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扬州康炜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8000吨电磁线、15000吨铜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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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扬州康炜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8000吨电磁线、15000吨铜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

通讯地址: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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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环审批〔2024〕01-49号

?????????????????????项目代码:2311-*-89-01-*

扬州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吨电磁线、*吨铜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扬州美境 (略) 关于该《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投资1.2亿元,拟在宝应县柳堡镇工业集 (略) 电子新材料产业园2-1A号建设年产*吨电磁线、*吨铜排项目,项目占地约7649平方米。根据你单位委托扬州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能够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为此,在符合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水、废气、噪声等达标排放,固废规范化处置,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水排水、初期雨水一并接管至宝应县柳堡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水质执行宝应县柳堡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合理布局厂区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消声、隔声、减振以及密封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区限值要求。

3、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排气筒设置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铜熔化烟尘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标准,工业炉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表3中标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表3标准。浸绝缘漆产生的苯系物、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参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要求。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产生的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2排放限值。*苯、二*苯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和表3限值要求,*酚参照执行表1和表3中酚类相关限值要求。聚酰亚胺薄膜烧结过程产生的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排放限值。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规范建设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要求,并落实相关安全、消防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

5、切实落实项目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水、扬尘、噪声等达标排放,固废规范化处置。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限值。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 (略)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

7、本项目以铜杆生产区、丝包线区、烧结线区、漆包生产区、危废库为边界各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不得存在或规划、建设环境敏感目标。

三、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COD≤1.7884吨/年,NH3-N≤0.1428吨/年,TP≤0.0179吨/年,TN≤0.1938吨/年;外排量COD≤0.3618吨/年,NH3-N≤0.0362吨/年,TP≤0.0036吨/年,TN≤0.1085吨/年。

2、大气污染物:VOCs≤0.884吨/年,颗粒物≤1.005吨/年,NOX≤0.474 吨/年。

3、固体废物:全部按规范要求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你单位应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开展内部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风险辨识,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加强环境风险管控,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存储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制定企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六、本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7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4-*

通讯地址: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

邮编:*


扬环审批〔2024〕01-49号

?????????????????????项目代码:2311-*-89-01-*

扬州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吨电磁线、*吨铜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扬州美境 (略) 关于该《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投资1.2亿元,拟在宝应县柳堡镇工业集 (略) 电子新材料产业园2-1A号建设年产*吨电磁线、*吨铜排项目,项目占地约7649平方米。根据你单位委托扬州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能够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为此,在符合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严格执行“三同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水、废气、噪声等达标排放,固废规范化处置,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水排水、初期雨水一并接管至宝应县柳堡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水质执行宝应县柳堡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合理布局厂区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消声、隔声、减振以及密封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区限值要求。

3、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排气筒设置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铜熔化烟尘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标准,工业炉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表3中标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表3标准。浸绝缘漆产生的苯系物、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参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要求。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产生的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2排放限值。*苯、二*苯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和表3限值要求,*酚参照执行表1和表3中酚类相关限值要求。聚酰亚胺薄膜烧结过程产生的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3排放限值。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规范建设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规定要求,并落实相关安全、消防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

5、切实落实项目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水、扬尘、噪声等达标排放,固废规范化处置。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限值。

6、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 (略)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

7、本项目以铜杆生产区、丝包线区、烧结线区、漆包生产区、危废库为边界各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不得存在或规划、建设环境敏感目标。

三、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COD≤1.7884吨/年,NH3-N≤0.1428吨/年,TP≤0.0179吨/年,TN≤0.1938吨/年;外排量COD≤0.3618吨/年,NH3-N≤0.0362吨/年,TP≤0.0036吨/年,TN≤0.1085吨/年。

2、大气污染物:VOCs≤0.884吨/年,颗粒物≤1.005吨/年,NOX≤0.474 吨/年。

3、固体废物:全部按规范要求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你单位应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开展内部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风险辨识,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加强环境风险管控,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存储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制定企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六、本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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