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7月1日至7月31日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批决定的公告元谋县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7月1日至7月31日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批决定的公告元谋县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1日至31日我局对排污许可证核发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 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排污许可证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78-*、0878-*(州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
传真:0878-*
通讯地址: (略) (略) 696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区11号环保部门窗口
邮 编:*
序号 | 文件名称 | 排污许可证号 | 出文日期 |
元谋元升 (略) (重新申请) | *MA6KRT2T2F001V | 2024.7.15 |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1日至31日我局对排污许可证核发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 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排污许可证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78-*、0878-*(州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
传真:0878-*
通讯地址: (略) (略) 696号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C区11号环保部门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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