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铝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广东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铝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广东 (略) :
报来《广东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铝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新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广东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铝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新府复〔2024〕69号),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原则同意建设广东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铝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项目代码为:2407-*-04-01-*)。
二、项目建设 (略) 新丰县回龙镇黄门塘138号三期厂房。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主要设备选型和技术标准: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59平方米,其中建设厂房8962.59平方米,生活用房1200平方米,容积率0.83。主要用铝灰生产铝酸钙脱硫剂,年产量*吨,净水剂辅料,年产量*吨。
四、项目总投资为*.*元,资金全部由广东 (略) 自筹。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规划、环保、节能、消防、安全生产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六、本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核准招投标。请按照《广东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八、请广东 (略) 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广东 (略) 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广东 (略) :
报来《广东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铝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新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广东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铝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新府复〔2024〕69号),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原则同意建设广东春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铝灰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项目代码为:2407-*-04-01-*)。
二、项目建设 (略) 新丰县回龙镇黄门塘138号三期厂房。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主要设备选型和技术标准: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59平方米,其中建设厂房8962.59平方米,生活用房1200平方米,容积率0.83。主要用铝灰生产铝酸钙脱硫剂,年产量*吨,净水剂辅料,年产量*吨。
四、项目总投资为*.*元,资金全部由广东 (略) 自筹。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规划、环保、节能、消防、安全生产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六、本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核准招投标。请按照《广东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八、请广东 (略) 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广东 (略) 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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