未发生重大污染事件。现有环保设施能符合运营期污染物排放及处置要求,满足竣工环保验收条件。本次竣工环保验收经过为期2天的现场验收监测,各项监测指标均能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综上所述,重庆 (略) 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符合竣工环保验收要求,建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10.5建议与要求(1)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废气达标排放。
(2)完善环保档案的管理。
重庆 (略)
重庆葛腾塑胶制重庆葛腾塑胶制品有目录
"#_Toc* ">目录t
"#_Toc* ">1 项目概况t
"#_Toc* ">1.1项目基本情况t
"#_Toc197 ">1.2验收工作由来及工作程序t
"#_Toc1997 ">1.3验收范围与内容t
"#_Toc* ">2 验收依据t
"#_Toc9140 ">2.1环境保护有关法规、政策t
"#_Toc131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t
"#_Toc3026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t
"#_Toc* ">3 项目建设情况t
"#_Toc* ">3.1地理位置及平面布置t
"#_Toc* ">3.2建设内容基本情况t
"#_Toc* ">3.3主要原辅材料t
"#_Toc* ">3.4主要生产设备t
"#_Toc1739 ">3.5水源及水平衡t
"#_Toc* ">3.6生产工艺t
"#_Toc* ">3.7项目变动情况t
"#_Toc* ">4 环境保护设施t
"#_Toc* ">4.1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建设情况t
"#_Toc* ">4.2其他环保措施t
"#_Toc* ">4.3环保设施投资及“三同时”落实情况t
"#_Toc* ">5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决定t
"#_Toc* ">5.1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的主要结论与建议t
"#_Toc9304 ">5.2审批部门审批决定t
"#_Toc8595 ">6 验收执行标准t
"#_Toc* ">6.1废气排放执行标准t
"#_Toc* ">6.2废水排放标准t
"#_Toc* ">6.3噪声执行标准t
"#_Toc* ">6.4固体废物污染管控标准要求t
"#_Toc9355 ">7 验收监测内容t
"#_Toc* ">7.1验收监测内容t
"#_Toc* ">8 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t
"#_Toc* ">8.1监测分析方法与监测依据t
"#_Toc7117 ">8.2质量保证t
"#_Toc* ">8.3.1废水t
"#_Toc* ">8.3.2废气t
"#_Toc* ">8.3.3噪声t
"#_Toc* ">9 验收监测结果t
"#_Toc* ">9.1生产工况t
"#_Toc* ">9.2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t
"#_Toc* ">10验收监测结论t
"#_Toc* ">10.1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t
"#_Toc* ">10.2总量控制t
"#_Toc* ">10.3环境管理检查t
"#_Toc* ">10.4综合结论t
"#_Toc* ">10.5建议与要求t
"#_Toc* ">11附图附件t
"#_Toc* ">11.1附图:t
"#_Toc6705 ">11.2附件:t
1项目概况1.1 项目基本情况重庆 (略) 成立于2009年11月,是一家专业从事注塑件生产、销售的企业,公司因发展需要,于2019年10月从北碚区搬迁至高新区金 (略) 8号,租用重庆海蓝 (略) 已建厂房进行建设“注塑件生产项目”,主要生产汽车塑胶零部件及测距仪外壳,年生产汽车塑料零部件20吨,测距仪塑料零部件10吨。根据九龙坡区金凤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重庆 (略) 至今未受到过环保处罚。公司于2024年2月委托重庆重大建设 (略) 编制了《重庆 (略) 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4年2月取得了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高新)环准[2024]0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该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此,重庆 (略) 开展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委托重庆 (略) 编制完成了《重庆葛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注塑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项目详细情况见表1-1。
表1-1验收项目详细情况一览表
建设项目名称 | 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 | |||||||
建设单位名称 | 重庆 (略) | |||||||
建设地点 | 重庆高新区金 (略) 8号 | 邮编 | * | |||||
联系人 | 陈旭 | 联系电话 | * | |||||
建设项目性质 | 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 | |||||||
环评报告审批部门 |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 文号 | 渝(高新)环准[2024]010号 | 时间 | 2024.02.24 | |||
环评报告表 编制单位 | 重庆重大建设 (略) | 环境监理单位 | / | |||||
开工建设时间 | 2019年10月 | 投入试生产时间 | 2019年11月 | |||||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 | 重庆 (略) | 环保设施施工单位 | 重庆 (略) | |||||
环评设计生产能力 | 项目新建6条注塑生产线,年产项目建成后年产汽车塑料零部件20吨,测距仪塑料零部件10吨。 | |||||||
实际建设生产能力 | 项目新建6条注塑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产汽车塑料零部件20吨,测距仪塑料零部件10吨。 | |||||||
概算 总投资 | *元 | 其中环保投资 | *元 | 比例 | 17% | |||
实际 总投资 | *元 | 其中环保投资 | *元 | 比例 | 17% |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该项目应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重庆 (略) 对“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开展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和资料调研工作,结合《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渝(高新)环准〔2024〕010号,及相关文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于2024年03月编制完成了项目验收监测方案,并委托重庆 (略) 于2024年3月19日~3月20日对该项目实施了噪声、废气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最终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现场踏勘情况、竣工验收监测结果、验收技术规范、环评报告、批复等相关要求,编制完成了《重庆葛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注塑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该报告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的大力支持,以及重庆 (略) 的密切配合,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本次验收报告编制的工作程序见图1.1。
图1-1验收报告编制的工作程序图
1.3 验收范围与内容本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为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全部建设工程内容。
2验收依据2.1环境保护有关法规、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令第682号);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5)《 (略)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 第9号)。
(7)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22号《 (略) 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8) (略) 人民政府第270号《 (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1)《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重庆重大建设 (略) ,2024年02月);
(2)《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高新)环准[2024]010号,2024年02月28日);
(3)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项目建设情况3.1地理位置及平面布置本项目位于重庆高新区金 (略) 8号。本项目评价范围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无文物保护点。具体地理位置见附图1。
本项目根据厂区“分区合理、工艺流畅、物流短捷;突出环保与安全”的原则,结合场地的用地条件及生产工艺,综合考虑环保、消防、劳动卫生等要求,对总平面进行了统筹安排。
项目生产车间充分满足工艺生产要求,原料区、生产区、成品区等在厂区内合理布局,使工艺流程简捷、顺畅、紧凑合理。主要噪声源为生产区各生产设备,均布置在车间内,与厂界保持一定距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对厂界噪声贡献小。本项目办公区与生产区相互独立,以减轻车间废气对厂区办公环境的影响。项目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总图布置工艺流程顺畅,场地功能分区明确,整体布置紧凑合理,较好地利用了现有场地,节省了土地。综上所述,本项目采用的总平面布置从环保角度可行,具体总平面布置见附图2。
3.1.3.1大气、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
根据现场踏勘情况,本项目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居民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区及规划居住用地等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为项目东侧约1060m的莲花滩河(项目所在区域远期受纳水体)及其下游汇入的梁滩河(项目所在区域近期受纳水体)。项目主要环境保护目标详见表3.1
表3-1项目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
序号 | 敏感点名称 | 坐标/m | 保护对象及内容 | 环境功能区 | 相对厂址方位 | 相对厂界距离(m) | |
X | Y | ||||||
1# | 莲花滩河 | 720 | -730 | 地表水,Ⅴ类水体 | Ⅴ类水体 | NW | 1060 |
2# | 梁滩河 | / | / | 地表水,Ⅴ类水体 | Ⅴ类水体 | N | 8000 |
注:以本项目厂房中心位置(106°19ˊ20.93〞E,29°32ˊ37.59〞N)为X=0,Y=0,东西方向为X轴,南北方向为Y轴;敏感点坐标均以最近点报出。
3.1.3.2声环境保护目标
本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
3.2.3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
本项目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无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
3.1.3.4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本项目位于高新区金凤工业园,租用重庆海蓝 (略) 厂房进行建设,所在区域为工业园区,用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无珍稀野生动植物存在,无自然保护区,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3.2建设内容基本情况(1)建设内容
本项 (略) 高新区金 (略) 8号,租用重庆海蓝 (略) 已建成的厂房作为生产场地。项目总占地面积为730㎡,厂房已建设,本项目主要工程内容为厂房内部装修和生产线布设,并配套建设废气等环保设施。建成后,年产汽车塑料零部件20吨,测距仪塑料零部件10吨。
项目组成包括主体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以及储运工程等,不设置食堂、宿舍等,项目建设内容见下表3-2。
表3-2项目组成及建设内容
类别 | 项目名称 | 环评及批复中建设内容及规模 | 实际建设内容 | 变化情况 |
主体工程 | 生产区 | 项目租用车间位于1F,总面积约730㎡,企业通过购买注塑机、搅拌机等设备设施进行注塑件生产。 | 项目租用车间位于1F,总面积约730㎡,企业通过购买注塑机、搅拌机等设备设施进行注塑件生产。 | 无变化 |
辅助工程 | 办公区 | 位于车间南侧,建筑面积约50㎡,用于管理人员的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理,并配套桌椅及电脑。厂区内不设置食堂和宿舍。 | 位于车间南侧,建筑面积约50㎡,用于管理人员的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理,并配套桌椅及电脑。厂区内不设置食堂和宿舍。 | 无变化 |
公用工程 | 给水系统 | 由市 (略) 供水。 | 由市 (略) 供水。 | 无变化 |
排水系统 | 雨污分流;依托重庆海蓝 (略) 已 (略) 及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生化池(设计处理量为12m3/d)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 (略) (略) 排入西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 雨污分流;依托重庆海蓝 (略) 已 (略) 及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生化池(设计处理量为12m3/d)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 (略) (略) 排入西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 无变化 | |
循环水 | 项目设置冷却水循环系统,采用冷却塔+循环水池的组合方式。 | 项目设置冷却水循环系统,采用冷却塔+循环水池的组合方式。 | 无变化 | |
供电系统 | (略) 引入。 | (略) 引入。 | 无变化 | |
环保工程 | 废气 | 有机废气: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废气处理设施,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建筑预留烟道引至所在建筑屋顶高空排放,项目所在建筑总高度约20m,因此废气排放高度约20m。 | 有机废气: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废气处理设施,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建筑预留烟道引至所在建筑屋顶高空排放,项目所在建筑总高度约20m,因此废气排放高度约20m。 | 无变化 |
废水 | 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经重庆海蓝 (略) 已建生化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 (略) (略) 排入西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 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经重庆海蓝 (略) 已建生化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 (略) (略) 排入西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 无变化 | |
噪声 | 采用建筑隔声、合理布置等降噪措施,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 | 采用建筑隔声、合理布置等降噪措施,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 | 无变化 | |
固体废物 | 一般工业固废:车间西南角设置1处一般固废暂存点,面积约10㎡。 危险废物:车间东南角设置1处危险废物暂存间,面积约5㎡。 生活垃圾:设垃圾桶收集生活垃圾,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处理。 | 一般工业固废:车间西南角设置1处一般固废暂存点,面积约10㎡。 危险废物:车间东南角设置1处危险废物暂存间,面积约5㎡。 生活垃圾:设垃圾桶收集生活垃圾,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处理。 | 无变化 | |
储运工程 | 原材料堆放区 | 位于租赁车间中部,面积约80㎡,主要用于分类存放ABS、PE、PP、尼龙及其他原辅材料等。 | 位于租赁车间中部,面积约80㎡,主要用于分类存放ABS、PE、PP、尼龙及其他原辅材料等。 | 无变化 |
成品堆放区 | 位于租赁车间西侧,面积约80㎡,主要用于存放成品。 | 位于租赁车间西侧,面积约80㎡,主要用于存放成品。 | 无变化 |
(2)生产制度
根据业主提供资料,项目生产制度如下表3-3。
表3-3项目一阶段生产制度一览表
序号 | 生产制度 | 单位 | 环评阶段 | 验收阶段 | 备注 |
年工作日 | 300 | 300 | |||
工作制度 | 天 | 一班制 每班8小时 | 一班制 每班8小时 | ||
劳动定员 | 10 | 10 | 与环评一致 |
(3)产品方案
产品具体方案见表3-4。
表3-4本项目一阶段产品方案一览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 | 环评产量(万件/a) | 变化情况 | 备注 |
1 | 汽车塑料零部件 | 125mm~200mm | 100 | 无变化 | 无 |
2 | 测距仪塑料零部件 | 125mm~200mm | 150 | 无变化 |
根据业主提供该企业运营阶段时的原辅材料消耗情况,实际原辅材料消耗量见表3-5。
表3-5.1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消耗一览表
序号 | 物料名称 | 单位 | 环评阶段消耗量 | 验收阶段消耗量 | 变化情况 |
1 | PE | t/a | 11 | 11 | 无变化 |
2 | 尼龙 | t/a | 8 | 8 | 无变化 |
3 | PP | t/a | 3 | 3 | 无变化 |
4 | ABS | t/a | 10 | 10 | 无变化 |
5 | 色母 | t/a | 0.1 | 0.1 | 无变化 |
6 | 机油 | t/a | 0.5 | 0.5 | 无变化 |
表3-5.2项目主要能源消耗一览表
序号 | 能耗名称 | 环评阶段年用量 | 实际年用量 | 变化情况 | 备注 |
1 | 水 | 300t/a | 300t/a | 无变化 | |
2 | 电 | *kW·h/a | *kW·h/a | 无变化 |
主要设备配置情况见表3-6。
表3-6项目主要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环评阶段数量(台/套) | 验收设置数量(台/套) | 变化情况 |
1 | 烘箱 | 永固101-B | 台 | 1 | 无变化 |
2 | 搅拌机 | 震龙VKG-50 | 台 | 1 | 无变化 |
3 | 注塑机 | 90T | 套 | 2 | 无变化 |
4 | 注塑机 | 128T | 套 | 2 | 无变化 |
5 | 注塑机 | 138T | 套 | 1 | 无变化 |
6 | 注塑机 | 160T | 套 | 1 | 无变化 |
7 | 模具 | 定制 | 套 | 7 | 无变化 |
8 | 烘箱 | 永固101-B | 台 | 1 | 无变化 |
拟建 (略) (略) 供应,用水主要为生活用水、冷却循环用水。
1、供水
① 生活用水
本项目劳动定员10人,厂区无宿舍和食堂,员工用水量按50L/人·d计,则用水量为0.5m3/d(150m3/a),排污系数按0.9计,则员工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45m3/d(135m3/a)。生活污水进入厂区生化池处理。
② 冷却循环用水
本项目注塑机采用冷却水间接冷却,项目设置1座循环水冷却塔,下方设置有循环水池,规格3m*2.6m*3m,冷却水水量损失主要为蒸发损失。
根据业主提供资料,本项目冷却用水量为25m3/d,循环使用,只需定期补充自然损耗的水,损耗量约为循环水量2%,约0.5m3/d(150m3/a)。
③车间保洁用水
本项目生产车间保洁方式采取清扫方式,不进行地面冲洗,无保洁用水,因此无地面保洁废水产生。
本项目具体给排水排情况详见下表。
表3-7项目给排水情况一览表
项目 | 用水内容 | 用水标准 | 最大用水规模 | 日新鲜水用水量 | 年最大用水量 | 年排水量 | 排水去向 |
生产用水 | 设备冷却用水 | 25m3/d | 补水0.5m3/d | 0.5m3/d | 150m3/a | / | / |
生活用水 | 办公生活用水 | 50L/人·d | 10人 | 0.5 m3/d | 150m3/a | 135m3/a | 生化池、污水处理厂 |
合计 | / | / | / | 1m3/d | 300m3/a | 135m3/a | 生化池、污水处理厂 |
(2)排水
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项目区域雨水沿已建成的雨水渠自流排放至周边水环境;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进入生化池(1个,处理能力12m3/d)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西永污水处理厂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水平衡图见图3-1。
图3-1项目水平衡图(单位:m3/d)
3.6生产工艺图3-2生产工艺流程图
工艺流程简述:
(1)搅拌混匀
根据产品要求,将外购的原料和色母按比例放入搅拌机内搅拌混匀,该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少量粉尘、生产设备噪声。
(2)烘干
将混匀后的原料和色母放入烘箱内烘干,降低原料含水率,提高产品质量,烘箱为电烘箱,工作温度在80~100℃之间,该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为极少量有机废气。
(3)投料
将烘干后的原料进行计量后放入料斗内,经真空上料机输送至注塑机内,该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生产设备噪声。
(4)注塑机成型
塑料粒子投入注塑机后,通过螺杆的转动将塑料原料输送至机筒的前端,之后加热器将对筒内的原料进行加热,加热采用电加热,加热温度为150~220℃左右,使塑料原料成为熔融状态;计量后的熔融塑料滞留在机筒前端,螺杆不断向前将塑料原料射入模腔,最后经冷却水间接循环冷却。挤出成型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换料产生的废边角料和设备噪声。项目使用的模具为外购定制模具,模具维修委托模具厂家进行,厂内不进行模具维修。
(5)修剪
注塑成型后的半成品毛刺较多,项目采用人工修剪的方式将多余毛刺修剪掉,形成产品。该工序主要污染物为废边角料。
(6)检验
通过人工将修剪后的产品进行最终检验,合格产品则包装入库,不合格产品作为生产固废处理。该工序主要污染物为不合格产品及废包装材料。
3.7项目变动情况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本验收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因此,本验收项目的变更内容不属于重大变动,可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4环境保护设施4.1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建设情况本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进入重庆海蓝 (略) 已建生化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 (略) (略) ,近期排入西永微电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COD、氨氮达到《梁滩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963-2020)重点控制区域限值,其余指标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后排入梁滩河;远期排入金凤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COD、BOD5、氨氮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其余指标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排入莲花滩河。本项目营运期无生产工艺废水排放,外排废水为员工生活污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且排放量较小,严格落实达标排放后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较小。
图4-1废水治理工艺流程图
图4-2项目污水处理站
根据工艺流程分析,本项目运营期主要废气为混料粉尘、烘干废气、注塑废气。
①混料粉尘
项目混料和注塑机进料过程均在封闭状态下进行,无粉尘产生,仅在物料拆袋、投入搅拌机时会有少量粉尘产生。由于原材料塑料颗粒、色母颗粒粒径3~4mm,均为颗粒状,在拆袋、投料过程中粉尘产生量极少,对环境影响小。
②烘干废气
项目通过电烤箱对原料进行烘干,烘箱工作温度在80~100℃之间,烘干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极少,并且烘箱采用全密闭设计,因此,未设置烘箱集气罩收集废气。
③注塑废气
本项注塑机采用电加热,加热过程中塑料熔融挥发会产生有机废气。废气经各注塑机顶部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引至“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烟道引至所在建筑屋顶1#排气筒排放,排放高度约20m。
图4-3废气治理工艺流程图
图4-4废气治理设施图
本项目夜间不生产,产噪设备布置于室内,经基础减震、建筑隔声等措施衰减后,经监测项目各测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有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生活垃圾。
一般工业固废:
①废包装材料
本项目营运期原料件、产品包装工序,将产生一定量的废包装材料(如废纸箱、废塑料袋等),根据估算,废包装材料产生量约0.1t/a,根据《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2020)可知,废包装材料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类别为废复合包装,类别代码为:358-008-07,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每天清运,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处理。
②废边角余料和不合格产品
本项目注塑成型后,需要毛刺进行修剪,将产生废边角余料,产品检验过程中也会产生少量不合格产品,根据产品规模,预计废边角料产生约0.52t/a,不合格产品的产生量约1.5t/a。废边角余料和不合格产品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原料供应商回收处理。
本项目在厂房西南角新设置一处一般固废暂存点,建筑面积约10㎡,张贴相应标识标牌,贮存过程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要求。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主要包括原辅料拆包及产品包装时产生的废包装料、修剪工艺产生的废边角余料、不合格品等,上述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定 (略) 和原料供应商回收利用处理。
危险废物:
①废活性炭、废紫外灯管
本项目注塑有机废气设置一套UV光解+活性炭系统吸附处理系统,活性炭吸附装置工作量达到饱和后需要更换活性炭,每3个月更换一次活性炭,则活性炭使用量为0.24t/a。紫外灯管每3个月更换一次,每年产生量约0.02t/a,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活性炭、废紫外灯管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②废机油、废油桶和废含油废棉纱手套
本项目注塑机设备所用机油预计每年更换一次,更换量为0.02t/次。在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油和废棉纱、手套,产生的含油废物均暂存于危废暂存区。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废机油的产生量约为0.02t/a,废油桶的产生量约为0.002t/a,含油废棉纱手套产生量约为0.001t/a。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机油、废油桶和废含油废棉纱手套均属于危险废物,其中含油棉纱、手套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1-49;废机油、废油桶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物代码为900-249-08。废机油、废油桶和含油废棉纱手套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机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本项目在厂房东南角新设置一间危废暂存间,建筑面积约5㎡,用于存放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定期交由重庆融 (略) 处置。
图4-5危废暂存间
生活垃圾:本项目劳动定员10人,生活垃圾产生量按0.5kg/人·天计,年生产天数300天,则生活垃圾产生量为1.5t/a,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本项目生活垃圾产生量约1.5t/a,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后,送重庆海蓝 (略) 现有生活垃圾收集点,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本项目生活垃圾收集率为100%,不随意丢弃,对环境影响较小。
图4-6生活垃圾收集点
4.2其他环保措施(1)风险物质存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化学危险品在储存过程中严格遵从储存条件,并与其相应的禁忌物分开。化学品储存于通风、阴凉和干燥的地方,存放区域四周禁止有火源。地面做好防渗处理;化学品存储区应设置围堰用于拦截事故泄露时的物料和可能产生的废水或废液。
危险废物暂存间地面做好防渗处理。张贴禁止火源的标志,四周禁止有火源。禁止混入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地面做好防漏防渗处理,收集的废液同其他危险废物一并定期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2)加强环境风险管理
建设方应配备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其正常、高效的运转。企业涉及的风险物质的区域应配置易燃物标志、消防栓等,禁止在周围吸烟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远离易燃、可燃物。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露应急处理设备。
(3)制定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单位应该编制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本着立足“自救为主,外援为辅,统一指挥,当机立断”原则,制定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工作计划、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一旦出现突发事故,必须按事先拟定的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理。
重庆 (略) 环保档案有专人负责,环保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档案资料均已归类存档,资料齐全,项目有废气治理设施及危废转运情况有相应的记录,满足相关管理要求。
本项目主要针对运行期排放废气、噪声、危废进行管理,项目设置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技术人员1人,统一负责管理、组织、 (略) 的环境保护工作。环境管理机构全面负责重庆 (略) 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废气、废水、固体废物进行统计;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协助处理因该工程引发的污染事故和纠纷;对在环境管理方面的不足进行改进和提高,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4.3环保设施投资及“三同时”落实情况本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17%。其实际环保投资及建设情况见表4-1。
表4-1项目一阶段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一览表
内容 类型 | 排放源 | 污染物 名称 | 环评要求措施 | 实际建设情况 | 实际投资(万元) |
大气污染物 | 注塑废气排放口 | 非*烷总烃、*苯、*苯、苯*烯、*烯腈、1,3-*二烯、臭气浓度 | 项目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引至“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烟道引至所在建筑屋顶1#排气筒排放,排放高度约20m | 与环评一致 | 10.00 |
水污染物 | 生活污水 | COD BOD5 SS 氨氮 TP TN | 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生化池处理,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排入园 (略) (略) (略) | 与环评一致 | 0 |
固体 废物 | 一般工业固废 | 一般固废暂存间10㎡,废包 (略) 回收处理,废边角料、不合格品交由原料生产厂家回收利用。 | 与环评一致 | 3.00 | |
危险废物 | 危废暂存间5㎡,危废暂存间采取“四防”措施,设置专用容器盛装危险废物,按要求设置标识标牌。废活性炭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与环评一致 | 3.00 | ||
噪声 | 生产设备 | 采用基础减震、消声、建筑隔声,使用低噪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 与环评一致 | 1.00 | |
合计 | / | / | 17.00 |
根据企业自查后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报告编制人员的现场踏勘,结合项目环评、环评批复文件、环保设计材料等要求,该项目的建设内容、环保设施及措施的建设与环评及批复无重大变动。
5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决定5.1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的主要结论与建议重庆 (略) 成立于2009年11月,是一家专业从事注塑件生产、销售的企业,公司因发展需要,于2019年10月从北碚区搬迁至高新区金 (略) 8号,租用重庆海蓝 (略) 已建厂房进行建设“注塑件生产项目”,主要生产汽车塑胶零部件及测距仪外壳,年生产汽车塑料零部件20吨,测距仪塑料零部件10吨,建设地 (略) 高新区金 (略) 8号,建设至今已超过两年追溯期,可免于处罚,根据九龙坡区金凤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重庆 (略) 至今未受到过环保处罚。
本项目主要产品为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不属于鼓励类、限值类和淘汰类,视为允许类。同时,项目 (略) 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 (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码:2309-*-04-03-*)。故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项目位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属于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符合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产业定位。本项目使用的生产设备较先进,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能达到排放标准,不属于限制和禁止引进的项目和行业。
(1)项目所处环境功能区及环境质量现状
A、环境空气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6]19号),本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功能区划为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限值。
(一)环境空气达标区判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可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质量数据,故本项目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判 (略) 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22日发布的《20 (略) 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中九龙坡区相关数据进行达标区判定。
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判定情况详见表3.1-1。
表5-1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判定情况一览表
污染物 | 年评价指标 | 现状浓度(μg/m3) | 标准值(μg/m3) | 占标率(%) | 达标情况 |
SO2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8 | 60 | 13.3 | 达标 |
NO2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37 | 40 | 92.5 | 达标 |
PM10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50 | 70 | 71.4 | 达标 |
P㎡.5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27 | 35 | 77.1 | 达标 |
CO | 24小时平均第95位百分位数 | 1400 | 4000 | 35.0 | 达标 |
O3 | 8小时平均第90位百分 | 154 | 160 | 96.3 | 达标 |
由表5-1可知,九龙坡区2022年环境空气因子SO2、NO2、PM10、P㎡.5、CO、O3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限值。因此,判定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
(二)特征因子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为了解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其他污染因子非*烷总烃环境质量现状,引用重庆 (略) 于2021年8月8日至8月14日对“长江上游种质创制大科学中心一期示范工程”的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编号:重庆索奥(2021)第环1465号),监测点位KQ1于本项目南侧约3.5km,监测数据在3年有效期内,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的相关要求。监测至今,所在区域未新增排放同类特征污染物的重大污染源,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较小,引用监测数据可行。
(1)监测现状
监测因子:非*烷总烃;
监测点位:位于本项目南侧约3.5km处(106.*E,29.*N);
(2)评价标准
非*烷总烃参照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环境空气质量非*烷总烃限值》
(DB13/1577-2012)二级标准;
(3)评价方法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规定,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通过计算取值时间最大浓度值占相应标准浓度限值的百分比和超标率,来分析其达标情况,当取值时间最大浓度值占相应标准浓度限值的百分比大于或等于100%时,表明环境空气质量超标。评价公式如下:
Pi=Cij/Csi×100%
式中:Pi——第i现状监测点污染因子j的占标率,其值在0~100%之间为满足标准,大于100%则为超标;
Cij——第i现状监测点污染因子j的实测浓度(mg/m3);
Csi——污染因子j的环境质量标准(mg/m3)
(4)监测结果及分析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及评价结果详见表3.1-2。
表5-2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评价结果一览表
监测点位 | 污染物 | 监测浓度范围 | 标准限值 | 最大浓度占标率 | 超标率 | 达标情况 |
KQ1 | 非*烷总烃 | 0.68~0.91 | 2.0 | 45.5 | 0 | 达标 |
根据表5-2的监测及评价结果可知,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指标非*烷总烃监测结果满足河北省地方标准(参照)《环境空气质量非*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级标准,说明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良好。
B、地表水
本项目所在地近期污废水受纳水体为梁滩河,远期受纳水体为莲花滩河,莲花滩河属于梁滩河支流。根据《 (略) 人民政 (略) 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2]4号),项目所在区域梁滩河水域范围属Ⅴ类水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Ⅴ类水域水质标准。本项目废水为间接排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要求,本评价引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地表水达标情况的结论。
根据沙坪坝区生态 (略) 2023年1月6日发布的《我区全面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碧水行动年度任务》(网址:http://**_*/jczwgk__*/sthj_*/hjgl/shjgl/*/t*_*.html)。2022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河长制工作要求,牵头印发实施《梁滩河沙坪坝区段2022-2023年水质提升综合整治攻坚方案》,督促责任部门和属地镇街积极开展梁滩河水质提升攻坚,通过青木溪(含凤凰溪支流)综合整治工程,沙田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西永、土主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梁滩河流域龙凤河支流沙坪坝段综合治理工程等27项措施,有效促进梁滩河水质稳步改善,2022年1月-11月梁滩河西西桥断面水质均值达Ⅳ类,均达到水域功能区要求。
C、声环境
本项目位于高新区金 (略) 8号,租赁重庆海蓝 (略) 厂房进行建设,根据《 (略) 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渝环[2023]61号)可知,本项目所在地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详见附图),厂界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2类标准。根据调查,本项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因此,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相关规定,本次评价不进行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D、生态环境
本项目位于产业园区内,且租赁已建成厂房,无新增用地,用地范围内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相关规定,无需进行生态现状调查。
E、电磁辐射
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或改建、扩建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电磁辐射类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相关规定,无需对电磁辐射现状开展监测与评价。
F、地下水、土壤环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原则上可不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设项目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的,应结合污染源、保护目标分布情况开展现状调查以留作背景值。
本项目位于已建厂房内,厂房内地坪 (略) 等均已做防渗处理,根据调查,项目厂房周边500m范围内不存在地下水环境敏感目标,项目危废暂存间地坪将做防腐、防渗、防泄漏处理,且危废暂存区上方设置有托盘,泄漏后可由托盘进行收集,基本无直接泄漏至地下水和土壤的途径,故本次评价不对地下水和土壤进行现状监测。
(1)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A、废气排放标准
施工期:施工期粉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主城区”标准,详见表3.3-1。
表5-3.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 |
颗粒物 | 浓度限值(mg/m3) | 监控点 |
1.0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
营运期:①原料搅拌产生的少量粉尘在厂房内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1中主城区排放限值;②注塑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预留烟道引至所在建筑屋顶排放,排放高度约20m,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③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与项目相关的标准限值分别详见表3.3-2~3.3-4。
表5-3.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 | 最高允许浓度(mg/m3)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mg/m3) |
非*烷总烃 | 60 | / | 4.0 |
颗粒物 | 20 | / | 1.0 |
苯*烯 | 20 | / | / |
*烯腈 | 0.5 | / | / |
*苯 | 8 | / | 0.8 |
*苯 | 50 | / | / |
1,3-*二烯* | 1 | / | / |
非*烷总烃 | 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0.3kg/t产品。 | ||
备注:*为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
表5-3.3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污染物 | 排放限值(mg/m3) | 执行标准 |
非*烷总烃 | 4.0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颗粒物 | 1.0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 |
表5-4.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污染物 | 特别排放限值(mg/m3) | 限值含义 |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
NMHC | 6 |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
20 |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
表5-4.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摘录]
污染物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无量纲)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量纲) | |
臭气浓度 | 排气筒高度(m) | 二级 | 20 |
15 | 2000 |
B、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所在区域近期属于西永微电园污水处理厂的服务范围,远期属于金凤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
项目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的生化池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经园 (略) ,近期排入西永微电园污水处理厂,远期排入金凤污水处理厂。标准值详见表3.3-6。
表5-5.1近期项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单位:mg/L
标准名称 | pH | COD | BOD5 | SS | *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 | 6~9 | 500 | 300 | 400 | 45* |
注:*氨氮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执行
项目所在地金凤镇属于梁滩河流域重点控制区域,西永微电园污水处理厂及金凤污水处理厂COD、氨氮执行《梁滩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963-2020),西永污水处理厂其他污染物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金凤污水处理厂尾水中COD、BOD5、氨氮、总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其余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
排放浓度限值见表5-5.2。
表5-5.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mg/L
污染物 排放标准 | pH | COD | BOD5 | SS | * | |
近期排入西永污水处理厂 | *一级A标准值 | 6~9 | / | 10 | 10 | / |
DB50/963-2020重点控制区域限值 | / | 30 | / | / | 1.5 | |
远期排入金凤污水处理厂 | *一级A标准值 | 6~9 | / | / | 10 | / |
* Ⅳ类标准值 | / | 30 | 6 | / | 1.5 |
C、噪声排放标准
施工期: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营运期:本项目位于高新区金 (略) 8号,租赁重庆海蓝 (略) 厂房进行建设,根据《 (略) 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渝环[2023]61号)可知,本项目所在地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详见附图)。因此,项目运营期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
与项目相关的具体标准值见表表5-6。
表5-6噪声排放限值一览表单位:dB(A)
执行标准 | 时段 | 标准值 | 执行阶段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昼间 | 70 | 施工期 |
夜间 | 55 |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 | 昼间 | 60 | 营运期 |
夜间 | 50 |
3.3.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部令第23号)中的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固体废物分类执行《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2020)。
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明确职责,专人管理,切实搞好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重庆高新区金 (略) 8号,租用重庆海蓝 (略) 生产厂房1F部分区域,面积约730㎡,项目符合 (略) 现行产业政策,选址及用地符合园区规划。本项目为污染型建设项目,工程建成投产后将产生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在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可得到有效的控制,外排污染物对环境影响小,环境风险可控,能为环境所接受。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环境影响可行。
建设单位应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强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设置兼职的环保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管理治理设施运行,确保切实做到达标排放,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5.2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原文抄录《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高新)环准〔2021〕034号,详见附件1。
重庆 (略) :
你单位报送的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项目代码2309-*-04-03-*)环评文件及相关报批申请材料收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 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 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规模为:项目位于重庆高新区金 (略) 8号,租用重庆海蓝 (略) 已建厂房,主要生产汽车塑胶零部件及测距仪外壳,年产汽车塑料零部件约20吨,测距仪外壳约10吨。项目总投资约*元,其中环保投资约*元,占总投资17%。
二、该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批准书规定的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限值执行,不得突破。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保护及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一)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注塑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由1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引至20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口编号:DA001)。
(二)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依托重庆海蓝 (略) 已建生化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三级 (略) (略) ,近期进入西永污水处理厂、远期进入金凤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梁滩河。
(三)严格执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源来自于烘箱、搅拌机、注塑机等,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各类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降噪和合理总平布局等措施,达到控制噪声目的。通过采取上述措施,项目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排放标准要求。
(四)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等。一般工业固废包括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等,收集暂存于一般固废仓库,定期由交厂家、物资回收单位处置或送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场处置;一般固废暂存应采取“ 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 等措施。危险废物包含废活性炭、废紫外灯管、废机油、废油桶和废含油废棉纱手套等,应分类、分区储存于危废暂存间,并按规定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转移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23号)要求执行。生活垃圾应交环卫部门处置。
(五)排污总量控制。该项目实施后废水中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COD0.0053t/a、氨氮0.0003t/a,废气中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非*烷总烃为0.0486t/a。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三同时 ”制度。
五、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排污单位应申请排污许可(登记备案),不得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
六、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你单位应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 (略) ,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七、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 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批准书内容依据你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若项目实施或运行后, (略) 提出新的环境质量要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项目运行出现明显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状况,你单位有义务按 (略) 的新要求或发生明显影响环境质量的新情况,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九、本项目由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违法行为的查处。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8日
抄送: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金凤镇人民政府,重庆科学城 (略) 。
6验收执行标准6.1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项目注塑废气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指标详见下表6-1。
表6-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执行排放标准 | |
有组织 | 1#排气筒 | 非*烷总烃、苯*烯、*烯腈、*苯、*苯、1,3-*二烯、臭气浓度 | 验收监测1次,营运期1次/年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无组织 | 厂界上下风向污染物浓度最高处 | 非*烷总烃、臭气浓度、颗粒物 | 验收监测1次,营运期1次/年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拟建项目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已建生化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近期排入西永微电园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后排入梁滩河。
表6-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单位:mg/L
类别 | 污染源 | 监测点 | 监测项目 | 监测频次 | 执行标准 |
废水 | 生活污水 | 厂区生化池 | pH、COD、SS、BOD5 | 验收时监测一次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 |
*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 | ||||
备注:本项目依托生化池,责任主体为重庆海蓝 (略) ,重庆海蓝 (略) 厂房已于2019年1月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本次验收监测不监测废水。 |
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标准限值见表6-3。
表6-3噪声排放标准限值单位:dB(A)
标准 | 标准值 | |
昼间 | 夜间 | |
(*)2类 | 65 | 55 |
根据环评及批复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7验收监测内容7.1验收监测内容根据环评、环评批复、该项目行业的特征污染物及该项目周围敏感目标的情况,确定了该项目验收监测的监测因子和频次。本次验收监测的监测点位见、因子及频次详见表7-1。本次验收的监测布点示意图详见图7.1。
表7-1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及频次一览表
类别 | 采样点位(数) | 频次 | 检测因子 | 样品描述 |
有组织 废气 | 注塑废气排气筒出口,编号为G3 | 3次/天,检测2天 | 烟气参数、非*烷总烃、*烯腈、*苯、*苯、苯*烯、臭气浓度 | / |
无组织废气 | 东北侧厂界外2m,编号为G1 | 3次/天,检测2天 | 非*烷总烃、颗粒物、臭气浓度 | / |
西南侧厂界外2m,编号为G2 | ||||
噪声 | 北侧厂界外1m处,编号为N1 | 昼夜各1次,检测2天 | 厂界噪声 | / |
东侧厂界外1m处,编号为N2 | ||||
南侧厂界外1m处,编号为N3 | ||||
废水 | 生化池排口 | 检测1天,每天三次 | 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 | / |
备注 | / |
图7.1监测布点示意图
8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8.1监测分析方法与监测依据项目监测所使用检测方法详见表8.1。
表8-1检测依据及仪器一览表
类别 | 检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检测仪器及型号 | 仪器编号 | 检出限 |
有组织废气 | 烟气参数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996 | 自动烟尘烟气监测仪GH-60E | E427 | / |
非*烷总烃 |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烷和非*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38-2017 | 真空箱气袋采样器 | E392 | 0.07mg/m3 | |
气相色谱仪GC-8600 | E002 | ||||
*苯 | 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1261-2022 | 真空箱气袋采样器 | E392 | 0.2mg/m3 | |
*苯 | 0.2mg/m3 | ||||
苯*烯 | 东西气相色谱仪GC-4100 | E295 | 0.6mg/m3 | ||
臭气浓度 | 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 | 真空箱气袋采样器 | E392 | 10(无量纲) | |
*烯腈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7-1999 | (略) 烟气采样器崂应3072型 | E143 | 0.2mg/m3 | |
气相色谱仪GC-8600 | E003 | ||||
无组织废气 | 非*烷总烃 | 环境空气总烃、*烷、非*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7 | 真空箱气袋采样器 | E392 | 0.07mg/m3 |
气相色谱仪GC-8600 | E002 | ||||
颗粒物 |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1263-2022 | 智能综合采样器ADS-2062E 2.0 | E210 | 0.2mg/m3 | |
环境空气综合采样器崂应2050型 | E149 | ||||
十万分之一电子天平SQP | E157 | ||||
臭气浓度 | 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 | 真空箱气袋采样器 | E392 | 10(无量纲) | |
噪声 | 厂界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008 | 多功能声级计AWA6228+ | E153 | / |
声校准器AWA6021A | E395 | ||||
废水 | PH | 水质pH值的测定 电极法* | 便携式酸度计PHBJ-260 | CQDA/* | / |
悬浮物 | 悬浮物t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989 | 万分之一电子天平* | CQDA/YQ 011-2 | 4mg/L | |
鼓风干燥箱DHG-9140At | CQDA/YQ 037-2 | ||||
化学需氧量 |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酸盐法*t | 滴定管50.00mL | D50-1、D 50-3 | 4mg/L | |
氨氮 |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漓定法* | 滴定管50.00mL | D50-4、D50-5 | 0.05mg/L |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 便携式溶解氧分析仪JPBJ-608 | CQDA/* | 0.5mg/L | |
生化培养箱BPC-150F | CQDA/* | ||||
备注 | 所用仪器均在检定/校准有效期间内使用。 |
监测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措施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要求进行,实施全过程质量保证。保证了监测过程中生产工况负荷满足验收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和各监测点位布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监测人员经过考核并持有合格证书;监测数据实行了三级审核制度,经过校对、校核,最后由技术负责人审定。验收监测期间,重庆 (略) 正常生产。重庆 (略) 正常生产,2024年03月19日至20日生产负荷钧达78%,满足验收要求。
8.3.1废水为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在水样的采集、保存、实验室分析和数据计算的全过程按照《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的要求进行。
8.3.2废气技术要求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执行、布点与采样按《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996执行。废气采样器在进入现场前对采样器流量计、流速计等进行校核。室内计量器具在检定有效期内。被测排放物的浓度在仪器测试量程的有效范围即仪器量程的30%~70%之间;避免被测排放物中共存污染物因子对仪器分析的交叉干扰,监测结果可靠。
8.3.3噪声噪声监测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测。工况正常,天气符合测量要求。测试前后对声级计进行校准,测量前后灵敏度相差均在0.5dB范围。
9验收监测结果(略) 委托重庆 (略) 对本项目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见附件。具体监测和分析结果如下:
9.1生产工况验收监测期间(2024年3月19日至20日),重庆 (略) 处理工况和环保设施运行正常,2024年03月19日生产负荷78%;2024年03月20日生产负荷78%。
9.2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厂区无组织监测结果详见表9-1。
表9-1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一览表
检测时间 | 检测点 位编号 | 检测项目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最大值 | 标准 限值 | 单位 |
2024. 03.19 | G1 | 样品编号 | * G1-1-1 | * G1-1-2 | * G1-1-3 | / | / | / |
非*烷总烃 | 0.76 | 0.83 | 0.95 | 0.95 | 4.0 | mg/m3 | ||
颗粒物 | 0.3 | 0.2 | 0.2 | 0.3 | 1.0 | mg/m3 | ||
臭气浓度 | <10 | <10 | <10 | <10 | 20 | 无量纲 | ||
2024. 03.20 | 样品编号 | * G1-2-1 | * G1-2-2 | * G1-2-3 | / | / | / | |
非*烷总烃 | 0.77 | 0.71 | 0.82 | 0.82 | 4.0 | mg/m3 | ||
颗粒物 | 0.2 | 0.2 | 0.3 | 0.3 | 1.0 | mg/m3 | ||
臭气浓度 | <10 | <10 | <10 | <10 | 20 | 无量纲 | ||
2024. 03.19 | G2 | 样品编号 | * G2-1-1 | * G2-1-2 | * G2-1-3 | / | / | / |
非*烷总烃 | 1.01 | 1.18 | 1.13 | 1.18 | 4.0 | mg/m3 | ||
颗粒物 | 0.4 | 0.5 | 0.5 | 0.5 | 1.0 | mg/m3 | ||
臭气浓度 | 15 | 14 | 13 | 15 | 20 | 无量纲 | ||
2024. 03.20 | 样品编号 | * G2-2-1 | * G2-2-2 | * G2-2-3 | / | / | / | |
非*烷总烃 | 1.28 | 1.17 | 1.27 | 1.28 | 4.0 | mg/m3 | ||
颗粒物 | 0.5 | 0.5 | 0.4 | 0.5 | 1.0 | mg/m3 | ||
臭气浓度 | 14 | 16 | 15 | 16 | 20 | 无量纲 | ||
评价依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
检测结论 | 所测点位G1、G2所测项目中非*烷总烃、颗粒物的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9规定的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 |||||||
备注 | /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的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颗粒物的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9规定的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下表9-2。
表9-2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一览表
检测时间及点位 | 2024年03月19日(排气筒出口G3) | ||||||
检测项目 样品编号 | * G3-1-1 | * G3-1-2 | * G3-1-3 | 平均值 | 标准限值 | 单位 | |
烟气参数 | 排气温度 | 22.2 | 22.3 | 22.0 | 22.2 | / | ℃ |
排气流速 | 7.38 | 7.53 | 7.45 | 7.45 | / | m/s | |
标干流量 | 3.81×103 | 3.89×103 | 3.84×103 | 3.85×103 | / | m3/h | |
非*烷 总烃 | 实测浓度 | 4.17 | 4.13 | 4.31 | 4.20 | / | mg/m3 |
排放浓度 | 4.17 | 4.13 | 4.31 | 4.20 | 100 | mg/m3 | |
排放速率 | 0.0159 | 0.0161 | 0.0166 | 0.0162 | / | kg/h | |
*烯腈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0.5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苯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15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苯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100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苯*烯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50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臭气浓度 | 131 | 151 | 173 | 173 (最大值) | 2000 | 无量纲 | |
检测时间及点位 | 2024年03月20日(排气筒出口G3) | ||||||
检测项目 样品编号 | * G3-2-1 | * G3-2-2 | * G3-2-3 | 平均值 | 标准限值 | 单位 | |
烟气参数 | 排气温度 | 22.4 | 22.1 | 22.4 | 22.3 | / | ℃ |
排气流速 | 7.62 | 7.47 | 7.47 | 7.52 | / | m/s | |
标干流量 | 3.92×103 | 3.85×103 | 3.84×103 | 3.87×103 | / | m3/h | |
检测时间及点位 | 2024年03月20日(排气筒出口G3) | ||||||
检测项目 样品编号 | * G3-2-1 | * G3-2-2 | * G3-2-3 | 平均值 | 标准限值 | 单位 | |
非*烷 总烃 | 实测浓度 | 4.43 | 4.37 | 4.24 | 4.35 | / | mg/m3 |
排放浓度 | 4.43 | 4.37 | 4.24 | 4.35 | 100 | mg/m3 | |
排放速率 | 0.0174 | 0.0168 | 0.0163 | 0.0168 | / | kg/h | |
*烯腈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0.5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苯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15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苯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100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苯*烯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50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臭气浓度 | 173 | 199 | 151 | 199 (最大值) | 2000 | 无量纲 | |
评价依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
检测结论 | 所测点位G3所测项目中非*烷总烃、*烯腈、*苯、*苯、苯*烯的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4规定的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规定的限值要求。 | ||||||
备注 | 1、废气排气筒高度:15m,排气筒尺寸:L×W=0.40m×0.40m; 2、“ND”表示未检出; 3、“N”为未检出所对应的排放速率。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的有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烯腈、*苯、*苯、苯*烯的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4规定的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规定的限值要求。
检测时间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样品编号 | 平均值 | 标准 限值 | ||
*-01-1 | *-01-2 | *-01-3 | |||||
2024. 08.08 | PH | 无量纲 | 7.4 | 7.4 | 7.4 | 7.4 | 6-9 |
悬浮物 | mg/L | 15 | 17 | 19 | 17 | 400 | |
化学需氧量 | mg/L | 63 | 79 | 59 | 67 | 500 | |
氨氮 | mg/L | 16.5 | 18.1 | 13.6 | 16.1 | 45 |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mg/L | 16.1 | 19.6 | 15.5 | 17.1 | 300 | |
样品表现 | 微黄,微浊,有异味 | ||||||
评价依据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 | ||||||
检测结论 | 本次检测的生化池排口(★A1):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排放限值;氨氮排放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表1,B级排放限值。 |
监测结果表明,监测期间项目依托的生化池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排放限值;氨氮排放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表1,B级排放限值。
噪声监测结果见下表9-4。
表9-4厂界噪声监测结果一览表
检测点位编号 | 检测结果dB(A) | 主要声源 | |||
2024年03月19日 | 2024年03月20日 | ||||
昼间 | 夜间 | 昼间 | 夜间 | ||
N1 | 56 | 47 | 56 | 48 | 风机、注塑机 |
N2 | 56 | 49 | 58 | 48 | |
N3 | 58 | 47 | 58 | 48 | |
标准限值 | 60 | 50 | 60 | 50 | / |
评价依据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 | ||||
检测结论 | 所测点位N1、N2、N3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表1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限值要求。 | ||||
备注 | 根据《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6-2014)标准中6.1条规定,厂界噪声测量值低于噪声源排放限值,故未进行背景噪声的测量及修正。 |
根据噪声监测结果,本次监测N1、N2、N3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表1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限值要求。
10验收监测结论10.1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本次监测所测项目中非*烷总烃、*烯腈、*苯、*苯、苯*烯的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4规定的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规定的限值要求。
监测结果表明,该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的2类标准。
10.1.3废水
监测结果表明,监测期间项目依托的生化池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排放限值;氨氮排放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表1,B级排放限值。
10.2总量控制项目总量排放见下表:
表10.1项目总量排放计算
类别 | 指标 | 环评要求(t) | 实际排放(t) | 备注 |
大气污染物 | 非*烷总烃 | 0.0486 | 0.* | 满足要求 |
水污染物 | COD | 0.0540 | 0.009 | 满足要求 |
NH3-N | 0.0061 | 0.002 | 满足要求 |
根据计算,项目废水、废气排放总量满足环评要求。
10.3环境管理检查与项目有关的各项环保档案资料(例如:环评报告表、环评批复、执行标准等批复和文件)齐备,均由办公室归档保管,符合环保要求。
10.4综合结论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环保手续齐全,经现场检查已基本按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工程建设期间与调试运行过程中,未发生重大污染事件。现有环保设施能符合运营期污染物排放及处置要求,满足竣工环保验收条件。本次竣工环保验收经过为期2天的现场验收监测,各项监测指标均能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综上所述,重庆 (略) 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符合竣工环保验收要求,建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10.5建议与要求(1)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废气达标排放。
(2)完善环保档案的管理。品有限公司注塑件生产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建设单位: | 重庆 (略) |
二〇二四年八月
建设单位:重庆 (略) (盖章)
法人代表:金龙容
项目负责人:陈旭
电话:* |
邮编:* |
地址: (略) 高新区金 (略) 8号 |
编制单位:重庆 (略) (盖章)
法人代表:刘莉蓉
项目负责人:刘莉
填表人:刘莉
电话:* |
邮编:* |
地址:重 (略) 驿 (略) 1号附445号 |
目录
"#_Toc* ">目录t
"#_Toc* ">1 项目概况t
"#_Toc* ">1.1项目基本情况t
"#_Toc197 ">1.2验收工作由来及工作程序t
"#_Toc1997 ">1.3验收范围与内容t
"#_Toc* ">2 验收依据t
"#_Toc9140 ">2.1环境保护有关法规、政策t
"#_Toc131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t
"#_Toc3026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t
"#_Toc* ">3 项目建设情况t
"#_Toc* ">3.1地理位置及平面布置t
"#_Toc* ">3.2建设内容基本情况t
"#_Toc* ">3.3主要原辅材料t
"#_Toc* ">3.4主要生产设备t
"#_Toc1739 ">3.5水源及水平衡t
"#_Toc* ">3.6生产工艺t
"#_Toc* ">3.7项目变动情况t
"#_Toc* ">4 环境保护设施t
"#_Toc* ">4.1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建设情况t
"#_Toc* ">4.2其他环保措施t
"#_Toc* ">4.3环保设施投资及“三同时”落实情况t
"#_Toc* ">5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决定t
"#_Toc* ">5.1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的主要结论与建议t
"#_Toc9304 ">5.2审批部门审批决定t
"#_Toc8595 ">6 验收执行标准t
"#_Toc* ">6.1废气排放执行标准t
"#_Toc* ">6.2废水排放标准t
"#_Toc* ">6.3噪声执行标准t
"#_Toc* ">6.4固体废物污染管控标准要求t
"#_Toc9355 ">7 验收监测内容t
"#_Toc* ">7.1验收监测内容t
"#_Toc* ">8 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t
"#_Toc* ">8.1监测分析方法与监测依据t
"#_Toc7117 ">8.2质量保证t
"#_Toc* ">8.3.1废水t
"#_Toc* ">8.3.2废气t
"#_Toc* ">8.3.3噪声t
"#_Toc* ">9 验收监测结果t
"#_Toc* ">9.1生产工况t
"#_Toc* ">9.2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t
"#_Toc* ">10验收监测结论t
"#_Toc* ">10.1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t
"#_Toc* ">10.2总量控制t
"#_Toc* ">10.3环境管理检查t
"#_Toc* ">10.4综合结论t
"#_Toc* ">10.5建议与要求t
"#_Toc* ">11附图附件t
"#_Toc* ">11.1附图:t
"#_Toc6705 ">11.2附件:t
1项目概况1.1 项目基本情况重庆 (略) 成立于2009年11月,是一家专业从事注塑件生产、销售的企业,公司因发展需要,于2019年10月从北碚区搬迁至高新区金 (略) 8号,租用重庆海蓝 (略) 已建厂房进行建设“注塑件生产项目”,主要生产汽车塑胶零部件及测距仪外壳,年生产汽车塑料零部件20吨,测距仪塑料零部件10吨。根据九龙坡区金凤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重庆 (略) 至今未受到过环保处罚。公司于2024年2月委托重庆重大建设 (略) 编制了《重庆 (略) 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4年2月取得了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高新)环准[2024]0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该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此,重庆 (略) 开展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委托重庆 (略) 编制完成了《重庆葛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注塑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项目详细情况见表1-1。
表1-1验收项目详细情况一览表
建设项目名称 | 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 | |||||||
建设单位名称 | 重庆 (略) | |||||||
建设地点 | 重庆高新区金 (略) 8号 | 邮编 | * | |||||
联系人 | 陈旭 | 联系电话 | * | |||||
建设项目性质 | 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 | |||||||
环评报告审批部门 |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 文号 | 渝(高新)环准[2024]010号 | 时间 | 2024.02.24 | |||
环评报告表 编制单位 | 重庆重大建设 (略) | 环境监理单位 | / | |||||
开工建设时间 | 2019年10月 | 投入试生产时间 | 2019年11月 | |||||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 | 重庆 (略) | 环保设施施工单位 | 重庆 (略) | |||||
环评设计生产能力 | 项目新建6条注塑生产线,年产项目建成后年产汽车塑料零部件20吨,测距仪塑料零部件10吨。 | |||||||
实际建设生产能力 | 项目新建6条注塑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产汽车塑料零部件20吨,测距仪塑料零部件10吨。 | |||||||
概算 总投资 | *元 | 其中环保投资 | *元 | 比例 | 17% | |||
实际 总投资 | *元 | 其中环保投资 | *元 | 比例 | 17% |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该项目应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重庆 (略) 对“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开展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和资料调研工作,结合《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渝(高新)环准〔2024〕010号,及相关文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于2024年03月编制完成了项目验收监测方案,并委托重庆 (略) 于2024年3月19日~3月20日对该项目实施了噪声、废气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最终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现场踏勘情况、竣工验收监测结果、验收技术规范、环评报告、批复等相关要求,编制完成了《重庆葛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注塑件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该报告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的大力支持,以及重庆 (略) 的密切配合,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本次验收报告编制的工作程序见图1.1。
图1-1验收报告编制的工作程序图
1.3 验收范围与内容本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为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全部建设工程内容。
2验收依据2.1环境保护有关法规、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令第682号);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5)《 (略)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 第9号)。
(7)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22号《 (略) 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8) (略) 人民政府第270号《 (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1)《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重庆重大建设 (略) ,2024年02月);
(2)《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高新)环准[2024]010号,2024年02月28日);
(3)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项目建设情况3.1地理位置及平面布置本项目位于重庆高新区金 (略) 8号。本项目评价范围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无文物保护点。具体地理位置见附图1。
本项目根据厂区“分区合理、工艺流畅、物流短捷;突出环保与安全”的原则,结合场地的用地条件及生产工艺,综合考虑环保、消防、劳动卫生等要求,对总平面进行了统筹安排。
项目生产车间充分满足工艺生产要求,原料区、生产区、成品区等在厂区内合理布局,使工艺流程简捷、顺畅、紧凑合理。主要噪声源为生产区各生产设备,均布置在车间内,与厂界保持一定距离,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对厂界噪声贡献小。本项目办公区与生产区相互独立,以减轻车间废气对厂区办公环境的影响。项目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总图布置工艺流程顺畅,场地功能分区明确,整体布置紧凑合理,较好地利用了现有场地,节省了土地。综上所述,本项目采用的总平面布置从环保角度可行,具体总平面布置见附图2。
3.1.3.1大气、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
根据现场踏勘情况,本项目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居民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区及规划居住用地等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为项目东侧约1060m的莲花滩河(项目所在区域远期受纳水体)及其下游汇入的梁滩河(项目所在区域近期受纳水体)。项目主要环境保护目标详见表3.1
表3-1项目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
序号 | 敏感点名称 | 坐标/m | 保护对象及内容 | 环境功能区 | 相对厂址方位 | 相对厂界距离(m) | |
X | Y | ||||||
1# | 莲花滩河 | 720 | -730 | 地表水,Ⅴ类水体 | Ⅴ类水体 | NW | 1060 |
2# | 梁滩河 | / | / | 地表水,Ⅴ类水体 | Ⅴ类水体 | N | 8000 |
注:以本项目厂房中心位置(106°19ˊ20.93〞E,29°32ˊ37.59〞N)为X=0,Y=0,东西方向为X轴,南北方向为Y轴;敏感点坐标均以最近点报出。
3.1.3.2声环境保护目标
本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
3.2.3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
本项目厂界外500m范围内无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无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
3.1.3.4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本项目位于高新区金凤工业园,租用重庆海蓝 (略) 厂房进行建设,所在区域为工业园区,用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无珍稀野生动植物存在,无自然保护区,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3.2建设内容基本情况(1)建设内容
本项 (略) 高新区金 (略) 8号,租用重庆海蓝 (略) 已建成的厂房作为生产场地。项目总占地面积为730㎡,厂房已建设,本项目主要工程内容为厂房内部装修和生产线布设,并配套建设废气等环保设施。建成后,年产汽车塑料零部件20吨,测距仪塑料零部件10吨。
项目组成包括主体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以及储运工程等,不设置食堂、宿舍等,项目建设内容见下表3-2。
表3-2项目组成及建设内容
类别 | 项目名称 | 环评及批复中建设内容及规模 | 实际建设内容 | 变化情况 |
主体工程 | 生产区 | 项目租用车间位于1F,总面积约730㎡,企业通过购买注塑机、搅拌机等设备设施进行注塑件生产。 | 项目租用车间位于1F,总面积约730㎡,企业通过购买注塑机、搅拌机等设备设施进行注塑件生产。 | 无变化 |
辅助工程 | 办公区 | 位于车间南侧,建筑面积约50㎡,用于管理人员的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理,并配套桌椅及电脑。厂区内不设置食堂和宿舍。 | 位于车间南侧,建筑面积约50㎡,用于管理人员的日常行政事务的处理,并配套桌椅及电脑。厂区内不设置食堂和宿舍。 | 无变化 |
公用工程 | 给水系统 | 由市 (略) 供水。 | 由市 (略) 供水。 | 无变化 |
排水系统 | 雨污分流;依托重庆海蓝 (略) 已 (略) 及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生化池(设计处理量为12m3/d)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 (略) (略) 排入西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 雨污分流;依托重庆海蓝 (略) 已 (略) 及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经生化池(设计处理量为12m3/d)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 (略) (略) 排入西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 无变化 | |
循环水 | 项目设置冷却水循环系统,采用冷却塔+循环水池的组合方式。 | 项目设置冷却水循环系统,采用冷却塔+循环水池的组合方式。 | 无变化 | |
供电系统 | (略) 引入。 | (略) 引入。 | 无变化 | |
环保工程 | 废气 | 有机废气: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废气处理设施,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建筑预留烟道引至所在建筑屋顶高空排放,项目所在建筑总高度约20m,因此废气排放高度约20m。 | 有机废气: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废气处理设施,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建筑预留烟道引至所在建筑屋顶高空排放,项目所在建筑总高度约20m,因此废气排放高度约20m。 | 无变化 |
废水 | 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经重庆海蓝 (略) 已建生化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 (略) (略) 排入西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 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经重庆海蓝 (略) 已建生化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 (略) (略) 排入西永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 无变化 | |
噪声 | 采用建筑隔声、合理布置等降噪措施,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 | 采用建筑隔声、合理布置等降噪措施,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 | 无变化 | |
固体废物 | 一般工业固废:车间西南角设置1处一般固废暂存点,面积约10㎡。 危险废物:车间东南角设置1处危险废物暂存间,面积约5㎡。 生活垃圾:设垃圾桶收集生活垃圾,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处理。 | 一般工业固废:车间西南角设置1处一般固废暂存点,面积约10㎡。 危险废物:车间东南角设置1处危险废物暂存间,面积约5㎡。 生活垃圾:设垃圾桶收集生活垃圾,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处理。 | 无变化 | |
储运工程 | 原材料堆放区 | 位于租赁车间中部,面积约80㎡,主要用于分类存放ABS、PE、PP、尼龙及其他原辅材料等。 | 位于租赁车间中部,面积约80㎡,主要用于分类存放ABS、PE、PP、尼龙及其他原辅材料等。 | 无变化 |
成品堆放区 | 位于租赁车间西侧,面积约80㎡,主要用于存放成品。 | 位于租赁车间西侧,面积约80㎡,主要用于存放成品。 | 无变化 |
(2)生产制度
根据业主提供资料,项目生产制度如下表3-3。
表3-3项目一阶段生产制度一览表
序号 | 生产制度 | 单位 | 环评阶段 | 验收阶段 | 备注 |
年工作日 | 300 | 300 | |||
工作制度 | 天 | 一班制 每班8小时 | 一班制 每班8小时 | ||
劳动定员 | 10 | 10 | 与环评一致 |
(3)产品方案
产品具体方案见表3-4。
表3-4本项目一阶段产品方案一览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 | 环评产量(万件/a) | 变化情况 | 备注 |
1 | 汽车塑料零部件 | 125mm~200mm | 100 | 无变化 | 无 |
2 | 测距仪塑料零部件 | 125mm~200mm | 150 | 无变化 |
根据业主提供该企业运营阶段时的原辅材料消耗情况,实际原辅材料消耗量见表3-5。
表3-5.1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消耗一览表
序号 | 物料名称 | 单位 | 环评阶段消耗量 | 验收阶段消耗量 | 变化情况 |
1 | PE | t/a | 11 | 11 | 无变化 |
2 | 尼龙 | t/a | 8 | 8 | 无变化 |
3 | PP | t/a | 3 | 3 | 无变化 |
4 | ABS | t/a | 10 | 10 | 无变化 |
5 | 色母 | t/a | 0.1 | 0.1 | 无变化 |
6 | 机油 | t/a | 0.5 | 0.5 | 无变化 |
表3-5.2项目主要能源消耗一览表
序号 | 能耗名称 | 环评阶段年用量 | 实际年用量 | 变化情况 | 备注 |
1 | 水 | 300t/a | 300t/a | 无变化 | |
2 | 电 | *kW·h/a | *kW·h/a | 无变化 |
主要设备配置情况见表3-6。
表3-6项目主要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环评阶段数量(台/套) | 验收设置数量(台/套) | 变化情况 |
1 | 烘箱 | 永固101-B | 台 | 1 | 无变化 |
2 | 搅拌机 | 震龙VKG-50 | 台 | 1 | 无变化 |
3 | 注塑机 | 90T | 套 | 2 | 无变化 |
4 | 注塑机 | 128T | 套 | 2 | 无变化 |
5 | 注塑机 | 138T | 套 | 1 | 无变化 |
6 | 注塑机 | 160T | 套 | 1 | 无变化 |
7 | 模具 | 定制 | 套 | 7 | 无变化 |
8 | 烘箱 | 永固101-B | 台 | 1 | 无变化 |
拟建 (略) (略) 供应,用水主要为生活用水、冷却循环用水。
1、供水
① 生活用水
本项目劳动定员10人,厂区无宿舍和食堂,员工用水量按50L/人·d计,则用水量为0.5m3/d(150m3/a),排污系数按0.9计,则员工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45m3/d(135m3/a)。生活污水进入厂区生化池处理。
② 冷却循环用水
本项目注塑机采用冷却水间接冷却,项目设置1座循环水冷却塔,下方设置有循环水池,规格3m*2.6m*3m,冷却水水量损失主要为蒸发损失。
根据业主提供资料,本项目冷却用水量为25m3/d,循环使用,只需定期补充自然损耗的水,损耗量约为循环水量2%,约0.5m3/d(150m3/a)。
③车间保洁用水
本项目生产车间保洁方式采取清扫方式,不进行地面冲洗,无保洁用水,因此无地面保洁废水产生。
本项目具体给排水排情况详见下表。
表3-7项目给排水情况一览表
项目 | 用水内容 | 用水标准 | 最大用水规模 | 日新鲜水用水量 | 年最大用水量 | 年排水量 | 排水去向 |
生产用水 | 设备冷却用水 | 25m3/d | 补水0.5m3/d | 0.5m3/d | 150m3/a | / | / |
生活用水 | 办公生活用水 | 50L/人·d | 10人 | 0.5 m3/d | 150m3/a | 135m3/a | 生化池、污水处理厂 |
合计 | / | / | / | 1m3/d | 300m3/a | 135m3/a | 生化池、污水处理厂 |
(2)排水
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项目区域雨水沿已建成的雨水渠自流排放至周边水环境;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进入生化池(1个,处理能力12m3/d)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西永污水处理厂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水平衡图见图3-1。
图3-1项目水平衡图(单位:m3/d)
3.6生产工艺图3-2生产工艺流程图
工艺流程简述:
(1)搅拌混匀
根据产品要求,将外购的原料和色母按比例放入搅拌机内搅拌混匀,该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少量粉尘、生产设备噪声。
(2)烘干
将混匀后的原料和色母放入烘箱内烘干,降低原料含水率,提高产品质量,烘箱为电烘箱,工作温度在80~100℃之间,该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为极少量有机废气。
(3)投料
将烘干后的原料进行计量后放入料斗内,经真空上料机输送至注塑机内,该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生产设备噪声。
(4)注塑机成型
塑料粒子投入注塑机后,通过螺杆的转动将塑料原料输送至机筒的前端,之后加热器将对筒内的原料进行加热,加热采用电加热,加热温度为150~220℃左右,使塑料原料成为熔融状态;计量后的熔融塑料滞留在机筒前端,螺杆不断向前将塑料原料射入模腔,最后经冷却水间接循环冷却。挤出成型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换料产生的废边角料和设备噪声。项目使用的模具为外购定制模具,模具维修委托模具厂家进行,厂内不进行模具维修。
(5)修剪
注塑成型后的半成品毛刺较多,项目采用人工修剪的方式将多余毛刺修剪掉,形成产品。该工序主要污染物为废边角料。
(6)检验
通过人工将修剪后的产品进行最终检验,合格产品则包装入库,不合格产品作为生产固废处理。该工序主要污染物为不合格产品及废包装材料。
3.7项目变动情况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本验收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因此,本验收项目的变更内容不属于重大变动,可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4环境保护设施4.1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建设情况本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进入重庆海蓝 (略) 已建生化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 (略) (略) ,近期排入西永微电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COD、氨氮达到《梁滩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963-2020)重点控制区域限值,其余指标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后排入梁滩河;远期排入金凤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COD、BOD5、氨氮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其余指标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排入莲花滩河。本项目营运期无生产工艺废水排放,外排废水为员工生活污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且排放量较小,严格落实达标排放后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较小。
图4-1废水治理工艺流程图
图4-2项目污水处理站
根据工艺流程分析,本项目运营期主要废气为混料粉尘、烘干废气、注塑废气。
①混料粉尘
项目混料和注塑机进料过程均在封闭状态下进行,无粉尘产生,仅在物料拆袋、投入搅拌机时会有少量粉尘产生。由于原材料塑料颗粒、色母颗粒粒径3~4mm,均为颗粒状,在拆袋、投料过程中粉尘产生量极少,对环境影响小。
②烘干废气
项目通过电烤箱对原料进行烘干,烘箱工作温度在80~100℃之间,烘干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极少,并且烘箱采用全密闭设计,因此,未设置烘箱集气罩收集废气。
③注塑废气
本项注塑机采用电加热,加热过程中塑料熔融挥发会产生有机废气。废气经各注塑机顶部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引至“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烟道引至所在建筑屋顶1#排气筒排放,排放高度约20m。
图4-3废气治理工艺流程图
图4-4废气治理设施图
本项目夜间不生产,产噪设备布置于室内,经基础减震、建筑隔声等措施衰减后,经监测项目各测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有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生活垃圾。
一般工业固废:
①废包装材料
本项目营运期原料件、产品包装工序,将产生一定量的废包装材料(如废纸箱、废塑料袋等),根据估算,废包装材料产生量约0.1t/a,根据《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2020)可知,废包装材料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类别为废复合包装,类别代码为:358-008-07,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每天清运,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处理。
②废边角余料和不合格产品
本项目注塑成型后,需要毛刺进行修剪,将产生废边角余料,产品检验过程中也会产生少量不合格产品,根据产品规模,预计废边角料产生约0.52t/a,不合格产品的产生量约1.5t/a。废边角余料和不合格产品属于一般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原料供应商回收处理。
本项目在厂房西南角新设置一处一般固废暂存点,建筑面积约10㎡,张贴相应标识标牌,贮存过程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要求。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主要包括原辅料拆包及产品包装时产生的废包装料、修剪工艺产生的废边角余料、不合格品等,上述一般固体废物分类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定 (略) 和原料供应商回收利用处理。
危险废物:
①废活性炭、废紫外灯管
本项目注塑有机废气设置一套UV光解+活性炭系统吸附处理系统,活性炭吸附装置工作量达到饱和后需要更换活性炭,每3个月更换一次活性炭,则活性炭使用量为0.24t/a。紫外灯管每3个月更换一次,每年产生量约0.02t/a,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活性炭、废紫外灯管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②废机油、废油桶和废含油废棉纱手套
本项目注塑机设备所用机油预计每年更换一次,更换量为0.02t/次。在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油和废棉纱、手套,产生的含油废物均暂存于危废暂存区。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废机油的产生量约为0.02t/a,废油桶的产生量约为0.002t/a,含油废棉纱手套产生量约为0.001t/a。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机油、废油桶和废含油废棉纱手套均属于危险废物,其中含油棉纱、手套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1-49;废机油、废油桶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物代码为900-249-08。废机油、废油桶和含油废棉纱手套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机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本项目在厂房东南角新设置一间危废暂存间,建筑面积约5㎡,用于存放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定期交由重庆融 (略) 处置。
图4-5危废暂存间
生活垃圾:本项目劳动定员10人,生活垃圾产生量按0.5kg/人·天计,年生产天数300天,则生活垃圾产生量为1.5t/a,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本项目生活垃圾产生量约1.5t/a,生活垃圾袋装收集后,送重庆海蓝 (略) 现有生活垃圾收集点,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本项目生活垃圾收集率为100%,不随意丢弃,对环境影响较小。
图4-6生活垃圾收集点
4.2其他环保措施(1)风险物质存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化学危险品在储存过程中严格遵从储存条件,并与其相应的禁忌物分开。化学品储存于通风、阴凉和干燥的地方,存放区域四周禁止有火源。地面做好防渗处理;化学品存储区应设置围堰用于拦截事故泄露时的物料和可能产生的废水或废液。
危险废物暂存间地面做好防渗处理。张贴禁止火源的标志,四周禁止有火源。禁止混入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地面做好防漏防渗处理,收集的废液同其他危险废物一并定期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2)加强环境风险管理
建设方应配备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其正常、高效的运转。企业涉及的风险物质的区域应配置易燃物标志、消防栓等,禁止在周围吸烟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远离易燃、可燃物。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露应急处理设备。
(3)制定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单位应该编制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本着立足“自救为主,外援为辅,统一指挥,当机立断”原则,制定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工作计划、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一旦出现突发事故,必须按事先拟定的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理。
重庆 (略) 环保档案有专人负责,环保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档案资料均已归类存档,资料齐全,项目有废气治理设施及危废转运情况有相应的记录,满足相关管理要求。
本项目主要针对运行期排放废气、噪声、危废进行管理,项目设置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技术人员1人,统一负责管理、组织、 (略) 的环境保护工作。环境管理机构全面负责重庆 (略) 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废气、废水、固体废物进行统计;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协助处理因该工程引发的污染事故和纠纷;对在环境管理方面的不足进行改进和提高,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4.3环保设施投资及“三同时”落实情况本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17%。其实际环保投资及建设情况见表4-1。
表4-1项目一阶段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一览表
内容 类型 | 排放源 | 污染物 名称 | 环评要求措施 | 实际建设情况 | 实际投资(万元) |
大气污染物 | 注塑废气排放口 | 非*烷总烃、*苯、*苯、苯*烯、*烯腈、1,3-*二烯、臭气浓度 | 项目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引至“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烟道引至所在建筑屋顶1#排气筒排放,排放高度约20m | 与环评一致 | 10.00 |
水污染物 | 生活污水 | COD BOD5 SS 氨氮 TP TN | 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生化池处理,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排入园 (略) (略) (略) | 与环评一致 | 0 |
固体 废物 | 一般工业固废 | 一般固废暂存间10㎡,废包 (略) 回收处理,废边角料、不合格品交由原料生产厂家回收利用。 | 与环评一致 | 3.00 | |
危险废物 | 危废暂存间5㎡,危废暂存间采取“四防”措施,设置专用容器盛装危险废物,按要求设置标识标牌。废活性炭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与环评一致 | 3.00 | ||
噪声 | 生产设备 | 采用基础减震、消声、建筑隔声,使用低噪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 与环评一致 | 1.00 | |
合计 | / | / | 17.00 |
根据企业自查后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报告编制人员的现场踏勘,结合项目环评、环评批复文件、环保设计材料等要求,该项目的建设内容、环保设施及措施的建设与环评及批复无重大变动。
5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决定5.1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的主要结论与建议重庆 (略) 成立于2009年11月,是一家专业从事注塑件生产、销售的企业,公司因发展需要,于2019年10月从北碚区搬迁至高新区金 (略) 8号,租用重庆海蓝 (略) 已建厂房进行建设“注塑件生产项目”,主要生产汽车塑胶零部件及测距仪外壳,年生产汽车塑料零部件20吨,测距仪塑料零部件10吨,建设地 (略) 高新区金 (略) 8号,建设至今已超过两年追溯期,可免于处罚,根据九龙坡区金凤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重庆 (略) 至今未受到过环保处罚。
本项目主要产品为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不属于鼓励类、限值类和淘汰类,视为允许类。同时,项目 (略) 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 (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码:2309-*-04-03-*)。故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项目位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属于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符合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产业定位。本项目使用的生产设备较先进,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能达到排放标准,不属于限制和禁止引进的项目和行业。
(1)项目所处环境功能区及环境质量现状
A、环境空气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6]19号),本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功能区划为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限值。
(一)环境空气达标区判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可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质量数据,故本项目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判 (略) 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22日发布的《20 (略) 生态环境状况公报》中九龙坡区相关数据进行达标区判定。
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判定情况详见表3.1-1。
表5-1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判定情况一览表
污染物 | 年评价指标 | 现状浓度(μg/m3) | 标准值(μg/m3) | 占标率(%) | 达标情况 |
SO2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8 | 60 | 13.3 | 达标 |
NO2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37 | 40 | 92.5 | 达标 |
PM10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50 | 70 | 71.4 | 达标 |
P㎡.5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27 | 35 | 77.1 | 达标 |
CO | 24小时平均第95位百分位数 | 1400 | 4000 | 35.0 | 达标 |
O3 | 8小时平均第90位百分 | 154 | 160 | 96.3 | 达标 |
由表5-1可知,九龙坡区2022年环境空气因子SO2、NO2、PM10、P㎡.5、CO、O3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限值。因此,判定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
(二)特征因子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为了解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其他污染因子非*烷总烃环境质量现状,引用重庆 (略) 于2021年8月8日至8月14日对“长江上游种质创制大科学中心一期示范工程”的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编号:重庆索奥(2021)第环1465号),监测点位KQ1于本项目南侧约3.5km,监测数据在3年有效期内,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中的相关要求。监测至今,所在区域未新增排放同类特征污染物的重大污染源,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较小,引用监测数据可行。
(1)监测现状
监测因子:非*烷总烃;
监测点位:位于本项目南侧约3.5km处(106.*E,29.*N);
(2)评价标准
非*烷总烃参照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环境空气质量非*烷总烃限值》
(DB13/1577-2012)二级标准;
(3)评价方法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规定,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通过计算取值时间最大浓度值占相应标准浓度限值的百分比和超标率,来分析其达标情况,当取值时间最大浓度值占相应标准浓度限值的百分比大于或等于100%时,表明环境空气质量超标。评价公式如下:
Pi=Cij/Csi×100%
式中:Pi——第i现状监测点污染因子j的占标率,其值在0~100%之间为满足标准,大于100%则为超标;
Cij——第i现状监测点污染因子j的实测浓度(mg/m3);
Csi——污染因子j的环境质量标准(mg/m3)
(4)监测结果及分析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及评价结果详见表3.1-2。
表5-2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评价结果一览表
监测点位 | 污染物 | 监测浓度范围 | 标准限值 | 最大浓度占标率 | 超标率 | 达标情况 |
KQ1 | 非*烷总烃 | 0.68~0.91 | 2.0 | 45.5 | 0 | 达标 |
根据表5-2的监测及评价结果可知,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指标非*烷总烃监测结果满足河北省地方标准(参照)《环境空气质量非*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二级标准,说明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良好。
B、地表水
本项目所在地近期污废水受纳水体为梁滩河,远期受纳水体为莲花滩河,莲花滩河属于梁滩河支流。根据《 (略) 人民政 (略) 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2]4号),项目所在区域梁滩河水域范围属Ⅴ类水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Ⅴ类水域水质标准。本项目废水为间接排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要求,本评价引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地表水达标情况的结论。
根据沙坪坝区生态 (略) 2023年1月6日发布的《我区全面完成污染防治攻坚战碧水行动年度任务》(网址:http://**_*/jczwgk__*/sthj_*/hjgl/shjgl/*/t*_*.html)。2022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河长制工作要求,牵头印发实施《梁滩河沙坪坝区段2022-2023年水质提升综合整治攻坚方案》,督促责任部门和属地镇街积极开展梁滩河水质提升攻坚,通过青木溪(含凤凰溪支流)综合整治工程,沙田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西永、土主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梁滩河流域龙凤河支流沙坪坝段综合治理工程等27项措施,有效促进梁滩河水质稳步改善,2022年1月-11月梁滩河西西桥断面水质均值达Ⅳ类,均达到水域功能区要求。
C、声环境
本项目位于高新区金 (略) 8号,租赁重庆海蓝 (略) 厂房进行建设,根据《 (略) 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渝环[2023]61号)可知,本项目所在地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详见附图),厂界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2类标准。根据调查,本项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因此,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相关规定,本次评价不进行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D、生态环境
本项目位于产业园区内,且租赁已建成厂房,无新增用地,用地范围内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相关规定,无需进行生态现状调查。
E、电磁辐射
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或改建、扩建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等电磁辐射类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相关规定,无需对电磁辐射现状开展监测与评价。
F、地下水、土壤环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原则上可不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设项目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的,应结合污染源、保护目标分布情况开展现状调查以留作背景值。
本项目位于已建厂房内,厂房内地坪 (略) 等均已做防渗处理,根据调查,项目厂房周边500m范围内不存在地下水环境敏感目标,项目危废暂存间地坪将做防腐、防渗、防泄漏处理,且危废暂存区上方设置有托盘,泄漏后可由托盘进行收集,基本无直接泄漏至地下水和土壤的途径,故本次评价不对地下水和土壤进行现状监测。
(1)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A、废气排放标准
施工期:施工期粉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主城区”标准,详见表3.3-1。
表5-3.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 |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 |
颗粒物 | 浓度限值(mg/m3) | 监控点 |
1.0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
营运期:①原料搅拌产生的少量粉尘在厂房内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1中主城区排放限值;②注塑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一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预留烟道引至所在建筑屋顶排放,排放高度约20m,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③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与项目相关的标准限值分别详见表3.3-2~3.3-4。
表5-3.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 | 最高允许浓度(mg/m3)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mg/m3) |
非*烷总烃 | 60 | / | 4.0 |
颗粒物 | 20 | / | 1.0 |
苯*烯 | 20 | / | / |
*烯腈 | 0.5 | / | / |
*苯 | 8 | / | 0.8 |
*苯 | 50 | / | / |
1,3-*二烯* | 1 | / | / |
非*烷总烃 | 单位产品非*烷总烃排放量0.3kg/t产品。 | ||
备注:*为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
表5-3.3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污染物 | 排放限值(mg/m3) | 执行标准 |
非*烷总烃 | 4.0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颗粒物 | 1.0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 |
表5-4.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污染物 | 特别排放限值(mg/m3) | 限值含义 |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
NMHC | 6 |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
20 |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
表5-4.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摘录]
污染物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无量纲)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量纲) | |
臭气浓度 | 排气筒高度(m) | 二级 | 20 |
15 | 2000 |
B、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所在区域近期属于西永微电园污水处理厂的服务范围,远期属于金凤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
项目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的生化池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经园 (略) ,近期排入西永微电园污水处理厂,远期排入金凤污水处理厂。标准值详见表3.3-6。
表5-5.1近期项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单位:mg/L
标准名称 | pH | COD | BOD5 | SS | *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 | 6~9 | 500 | 300 | 400 | 45* |
注:*氨氮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执行
项目所在地金凤镇属于梁滩河流域重点控制区域,西永微电园污水处理厂及金凤污水处理厂COD、氨氮执行《梁滩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963-2020),西永污水处理厂其他污染物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金凤污水处理厂尾水中COD、BOD5、氨氮、总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其余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
排放浓度限值见表5-5.2。
表5-5.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mg/L
污染物 排放标准 | pH | COD | BOD5 | SS | * | |
近期排入西永污水处理厂 | *一级A标准值 | 6~9 | / | 10 | 10 | / |
DB50/963-2020重点控制区域限值 | / | 30 | / | / | 1.5 | |
远期排入金凤污水处理厂 | *一级A标准值 | 6~9 | / | / | 10 | / |
* Ⅳ类标准值 | / | 30 | 6 | / | 1.5 |
C、噪声排放标准
施工期: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营运期:本项目位于高新区金 (略) 8号,租赁重庆海蓝 (略) 厂房进行建设,根据《 (略) 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3年)》(渝环[2023]61号)可知,本项目所在地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详见附图)。因此,项目运营期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
与项目相关的具体标准值见表表5-6。
表5-6噪声排放限值一览表单位:dB(A)
执行标准 | 时段 | 标准值 | 执行阶段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昼间 | 70 | 施工期 |
夜间 | 55 |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 | 昼间 | 60 | 营运期 |
夜间 | 50 |
3.3.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部令第23号)中的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固体废物分类执行《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2020)。
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明确职责,专人管理,切实搞好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保证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重庆高新区金 (略) 8号,租用重庆海蓝 (略) 生产厂房1F部分区域,面积约730㎡,项目符合 (略) 现行产业政策,选址及用地符合园区规划。本项目为污染型建设项目,工程建成投产后将产生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在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可得到有效的控制,外排污染物对环境影响小,环境风险可控,能为环境所接受。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环境影响可行。
建设单位应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强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设置兼职的环保管理人员,负责监督管理治理设施运行,确保切实做到达标排放,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5.2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原文抄录《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高新)环准〔2021〕034号,详见附件1。
重庆 (略) :
你单位报送的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项目代码2309-*-04-03-*)环评文件及相关报批申请材料收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 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结论, 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建设内容和规模为:项目位于重庆高新区金 (略) 8号,租用重庆海蓝 (略) 已建厂房,主要生产汽车塑胶零部件及测距仪外壳,年产汽车塑料零部件约20吨,测距仪外壳约10吨。项目总投资约*元,其中环保投资约*元,占总投资17%。
二、该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及批准书规定的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限值执行,不得突破。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保护及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一)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注塑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由1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引至20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口编号:DA001)。
(二)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依托重庆海蓝 (略) 已建生化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三级 (略) (略) ,近期进入西永污水处理厂、远期进入金凤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梁滩河。
(三)严格执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源来自于烘箱、搅拌机、注塑机等,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各类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降噪和合理总平布局等措施,达到控制噪声目的。通过采取上述措施,项目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排放标准要求。
(四)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等。一般工业固废包括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等,收集暂存于一般固废仓库,定期由交厂家、物资回收单位处置或送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场处置;一般固废暂存应采取“ 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 等措施。危险废物包含废活性炭、废紫外灯管、废机油、废油桶和废含油废棉纱手套等,应分类、分区储存于危废暂存间,并按规定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转移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23号)要求执行。生活垃圾应交环卫部门处置。
(五)排污总量控制。该项目实施后废水中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COD0.0053t/a、氨氮0.0003t/a,废气中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非*烷总烃为0.0486t/a。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三同时 ”制度。
五、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排污单位应申请排污许可(登记备案),不得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
六、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你单位应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 (略) ,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七、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 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批准书内容依据你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若项目实施或运行后, (略) 提出新的环境质量要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项目运行出现明显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状况,你单位有义务按 (略) 的新要求或发生明显影响环境质量的新情况,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九、本项目由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违法行为的查处。
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8日
抄送: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金凤镇人民政府,重庆科学城 (略) 。
6验收执行标准6.1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项目注塑废气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指标详见下表6-1。
表6-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执行排放标准 | |
有组织 | 1#排气筒 | 非*烷总烃、苯*烯、*烯腈、*苯、*苯、1,3-*二烯、臭气浓度 | 验收监测1次,营运期1次/年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无组织 | 厂界上下风向污染物浓度最高处 | 非*烷总烃、臭气浓度、颗粒物 | 验收监测1次,营运期1次/年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拟建项目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已建生化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近期排入西永微电园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后排入梁滩河。
表6-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单位:mg/L
类别 | 污染源 | 监测点 | 监测项目 | 监测频次 | 执行标准 |
废水 | 生活污水 | 厂区生化池 | pH、COD、SS、BOD5 | 验收时监测一次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 |
*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 | ||||
备注:本项目依托生化池,责任主体为重庆海蓝 (略) ,重庆海蓝 (略) 厂房已于2019年1月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本次验收监测不监测废水。 |
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标准限值见表6-3。
表6-3噪声排放标准限值单位:dB(A)
标准 | 标准值 | |
昼间 | 夜间 | |
(*)2类 | 65 | 55 |
根据环评及批复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7验收监测内容7.1验收监测内容根据环评、环评批复、该项目行业的特征污染物及该项目周围敏感目标的情况,确定了该项目验收监测的监测因子和频次。本次验收监测的监测点位见、因子及频次详见表7-1。本次验收的监测布点示意图详见图7.1。
表7-1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及频次一览表
类别 | 采样点位(数) | 频次 | 检测因子 | 样品描述 |
有组织 废气 | 注塑废气排气筒出口,编号为G3 | 3次/天,检测2天 | 烟气参数、非*烷总烃、*烯腈、*苯、*苯、苯*烯、臭气浓度 | / |
无组织废气 | 东北侧厂界外2m,编号为G1 | 3次/天,检测2天 | 非*烷总烃、颗粒物、臭气浓度 | / |
西南侧厂界外2m,编号为G2 | ||||
噪声 | 北侧厂界外1m处,编号为N1 | 昼夜各1次,检测2天 | 厂界噪声 | / |
东侧厂界外1m处,编号为N2 | ||||
南侧厂界外1m处,编号为N3 | ||||
废水 | 生化池排口 | 检测1天,每天三次 | 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 | / |
备注 | / |
图7.1监测布点示意图
8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8.1监测分析方法与监测依据项目监测所使用检测方法详见表8.1。
表8-1检测依据及仪器一览表
类别 | 检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检测仪器及型号 | 仪器编号 | 检出限 |
有组织废气 | 烟气参数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996 | 自动烟尘烟气监测仪GH-60E | E427 | / |
非*烷总烃 |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烷和非*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38-2017 | 真空箱气袋采样器 | E392 | 0.07mg/m3 | |
气相色谱仪GC-8600 | E002 | ||||
*苯 | 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1261-2022 | 真空箱气袋采样器 | E392 | 0.2mg/m3 | |
*苯 | 0.2mg/m3 | ||||
苯*烯 | 东西气相色谱仪GC-4100 | E295 | 0.6mg/m3 | ||
臭气浓度 | 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 | 真空箱气袋采样器 | E392 | 10(无量纲) | |
*烯腈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7-1999 | (略) 烟气采样器崂应3072型 | E143 | 0.2mg/m3 | |
气相色谱仪GC-8600 | E003 | ||||
无组织废气 | 非*烷总烃 | 环境空气总烃、*烷、非*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7 | 真空箱气袋采样器 | E392 | 0.07mg/m3 |
气相色谱仪GC-8600 | E002 | ||||
颗粒物 |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1263-2022 | 智能综合采样器ADS-2062E 2.0 | E210 | 0.2mg/m3 | |
环境空气综合采样器崂应2050型 | E149 | ||||
十万分之一电子天平SQP | E157 | ||||
臭气浓度 | 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 | 真空箱气袋采样器 | E392 | 10(无量纲) | |
噪声 | 厂界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2008 | 多功能声级计AWA6228+ | E153 | / |
声校准器AWA6021A | E395 | ||||
废水 | PH | 水质pH值的测定 电极法* | 便携式酸度计PHBJ-260 | CQDA/* | / |
悬浮物 | 悬浮物t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989 | 万分之一电子天平* | CQDA/YQ 011-2 | 4mg/L | |
鼓风干燥箱DHG-9140At | CQDA/YQ 037-2 | ||||
化学需氧量 |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酸盐法*t | 滴定管50.00mL | D50-1、D 50-3 | 4mg/L | |
氨氮 |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漓定法* | 滴定管50.00mL | D50-4、D50-5 | 0.05mg/L |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 便携式溶解氧分析仪JPBJ-608 | CQDA/* | 0.5mg/L | |
生化培养箱BPC-150F | CQDA/* | ||||
备注 | 所用仪器均在检定/校准有效期间内使用。 |
监测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措施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要求进行,实施全过程质量保证。保证了监测过程中生产工况负荷满足验收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和各监测点位布置的科学性和可比性;监测人员经过考核并持有合格证书;监测数据实行了三级审核制度,经过校对、校核,最后由技术负责人审定。验收监测期间,重庆 (略) 正常生产。重庆 (略) 正常生产,2024年03月19日至20日生产负荷钧达78%,满足验收要求。
8.3.1废水为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在水样的采集、保存、实验室分析和数据计算的全过程按照《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的要求进行。
8.3.2废气技术要求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执行、布点与采样按《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996执行。废气采样器在进入现场前对采样器流量计、流速计等进行校核。室内计量器具在检定有效期内。被测排放物的浓度在仪器测试量程的有效范围即仪器量程的30%~70%之间;避免被测排放物中共存污染物因子对仪器分析的交叉干扰,监测结果可靠。
8.3.3噪声噪声监测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测。工况正常,天气符合测量要求。测试前后对声级计进行校准,测量前后灵敏度相差均在0.5dB范围。
9验收监测结果(略) 委托重庆 (略) 对本项目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见附件。具体监测和分析结果如下:
9.1生产工况验收监测期间(2024年3月19日至20日),重庆 (略) 处理工况和环保设施运行正常,2024年03月19日生产负荷78%;2024年03月20日生产负荷78%。
9.2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厂区无组织监测结果详见表9-1。
表9-1无组织废气检测结果一览表
检测时间 | 检测点 位编号 | 检测项目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最大值 | 标准 限值 | 单位 |
2024. 03.19 | G1 | 样品编号 | * G1-1-1 | * G1-1-2 | * G1-1-3 | / | / | / |
非*烷总烃 | 0.76 | 0.83 | 0.95 | 0.95 | 4.0 | mg/m3 | ||
颗粒物 | 0.3 | 0.2 | 0.2 | 0.3 | 1.0 | mg/m3 | ||
臭气浓度 | <10 | <10 | <10 | <10 | 20 | 无量纲 | ||
2024. 03.20 | 样品编号 | * G1-2-1 | * G1-2-2 | * G1-2-3 | / | / | / | |
非*烷总烃 | 0.77 | 0.71 | 0.82 | 0.82 | 4.0 | mg/m3 | ||
颗粒物 | 0.2 | 0.2 | 0.3 | 0.3 | 1.0 | mg/m3 | ||
臭气浓度 | <10 | <10 | <10 | <10 | 20 | 无量纲 | ||
2024. 03.19 | G2 | 样品编号 | * G2-1-1 | * G2-1-2 | * G2-1-3 | / | / | / |
非*烷总烃 | 1.01 | 1.18 | 1.13 | 1.18 | 4.0 | mg/m3 | ||
颗粒物 | 0.4 | 0.5 | 0.5 | 0.5 | 1.0 | mg/m3 | ||
臭气浓度 | 15 | 14 | 13 | 15 | 20 | 无量纲 | ||
2024. 03.20 | 样品编号 | * G2-2-1 | * G2-2-2 | * G2-2-3 | / | / | / | |
非*烷总烃 | 1.28 | 1.17 | 1.27 | 1.28 | 4.0 | mg/m3 | ||
颗粒物 | 0.5 | 0.5 | 0.4 | 0.5 | 1.0 | mg/m3 | ||
臭气浓度 | 14 | 16 | 15 | 16 | 20 | 无量纲 | ||
评价依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
检测结论 | 所测点位G1、G2所测项目中非*烷总烃、颗粒物的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9规定的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 |||||||
备注 | /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的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颗粒物的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9规定的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下表9-2。
表9-2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一览表
检测时间及点位 | 2024年03月19日(排气筒出口G3) | ||||||
检测项目 样品编号 | * G3-1-1 | * G3-1-2 | * G3-1-3 | 平均值 | 标准限值 | 单位 | |
烟气参数 | 排气温度 | 22.2 | 22.3 | 22.0 | 22.2 | / | ℃ |
排气流速 | 7.38 | 7.53 | 7.45 | 7.45 | / | m/s | |
标干流量 | 3.81×103 | 3.89×103 | 3.84×103 | 3.85×103 | / | m3/h | |
非*烷 总烃 | 实测浓度 | 4.17 | 4.13 | 4.31 | 4.20 | / | mg/m3 |
排放浓度 | 4.17 | 4.13 | 4.31 | 4.20 | 100 | mg/m3 | |
排放速率 | 0.0159 | 0.0161 | 0.0166 | 0.0162 | / | kg/h | |
*烯腈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0.5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苯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15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苯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100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苯*烯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50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臭气浓度 | 131 | 151 | 173 | 173 (最大值) | 2000 | 无量纲 | |
检测时间及点位 | 2024年03月20日(排气筒出口G3) | ||||||
检测项目 样品编号 | * G3-2-1 | * G3-2-2 | * G3-2-3 | 平均值 | 标准限值 | 单位 | |
烟气参数 | 排气温度 | 22.4 | 22.1 | 22.4 | 22.3 | / | ℃ |
排气流速 | 7.62 | 7.47 | 7.47 | 7.52 | / | m/s | |
标干流量 | 3.92×103 | 3.85×103 | 3.84×103 | 3.87×103 | / | m3/h | |
检测时间及点位 | 2024年03月20日(排气筒出口G3) | ||||||
检测项目 样品编号 | * G3-2-1 | * G3-2-2 | * G3-2-3 | 平均值 | 标准限值 | 单位 | |
非*烷 总烃 | 实测浓度 | 4.43 | 4.37 | 4.24 | 4.35 | / | mg/m3 |
排放浓度 | 4.43 | 4.37 | 4.24 | 4.35 | 100 | mg/m3 | |
排放速率 | 0.0174 | 0.0168 | 0.0163 | 0.0168 | / | kg/h | |
*烯腈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0.5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苯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15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苯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100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苯*烯 | 实测浓度 | ND | ND | ND | ND | / | mg/m3 |
排放浓度 | ND | ND | ND | ND | 50 | mg/m3 | |
排放速率 | N | N | N | N | / | kg/h | |
臭气浓度 | 173 | 199 | 151 | 199 (最大值) | 2000 | 无量纲 | |
评价依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
检测结论 | 所测点位G3所测项目中非*烷总烃、*烯腈、*苯、*苯、苯*烯的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4规定的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规定的限值要求。 | ||||||
备注 | 1、废气排气筒高度:15m,排气筒尺寸:L×W=0.40m×0.40m; 2、“ND”表示未检出; 3、“N”为未检出所对应的排放速率。 |
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项目的有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烯腈、*苯、*苯、苯*烯的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4规定的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规定的限值要求。
检测时间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样品编号 | 平均值 | 标准 限值 | ||
*-01-1 | *-01-2 | *-01-3 | |||||
2024. 08.08 | PH | 无量纲 | 7.4 | 7.4 | 7.4 | 7.4 | 6-9 |
悬浮物 | mg/L | 15 | 17 | 19 | 17 | 400 | |
化学需氧量 | mg/L | 63 | 79 | 59 | 67 | 500 | |
氨氮 | mg/L | 16.5 | 18.1 | 13.6 | 16.1 | 45 |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mg/L | 16.1 | 19.6 | 15.5 | 17.1 | 300 | |
样品表现 | 微黄,微浊,有异味 | ||||||
评价依据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 | ||||||
检测结论 | 本次检测的生化池排口(★A1):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排放限值;氨氮排放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表1,B级排放限值。 |
监测结果表明,监测期间项目依托的生化池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排放限值;氨氮排放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表1,B级排放限值。
噪声监测结果见下表9-4。
表9-4厂界噪声监测结果一览表
检测点位编号 | 检测结果dB(A) | 主要声源 | |||
2024年03月19日 | 2024年03月20日 | ||||
昼间 | 夜间 | 昼间 | 夜间 | ||
N1 | 56 | 47 | 56 | 48 | 风机、注塑机 |
N2 | 56 | 49 | 58 | 48 | |
N3 | 58 | 47 | 58 | 48 | |
标准限值 | 60 | 50 | 60 | 50 | / |
评价依据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 | ||||
检测结论 | 所测点位N1、N2、N3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表1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限值要求。 | ||||
备注 | 根据《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6-2014)标准中6.1条规定,厂界噪声测量值低于噪声源排放限值,故未进行背景噪声的测量及修正。 |
根据噪声监测结果,本次监测N1、N2、N3的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表1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限值要求。
10验收监测结论10.1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本次监测所测项目中非*烷总烃、*烯腈、*苯、*苯、苯*烯的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4规定的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规定的限值要求。
监测结果表明,该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的2类标准。
10.1.3废水
监测结果表明,监测期间项目依托的生化池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排放限值;氨氮排放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2015)表1,B级排放限值。
10.2总量控制项目总量排放见下表:
表10.1项目总量排放计算
类别 | 指标 | 环评要求(t) | 实际排放(t) | 备注 |
大气污染物 | 非*烷总烃 | 0.0486 | 0.* | 满足要求 |
水污染物 | COD | 0.0540 | 0.009 | 满足要求 |
NH3-N | 0.0061 | 0.002 | 满足要求 |
根据计算,项目废水、废气排放总量满足环评要求。
10.3环境管理检查与项目有关的各项环保档案资料(例如:环评报告表、环评批复、执行标准等批复和文件)齐备,均由办公室归档保管,符合环保要求。
10.4综合结论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环保手续齐全,经现场检查已基本按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工程建设期间与调试运行过程中,未发生重大污染事件。现有环保设施能符合运营期污染物排放及处置要求,满足竣工环保验收条件。本次竣工环保验收经过为期2天的现场验收监测,各项监测指标均能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综上所述,重庆 (略) 重庆 (略) 注塑件生产项目符合竣工环保验收要求,建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10.5建议与要求(1)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废气达标排放。
(2)完善环保档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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