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阳县柳泉镇香鑫工艺品厂年产100吨帽子辅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关于宜阳县柳泉镇香鑫工艺品厂年产100吨帽子辅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关于宜阳县柳泉镇香鑫工艺品厂
年产100吨帽子辅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4]48号
宜阳县柳泉镇香鑫工艺品厂:
你公司委托洛阳 (略) 编制的《宜阳县柳泉镇香鑫工艺品厂年产100吨帽子辅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宜阳县柳泉镇曹坪村3组1号,属于新建,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厂房建设年产100吨帽子辅料生产线及配套的环保设施。
三、该项目在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气治理措施。注塑加热成型工序均在密闭设备中进行,出料口上方加装集气罩将废气收集后经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破碎、投料、搅拌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修改单、《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塑料制品行业A级、《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
2、落实废水治理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破碎机、搅拌机、裁切机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将生产设备置于封闭车间内,采取距离衰减、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厂界边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标准要求。
4、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废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和废包装袋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废边角料回用于生产,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和废包装袋定期外售。废液压油、废机油、废UV灯管、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四、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 (略) 生态环境局宜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 (略) (略) 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
邮 编:*
联系电话:0379-* 传 真:0379-*
2024年8月28日
关于宜阳县柳泉镇香鑫工艺品厂
年产100吨帽子辅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4]48号
宜阳县柳泉镇香鑫工艺品厂:
你公司委托洛阳 (略) 编制的《宜阳县柳泉镇香鑫工艺品厂年产100吨帽子辅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宜阳县柳泉镇曹坪村3组1号,属于新建,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建设内容为:利用现有厂房建设年产100吨帽子辅料生产线及配套的环保设施。
三、该项目在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气治理措施。注塑加热成型工序均在密闭设备中进行,出料口上方加装集气罩将废气收集后经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破碎、投料、搅拌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1套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修改单、《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中塑料制品行业A级、《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
2、落实废水治理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破碎机、搅拌机、裁切机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将生产设备置于封闭车间内,采取距离衰减、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厂界边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标准要求。
4、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废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和废包装袋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废边角料回用于生产,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和废包装袋定期外售。废液压油、废机油、废UV灯管、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四、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 (略) 生态环境局宜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 (略) (略) 生态环境局宜阳分局
邮 编:*
联系电话:0379-* 传 真:0379-*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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