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水务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罗甸县水务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进一步做好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环综合〔2023〕45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予以公开:
1.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局编制城镇(社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指导项目业主予以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城镇污水处理 (略) 配套建设及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
2.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指导监督城镇生活污水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促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社会化运营。
3.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统筹生态环境用水。指导开展县城黑臭水体排查整治等相关工作。
4.负责指导重要江河湖泊的保护、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指导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配合对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配合实施地下水资源监测,指导河湖生态流量和水量管理。
5.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6.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7.承担县河(湖)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推进河(湖)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8.负责排水许可工作。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 (略) 、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9.负责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及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监管,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及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0.负责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监督和业务指导。
11.加强水利工程施工 (略) 移动机械的管理,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查。
12.负责废弃地下水井的封井工作。
13.负责全县污水处理厂、水厂等实验室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
14.负责抓好生态环境保护高质量发展工作考核指标任务的落实。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进一步做好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环综合〔2023〕45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予以公开:
1.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局编制城镇(社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指导项目业主予以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城镇污水处理 (略) 配套建设及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
2.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指导监督城镇生活污水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促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社会化运营。
3.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统筹生态环境用水。指导开展县城黑臭水体排查整治等相关工作。
4.负责指导重要江河湖泊的保护、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指导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配合对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配合实施地下水资源监测,指导河湖生态流量和水量管理。
5.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6.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7.承担县河(湖)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推进河(湖)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8.负责排水许可工作。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 (略) 、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9.负责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及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监管,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及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0.负责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监督和业务指导。
11.加强水利工程施工 (略) 移动机械的管理,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查。
12.负责废弃地下水井的封井工作。
13.负责全县污水处理厂、水厂等实验室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
14.负责抓好生态环境保护高质量发展工作考核指标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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