琪安汽车--拟批准公示
琪安汽车--拟批准公示
(略) 津南区政务服务办关于对天津 (略)
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拟作出审批决定
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 (略) 津南区八里台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大道9号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天津 (略) 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 | 天津 (略) | (略) 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丰泽四大道16号 | 天津 (略) | 天津 (略)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租赁 (略) 星博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 (略) 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丰泽四大道16号一处闲置生产车间建设天津 (略) 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租赁协议见附件),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公司拟投资*元,购置安装高压发泡机、自动转盘线、冰水机等设备,将外购的聚醚型多元醇组合料、MDI等原料通过发泡工艺加工为硬质发泡产品,主要用于汽车座椅部件生产,项目建成后年产硬质发泡产品*件。 | 1.大气环境 本项目P1排气筒非*烷总烃、TRVOC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表1塑料制品制造行业中的相关限值要求;MDI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非*烷总烃厂界最大落地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项目建成后生产车间界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2相应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废气可以在厂界实现达标排放。 2.水环境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污水排放量为0.9m3/d(270m3/a),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经污水 (略) (略) ,最 (略) 津南区双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本项目污水水质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的要求。 3.噪声 本项目北侧无独立厂界,项目营运期生产设备噪声经建筑物隔声和距离衰减后,东、西、南侧厂界噪声预测值均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昼、夜间标准限值,可以达标排放。 4.固体废物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均能得到合理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二次污染,故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 | 无 | 2024.08.28-2024.09.03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略) 津南区政务服务办关于对天津 (略)
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拟作出审批决定
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 (略) 津南区八里台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大道9号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天津 (略) 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 | 天津 (略) | (略) 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丰泽四大道16号 | 天津 (略) | 天津 (略)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租赁 (略) 星博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 (略) 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丰泽四大道16号一处闲置生产车间建设天津 (略) 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租赁协议见附件),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公司拟投资*元,购置安装高压发泡机、自动转盘线、冰水机等设备,将外购的聚醚型多元醇组合料、MDI等原料通过发泡工艺加工为硬质发泡产品,主要用于汽车座椅部件生产,项目建成后年产硬质发泡产品*件。 | 1.大气环境 本项目P1排气筒非*烷总烃、TRVOC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表1塑料制品制造行业中的相关限值要求;MDI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非*烷总烃厂界最大落地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项目建成后生产车间界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2相应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废气可以在厂界实现达标排放。 2.水环境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污水排放量为0.9m3/d(270m3/a),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经污水 (略) (略) ,最 (略) 津南区双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本项目污水水质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的要求。 3.噪声 本项目北侧无独立厂界,项目营运期生产设备噪声经建筑物隔声和距离衰减后,东、西、南侧厂界噪声预测值均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昼、夜间标准限值,可以达标排放。 4.固体废物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均能得到合理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二次污染,故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 | 无 | 2024.08.28-2024.09.03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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