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师铁门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集城镇燃气安全隐患线索的公告
第二师铁门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集城镇燃气安全隐患线索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燃气行业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统筹推进城镇燃气领域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第 (略)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第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城镇燃气安全隐患线索,特此公告如下:
一、征集线索范围
(一)燃气经营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照许可规定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从事跨区域经营活动;
(三)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与用户(含餐饮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未定期对用户(含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的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
(四)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违法向高层建筑、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等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
(五)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餐饮用户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超量装载钢瓶、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长时间装载钢瓶停放;
(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未与燃气经营者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不当造成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损坏;
(九)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十)违反城镇燃气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二、线索举报渠道
第 (略)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第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举报地址: (略) 市民中心432,邮政编码:*,举报电话:0996-*。
三、举报要求及保护措施
(一)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有权向第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二)举报人应当详细说明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名称、地址,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情形、证据,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经查实属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及企业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三)第 (略)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第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燃气安全隐患线索举报的受理、辨识、移交。
(四)第 (略)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第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团(镇)、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及专班成员单位负责核查、处理专班办公室交办的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及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专班办公室,建立本单位(部门)查处举报事项的工作档案。
(五)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等情况,违者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六)本公告长期有效。
特此公告。
第 (略)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第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8日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燃气行业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统筹推进城镇燃气领域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第 (略)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第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城镇燃气安全隐患线索,特此公告如下:
一、征集线索范围
(一)燃气经营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照许可规定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从事跨区域经营活动;
(三)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与用户(含餐饮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未定期对用户(含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的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
(四)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违法向高层建筑、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等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
(五)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餐饮用户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超量装载钢瓶、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长时间装载钢瓶停放;
(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未与燃气经营者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不当造成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损坏;
(九)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十)违反城镇燃气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二、线索举报渠道
第 (略)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第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举报地址: (略) 市民中心432,邮政编码:*,举报电话:0996-*。
三、举报要求及保护措施
(一)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有权向第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二)举报人应当详细说明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名称、地址,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具体位置、情形、证据,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经查实属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及企业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三)第 (略)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第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燃气安全隐患线索举报的受理、辨识、移交。
(四)第 (略)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第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团(镇)、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及专班成员单位负责核查、处理专班办公室交办的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及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专班办公室,建立本单位(部门)查处举报事项的工作档案。
(五)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等情况,违者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六)本公告长期有效。
特此公告。
第 (略)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第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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