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审核审批专用章的通知潭政办〔2024〕36号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审核审批专用章的通知潭政办〔2024〕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提升基层便民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集成服务,实现“一门式办理”,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便民服务中心(站)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闽审改办〔2023〕9号)、《 (略)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南政服〔2024〕17号)、《 (略) 建阳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潭政办〔2024〕19号)文件要求,现就规范使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审核审批专用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审核审批专用章
自2024年7月15日起,用于各中心在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工作盖章用。审核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工作中具有与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进驻事项原职能单位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在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和办结中再加盖本单位印章。
二、统一使用范围
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权限内的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向申请人发出的各类通知书、办理结果(决定书、证照、批文等)以及记录审批过程的审核审批表等需要加盖公章的材料,应统一使用审批专用章(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使用行政公章的除外);属于上级委托的事项,应使用事项原部门分发的审核审批专用章;入驻中心的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所、自然资源所、林业站等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权限内的事项继续使用本部门审核审批专用章。
三、统一印章管理
审批专用章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负责制,由中心综合受理窗口负责人保管,并具体负责审批专用章的日常管理,指导窗口前后台人员规范使用。制定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用章管理,不得异地使用或挪作他用。按照“先批准、后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依规用章,同时做好用章登记台账工作,纳入档案管理。
四、其他事项
区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事项的业务跟踪指导,认可、督促各中心按要求使用“审核审批专用章”,确保授权到位、权责清晰、衔接顺畅。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确保服务中心便民、惠民。
附件:建阳区乡镇(街道)“一章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
(略) 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 |||
建阳区乡镇(街道)“一章审批” 事项清单(第一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主管部门 |
1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略) 建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
3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
4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公共服务 | |
5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公共服务 | |
6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公共服务 | |
7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 公共服务 | |
8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略) 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建阳分中心 |
9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 | |
10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
11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
12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
13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
14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
15 |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
16 | 门诊费用报销 | 公共服务 | |
17 | 住院费用报销 | 公共服务 | |
18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公共服务 | |
19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公共服务 | |
20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公共服务 | |
21 | 生育津贴支付 | 公共服务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主管部门 |
22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行政给付 | (略) 建阳区民政局 |
23 | 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行政给付 | |
24 |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行政给付 | |
25 | 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其他行政权力 | |
26 | 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其他行政权力 | |
27 | 特困人员认定 | 行政给付 | |
28 | 孤儿对象认定 | 行政给付 | |
29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行政给付 | |
30 | 申请办理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 | 公共服务 | |
31 | 生育服务登记 | 公共服务 | (略) 建阳区卫生健康局 |
32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行政给付 | |
33 | 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 | 行政给付 | |
34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紧急救助 | 行政给付 | |
35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 | 行政给付 | |
36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行政给付 | |
37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_未领补领 | 公共服务 | |
38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_遗失补发 | 公共服务 | |
39 |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略) 建阳区自然资源局 |
40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略) 建阳区农业农村局 |
41 | 小餐饮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42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公共服务 | (略) (略) 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43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林地调整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略) 建阳区林业局 |
44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乡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略) 建阳区教育局 |
45 | 残疾人证注销 | 行政确认 | (略) 建阳区残疾人联合会 |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略) 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1日印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提升基层便民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集成服务,实现“一门式办理”,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便民服务中心(站)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闽审改办〔2023〕9号)、《 (略) 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南政服〔2024〕17号)、《 (略) 建阳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改革实施方案》(潭政办〔2024〕19号)文件要求,现就规范使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审核审批专用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审核审批专用章
自2024年7月15日起,用于各中心在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工作盖章用。审核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工作中具有与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进驻事项原职能单位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在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和办结中再加盖本单位印章。
二、统一使用范围
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权限内的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向申请人发出的各类通知书、办理结果(决定书、证照、批文等)以及记录审批过程的审核审批表等需要加盖公章的材料,应统一使用审批专用章(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使用行政公章的除外);属于上级委托的事项,应使用事项原部门分发的审核审批专用章;入驻中心的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所、自然资源所、林业站等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权限内的事项继续使用本部门审核审批专用章。
三、统一印章管理
审批专用章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负责制,由中心综合受理窗口负责人保管,并具体负责审批专用章的日常管理,指导窗口前后台人员规范使用。制定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用章管理,不得异地使用或挪作他用。按照“先批准、后使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依规用章,同时做好用章登记台账工作,纳入档案管理。
四、其他事项
区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事项的业务跟踪指导,认可、督促各中心按要求使用“审核审批专用章”,确保授权到位、权责清晰、衔接顺畅。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确保服务中心便民、惠民。
附件:建阳区乡镇(街道)“一章审批”事项清单(第一批)
(略) 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 |||
建阳区乡镇(街道)“一章审批” 事项清单(第一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主管部门 |
1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略) 建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变更 | 公共服务 | |
3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公共服务 | |
4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公共服务 | |
5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公共服务 | |
6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公共服务 | |
7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 公共服务 | |
8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公共服务 | (略) 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建阳分中心 |
9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公共服务 | |
10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公共服务 | |
11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
12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
13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
14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
15 |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
16 | 门诊费用报销 | 公共服务 | |
17 | 住院费用报销 | 公共服务 | |
18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公共服务 | |
19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公共服务 | |
20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公共服务 | |
21 | 生育津贴支付 | 公共服务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主管部门 |
22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行政给付 | (略) 建阳区民政局 |
23 | 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行政给付 | |
24 |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行政给付 | |
25 | 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其他行政权力 | |
26 | 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其他行政权力 | |
27 | 特困人员认定 | 行政给付 | |
28 | 孤儿对象认定 | 行政给付 | |
29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行政给付 | |
30 | 申请办理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 | 公共服务 | |
31 | 生育服务登记 | 公共服务 | (略) 建阳区卫生健康局 |
32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行政给付 | |
33 | 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 | 行政给付 | |
34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紧急救助 | 行政给付 | |
35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 | 行政给付 | |
36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行政给付 | |
37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_未领补领 | 公共服务 | |
38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_遗失补发 | 公共服务 | |
39 |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县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略) 建阳区自然资源局 |
40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略) 建阳区农业农村局 |
41 | 小餐饮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
42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公共服务 | (略) (略) 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43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林地调整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略) 建阳区林业局 |
44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乡级权限) | 行政许可 | (略) 建阳区教育局 |
45 | 残疾人证注销 | 行政确认 | (略) 建阳区残疾人联合会 |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略) 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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